社会学视野下中国法学教育模式之反思

2009-12-15 09:09付媛媛
唯实 2009年11期
关键词:法学教育

摘 要:中国当前法学教育培养模式存在诸多结构性缺陷,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极度匮乏,法学教育亟需改革。职业精英教育应成为法学教育的基本内涵和价值取向。法学具有实践性、技巧性和精英性的学科特性,在对比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法学培养模式的基础上,中国法学教育应进行“本硕贯通式法学教育模式”的尝试。同时,根据学术科研类、应用专业类和其他类这三种不同的职业分类制定出专门的培养方案。

关键词:法学教育;本硕贯通;三三制

中图分类号:D90-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09)11-0072-04

作者简介:A付媛媛(1982- ),女,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学教育。

一、当前法学教育问题的检讨与反思

中国法学教育培养模式及结构均存在诸多结构性缺陷,特别是把法学教育狭隘地等同于高校法科学历教育,而法学院自身发展沿着相对封闭且以法学理论知识传授为主的经院模式,忽视了作为法学教育本质所应具有的教育与职业属性的双向平衡与协调,导致兼具娴熟职业技能和深厚法律知识和修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极度匮乏。显然,目前中国法学教育亟待进行反思和检讨。

基于现有学制设置的承载能力,仅仅四年一以贯之的法学本科教育,很难承载核心通识教育熏陶、法学基本理论学习以及法律职业技能培养的多重任务;而两到三年法学硕士教育以学术型理论人才为培养目标,超乎制度设计初衷的是,更多毕业生反而流向了实务部门;此外,以实务型人才为培养目标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抑或与本科基础教育及法学硕士教育相混淆或重复,使之陷入法律思维差池于本科生系统,而理论知识与素养又没有法学硕士深厚的双重尴尬境地。

与此同时,教学手法陈旧、教师与学生缺乏互动乃至教材、教案鲜有创新等教学流弊的存在,辩论式教学、案例研讨式教学、项目训练教学以及实践调查教学等方法均由于教师的主观排斥或能力不足,甚至是法学院条件不具备而没被广泛应用,导致学生既无法将理论知识与社会实践问题进行有效对接和疏通,又无法通过实务性的模拟训练而形成法律思维、法律意识和法律反应能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严重脱节。

事实上,目前大量法学毕业生在就业市场的积压现象本身,就足以说明当前“一站式”法学教育培养模式导致学生所应具备的两种基本素质,即法学理论学习和法律职业技能之间存在严重的失衡,使其培养的法律人才无法适应社会需求。中国现行法学教育培养主体模式仍是沿袭前苏联“对口教育”、“专才教育”,在这种模式下学生只是完成了法学知识的普及,对于法律职业技能、技巧、实践能力、逻辑推演能力以及证据筛选能力等要求则具有先天的漠视,这种“学究”式的培养模式导致了法学院的自我封闭,市场经济价值规律的波动所显示的人才需求模型信息无法及时主动导向法学院,进而导致耗费数年培养的法律人才无法在社会中实现职业准确定位和价值释放。这是一种自我资源浪费,从本质上则凸显法学院对其职责的主动放弃。

二、法学教育的改革方向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技巧性很强的学科,这一学科特性决定了法学教育应是法律职业精英培养而不仅仅是法律知识普及,职业精英教育成为法学教育的基本内涵和价值取向。作为法律精英,不仅要有系统的法学理论知识,更要有熟练的法律职业技能和技巧、逻辑推演能力、分析判断能力、问题解决能力,当然还需要具备正义与公平的理念和信仰。而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科学的法学教育模式提供培育载体。正如哈佛大学法学院的诊所式教育指导手册上所明确指出的教学目的:传授和培训学生有关法律实践的基本技能,增进学生对实践出真知这一学习方法的理解;通过提供学生代理当事人的机会,提高学生的道德水准和责任心;培养和促进学生自我学习、自我提高的习惯,使得学生在毕业后能通过自我学习达到更高的专业水平;促进和提高对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的理解;帮助学生考虑和选择将来从事有意义的职业……。[1]从目前各国法学教育的通例看,培养出既有一定理论素质又具有较高法律技能的法律人才至少需要六年。因此,笔者建议在现有教育体制基本不变的前提下进行法律职业本土化的实践尝试,提倡以本科通才教育与职业专才教育结合的本硕贯通式法学教育模式作为试验模板。

所谓本硕贯通式法学教育模式,就是通过三年的法学基础培养后,在大学四年级根据学生兴趣与能力进行法律职业分流,部分同学进入法律职业培养阶段,待四年制本科学习结束后,通过免试推荐或统考,进入研究生阶段,系统接受法律职业教育。

其基本模式可如下图表示:

本硕贯通式法学教育模式主要有三个环节组成:第一,对象来源。包括法学本科生、法学第二学位学生和对法学感兴趣的其他专业本科生(需要进行一年法学核心课程学习);第二,职业分流。第三学年即将结束时遵循学生自主选择和素质考试淘汰相结合的原则,首先由学生根据职业意愿提出申请,然后由法学院组织专业面试小组进行考核,主要考察学生四个方面的能力:逻辑推理能力、分析判断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科研能力。结合学生自身兴趣和专业能力对其职业前景进行评估,给出合理化建议。第三,法律职业培训。对分流的学生按照法学理论培养、法学应用实践培养和其他职业培养进行分类后,组织相关专业背景的老师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本硕贯通式法学教育模式并非一时遐想,而是理性思索并遵循学科规律基础上的提倡,学生经过三年的法学通识教育具备一定的法律思维、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能力,对法学理论知识有一个大致的了解,而且三年的大学学习和生活使学生有了较为成熟的人生观、价值观和职业观。因而,在三年即将结束时提出职业规划则是对学生人生负责的态度,同时也为先前没有从事法学学习而有志从事法律职业的学生提供一个改变人生的机会。

本硕贯通式法学教育模式,从学制上打破了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之间的专业藩篱,充分尊重学生的意愿,既允许法学本科进入法律硕士行列,又允许非法学本科学生进入法学硕士行列,实现两者之间的双向互动与流动。事实上,本硕贯通式法学教育模式的要义,即在于如何最大化的释放培养对象的价值和潜能。同时,此举能够有效避免以往培养模式与社会需求的脱节,帮助学生在适当时机加以职业定位,然后根据职业特性对学生进行个性化打造,真正实现法学理论知识和法律职业技能互为前提的良性循环,节约了进入社会的适应时间。此外,从学院角度而言,贯通培养改革也可以优化法学教育资源,避免资源的浪费和闲置,促进法学院各种资源的有效整合与合理配置,且可以调动老师的积极性和学生的参与性,让不同专业背景的人在一起取长补短,实现资源最大化发挥效用。值得关注的是,基于更加宏观的角度,通过贯通培养高层次法律应用型人才,实际上还有助于塑造法律职业的同质性。法律职业共同体被看作是西方文明的产物及独特象征,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依靠多种因素发酵,共同的法学教育、职业兴趣、职业培训是其中必备要素,时间的保障和氛围的具备能激发他们从业所需共识与能力。总之,本硕贯通式法学教育模式是一种体系合理化、非常职业化以及高度专业化的精英培训模式,其优势在于能够结合社会岗位要求对学生自身情状的扬长避短,实现从通才教育向专才教育的研磨、从应试教育到素质教育的跨越以及从粗放型教育到精细型教育的重大转变。

三、比较视野下的合理性论证

事实上,本硕贯通式法学教育模式理念的形成及其合理性,可溯源至对法治发达国家培养模式的创新性借鉴和吸收。通过考察两大法系代表性国家的法学教育培养模式,可以发现,许多国家都耗费长达五至七年的时间对法律职业人进行从法学理论积淀和法律职业技能培训的同一过程双重培育。

一种是英美法系的法学培养模式。1971年,英国公布的“奥姆罗德报告书”(Ormrod Report)强调指出,在英国法学教育中,必须放弃“学问”与“职业”、“理论”与“实务”对立的二律背反思维方法,需要推动英国进行法学教育改革,[2]搭建实务界与法学院之间合作与对接的桥梁。该报告建议对于职业性的法律从业者的培训,应当分为三个阶段进行:(1)在大学中进行学术性培训,一般以3年为限,由法学院承担,同时对学生进行职业规划和分流;(2)在律师学院或相关培训中心(包括大学的培训中心)进行包括学理性和职业性内容在内的实践性培训,一般以1年为限;(3)进入法律业以后的继续法学教育,一般以1年为限,由律师事务所负责,派实务经验丰富的律师采取师徒传授方式进行指导。美国的法学院以J.D.(法律博士)为主,而J.D.的培养目标非常明确,即培养律师(美国的法官和检察官一般是从律师中挑选,许多法学院的教师也同时是律师),这里的律师主要是指私人开业律师。它的培养对象通过从经过四年专业学习的本科毕业生中选拔出来进行学制三年的法律培训,其教学方式主要采取问答式教学和案例式教学,依托法学院构建的上诉法院实习中心、民事法律实习中心、刑事实习中心、家庭法律中心、商法中心、残疾人法律中心等获取法律从业资格。另外,部分法学院与地方上的法院和检察院合作,允许一定数量的学生担任其职务,以增加学生的司法实务知识,然后学生进入律所、法院和公司进行一定时间的实习才能真正进入工作岗位。可见英美国家是典型的“三站式”法学教育培养模式。

另一种是大陆法系的法学培养模式。典范意义的德国法学教育分为两个阶段:一是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学习阶段,时间为4年,并需要通过国家考试以获取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二是见习服务阶段,时间为2年,学生应在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检察官办公室、律师事务所或立法机构、公证处等部门实习,了解司法与管理工作的实施,培养独立工作、独立判断的职业能力和社会责任意识;并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以考察是否具备担任法官、检察官所需的法律知识、职业能力和道德品质。日本与德国类似,大学四年的系统法学理论知识的学习,毕业后参加国家司法考试,通过者并非获得法律职业的从业资格,而只是获得了接受法律职业教育的资格,还要在日本最高裁判所下属的司法研修所进行为期两年的学习。这期间的学习前四个月由司法研修所安排经验丰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讲授案例,其后安排十六个月的实习,实习单位主要在法院、检察厅、律师事务所,最后四个月进行总结性复习,并准备毕业考试,通过者获得律师资格。可见德日法学教育亦可称之为两站式法学教育培养模式。

两大法系先前被定位于:英美法系注重对学生法律职业技能和技巧的训练,大陆法系则注重对学生法学理论和法律逻辑思维能力的塑造;但随着两大法系的融合法学培养模式的区分并不是特别明显。如德国2002年出台的《法学教育改革法》表明法学教育的宗旨是继续促进法律职业化,只是从过去限于培养法官的目标扩大为促进全部法律职业的目标,即从“培养法官”这一目标转化为“培养在各个法律职业领域有能力开展各种法律工作的专业人才”。而美国著名法理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认为:如果一个人只是一个法律的工匠,只知道审判程序之程规和精通实在法的专门规则,那么他的确不能成为第一流的法律工作者。可见,对系统法学理论知识的熏陶与培养对法律职业人同样重要。

四、本硕贯通法学教育模式的实施

当前,法学教育推行的是厚基础与宽口径的人才培养目标。实践证明,这种以通才教育和法学基础教育为主的培养方案无法适应现代法律职业的要求。因而需要构建多元化、特色化、专门化的培养方案,本硕贯通式法学教育模式符合这一取向,本硕贯通式法学教育模式主张将法学院教师队伍分为两类:一部分专门从事本科教育,另一部分侧重于本硕贯通的法律职业教育。而本硕贯通式法学教育模式培养方案指向法律职业教育,该培养方案是根据不同职业的分类而进行专门设计,它依托法学院优势资源、师资合理配置、并采取多套特色教学菜单组合以实现学生的法律职业化和精英化。

第一类法律职业:学术类。“法律被作为一门大学学科讲授这一事实不可避免地引出这样的结果,即各种法律学说应当根据一般真理而予以批评和评估,而不仅仅作为一种工艺或技术来加以学习”[3]法学院应集中自身学术研究颇有建树的老师带领该类法律职业学生以师徒传带的方式进行法学领域研究,引导学生关注最新研究动向,给予学生参与项目研究的机会。积极引进项目式教学,培养文献检索能力、创新能力,实现学术型和科研型人才培养目标。从课程设置上,完成本科所需要的法律基础科目及相邻学科群的学习之后,从本科高年级直至研究生阶段开始转入更为专业化、更为深入细致的法学专业科目。为此,学院还需组织名家讲座、搭建师生交流平台、创办由学生主导评审的法学学术刊物,从而开拓学生的视野,实现师生之间良性互动,培养学生的学术科研能力。

第二类法律职业:应用类。霍姆斯在《普通法》中所说的:“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是对于时代的需要的自觉与不自觉的感受”。[4]对于该类法律职业学生,法学教育是手段,法律实践应用是目的,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是常规模式。法学院要想实现从毛坯到成品的打磨,需要使该类学生积累实践经验。这就需要在培养时运用案例式教学、苏格拉底问答式教学、辩论式教学等多种教学方式提高学生的适用和解释规则、综合整理法律与事实信息等方面的能力和技巧,采用法庭模拟、观摩庭审、法律诊所等方式积累实践能力,启动商务谈判、实务培训、商务谈判、PRP项目实践、国际、国内大学生辩论赛等方式锻炼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和谈判能力,尤其注意与法院、检察院的资深法官、检察官和律所律师能够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类法律职业:辅助类。这类学生的培养方向主要是为前两类法律职业提供辅助的法律人才,如律师助理、书记员、司法文秘员、司法会计员、司法信息人员、司法鉴定技术人员等。对该类学生的培养应在法学理论夯实的基础上结合未来所从事职业特性进行培养。

五、结语:困境与路径的选择

本硕贯通式法学教育模式是一种全新的培养设计,这与中国当前的招生与培养模式存在一定的偏差,因而面临着诸多困难:第一,考试权问题。依据现有规定,持法律本科毕业证书的学生只能就读法学硕士,要使法律本科生进入法律硕士,实现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的双向流动院校并无考试自主权。第二,转专业规模限制的问题。每个学校的转专业比例是有限的,但如果法学院采用本硕贯通式法学教育模式能够被较大范围接受,就涉及作为重要生源之一的其他院系转入法学院的转专业名额是否存在突破的可能。第三,针对法学院学生“少而精”的现状,施行菜单式分类选课,可能会涉及学生选课人数达不到学校规定的开课人数、教学成本增加、专业教师积极性调动等综合性因素,存在学校如何调控和诱导的问题。但是这些困难并不能成为阻却法学教育模式改革的借口,因为“只有良好的法学教育,才能够培养良好的法律人才,才能够建立强大的法治体制”[5]。因此,为检验本文提倡的本硕贯通式法学教育模式概念化设计的合理性和科学,本文认为可选择如下路径:在不改变现有教育体制的前提下,依据教育部所赋予现有综合性大学的自主招生权和本硕贯通培养机制来进行试验。□

参考文献:

[1]莫洪宪.临床法学教育与法学人才培养[J].法学评论,2002(1).

[2]何勤华.西方法学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3]伯尔曼.法律与革命[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197-198.

[4]信春鹰.当代西方法哲学的认识和方法论[J].外国法译评,1995(2).

[5]本科应取消法学专业?[N].中国青年报,2006-8-24.

责任编辑:黄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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