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功利到权利:参政党民主监督之存在基础的转换

2010-02-15 17:38徐邦友
治理研究 2010年2期
关键词:参政党民主监督民主党派

□ 徐邦友

一、参政党民主监督之政治功利考量及其局限性分析

历史地看,除1958年到十年文革结束这一时段,中国共产党总体上还是比较重视民主党派及其政治作用的发挥。在整个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鉴于自己所处于的地位和争取实现革命目标考虑,非常重视处理与民主党派的关系,重视搞好与民主党派的政治团结以争取民主党派的政治支持。建国后,尽管有过关于民主党派的存废之争,但中国共产党综合考虑各方面情况,认为应容许各民主党派的存在,继续让他们发挥积极作用。毛泽东在1956年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指出:“究竟是一个党好,还是几个党好?现在看来,恐怕是几个党好。不但过去如此,而且将来也是可以如此,就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①《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790页。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共产党鉴于此前处理与民主党派关系上的失误及其政治上的消极影响,重新肯定民主党派的政治价值,更进一步强调发挥民主党派的作用。1979年,邓小平代表党中央宣布各民主党派“已经成为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力量。”②《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86页。“在今后的建设中,我们党还要同所有的爱国民主党派和爱国民主人士长期合作”,并再次重申了“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又加上了“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重要思想,从而形成了与民主党派合作的“十六字方针”。

1989年底,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全面系统地阐明了多党合作的理论政策,把各民主党派定性为是“接受中共领导的,与中共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同时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团结合作、互相监督,共同致力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统一祖国、振兴中华的伟大事业。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庄严载入宪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各民主党派的政治地位及与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关系。

以上关于我们党对民主党派重要性认识的心路历程,肯定能给人这样一个印象,即我们党向来肯定和重视民主党派的地位和作用。可问题是既然向来如此肯定和重视民主党派,但民主党派的政治作用为什么还常常发挥不了,甚至其存在地位都一度岌岌可危。这两种现象放到一起就很令人费解了,就不由得令人反思这种肯定和重视是从什么角度观察而作出的政治选择。如果沿着这个思维路径思考,那么,我们纵观这段并不太长的历史,仔细研读我们党及其政治领袖关于处理与民主党派关系的文件和论述,就可以发现建国前后(尤其是建国后),我们党对民主党派的地位作用更多的是从政治功利的角度来考虑的,是基于它的存在和监督还有一定政治功用而容许其存在。建国以前,民主党派是否能够存在不取决于我们,也不依赖于我们,反而是我们基于自己的政治利益而需要民主党派的存在,并努力争取和维护这种存在。建国后,政治形势发生了颠覆性变化。我们成了一个新生社会主义大国的领导核心和支配力量,而曾经构成政治对立性一极的那个力量已退出大陆政治舞台。在这种情况下,民主党派作为政治均势的一个砝码客观上失去了原先似乎曾经有过的政治重要性。作为绝对掌控政权的中国共产党对民主党派已经不是非联合不可的政治态势了。既可以继续联合,也完全可以单独执掌政权和治理国家。也就是说,处于绝对支配地位的中国共产党面对民主党派已经有了充分的选择项,而究竟作出何种政治选择,既取决于我们的意愿,也取决于民主党派的政治表现。对此,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讲得非常清楚。他指出:中国共产党是愿意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的,这是我们的愿望,也是我们的方针。至于各民主党派是否能够长期存在下去,不是单由共产党一方面的愿望作决定,还要看各民主党派自己的表现,要看它们是否取得人民的信任。这里,在政治舞台上的存在已不再是民主党派固有的权利,而是视其政治表现如何而被决定的结果,而判断其政治表现的尺度就是所谓的“六条政治标准”,各民主党派对共产党所作的批评,也只有在合乎“六条标准”的情况下,才能够发挥互相监督的积极作用。基于此,毛泽东寄希望于各民主党派注意思想改造,争取和共产党一道长期共存,互相监督,以适应新社会的需要。

毛泽东在此所表述出来的政党关系理念实际上就构成了建国以来我们处理与民主党派政治关系的基本思想背景,也是民主党派和共产党进行政治互动的基本制度框架。此后的政治领导人无论如何强调民主党派的作用,如何强调与民主党派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都未能超出毛泽东所构设的政治功用范式,而只是在此种范式之内对具体制度和机制的创新和完善。

对民主党派及其民主监督的政治功利考量,从中国共产党方面看是自然正当因而也是无可厚非。但是,处理政党关系的此种功利主义政治范式具有其内在的局限性。

首先它狭隘化了民主党派的价值及其民主监督的作用,使民主党派及其民主监督的存在基础变得狭隘和薄弱;民主党派作为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并不因其对其他政治组织的良好作用而存在,而是因其所联系的群众而存在,它首先要代表和维护好其所联系的那部分人的利益。显而易见,这一价值基础要比对执政党有益广阔深厚得多。

其次,它使民主党派之政治作用的发挥系于执政党对此种政治作用的主观认识,从而使得民主党派民主监督作用的发挥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靠性。政治功利视角下的民主监督是很脆弱的,往往受制于被监督者对民主监督之功利价值的发现和认识。如果他们看到了这种价值,他们可能会重视民主监督,而如果他们看不到民主监督的价值,或者民主监督的功利价值不显著,他们就会忽视民主监督。我国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坎坷历程就充分地说明了这一点。1957年以后至文革结束,我们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可以说完全驰废了。其中的原因尽管是多方面的,但毫无疑问与当时中共党内弥漫着民主党派及其包括监督在内的政治活动没有太大政治意义之错误认识是有关系的。①朱正《:1957的夏季:从百家争鸣到两家争鸣》,河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536页。民主党派民主监督之存亡强弱盛衰皆系于执政党的主观认识,这是我国参政党民主监督一直不发达的一个重要原因。

再次,单纯从政治功利角度考量民主党派及其民主监督也会使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失去其应有的价值和品格。根据事实,遵循法理,直击现实生活的问题,是民主监督应有的品格,也只有保持此种品格的民主监督才真正是有价值的。为此,就需要我们的民主监督具有一定程度的超功利性。它只在意执政党权力行为的合法与正当,执着政治的公平与正义,关注民族的兴亡和天下苍生的福祉,而不囿滞于一时一事、一党一派的利害。然而现实生活中,过度的政治功利考虑无形之中影响了民主监督。我们应该看到,当下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相对于参政议政要显得薄弱一些,民主监督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无为”倾向;②郑宪等著《:中国参政党运行机制》,学苑出版社,2000年版,第121页。即便进行监督了,心中也总是在拿捏监督的分寸,时刻担心着监督越界。为了保险起见,监督时拈轻怕重避实就虚,尽量抹平批评监督的棱角,并使用最轻柔和缓的语句和语气。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我们的民主党派监督者自己也担心监督的功利价值。为了让监督对象感觉到监督是有价值的从而由衷接受监督,就必须悉心揣摩监督对象的心理和主观意图,迎合监督对象的主观偏好进行谏议式的监督。这就使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失去了民主监督所具有的内在价值和品格。因此,我们必要转换参政党民主监督的考察视角,不再单纯从政治功利的角度来认识参政党民主监督,而是从政治权利观的视角来看待参政党民主监督,把参政党民主监督置于政治权利的基础上。

二、参政党民主监督之政治权利观及其价值意义

我们认为,参政党民主监督是参政党固有的一项民主权利。参政党民主监督不是因其有用而存在,而是因其自身的权利性质而存在。在一个环境宽松、法制保障健全的社会,参政党的民主监督往往能够发挥很大很好的作用,可以使我们的执政党看到单从自己的立场视角所看不到的现象和问题,可以从参政党的民主监督中获得解决问题的独特智慧和思路,也可以使我们自己对一些政治隐患保持足够的警惕,还可以约束我们因长期掌权而慢慢滋生的傲慢、自负和任性。然而,所有这一些政治功利和益处,都不是支撑参政党民主监督的逻辑理据。如果我们只是因为参政党民主监督有这些政治功利而宽容它存在,那么,我们很可能会在事实上忽视、限制甚至取消参政党的民主监督。

首先,参政党民主监督是基于人民主权地位的一项政治权利。人类自近代以来,通过思想和政治两个层面的革命,确立了政治生活的人民主权原则。人民历史性地成为国家政治共同体的主人,他们基于更好地保护自己的生命、财产和自由的需要,决定成立一个负责公共事务管理的机关,并向它让渡有限的权力,形成公共权威;他们要求公共权力机关按照他们或者他们自己所推选的代表所表达的意志行使手中的公共权力,并致力于达成建立公共权力的初始目的。为了防范公共权力机关偏离预先确定的规范从而违背当初的缔约目的,人民以及由人民组成的各种政治与社会团体,还有他们所推选委派的代表有权对公共权力机关进行监督。这是人民与公共权力之间民主性的政治关系所逻辑包含的一项政治权利,是人民主权权利的逻辑延伸,同时也是公共权力自身的性质所决定的政治需要。强有力的民主监督有效地起着防止政府懈怠和滥用权力的屏障作用,并使政府对民众的利益诉求始终具有高度的回应性和责任性。诚如阿玛蒂亚森所言:“如果统治者不得不面对批评,并寻求人们在选举时的支持,统治者就会有积极性去听取人民的需要。”③阿玛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3页。因此,民主监督和民主选举一样充分地体现出并保障着人民在国家这个政治共同体当中的主权地位,保障着人民自己最核心的利益和价值。一个民主监督残缺的社会迟早会出现一个傲慢自负专断的独裁者。参政党及其所联系的那部分群众,与工人、农民同属于人民范畴,他们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也是祖国统一大业的努力者,他们与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共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者,享有政治共同体的主权权利。他们可以参与选派自己信得过的政治代表,也可以对政治代表进行民主监督。这同样为确保自己的主权地位所需要。

其次,参政党民主监督是基于政党合作结构的一项政治权利。由于历史的和政治的原因,我国的政党关系形成了一种一党主导多党合作的政治结构。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共产党和各民主党尽管所依存的阶级基础不同,信奉的理想信念有别,但它们在争取民族独立、人民民主和自由平等上形成共同的政治利益和政治主张。当它们共同面对着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和国民党的专制统治时,它们就合乎逻辑地走向了政治联合。当然,这时候的政治联合还只是独立政治主体之间平等联合,民主党派有比较大的自由选择空间(由于国民党的挤迫,事实上这种自由空间越来越小),共产党只能以自己政治上的正确性和行动上的先进性来影响民主党派,使其自愿接受共产党的政治主张;建国以后,共产党成了执掌全国政权的主导性政治力量,它对民主党派的态度也发生了一些微妙变化,从原来的积极寻求合作转变到有条件地接受合作;民主党派也清楚地看到自己是被共产党“有意识地留下”的,只有与共产党合作,才能在共产党主导的政治社会存在下去。尽管有此种变化,但基于根本政治原则和共同政治责任的多党合作的政治结构毕竟延续了下来。既然是政治合作,那么,合作的双方必须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其中相互监督就是合作双方共享的一项政治权利。“所谓相互监督,当然不是单方面的”①《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394页。,作为领导力量的共产党毫无疑问有权监督民主党派,但作为合作一方的民主党派也有权监督共产党,否则,共产党和民主党派之间的政治关系就不是合作而是统治。因此,参政党的民主监督不是因某种政治功利而寻求的权宜性活动,而是基于政党合作结构而产生的一项政治权利。只要我们还坚持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民主党派就有监督共产党的政治权利。

再次,参政党民主监督也是基于保护少数原则的一项政治权利。少数服从多数是民主社会通行的一条政治原则,也是民主社会之所以为民主的本质规定,更是民主社会共同体作为整体而行动的保证。民主社会之所以坚持这条原则,是因为它相信多数人的意志比较接近于社会共同体的公意,多数人的利益也一般具有相对更重要的价值。然而,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都不是绝对的。我们无法断定多数人的意志就是共同体的公意,也无法判定多数人的利益在价值上尤其是在道德价值上一定大于少数人的利益。因此,一个真正民主的社会,在确认和通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的同时,还非常注意强调“保护少数”,赋予少数以“合法反对”的权利,并以健全的制度、程序和机制来切实保护少数及其利益。如果多数自恃其多数地位,恣意侵凌少数,任意侵犯少数的利益、价值和尊严,那么出现的就不是民主而是多数的暴政。在我国,参政党及其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占人口总数的相对少数;据统计,目前,八个民主党派的总人数也只有72万多人,②参见新华网2008-12-19,www.qhnews.com.与拥有七千多万党员的中国共产党相比,是一个不折不扣的少数派。他们在比较多的方面有自己与多数人不同的特点,构成了一个相对比较独特的人口群体。他们的利益相对大众利益虽然少了一些统计学意义上的重要性,但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利益在道德上依然具有和其他利益同等的价值,因而同样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这反映到政党关系上,就是要求赋予参政党以民主监督的权利。因为在中国当下,共产党代表了中国人口的绝大多数;而当政治权力与多数结合一起时,就具有了无与伦比的权威性,从而也陡增了政治权力的危险性。邓小平指出:“我们的党是执政党,威信很高。我们大量的干部居于领导地位。在中国来说,谁有资格犯大错误?就是中国共产党。犯了错误影响也最大。”①《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70页。参政党的民主监督既可以防范代表多数的共产党犯错误,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为自己的利益设置一道保障性栅栏,防止多数权威的无恶意损害。

参政党民主监督之权利性质一旦确立,民主监督就从根本上得到了保证。现代政治社会有别于以往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权利本位,公民及其社团和政党所享有的政治权利是民主政治生活之本根,一切政治活动皆由此而生;上层建筑领域的许多设施如法律、国家机器都是以维护公民的权利为其根本的行动旨向。正如洛克所言:“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②洛克《:政府论》下卷,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36页。自由因有法律的保护而牢不可破。同样,对于民主监督,作为体现公平正义的权威性规则体系的法律,也是侧重于保护。它并不太多地关注民主监督之权利行为的外部影响,而只是关注此种权利行为的法律规范性,只是对那些不符合法律规范的监督行为实施约束。因此,作为一项政治权利的民主监督,具有天然的正当性,它的存在不是基于它的良好外部影响,也不是取决于其他政治主体对它的认可,更不以多变的政治形势为转移,而是基于它自身的权利性质。当这一切成为我们政治生活的应然事实时,民主监督就犹如磐石一样坚固而不可动摇。

参政党民主监督的权利性质一旦确立,执政的共产党对民主监督将会形成更良好的政治态度。权利与义务总是处于对应的关系,这既表现在权利主体身上,也表现在平等的权利主体之间。如果说民主监督是参政党固有的一项政治权利,那么,接受民主监督就成了与参政党相对应的执政党一项必须履行的政治义务。权利可以放弃,而义务必须履行。应该说今天的中国共产党及其多数领导干部还是比较能够自觉地接受参政党的民主监督,比较能够虚心听取参政党的批评意见。但我们又深切地感受到,当下执政党接受参政党的民主监督似乎更多的是基于执政党自身的理性自觉,基于执政党因其自身的强大而产生的政治自信,还基于一个大党面对众多小党而表现出来的政治气度。这些因素无疑都有利民主监督的开展,但无法保证执政党的每一个机构和任何一个党员领导干部都能够在应有的程度上接受参政党的民主监督。事实上,我们的一些监督对象对参政党的民主监督虚与委蛇敷衍了事,根本不想往心里去,更不想在行动上予以落实,让参政党油然而生“说了也白说”之感。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我们的一些党员干部看来,接受参政党的民主监督不是自己应该履行的政治义务,而是体现自己政治气度和善意的秀举,或者是粉饰政治生活民主性的表面文章。既然如此,那么听与不听、听多还是听少、听了以后是否落实,都取决于上级领导的重视、自己的即时性兴趣和当时当地的政治情势。如此一来,参政党的民主监督又怎能有实际的政治效能呢?反之,如果我们明确把民主监督作为参政党的一项政治权利,那么,执政的共产党及其所有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就有相应政治义务接受参政党的民主监督;我们也可以依据其履行接受民主监督之义务的情况课取其相应的政治与道义责任。诚如是,我们又何需担心其不虚心接受民主监督呢。

作为一项政治权利的参政党民主监督,还有一个方面的价值意义,那就是对多数权威的权利制衡,促进政治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民主社会之弊不在形不成统一的意志,也不在多数之缺乏权威,而在多数基于数量的合力形成压倒一切的权力优势,竟至于失去任何内外在或有形无形的控约而趋于任性狂妄和专断。托克维尔在为美国民主辩护时,也一针见血地指出美国民主的阿基里斯之踵。他说:“假使有一天自由在美国毁灭,那也一定是多数的无限权威所使然,因为这种权威将会使少数忍无可忍,逼得少数诉诸武力。那时将出现无政府状态,但引起这种状态的是专制。”③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299页。因此,在民主社会,多数权威,和历史上任何性质的权威一样,也是要受限制,其中少数人的权利限制是多数所受限制的重要结构。少数人的权利限制将会使多数权威保持在理性、稳健、节制的状态。强调少数服从多数而又能节制多数的政治激情,就非得有来自少数的权利制衡。多数的激情政治及其破坏性影响在我国十年文革期间表现得最充分;而正是这十年期间,我们民主党派基本上不发挥作用。当时的“合作”,实际上主要是共产党帮助民主党派改造,而民主党派对共产党的监督则几乎谈不上。①郑宪《:中国民主党派建设理论》,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5年版,第50页。更有甚者,各民主党派竟被错误地作为“反动组织”而横遭取缔,民主党派的中央和地方各级领导机构都被迫停止活动,它们的一些领导人和不少成员惨遭迫害。到1979年,全国各民主党派成员共剩下65000人。②浦兴祖主编《: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46页。两种政治现象发生在一起,难道它们之间没有隐约的因果逻辑关联吗。

三、参政党民主监督的权利支撑

作为一项政治权利的参政党民主监督也绝不会自动实现,民主监督的权利行使同样需要许多更具体权利的支持。

1.知情权。这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最早载于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其中第15条规定:社会有权要求机关公务人员报告其工作。这可视为公民知情权利的最初表达。但由于当时的社会舆情更多的是关注财产、自由和平等,因此,这项权利并没有宪法的确认,即便是美国的人权法案也没有涉及公民的知情权利。1945年美国肯特·库泊在一次演讲中首次明确提出“知情权”的概念,意指民众享有通过新闻媒介了解其政府工作情况的法定权利。上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自美国兴起“知情权运动”以来,知情权被广泛沿用,并逐渐发展成为一个具有国际影响的权利概念。我国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引入了知情权概念,并在党的一些文件和地方性法规得到了确认。所谓知情权,也称之为了解权、知悉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国家机关掌握的信息享有了解的权利。它是由公民的主权利和政府的服务性引伸出来的一项政治权利,其意旨仍在于对公权力的限制。参政党的民主监督必须以知情权为基础,这是无需解释证明的常理。试想,如果我们的参政党对执政党的政治活动以及国家机关的统治与治理活动无权知情,也毫不知情,它又怎能知道其是非对错;不知道其是非对错,又怎能发表有针对性的批评意见。不知情状态下的民主监督,不是失之于盲目,就是失之于空泛;而且,对于一个负责任的监督者来说,仅仅是不知情,就足以自我封闭民主监督的一切可能性。我们的一些并不真心实意接受参政党民主监督的人,就是运用信息屏蔽的手法来规避监督的。因此,我们要使参政党民主监督真正有效地运行起来,就必须在法律上确认参政党对其监督所覆盖领域的知情权利,这可以说参政党民主监督的前提基础。

2.表达权。法国《人权宣言》宣布: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当然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也必须担负滥用此项自由的责任;意见的发表只要不扰乱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见而遭受干涉。参政党的民主监督也主要通过言论、著述和出版而实现,对体现民主监督的此类言行,法律必须予以健全有力的保护。在民主社会,民众的利益诉求大致有两个反映渠道,一是他人代表,二是自我表达。前者是利益诉求反映的体制形式,它的经典形态是代议制;后者是利益诉求反映的权利形式,是利益诉求真实反映的基础和根本保障。现代社会的复杂性、政治活动由于所涉利益的根本性以及民众囿于具体利益而在知识、时间和精力方面的局限性决定了代议表达是民众利益诉求的主要反映形式。然而,代议表达所界定的民众利益与民众的本真利益客观上是有一定距离的,有时这种距离会因代议体制的扭曲而成倍放大。英国思想家密尔在论述代议制政府之内生弊端时指出:每个人都是他自己的权利和利益的唯一可靠保卫者,“当权力存在于一个排他的阶级手中时,该阶级将明知和有意地为自己而牺牲其他阶级的利益。”或者说“在没有天然的保卫者的情况下,被排除的阶级的利益总是处在被忽视的危险中。而且,即使看到了,也是用和直接有关的人们不同的眼光去看的。”③密尔《:代议制政府》,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45页。因此,必须赋予任何一个阶级任何一个群体以自我表达权,让他们自主地表达自己所感受到的利益,让他们以自己利益诉求的正当性来争取社会公众对他们利益诉求的政治与道义支持。参政党无论是基于公共利益的诉求还是基于自身利益的诉求,都有权发表自己对一些社会问题及其解决办法的政治见解,有权表明自己对执政党之路线方针政策的政治态度。我们可以不同意它们的看法,但必须维护它们发表看法的权利。保护和尊重参政党的表达权,正是我们政治生活文明的体现。

3.建议权。由于所处的立场地位不同,观察问题的视角不同,参政党对国家建设的一些政策问题会有不同于执政党的独特见解。正如邓小平所讲的:共产党总是从一个角度看问题,民主党派就可以从另一个角度看问题,出主意。这样,反映的问题更多,处理问题会更全面,对下决心会更有利,制定的方针政策会比较恰当,即使发生了问题也比较容易纠正。因为对同一个事物或问题形成不同认识,这是人类认识活动的正常现象,对事物或问题的认识也往往是在不同见解之间的激烈交锋中得到深化。因此,我们要克服片面性,获得关于客观事物的真知,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利国利民的政策,就必须群策群力,集中全国人民的智慧,就必须承认和尊重参政党在民主监督上的建议权。如果我们与参政党长期共存,却又不让它积极地建言建策,那真是把它视如政治花瓶了。有些人把参政议政与民主监督分割开来,其实,“参政议政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是一致的。参政议政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特征就是政治协商、监督。参政议政又不简单等同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而是它的拓展和延伸。”①《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册,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749页。因此,作为一项政治权利的民主监督应该包含建议权。目前,在参政党建议权的实现上,应该说是有许多可圈可点之处。一方面是执政的共产党放手鼓励参政党积极地参政议政,另一方面,参政党也基于自己的政治使命感和责任感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尽自己所知所能,为国家建设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除了双方的政治心态已向积极方面转变外,参政党之于共产党的民主协商、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的体制机制、程序方式和路径渠道也都有一定程度的健全与完善。②徐邦友《:政治的谏鼓:参政党民主监督功能研究》,载于张惠康主编《参政党功能与落实科学发展观》,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8年版,第66页。所有这些都是在事实层面对参政党民主监督之建议权利的确认。

4.合法反对权。即依照宪法和法律表示否定性意志的权利。民主监督,究其本义其实就是对某种权力行为的审视和督责。其结果无非两种:一是认为权力行为符合实际和各类外在规范,从而表示认可赞赏或者拥护支持;二是认为权力脱离实际或者不符合某种规范如法律法规、公理道义,则可表示否定和反对。应该说,这两方面是缺一不可的。如果只能表示支持拥护,而不能表示批评或者反对,只能高唱赞歌而不能低吟反调,那么,民主监督也就异化为政治表态了。因此,合法反对是参政党民主监督所逻辑内涵的权利。当然,所谓合法反对,顾名思义就是在承认和尊重现行政治结构或者对构成政治生活之基础的宪政性规则给予合法性认同的基础上,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展开的否定性政治意志表示,其实质是政治参与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合法反对必须接受法律的严格规约,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合法反对无论其行为还是其影响力都是可以控制的。合法性、程序性、可控性是合法反对的过程属性,也是它产生正面积极效应的约束条件。③徐邦友《:合法反对:构建和谐社会的独特机制》《,江苏社会科学》,2005年第5期。参政党的合法反对权不行使在基本的政党关系上,也不行使在与现行国家制度体制的关系上,而只是行使在一些具体的政策规定上,因而可以说是一种有限合法反对。

上述四项权利,既是参政党民主监督这项基本权利的逻辑延伸,也是参政党民主监督得到落实的权利保障。它们之间构成了一种相互依赖相互支撑的耦合结构,损害了任何一个权利,其他权利都会在同等程度上受到损害。因此,我们面对参政党民主监督的权利体系,无法作出偏好性选择;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完全拒绝,绝无中间第三种选择。而当今社会政治发展的趋势和现代政治文明的价值取向都决定了我们只能作出第一种选择。这是唯一正确的会引导我们走向现代政治文明的价值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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