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政府对公共健康医药产业专利垄断的规制

2010-02-15 18:03徐媛媛
知识产权 2010年3期
关键词:专利制度医药产业专利权人

徐媛媛

浅议政府对公共健康医药产业专利垄断的规制

徐媛媛*

公共健康医药产业是一个十分特殊的产业,某种程度上可能会决定一个区域乃至整个社会的人的生命安全。公共健康医药产业的专利垄断不仅具有一般产业专利垄断的技术特征,同时也具有其特殊性。针对这种特殊性,在鼓励科技进步和满足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应正确合理地处理各种利益冲突。

公共健康 医药产业 专利 垄断

一、专利制度在产业组织中的作用

专利制度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知识需求的增加而产生,对市场竞争行为直接发生作用,对知识产品市场最佳资源配置起着重要作用。它是实现鼓励发展、促进竞争,从而达到经济快速增长的关键制度之一。专利制度的上述作用体现在鼓励创新、促进新技术、新知识的传播与利用上。

发明创造一旦生产出来,就潜在地具有以零边际成本为全社会所用的可能。专利制度通过赋予发明生产者一段时间的临时垄断权和一定的专有权,使知识生产者可能获得合理收益,得到物资上与精神上的补偿,同时赋予其创新的动力。如果失去专利权的保护,知识生产者的耗费成本将得不到相应的补偿,投入得不到相应的回报,作为首创性报酬的经济利润就不能实现,知识生产就会因补偿机制与激励机制不健全而失去动力。

由于发明是连续的,很多情况下后一发明依赖于前一发明,因而,发明知识信息的公开是必需而且必要的。专利制度以赋予发明生产者临时的排他垄断权为代价,换取专利信息的充分公开传播,从而有利于推动科技进步与经济社会的发展,造福于全人类。我国《专利法》第 1条开宗明义,《专利法》的宗旨在于“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利用,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

二、公共健康医药产业专利保护中的利益冲突

公共健康医药产业专利保护所产生的利益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市场机制与政府规制的冲突

市场机制对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及产业发展具有深刻的影响,市场是决定产业结构变动和产业发展的基础性和主导性力量。但市场并不是万能的,它也有自身的弱点和局限性。在某些社会效益高于经济利益的产业和领域,如公共健康医药产业,市场调节难以达到预期的社会福利目标,从而导致市场失灵。

(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冲突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知识产权国际化保护趋势的增强,知识产权法如何平衡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利益的问题变得越来越尖锐。发达国家不断实施知识产权扩张政策,使其保护的标准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1周晖国:《知识产权法律国际化与国家利益保护》,《知识产权》2006年第 3期。,而发展中国家正在为争取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应性和适度性而努力。在公共健康产业方面,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不同的利益诉求更加明显,发展中国家的人们需要低价药,希望维护公共健康和国家安全,实现全社会最佳福利目标;而通过大量研发投入生产绝大多数专利药的发达国家则要求最大限度保护自身利益。

(三)权利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冲突

专利制度在其发展过程中也一直在谋求专利权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协调知识产权创造者和公众的利益关系是知识产权法的永恒主题2冯晓青:《知识产权法的公共领域理论》,《知识产权》2007年第 3期。。如何达到两种利益平衡至今仍然是知识产权立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专利制度的本质特征是授予发明创造者对其发明创造依法享有垄断权,同时将其内容公之于众,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如果各国专利法不对专利权给予一定程度的限制,专利权的独占性势必造成对国家、社会、消费者利益的伤害,例如不同国家在 H5N1禽流感病毒爆发中救治患者就遇到这种问题。

(四)权利人投入与收益的冲突

依据专利制度的规则,专利权人不同的投入所获得的利益按下列顺序递减:使用自己研制的创新成果的收益、准许他人使用自己研制的创新成果的许可收益、购买他人创新成果的使用利益、使用进入公有领域现有技术的收益、侵犯他人创新成果的使用利益。在经济现实中,这一递减顺序有时会被打乱,如假冒侵权、“搭便车”、经济学中“打了就跑”等现象的存在,会侵蚀创新的动力和经济组织的部分收益。

三、公共健康医药产业专利保护制度中的利益平衡

由于专利制度与经济贸易结合越来越紧密,专利保护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通过保护使得权利人获得利益,然而,专利垄断的代价却是消费者损失和经济效率降低。

经济组织的专利保护既要有利于激励知识创造,又要有利于满足公众对知识产品需求的社会利益,实现专利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TR IPS协议规定了专利的保护与执法目标“应当有助于技术创新以及技术转让和传播,有助于技术知识的创作者与使用者相互收益并且是以增进社会和经济福利的方式,以及有助于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对于公共健康医药产业,不同的国家、地区和不同自然事件对知识产权的应对意识有着很大的区别,利益平衡被视为知识产权制度构架中的基石3杨雄文:《反思与完善:信息不完全下的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电子知识产权》2007年第 2期。。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经过旷日持久的艰苦谈判,于 2003年将强制许可制度引入世界贸易组织 TR IPS协议,各方基本达成严格限制下的利益平衡。按照协议,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因为艾滋病及其它流行疾病而发生公共健康危机时,可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条件下,在其本国实施强制许可制度,生产、使用和销售或从其他实施强制许可的国家进口治疗有关疾病的专利药物。该协议明确限定了流行疾病的范围,相关专利药品的出口国、进口国,同时也规定了防止贸易转移对专利权人利益损害的具体措施。

四、政府规制的对策

针对以上利益冲突,考虑中国自身的科技发展阶段和社会现实,政府需要在规制方面进行建设,形成合理且可操作性的对策。

第一,要正确理解和发挥专利制度的作用。长期以来,发达国家不断强化专利的保护。但是,即使处于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规制对产业发展也是必要的,关键是取得与市场机制的平衡,既不伤害市场机制,也要有利于产业发展。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发挥专利制度的作用除了依靠强化保护效力外,还取决于其他条件的满足和相关制度的配合。专利保护要服从于一个国家及其民众的根本需求,特别是不应当将商业利益置于公共健康和生命等人的最基本权利之上。

第二,要充分利用国际规则维护国家的正当利益。发达国家在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应当顾及发展中国家的合理权益,保留发展中国家合理发展的空间,只有这样,才能逐步缩小双方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上的差距,进而共同取得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强制许可是 TR IPS协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正是因为强制许可对于国际制药巨头的威慑力,不少国家和政府也经常以强制许可作为筹码,迫使外国制药厂降低药物价格,使自己的人民受益。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虽然还没有启动强制许可机制的先例,但需要充分认识自身的发展地位,在创造良好的外资引进环境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国际公约,选择合理的方法,更好地维护本国的利益。

第三,要强化公共健康医药产业的政府规制。《多哈宣言》和《关于 TR IPS协定与公共健康的第六段的执行决议》使多方妥协下的强制许可成为可能,但在实际操作中依旧困难重重。随着我国《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的颁布,使启动专利强制许可机制具有可操作性。在公共政策方面,政府对公共健康医药产业发展应当积极扶持。一旦出现公共健康危机,政府除了实施强制许可之外,有必要采取最低限度的各种直接行政规制措施。只有这样,才能促使专利药生产厂家提供更多、更廉价的药品,为大量急需专利药品而又无力购买的患者服务,促进公共健康医药产业健康发展。■

*作者系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通信申诉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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