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贝弗里奇报告》中的女性权益问题

2010-02-16 18:11翁仁木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10年5期
关键词:保险金养老金福利

翁仁木

(中国人民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北京 100872)

解读《贝弗里奇报告》中的女性权益问题

翁仁木

(中国人民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北京 100872)

《贝弗里奇报告》是社会保障领域一部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著作,它对西方福利国家建设影响深远;它对女性权益保障的规划基于当时的社会现实和观念,项目全面且完善,应该说具有进步意义。不过,由于未能对社会趋势作出准确的判断和预测,其思想也具有历史局限性。

贝弗里奇报告;女性权益;已婚妇女

学者对有关福利国家与女性利益的关系看法不一,一种观点认为福利国家进一步导致了性别不平等,甚至有学者将现代福利国家的出现看做是“秘密的”父权制向“公开的”父权制转变,持这一观点的人认为福利国家强化了原有的(传统的)性别角色和关系。[1]另一种观点认为福利国家对性别不平等起到了改善的作用,福利国家本身就是致力于改善社会不平等,其中就包括性别不平等和阶级不平等。还有一种观点则相对折中,认为男性主导不一定得到强化,而一定程度的改善也是有可能的。[2]

在大家观点不一、存在争论的情况下,有必要追本溯源,解读一下《贝弗里奇报告》是如何处理女性权益问题的。发布于1942年的《贝弗里奇报告》是福利国家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的保障计划涵盖了方方面面,尽管许多计划最终没有完全实施,但其原则和方法对西方福利国家制度设计产生了广泛影响,贝弗里奇也因此被称为“福利国家之父”。这部诞生于二战期间的政策报告,激励了当时仍处于战争环境中的民众对战后和平美好生活的期盼,鼓舞了英国士兵和民众的士气,甚至纳粹德国都担心英国因为这部报告因保证所有居民生活水平的改善而夺取了舆论宣传的优势。[3]应该说,《贝弗里奇报告》不仅是对社会保障项目作出划时代的规划,而且也反映了作者和那个时代的社会思想,因此对于理解福利国家下的女性权益问题也许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一、《贝弗里奇报告》对女性权益的规定

《贝弗里奇报告》的计划是全面的,从项目上来看,对女性权益的保护也是具体而详细的。可以说,如果社会经济条件不变,执行得当,他所设想的将是一个理想的社会。就社会保障而言,贝弗里奇将所有人群划分为六大类:(1)雇员,根据合同受雇为他人工作的人员;(2)其他从事有酬工作的人,包括雇主、商人和其他各类自由职业者;(3)家庭主妇,指工作年龄内的已婚妇女;(4)其他在工作年龄内却没有从事有酬工作的人;(5)尚未达到工作年龄的人;(6)超过工作年龄的退休人员。其中前四类在劳动年龄之内,第五类在工作年龄之下,第六类在工作年龄以上,第五类和第六类人都已经有具体的保障措施。在人群划分的基础上,贝弗里奇以婚姻和工作为界限,对女性的风险保障进行了具体的设计。

1、如果女性结婚,他们将作为有工作人群中的一个特定保险阶层。第一类或第二类人中的每个妇女结婚时,将按照婚前缴费每40次发给1英镑的标准享受结婚补助金。

所有已婚妇女,不论是否从事有报酬的工作,均有资格享受生育补助金,作为全方位医疗服务的一部分,也享受医疗、妇产及护理服务。从事有报酬工作的已婚妇女,如果在生育期间放弃了工作,除享受生育补助金外,还可在孩子出生前后享受生育保险金13周,其待遇水平在一般情况下比失业和伤残保险金要高得多。

如果一个男人参加了失业和伤残保险,其妻子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可以享受足以维持两个人基本生活的共同保险金。如果妻子从事有报酬的工作,她可以申请豁免缴费,但如果正常缴费并符合享受待遇的条件,与其他参保人相比,在同等条件下减额发放失业和伤残保险金,这主要因为贝弗里奇认为丈夫已经承担了住房的费用。

在丈夫一人缴费的情况下,如果夫妻双方均达到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则丈夫退休后,该夫妻可享受共同退休养老金。通常是把两个人的钱支付给一个人,但视为属夫妻共同所有,并且在分居时平分待遇。在合法婚姻延续期间,只要男人缴费,不管妻子是否与丈夫同居,都视为妻子也为自己的养老金缴了费。在丈夫缴费的情况下,如果仅是妻子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而丈夫还未退休,那么妻子不能享受养老金。如果丈夫达到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并已退休,而妻子年龄未到,这时只要妻子与丈夫同居且未从事有收入的工作,则也可享受共同养老金。但在申领共同养老金之前,夫妻婚姻延续的时间必须达到法案规定的最低年限标准。已婚妇女在婚后如果从事第一类人或第二类人那种有收入的工作,有权申请养老金豁免缴费,因此也不能单独申领退休养老金,要与丈夫一起享受养老金,情况等同于丈夫一人缴费。已婚妇女也可以缴费,当年届60岁、从有收入岗位退休后,就可以单独申领养老金,不论丈夫年龄和职业状况。

在婚姻结束的情况下,若丈夫死亡,如果遗孀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则可以按个人养老金的待遇水平享受养老金,如果是尚在工作年龄内的寡妇,则可以享受13周、与生育保险金标准相同的寡妇保险金;13周结束后,如果有需要抚养的子女,则可以领取监护人保险金和子女补贴。在工作年龄内有工作能力的寡妇可以申请培训保险金,出去工作后,要从其监护人保险金中扣除工作收入的一定比例。丈夫死亡时,妻子尽管无子女,但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由于其丈夫已经缴费,那么在领取寡妇保险金后,只要伤残持续存在,还可领取伤残保险金。

如果不是丈夫死亡,婚姻以其他方式结束的话,像寡妇一样有资格享受同等待遇,除非因为女方过错或者无正当理由自愿结束婚姻。这些妇女将获得临时性的分居保险金,待遇标准与寡妇相同,并且如果合适的话,可享受监护人保险金和培训保险金。

家庭妇女如果未从事有收入的工作,在生病的情况下,尤其是在住院情况下,对家庭妇女进行家务帮助将是医院医疗服务的一部分内容,且只要经过接诊该家庭妇女的医生建议,医院就应当为病人提供这项服务。

2、如果女性没有结婚但属于有酬工作的第一和第二类人,就和男性一样缴费和领取相关保险待遇。在养老金最低领取年龄上男女有别,即男65岁 ,女 60 岁。

如果女性未婚同居,若男人未婚,女人以妻子身份与他同居,并且未从事有收入的工作,则该男人在失业或伤残期间可以享受抚养补贴,待遇水平最高达到供两个人生活的共同保险金标准;若男人已婚,她将享受不到婚姻风险的保障,比如寡妇和监护人保险金、退休金等,但是为了考虑孩子的利益,生育补助金照常发放,生育保险金也将发放给有工作的未婚生育妇女。

如果女性是没有结婚也没有有酬工作的第四类人,他们往往是属于在家照顾亲属、依靠亲属生活的一类人,需要按照与第一类人同样的费率缴费,不享受失业和伤残保险,但享有退休养老金。如果他们依赖的亲属死亡,则可以享受一定期限的培训保险金,接受培训,以便进入劳动力市场。

二、对《贝弗里奇报告》中女性保障计划的评价

如果再加上全民都能享有的免费医疗服务,可以说《贝弗里奇报告》对女性,尤其是已婚妇女的保护是全面而详细的。现代福利国家相关社会保障项目对女性权益的保护都深受其思想的影响,而且现在许多项目设计仍然可以从中汲取思想的养分。报告的一个特别之处在于将已婚妇女作为一个特殊人群,这主要是基于当时特殊的社会现实和观念。现实之一是,当时许多婚后女性不再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而是在家承担家务劳动,根据英国1931年的人口调查(英国每十年进行一次人口调查,1941年因为二战而没有进行),超过7/8的家庭妇女(工作年龄内的已婚妇女)以婚姻作为其唯一的职业,仅有不到1/8的人还从事着有收入的工作。1931年后已婚妇女就业人数有所上升,但在二战前其比例也仅略高于1/7。[4]因此,丈夫是已婚女性抵御风险的第一道防线,而由婚姻引发的风险是其面临的最大直接风险,贝弗里奇对这一风险进行了全面的保障。

另一方面,贝弗里奇的计划不仅对已婚女性的风险表示关切并作出安排,同时也是希望扭转战前生育率下降以及由此导致的老年人口比例上升的局面。他认为家庭妇女应当受到社会保障制度支持的一个重要原因显然是受到了二战的影响。他说,“按目前的出生率,大不列颠民族将难以为继,必须找到扭转目前出生率状况的良方。”“在未来30年,家庭妇女作为母亲这一角色,对于确保英国人种的延续,对于实现英国在世界上的理想,将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4]

可以说,尽管贝弗里奇真心同情妇女的需要,但在国家保险和缴费原则下(当然,这也是某些女权主义者所抨击的,他们认为社会保障应基于公民身份,而不是根据女性天然处于弱势地位的职业和缴费原则),很难安排当时没有同样工作记录的女性。不过,他对已婚妇女的相关政策建议基于这一原因:家庭主妇从事的工作无论从社会角度还是从经济角度都是与有酬工作一样重要的,需要得到社会保障制度的同等承认。正如他在报告中说的:大多数已婚妇女必须被认为是从事着重要但无酬的工作,没有他们,他们的丈夫将无法从事有酬工作;没有他们,国家将无以为继。[4]

从这个角度来说,《贝弗里奇报告》对已婚妇女是公平的,甚至是照顾的。贝弗里奇意识到,妇女在社会中的位置与男人不同,他对此作出了特别规定。他承认,已婚妇女从事的家庭劳动是重要的工作,男人的有酬劳动离不开它,他在制度设计上对此进行承认。他考虑到了已婚妇女生活的现实,并对妇女无法像男人一样进入劳动力市场做出了补贴。这个计划是公平的,因为已婚妇女是这个计划内在的一部分,其特殊需要得到了承认。他承认女性的家庭劳动是重要而不可缺少的工作,把他们与其丈夫视为一个单位。

当时,许多妇女认为,这一计划对其来说是一个重要进步,终于以一种前所未有的方式在公共政策上承认了他们。贝弗里奇的妻子无疑就持这种看法。在1954年出版的有关这一计划的书中,她评论说,贝弗里奇计划最令人高兴的是无意之中对妇女的公平。[5]

但报告确实受到了当时妇女组织的批评。它们认为,女性没有受到与男性平等的对待,对妇女是不公平的。已婚妇女没有机会同样地缴费和获取保险利益,他们的权利不是基于自身,而是基于妻子这一角色。贝弗里奇的计划使其成为丈夫的依赖者,并固定在婚姻上。除了子女补贴之外,他们的重要工作没有获得任何补偿,而做不做家庭劳动的选择被限制了。将家庭妇女作为特殊群体,它反映并且加强了对女性的不平等以及国家养老金制度上的性别主义。直接歧视出现在如果女性结婚后仍然从事有酬工作的情况下,贝弗里奇报告中没有考虑到如果已婚妇女是家庭主要养家糊口人的情形。

在《贝弗里奇报告》中,他假定全职雇员只有男性,因此为了享受完整的公民权,一个人首先并且最重要的必须是男性,因此报告的基本理念都是针对工作年龄中的男性,福利政策也是针对男性,女性的需要实际上是“被嫁接上去的”。[6]因此,贝弗里奇的福利思想有将性别歧视合法化的嫌疑。

贝弗里奇的福利国家也建立在这样的假设上,男女将会结婚,并且保持婚姻的延续。同时假设一旦夫妻生育小孩,将是妻子放弃工作,在家照看孩子。可以说,贝弗里奇对夫妻关系的描述是理想化的,尽管他认为已婚妇女不应当被认为是依赖者(Dependants),而是合作者(Partners),应该平等地分享养老金或其他待遇。但是,并没有国家的任何法定干预,可以确保妇女获得这些收益。

因此,尽管贝弗里奇认为妇女对国家是重要的,但只是作为妻子和母亲的角色,而不是作为经济上独立的公民,分配给他们的任务是生育孩子和照顾家庭,为资本主义和文化传统延续服务。大多数利益都是建立在丈夫缴费的基础上,子女补贴虽然是支付给母亲的,但它不足以保证妇女在经济上的独立。作为一个社会群体,女人不拥有任何经济资源。

妇女组织的批评不无道理,但是贝弗里奇本人并不是性别主义者。即使是最严厉的女权主义批评家也强调,他只是反映了那个时代有关妇女角色的普遍观点。他也认识到了家庭劳动的辛苦,并想方设法解决它。他同时放弃了把妇女描述为“依赖者”的观点,而更愿意把妇女看做是“合作者”。

三、《贝弗里奇报告》的历史局限性

艾斯平·安德森认为,如果福利国家存在危机,那么就是因为制度上蕴含的社会秩序不再流行。[7]《贝弗里奇报告》所隐含和支持的社会秩序发生了变化正是其社会保障制度设计面临的最大问题。

直到20世纪上半叶,英国仍然主要是男子外出工作、女子在家负责家务的家庭模式。妇女的位置被定位于家庭,“贤妻良母”是当时大多数英国妇女所追求的标准形象。据统计,1911年英国妇女就业率不到30%,其中已婚妇女为9.6%。[8]贝弗里奇对女性福利的安排正是基于这个重要前提,即已婚妇女就业率低,但事实上二战前后这个前提就已经发生了改变。二战爆发后,大量英国男性上前线作战,从1941年3月开始,政府征调女性填补男性留下的工作空缺。起初,仅20—30岁之间的单身女性被征调,但到1943年上半年,差不多90%的单身女性和80%的已婚妇女参加了工厂、农田或者军队里的工作。[9]战争结束后,1951年英国女性就业率上升到39.3%,其中已婚妇女劳动力为25%,1991年就业的已婚妇女达到53%,现在英国25岁至54岁的妇女的就业率超过了70%。[10]

随着英国妇女大量参与就业,经济地位相对上升,在家操持家务和照看孩子的这种局面得到很大改变。家庭对妇女来说不再是赖以生存的地方,而是其感情得以寄托的场所。婚姻风险对已婚妇女来说重要性相对下降。离婚成为更加普遍的现象,1940年英国家庭的离婚案为8396起,而到了1997年,离婚案例则高达134252起,英国家庭的离婚率在当时的欧洲是最高的。离婚率的上升以及婚外婴儿出生率的上升,使得英国单亲家庭不断增加,1995年英国单亲家庭的比率比1972年增长了3倍,而离婚率的上升和单亲家庭的增多又导致了英国家庭的规模趋向变小。传统类型中,通常由一对夫妻与未成年孩子组成的“家”仅占家庭总数的25%。[11]这些都与贝弗里奇设计社会保障项目时候的情形完全不一样了。

因此,战后社会经济的变化,尤其是女性就业率的改变是贝弗里奇所没有预计到的,日益上升的离婚率和老年化程度、单身母亲的增加,都意味着妇女将成为许多福利的接受者,离婚后由妇女供养家庭这种情况也是贝弗里奇没有涉及的。报告中那种以男性为主要养家糊口人、已婚女性的主要风险在于婚姻等假定显然不符合后来的实际情况。这些都是《贝弗里奇报告》的历史局限性。不过,客观地讲,我们不能以现在的标准来苛求前人,在当时历史条件和社会背景下,《贝弗里奇报告》有关女性权益的保护是全面而完善的,一些具体的社会保障项目于今仍有借鉴意义。

[1]Holter.Patriarchy in a Welfare Society[M].Oslo:Universitets forlaget,1984.

[2]Ann Orloff.Gender in the Welfare State.Annual Review of Sociology[J].1996,(22).

[3]Dean,Malcolm.London Perspective:Beveridge 50 Years[J].The Lancet,1992,Vol.340.

[4]威廉·贝弗里奇.贝弗里奇报告——社会保险和相关服务[M].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组织译.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

[5]Jacobs,J.Beveridge 1942—1992[M].London:Whiting and Birch,1992.

[6]Pascall,G..Social Policy:A New Feminist Analysis[M].London:Routledge,1997.

[7]Esping-Anderson,G..Welfare States at the end of the Century:The Impact of Labor Market,Family and Demographic Change[A].Family,Market and Community:Equity and Efficiency in Social Policy[M].Paris:OECD,1997.

[8]Halsey.A.H.British Social Trends since 1900[M].London:Macmillan,1988.

[9]Jobs for Women during the War[DB/OL].http://www.primary homeworkhelp.co.uk/war/women.htm.

[10]刘秀红.英国妇女就业状况及其借鉴意义[J].陕西教育学院学报,2009,(4).

[11]张晓霞.20世纪下半叶英国妇女就业引起的家庭变化[J].广西社会科学,2004,(2).

[12]Marese O’Brien.The Beveridge Report:Its Impact on Women and Migrants[J].Limerick Student Journal of Sociology,2010,(2).

责任编辑:张艳玲

10.3969/j.issn.1007-3698.2010.05.018

D441.9

A

1007-3698(2010)05-0097-04

2010-09-08

翁仁木,男,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为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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