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法律素质增强反腐倡廉实效

2010-04-05 17:18缪愫生
党政论坛 2010年12期
关键词:权威腐败权力

○缪愫生

提高法律素质增强反腐倡廉实效

○缪愫生

衡量领导干部法律素质高低的关键就是看其是否对法律真正信仰、是否对法律的功能和价值真正尊重、认可和接受。从很多腐败领导干部身上看出,造成他们腐败的原因很复杂,有主观和客观因素。但为什么在同样背景下有的领导干部始终保持清廉本色,而有的人贪图享受、蜕化变质?根本原因还是在其自身,特别表现在他们藐视法律,认为法律法规管不了他们这些领导干部。在反腐倡廉建设中要将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作为重要环节,加强教育机制建设,让领导干部不想“为”(指腐败行为),通过加强底线教育,养成教育和激励教育,促进领导干部真正做到在廉洁自律的基础上,真正敬畏法律和权力,用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自己,抵制诱惑,从而使反腐倡廉建设真正取得实效。

一、领导干部只有树立“坚持法律至上,维护法律权威”意识,反腐倡廉才能真正具有实效

自古以来,任何社会和国家都必须也必然树立某种至上的、排他的权威,以便实现和维护正常的统治秩序和社会秩序。在近代社会,确立这种权威的进程主要体现为法治与人治的矛盾。而人治与法治的根本区别就在于法律在国家统治中的地位。正如柏拉图在《法律篇》中明确宣称的那样:“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处于从属地位,没有权威,我敢说,这个国家一定要覆灭;然而,我们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果在官吏之上,而这些官吏服从法律,这个国家就会获得诸神的保佑和赐福”。

就文化传统而言,我国是一个几千年奉行人治的国家,法治因素微乎其微。在领导干部的脑海深处,并未树立法律至上的权威观念。虽然1997年党的十五大就确立了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但要使这一方略在我国真正确立与践行,任重道远。胡锦涛同志多次强调: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因此,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依法治国最显著的标志是法律具有极大权威。这种权威应当而且必然是牢牢扎根于人们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意识之中,明显体现领导干部的行为之中,深刻印证于社会的政治运行之中。其主要标志有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在整个社会调整机制与全部社会规范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二是领导干部的一切权力均来源于并受制于法律。三是一切政党、社会力量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以法律为不可逾越的界限;四是社会成员自觉认同与信奉法律的权威,自觉以法律为行为指南与评价标准。一些领导干部之所以走上腐败之路,关键是他们藐视法律,没有自律之心。社会主义法律在我国有着至高无上的权威,才能真正抑制腐败。

二、领导干部只有从行动上切实遵守和执行法律,反腐倡廉才能真正具有实效

行政权力是国家公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与公民权益维护密切相关的一项公共权力。由于现代科学的飞速发展和现代社会分工的越来越细,领导干部的任务越来越繁重,权力急剧膨胀。特别是在我国由于改革开放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为了有效的管理国家和社会,提高和政效力,促进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有关法律法规赋予了行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但由于领导干部素质上的差异,更由于制度设计上的漏洞,导致权力的扩张和随意、专横和滥用,甚至出现腐败。因此,任何一个国家都非常重视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这样,一方面公民可以知道他们的责任并在法律的范围内得到安全和保障,另一方面,也使领导干部不致为他们所拥有的权力所诱惑,利用他们本来不熟悉的或不愿承认的手段来行使权力。依法治国的重点是依法治权,而不是治民。而治民的重点又在于治行政权力,确保依法行政。所谓“依法行政”,就是指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项社会事务,依法进行有效管理的活动。这是现代法治国家,行使行政权力所普遍遵循的基本准则,也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对权力必须套上责任的枷锁,并给予有效的监督,才不易被滥用。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过程中,干部思想上计划经济的思维模式留下的烙印一时难以消除,自觉不自觉地会冒出来作祟。有的甚至从个人私利或小集团的利益出发,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大搞“权钱交易”,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党的干部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声誉。因此,当务之急,一是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法治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二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坚持公正执法,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三是要加强对权力的制约监督,建立和完善执法监督制度,不能使任何一项权力失控,使领导干部真正认识到:“职权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

领导干部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受到法律的约束,维护法律的权威。法律的许多规定在实践中得到了具体实施。但是应当看到,由于我国有些法律法规条文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这就使得法律的权威和地位在实践中大打折扣。因此,我们不但一方面在理论上要研究法律、完善法律,另一方面,我们更要在实践中加大力气将纸上的法律转化为领导干部的行动指南和内在信仰,只有这样,法律才能真正成为物质力量,立法的目的、法律的价值才能实现,才能真正遏制腐败,把我国建成一个法治国家。

三、领导干部只有在学习和实践中提高法律素质,反腐倡廉才能真正具有实效

在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主要领域已基本做到有法可依的情况下,干部认真学法、懂法、严肃执法和善于用法,就成为当前和今后法治建设的主要目标,成为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关键。

各级领导干部处于党和国家各个层次的领导岗位,是重大问题的决策者和组织、实践者。强化领导干部法律意识,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要求做好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干部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都要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否则就不是一个称职的领导者。地位越高,职位越大,其腐败行为给党和国家造成的危害就越大。有些领导在重大问题决策上,不懂或无视法律,不从实际出发,我行我素,随心所欲,所作的决策与人民群众思想不合拍,与实际情况相脱节,与法律法规相违背,干了不少蠢事,非但没有造福群众,反而殃及子孙。因此,领导干部对于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一定要有紧迫感。一是要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树立现代法治理念。要学习掌握有关的法律知识,特别是学好宪法和其他一些基本法律,特别要学好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专门法律,二是要在依法决策的过程中提高法律素质。党委和政府决策重大问题,要坚持先学法,后议事,善于用法律观点分析认识问题。对决策的合法性进行论证,在法律上把好关。三是要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过程中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质。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国家权力机关,人大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对领导干部进行最全面、最有权威性的监督。领导干部树立法制观念,必须增强人大观念,树立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思想。要按法律规定,及时向人大报告工作,接受审议,自觉接受来自人大代表的评议,坚决执行和落实人大的各项决议,认真办理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不断改进领导工作。四是党委和纪检部门要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促使领导干部努力提高法律素质。要把是否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能否依法办事作为考核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作者单位:中共上海市科教党校)

(责任编辑 张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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