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新发动物传染病的防控

2010-04-08 10:14谢淑娥贺建华
湖南畜牧兽医 2010年4期
关键词:病原学耳病致病性

谢淑娥,贺建华

(1.湖南农业大学动物科技学院,湖南 长沙 410128;2.湖南省浏阳市畜牧水产局,湖南 浏阳 410300)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2008年版《陆生动物卫生法典》对新发疫病给出了明确定义,它包括三种情形:(1)因现有病原体的变异所引起的新发病;(2)传染病扩散到新的地域或人群中;(3)以前未被认知,属于首次确认并对动物卫生或公共卫生具有重大影响的病原体或疫病。根据这一定义,在我国,高致病性猪蓝耳病、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亚洲Ⅰ型口蹄疫等属于新发动物传染病。众所周知,这些新发病的爆发和流行,给我国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对人们的身体健康也构成了威胁。尽管目前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基本平稳,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得到有效控制,但是,回顾近年来这些新发病的防控历程,我们在感叹之余,有必要认真总结和反思,逐步提高应对新发病的防控能力,维护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

1 我国新发动物传染病防控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现有监测体系及时发现与识别新发病的能力较弱

一个有效的监测系统应该具有判定已知的疫病及快速识别和应对新发动物传染病的能力。目前,我国虽建立了“中央—省—地(市)—县”的四级监测体系,但是,我国的兽医实验室以及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附属的实验室,因绝大多数没有固定的运转经费,先进的仪器设备利用率较低,实验室的作用不能很好发挥,技术支持能力不足,对于新发传染病的诊断、监测和预警能力十分有限。同时,针对病原体的实验室监测是监测不可或缺的部分。由于监测经费紧张,病原学主要监测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狂犬病、结核病和布鲁氏菌病等8种疫病,而且监测面和采样比例小,难以及时发现新发病。此外,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的确认过程反映了现行的传染病病原学诊断、分离能力不强,不能够在第一时间排除可疑、确定病原体。

1.2 现有疫情报告系统难以及时发现新发病

目前,我国对二类、三类动物疫病实行月报制度,没有采用基于病例个案报告的报告制度,只是数据的统计汇总上报,而这些疫病数据的获得主要通过临床观察,普遍缺乏实验室检测结果来支持,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容易受报告人员工作态度、基层检测能力等因素的影响,对防控实践的指导作用有限。同时,我国的兽医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地方政府负总责的动物防疫责任制,强化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助于疫病防控工作,但是这种做法容易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发生重大疫情时,有些地方出于本地经济利益等多种因素的考虑,可能虚报、缓报和瞒报疫情,疫情透明度有限,容易导致疫情在更大范围的传播扩散,也制约了及时发现新发病。

1.3 对新发病的应对能力不高

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主管部门。国内兽医科研界对如何应对新发病的管理理论、策略、方法等研究得不够,更多的只是跟踪国外的研究动态,与我国国情结合起来的研究严重滞后;动物卫生经济学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不能及时为政府决策提供有效的参考数据。由于这些原因,表现出主管部门的应急能力不足,应急机制存在缺陷。在过去的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控中深刻反映了这点。2006年,“高热病”已在多个省份呈爆发流行,生猪发病率、死亡率高,养殖户损失惨重,但是行业高层对这场突如其来的大疫识别能力不足,对其危害估计不充分,反应不快,直至2007年8月初才进行全国紧急动员和部署,但此时,“高热病”已蔓延扩散至20多个省份,生猪主产省份无一幸免,疫情成为导致当时生猪供应偏紧的重要原因。从另一个角度看,如果行业高层能正确面对这场大疫,客观向政府反映防控新发病的突出问题,并寻求解决,或许可以为兽医事业的发展带来新的重大发展机遇。2007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含金量高的扶持政策,但是对兽医行业没有出台重大的利好政策。二是社会公众。由于对新发病的宣传不足,公众普遍对新发病缺乏了解,一旦出现新发病后,容易发生社会恐慌。2004年我国发布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后,一时社会“谈禽色变”,疫区县的活禽销售停滞,价格大跌,对全国的养禽业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冲击。不少养殖户在发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后,没有采取科学的防控措施,而是病急乱投医,乱用滥用抗生素等药物,导致生猪病死率高。

1.4 现有的流通监管无法胜任阻断新发病传入或传播扩散的重任

畜禽及其产品流通是导致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新发病快速扩散流行的主要原因。首先,近年来我国从国外大量引进种畜禽和观赏动物,加上国界附近存在过境放牧,导致传入一些新发病。其次,国内活畜禽及其产品长距离跨区域调运频繁,市场流通渠道多,使得新发病传播途径日趋复杂,病毒扩散蔓延的几率大。特别是活畜禽交易市场,已成为病原的集散地和主要的疫源地。从我国卫生部门防控甲型H1N1流感的经历来看,尽管卫生部门的软件、硬件远远好于畜牧兽医部门,但在当前人流、物流自由流动的情况下,要完全堵住一种新发病的传入是不现实的。

1.5 没有建立起有效的经费保障机制

一是缺乏应对新发病的应急储备金制度。目前,各级普遍没有建立起应急储备金制度,难以适应新发病防控工作的需要。其中县级是防控的主要环节,但是中部地区的县级财力普遍紧张,处置重大疫情时,资金压力大,需要上级财政的工作经费补助,否则影响防控工作质量和工作的持续性。二是缺乏短期的新发动物传染病死亡动物补助制度。新发动物传染病发病率和死亡率高,给养殖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很大。2006~2007年,不少规模养殖户因发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导致多年的辛勤积蓄付之东流,重新返贫。目前国家对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新发病制定了扑杀补助政策,但是没有建立起新发动物传染病死亡动物补助制度。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爆发期间,只有湖南、湖北等少数省份出台生猪死亡补助政策,补助政策既减轻了养殖户的损失,也促进了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

2 应采取的措施

2.1 正确对待新发动物传染病的发生

从高层到基层,对新发动物传染病应形成这样的共识:新发病具有不确定性,依靠目前的科技水平,不能预测何时何地会发生何种新发传染病,它的发生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因此,对新发病的防控要遵循科学规律,行业高层应认真考虑基层的意见和建议,在工作中增强预见性,上下一心,在宏观方面,着手解决制约新发病防控的运行机制、保障机制等全局性、根本性问题;在具体措施上,开展疫情测报和预警,做好技术、物资等各项准备工作,积极应对新发动物传染病。

2.2 健全以实验室为基础的测报体系

控制新发病的策略主要集中在早发现和早处理上,要做到这点,必须要以高水平的科研能力和科研保障体系为保证。针对现状,第一,应重点建设好国家、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和省级实验室,形成一支新发病的专业研究队伍,提高对新发病的诊断、检测和病原学分离鉴定、分子生物学等方面的综合能力。在此基础上,加大监测力度,增加监测病种和频次,扩大监测面,及时掌握国内疫情动态。第二,应改革目前的动物疫情报告系统,借鉴卫生部门的做法,建立以个案病例为基础的信息报告制度,并建立“动物群体不明原因发病死亡”的监测和应对系统,提高发现新发病的能力。主管部门根据各级实验室的监测结果、疫情信息、流行病学信息和预警指标,通过风险分析,做出科学预测,适时发布预警报告,有针对性地指导防控工作的开展。

2.3 做好各项应对准备

第一,应完善新发病的经费保障机制。中央、省级和地市级财政应建立处置新发病的应急储备金。一旦流行新发病,则动用储备金,支持疫情处置工作。同时,制定短期的因新发病死亡畜禽补助政策,对在确认新发动物传染病的病原体之前或找到防控方法之前因新发病死亡的畜禽给予补助。第二,应加强技术储备。一方面,开展新发病的发生机理、流行病学和预警技术研究,做好快速诊断检测方法、新发病高效疫苗等研制工作;另一方面,强化国外动物疫情的动态系统监测,在积极引进在我国还没有出现、但在周边国家已经出现的新发病病原学诊断和控制技术的同时,加快对新发病的系统研究,科学制定新发病应急预案。第三,应加强宣传培训。开展有关新发病的群众性宣传教育工作,提高饲养者等管理相对人对新发传染病的认识及如何预防新发传染病的措施和方法,为群防群控奠定基础。并开展新发病的培训工作,使各级兽医工作者能够了解新发病的临床症状、流行病学特点、病原学特性、预防和控制措施,提高队伍应对新发病的能力。第四,一旦发现新发病,在发病初期,应吸取亚洲Ⅰ型口蹄疫的教训,坚决执行强制扑杀措施,把疫病消灭在萌芽状态。

2.4 严格流通监管

首先,需要加强人员管理,规范检疫行为,提升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及时发现病畜禽或病原学阳性畜禽,消除隐患。对于只收费不检疫等违规乱纪的动物检疫员,坚决剔除出队伍。其次,应把好国门。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的种畜禽和观赏动物要进行严格的口岸检疫,守好国门,把好进口关。第三,对于国内交易量大、辐射面广的活畜交易市场,需要明确人员长期驻场监管,严把市场出入关、查验关、消毒关,通过强化过程监控和管理,切断疫源传播途径。并做好贩运户、饲养户的宣传工作,严禁直接从交易市场、畜禽集散地引种。对于跨省调运的牲畜,开展病原学和血清学监测,及时发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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