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时代,谁是“透明人”

2010-05-11 05:16竹立家乔新生
人民论坛 2010年8期
关键词:互联网络知情权隐私权

竹立家 乔新生

人民论坛记者:官员尤其是问题官员有没有隐私权?

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 竹立家

竹立家:每一个公民都有自己的隐私权,这是现代文明国家的一个常规。但官员是特殊人群,他的隐私权和公民的隐私权有所不同,将其利用职权谋取个人私利划归为隐私权是不对的。官员同公众不一样,隐私权的边界也不一样。官员本身在现代文明社会是一个公众人物,因为他握有公共权力。按照现代政府运作的规则,公共权力必须公开透明,目的就是要防止公权私用,利用公共权力谋取个人物质上或心理上的好处。作为官员,他的隐私权一旦与权力挂钩,就必须接受社会的监督,把自己的行为摊在阳光下。

换句话说,官员的隐私权范围比普通人要窄,他的言行都要受到严格制约。因为不论是在国外还是国内,官员都是标杆性人物,对他的道德要求、政治要求要比普通人高得多。因此,从一般意义上讲,官员的家庭状况、财产状况,婚姻状况,日常生活状况,都应该向社会公布。

乔新生:任何权利保护规则都有例外。在现代文明社会,如果属于公众人物,那么,个人隐私权可能会因为公众的知情权而受到压抑,公众人物必须优先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而要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不得不牺牲或者放弃个人隐私权。公众人物分为自愿型的公众人物和非自愿型的公众人物两种,所谓自愿型的公众人物是指通过积极作为提高自己的知名度,以达到享有更多社会资源的公众人物,包括电影电视明星、体育明星、互联网络明星以及政治人物等,非自愿型的公众人物则是在行为人不自愿的情况下,因特殊的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而成为公众人物。譬如,一些贪官污吏的情妇、互联网络被人肉搜索的对象等。由于这些公众人物的个人隐私,可能牵涉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其个人隐私应当被公众所知悉。

将贪官污吏的个人隐私公之于众,是一种满足公众知情权的行为;而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获得他人的隐私,则是一种典型的不法行为。鼓励以互聯网络作为举报平台,不是鼓励行为人侵犯他人的隐私。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采取非法手段,窃取他人的隐私。但问题的复杂性就在于,贪官污吏绝对不会主动将犯罪的证据公之于众,所以,除了司法机关依法立案侦查之外,在现代民主法制社会,都允许公民采用秘密取证的方式监督政府官员,防止他们恣意横行。无论是美国的“水门事件”,还是克林顿“莱温斯基案件”,都是在秘密窃听和录音的情况下,获得有关证据,并且将案件大白于天下。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乔新生

贪官污吏绝对不会主动将犯罪的证据公之于众,应允许公民采用秘密取证的方式监督政府官员

人民论坛记者:据说在瑞典,瑞典官员很像“透明人”,不仅是瑞典的记者,任何一个瑞典公民想获得某个官员的信息,都不是一件很难的事情。国外对官员隐私权是如何确定的?

竹立家:国外的隐私权是严格限定在个体的范围内,一旦超过这个范围,与公众利益和权利相联系,都必须公开,包括你的财产状况、婚姻状况、子女状况、家庭状况。一般来说,在国外隐私权主要是指官僚这一块,政治家必须毫无保留地公布自己的基本状况。所以,在某种意义上,政治家没有隐私权。他获得权力的一个基本途径就是做一个“透明人”,公众可以随时随地对其行为进行监督,进行评说。多数瑞典人认为,出现丑闻并不可怕,只要政府能有勇气去接受舆论的监督并且改正不足,都是可以原谅的。

乔新生:我国虽然颁布了侵权责任法律规范,但是,在保护个人隐私方面还有许多工作要做。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官本位意识依然浓厚,公众人物的个人隐私受到损害,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加以补救,而一般公民个人隐私受到损害,则很难依法采取救济措施;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严重滞后,约束公务员行为的法律规范严重不足,公民不得不以互联网为载体,通过公开举报的方式反腐倡廉。因此,我们一方面要强调保护公民个人隐私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要充分意识到,在现阶段应当加大互联网络监控力度,鼓励人们通过各种方式搜集信息,将政府官员不敢也不愿公之于众的个人隐私大白于天下。(人民论坛记者 常青 采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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