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马官员背后的制度难题

2010-06-11 08:43
南风窗 2010年4期
关键词:制度性官员利益

赵 义

在全国“两会”前夕,地方省级“两会”已然先行结束。在公开的新闻报道中,人们可以看到2010年的地方“两会”除了谋发展、保民生这个共同主题之外,经济发达地区民意代表对于束缚经济和社会转型的“体制性障碍”抨击颇为激烈,比如在广东,资方代表和劳方代表交锋,企业家代表诉说政府的不公等等,煞是热闹。

从全国地方“两会”的公开报道看,除了政府财政预算不够透明这个老大难之外,对于两院工作报告的反响也很巨大。在广东省“两会”上,深圳市代表团代表关志钢在分组发言时提出了一个有意思的建议:对于被立案查处的法官,法院应当将其之前办结的案件重新梳理。道理看起来也很明了,如果一个法官自身的职业道德和工作是有问题的,最终“落马”,那么他办的案子,可以合理怀疑难免不会出现问题,无法排除冤假错案的可能性。因此,他建议对于此类法官已经办结的案件,法院系统内部要重新梳理一遍。

这种忧虑自有其道理,但不独审判案件。用人,经济项目,甚至立法等等,今日落马的官员可能涉及这些重要领域。这样的清理显然成本巨大。实际上,也是一项不太可能完成的任务,因为腐败官员以前做的那些事情,其中拿了好处的,固然是公权私用,应该纠正,但更多的是不健全体制机制的产物。

比如,在云南省“两会”上,政协委员程达提出,一些管理部门把制定地方性法规作为牟取部门利益的手段和工具,在立法过程中过多强调本部门的权力和利益,通过立法维护、巩固和扩大本部门的职权,对本部门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却不予确定。舆论也注意到,这是商务部郭京毅案后,在地方“两会”上首次提出加强立法监督,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建议。郭京毅在商务部任职22年,几乎参与或主管了中国此前20多年来的外资法律法规规章的起草和修订。

显然,清理郭京毅以往的立法腐败行为,显然不如建立程达委员提出的立法适度回避制度更有长远意义。还是应当回到改革开放的设计师邓小平30年前的一个著名论断: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

就以毒奶粉重出江湖为例。在—个健康运行的社会里,这简直是一件难以想象的事情。也许是巧合,在毒奶粉再现之前不久,因为各种毒奶粉事件被问责的官员纷纷复出。这引起了舆论的极大争议。人们哀叹问责制度的脆弱。毒奶粉和被问责官员的复出,到底有多少关联,无法求证,但极具象征意义:它给出了—个强烈的逆向激励信号,对民众健康负有政治和行政责任的官员仍有起死回生的可能性。它鼓舞了什么,打击了什么,是很明显的。

但为什么会这样?人们都知道,现在查处矿难有一句著名的口号:严查背后的腐败。这也许是因为在自然垄断性的暴利行业,直接的利益收买是不良商人生存的最有用的法宝。但对毒奶粉事件这样的社会管理领域,往往不是直接的利益收买起作用,而是制度性因素。比如被问责官员复出,显然是意味着现在的干部评价体系和社会民心并不完全一致。食品行业现在是竞争性产业,被问责的官员也许同时也是—个发展相关产业颇有心得的官員,而这一点被掌握用人权的组织或个人尤其看重。在后者眼里,这些官员可能是能员干将。

广东省人大代表、有警界“华南虎”之称的广州警官雷虎在“两会”上谈到司法机关一味追求破案数的弊端时的一段话,就很有启发意义:“警察追求的应该是铲除幕后真正的黑手,一旦追求指标的话就麻烦了,警察会把这个幕后毒枭养起来,像一只鸡一样,下一蛋就捡一个耗费了更多的司法资源。如果我是这样办案的话,我的良心会受到谴责的。”

毒品案件有其特殊性,但人大代表的建言具有普遍价值。看到了背后的制度性问题,一个破案能手的面目也就复杂起来。来自其上级的评价和社会真实效果可能就是相悖的。但靠“良心”无法使这两者融洽起来。雷虎说的情况,不是那种直接接受利益好处的“护黑”,而是非个人主观故意、由于制度性因素带来的“客观后果”。看待各种落马官员,不仅应看到前者,也应看到后者。

因此,胡锦涛总书记在2010年中纪委全会讲话中提出的执政党要增强制度意识就非常重要了。从此次地方“两会”反映出的建言可以看出,增强制度意识有三层意思:第一是制度面前没有特权的法治精神,这是第一位的;第二,一些重要的制度需要建立,比如民意代表提到的立法回避制度;第三,现有的一些重要制度需要改革。

破解三个层面的制度难题,已经时不我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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