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具特色的欧美日纺织品标准

2010-06-25 08:46施用海
对外经贸实务 2010年5期
关键词:染料纺织品标志

施用海

一、欧盟生态纺织品标准

(一)欧盟生态标志

欧盟生态标志(Eco-Label)体系是由欧洲共同体于1992年建立的。该标志呈一朵小花的图案,所以也有人称之谓“贴花”,对加贴该生态标志的产品叫做“贴花”产品。

欧盟生态标志并非纺织品服装的专用生态标志,它适用的范围还包括轻工、化工和机电等共19类产品。

由于该标志在纺织服装领域发展得比较早,而且欧盟通过生态服装展等活动,在该领域的宣传工作也做得比较到位,因此生态标志在纺织服装领域的发展也最好。据统计,目前获得该标志的各类欧盟企业一共只有103家,其中纺织服装类最多,有37家公司,占三分之一强。这些公司主要来自丹麦和法国,其次是西班牙、比利时、德国、希腊、意大利、葡萄牙和瑞典等国。

在纺织品最终产品中检测到有毒物质,往往是在纺织原料的生产过程和纺织品的生产、加工和包装过程中形成的。因此,生态纺织品,不仅要求其最终产品要符合生态学标准,同时要求控制纺织原料及制品生产、加工、包装直至废弃的整个生命周期的各环节,都符合生态学标准。目前获得欧盟生态标志的欧盟企业数量还比较少,其原因是该标志认证的标准非常严格。其中,在纺织服装领域的认证标准,可以简要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纺织品原料的标准

纺织原料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植物性的原料,如棉花、麻等植物纤维;二是动物性的原料,如羊毛等动物纤维;三是化学合成的原料,即化学纤维。于是根据不同的原料,制定了不同的生态标准。

纺织纤维生产的生态标准要求植物纤维的栽培、施肥、植被保护。生长助剂的使用尽量消除或减少纤维上的农药毒性残留,避免大剂量使用农药与化肥造成的生态失衡和破坏土地肥力。例如,在棉花的种植过程中,尽量使用有机肥料,采用病虫害的生物防治,实施对氯丹和DDT等杀虫剂的含量限制。

在动物纤维方面,要求提供动物纤维的动物在饲养过程中,饲料、保健、防病和生长剂的使用要尽量消除或减少纤维上的禁用或限制使用药物残留、农药毒性残留。

尽量使用生态良好的化学纤维。在纤维聚合过程中,要求有机化合物的释放量不能超过1.2克,并对所含有害物质规定限量标准,例如对腈纶中的丙烯腈含量和聚酯中的锑含量的限制。

2.纺织品生产过程及最终产品的标准

为了保持生态环境,于是对生产过程的各环节,提出了限制性规定。如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添加剂至少90%以上必须是可生物降解的;运输贮藏过程中,不得使用氯酚和有机锡化合物;在去色过程中,要限制染料中的银、硒、砷、钡、铬、钴、铜、铁、汞、锰、铅、锑、锌和锡等离子杂质的含量,禁用铬媒染剂染料,限制使用偶氮类染料;对产品本身,限制甲醛的含量。此外还包括对废水处理的要求,对防火防缩材料有害物质含量的限制和衬料的要求等等。

3.服装辅料的生态纺织品标准

生态纺织品标准规定,通过生态纺织品检验和认证的服装产品,不仅是其面料,而且其辅料(包括缝纫线、纽扣和拉链等)也都必须通过纺织品的检测和认证。

4.产品耐用性的标准

主要是关于产品洗涤或干燥后尺寸变化的标准和产品在各种情况下褪色的标准。

综上所述,欧盟生态标志对纺织服装的要求,包括织物和纺织品的原料、生产加工过程以及使用合格性等方面的标准。与欧盟市场上纺织服装的其他生态标志相比,规定的标准要求更加严格,对产品各方面的限制内容也更加广泛。因此,有人把欧盟生态标志称之为“金牌标志”。

欧盟于2002年5月15日发布第2002/371/EC指令,为了减少水污染,促进生态纺织品和服装的生产,对欧盟生态标志进行了修改,并发布纺织品生态标志的新标准。该新标准于2005年5月底生效,此前发布的欧盟生态标志在2005年5月31日以前仍有效。因此,已经获得欧盟生态标志的纺织品公司可以有足够的时间进行调整,以适应规则的转变。

(二)欧盟有关限制有毒有害物质

1.欧盟统一实行禁用偶氮染料规定

欧盟委员会于1999年提出了《禁止使用偶氮类染料指令》的立法建议。2002年2月欧盟部长理事会通过了该指令的“共识文件”,并进行第二轮审议,最终由欧盟部长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共同通过,于2003年9月11日生效。

《禁止使用偶氮类染料指令》的主要内容,是限制有机会与人体皮肤或口腔接触的纺织品和皮革制品使用偶氮类染料。该指令列出了包括四氨基偶氮苯、对二氨基偶氮苯和四氯苯等22种对人体有害的芳族胺,如果使用了偶氮类染料的某种纺织品被检测出所含该指令附录中有害芳香胺的量超过30ppm,那么这种纺织品在欧盟市场上将被禁止销售,同时也将被禁止从第三国进口。此外,在2005年1月1日以前,用回收再利用的纤维制成的纺织品释放出的有害芳香胺含量只要低于70ppm,就仍然可以在欧盟市场上销售。该指令将涉及服装、纱线、织物、被褥、毛巾、假发、假眉毛、帽子、尿布等卫生用品、睡袋、手套、手提袋、表带和鞋类。同时还包括纺织或皮革玩具以及带纺织或皮革衣着的玩具等多类产品。

2.欧盟禁用蓝色染料的规定

2003年1月29日欧盟又通过2003/03/EC指令,禁止在纺织品和皮革制品中使用一类蓝色染料(blue colourant)的偶氮染料。同时,该指令还要求各成员国在2003年12月31日前,将本规定转换成本国的法规,并从2004年6月30日起实施。欧盟实施该指令的理由,是因为欧盟进行的风险评估发现,蓝色染料具有高度毒性,不容易分解,并且其排放的废水污染环境。该种染料的索引编号为611—070-00-2。该指令规定,可释出禁用芳香胺的浓度超过30ppm的蓝色染料同上述其他禁用偶氮染料一样,不得用于可能与人体皮肤或口腔之间长期接触的纺织品和皮革制品。

3.《REACH》法规的有关规定

《REACH》法规要求对化学品的终端用户,包括纺织品服装以及革制品供应商和经销商,在将产品输往欧洲时需要出具化学品使用的安全评估报告。这就意味纺织品生产商建立原材料的生态控制单元,对所使用的化学品积极染料进行登记,并通过要求化学品供应商提供符合《REACH》法规要求的化学物质以及在最终产品中带入的风险,从而进行必要的过程控制。

为适应这种最新生态要求的发展趋向,国际认证机构对纺织品的检测项目作了调整。如对最终纺织品(包括服装与皮革制品)增加了APEO的检测,对于涂层纺织品人造革合成革以及皮革制品增加了有机溶剂以及重金属镉总量检测,对于纺织品中可能残留的锑以及有机锡化合物三丁基锡的限量作出了更严格的规定。

4.限制使用PFOS

2006年10月24日,欧洲议会正式通过决议,规定欧盟市场上制成品中全氟辛烷磺酰基化合物(PFOS)的含量不能超过质量的0.005%,若等于或超过0.005%的将不得销售;等于或超过0.1%的,其成品、半成品及零件也将被列入禁售范围,这标志着欧盟正式全面禁止PFOS在商品中的使用。该禁令的过渡期为18个月,已于2008年6月27日正式实施。

除了关于禁用偶氮类染料和PFOS的限制外,欧盟还对其他含有害物质规定了限量要求,即纺织服装在欧盟市场上销售,必须符合欧盟理事会第76/769/EEC号指令及其众多修正案的要求。1976年,欧洲共同体颁布了76/769/EEC号指令,限制某些有害物质及混合物的销售及使用,该指令通常被称为“限制指令”(Limitations Directive),包括所有行业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二、美国和日本的纺织品标准

(一)美国的纺织品标准

1.美国的纺织品标准体系

美国的纺织品标准体系包括产品质量标准和测试方法标准两大类。美国通常用“适用性”来定义纺织品或服装的质量。如以美国陆军和军空交易服务中心(AAFES)为例,美国的采购商在制定产品标准时,通常遵循四方面的原则:一是产品的考核要求与所使用的材料、生产工具和产品的品种无关。如色牢度测试与纤维材料和所使用的染料无关,只要能达标就行;二是所选择测试项目偏重与产品的最终用途有关的性能;三是对某些性能并不确定的指标,能运行就行;四是重视产品的安全性能。

绝大部分美国纺织品质量标准所引用的测试方法标准,来源于美国纺织化学家和染色家协会(AATCC)标准和美国材料试验协会(ASTM)标准,涉及产品安全方面的测试方法标准,则来源于美国联邦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制定的相关标准,至于纤维标识标准,则是由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制定的强制性标准。

2.在美国,从20世纪70年代就开始关注纺织品工业带来的环境问题,尤其是80年代随着一些严重的环境灾难的发生,美国联邦政府相继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环境法规,对工业界的环境问题进行严格监管。为了既获得利润,又满足国际社会对环保的要求,一些企业开始寻求生产环保型纺织品。美国纺织制造商协会(ATMI)将环保型纺织品定义为用原棉或过渡棉纤维、天然彩色棉花、回收或二次加工纤维、天然、免洗牛仔布制造的产品和未经漂白或染色的产品,用天然染料染色的纺织品也被看作环保型纺织品.

美国有关纺织品的主要法规,有1969年《易燃织物法》。这些关于标签、纤维鉴定和易燃物品等方面的规定,适用于服装、手帕、领带等纺织品。除非已适当地加上标签和品质说明,否则这些产品不能出口美国。

在标签方面的规定是,所有进入美国的纺织品必须用英文打印,稳固而明显地附加在产品上。除饰物外,标签上应以普通名称和重量百分率标明重量在5%以上的纤维成分。

在易燃性方面的规定是,以任何纺织品做成的衣着物品和任何衣着(或室内布置)用的织品或有关材料,必须符合美国《易燃织物法》第四节所规定的易燃标准,不然美国就禁止进口。

(二)日本的纺织品标准

日本的纺织品标准体系与欧美略有不同,其主要的标准基本都以国家标准(JIS)的形式出现。除此之外,还有不少以法规的形式对某些特定用途的产品或与产品使用的安全性能有关的项目提出质量要求。日本的纺织标准按其性质分,可分为三个大类:产品质量标准、安全性标准和质量标签标准。日本的产品质量标准比较重视产品的使用性能,如色牢度(耐光、耐洗、耐摩、耐汗等)、织物强力、尺寸稳定性、抗起毛起球、防水等,而且这些项目的考核,在指标掌控的尺度上有一定的灵活性,可以根据产品的最终用途进行调整。此外,对纺织品的外观质量检验标准也是侧重于产品的实用性能,要求从整体效应考核。如由日本生活协同组合联合会制定的家用纺织品质量标准,对外观质量标准规定为“无异常情况”而没有各种疵点的具体规定条文。因此实际考核时只对明显影响外观的色渍、黄斑、油污、严重色差和褶皱等方面进行考核与评分。

日本的纺织产品安全性能标准通常以法规的形式出现,内容包括消费品安全法、纺织品中有害物质的限量、消防法令、有害物质管制法和残断针检验规定等,如产品质量法、家用物品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法规、制造物责任法等。

2009年11月6日《国际商报》刊登的一则消息说,2009年1~9月,我国纺织服装类产品共收到欧盟委员会非食品类快速预警系统通报警告153起,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对我国纺织服装类产品共发出21起召回。中国服装协会将我国纺织服装类产品屡遭通报和召回的原因归纳为四个方面:部分出口服装确实存在质量和安全性问题;我国产品质量合格,但进口国的检测机构检测的数据不准确;我出口产品执行标准与国际标准不接轨;我国出口企业与目标国信息沟通不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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