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俄罗斯政体比较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

2010-06-29 02:39薛永奎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6期
关键词:政体议会政党

薛永奎

对于政体的概念我国学者有不同的认识①,本文认为政体是指一定国家的统治阶级实现其国家权力的宏观体制。在人类的历史发展长河中,出现了许多类型的政体,但主要可以归为两大类,即君主制和共和制。半总统半议会制即是共和制中一种重要的类型,因其兼具总统制和议会制的特点,故而受到学者们广泛的关注。

西方国家的的法治走过了漫长的历程,众多制度设计和法治理念在历史的试错中逐渐走向成熟,演化为人类文明共同的财富。与此同时,随着全球化的加速进行,整个世界的联系愈加紧密,任何国家和民族都不能再固执于自身的资源而在黑暗中摸索前行。作为有一个有五千年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发展中国家,要想尽快实现国家的富强和人民的幸福,我们不仅要对中国的传统保持足够的关怀,更要对适合我国国情的西方文明成果加以借鉴。我们相信,只要做到了以上两点,我们就能建立起现代化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正是基于对以上问题的关注,本文试图对实行半总统制的两个主要国家法国和俄罗斯的政体的法律特征进行简要的梳理,从而找出在一国的政治体制运行中权力配置的共同规律,以期对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能有所裨益。

一、法国政体的法律特征

1958年12月20日戴高乐当选为法兰西第五共和国总统,法国从此进入了法兰西第五共和国时期。第五共和国确立的半总统制政体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总统成为国家权力的中心

国家元首在法国政治生活和国家机关中居主导地位,是国家权力的中心,不仅享有传统的总统权力,还享有单独采取的非常权力,主要是解散议会;把法案直接交给公民投票表决;在紧急状态下行使非常权力。同时,宪法规定总统由庞大的选举团间接选举产生(1962年改为总统由公民普遍、直接选举产生,这进一步加强了总统的政治地位),总统不对议会负责,他有权选择总理,任命总理和政府其他成员。

(二)议会权力明显受到削弱

戴高乐认为法国政体不稳的原因就在于立法权过于庞大,使行政权沦为其附庸,因此在平时政府不能实行连续的政策,而在危急时刻亦不能采取强力果断的措施来度过危机。所以第五共和国宪法有限制立法权,扩大行政权的倾向。

(三)政府的权力得到加强,对议会负责

法国设有以总理为首的中央政府,拥有比较广泛的权力。在执行总统的对内对外政策的前提下,制定向议会提出的法律草案,并根据已颁布的法律制订具体的法令。根据宪法规定政府对议会负责。政府的权力涉及内政、外交、军事、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但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最高行政权掌握在总统手中,但在“左右共治②”时期,政府总理在议会多数派的支持下,获得了较高的独立性,能够比较自主的行使自己在宪法上的权力。

(四)形成了稳定的多党制格局

在总统与议会选举中实行的单记名多数两轮投票制起到了促进政党两翼化的作用,使法国的多党制趋向稳定。

二、俄罗斯政体的法律特征

1993年12月俄罗斯通过全民公决通过了俄罗斯历史上第一部体现宪政精神的宪法。新宪法的通过以及宪政制度的确立,是俄罗斯政治史上最重大的事件,它对于未来俄罗斯政治体制的平稳运行起到了决定性影响。新宪法确立的政体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总统在新的宪政体制中处于核心地位

新宪法确立了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即联邦议会行使立法权,联邦政府行使执行权,联邦法院行使司法权,但总统凌驾于议会、政府和法院,处于超脱的地位,拥有巨大的权力。

(二)议会的权力受到诸多限制

首先,立法权受到限制。法律议案有国家杜马审议通过后,必须得到联邦委员会的批准,最后经总统签署后方能生效。在联邦委员会未批准法案的情况下,国家杜马可以再次进行表决,只有获得三分之二的赞成票才能推翻联邦委员会的决议。但如果想推翻总统的否决,则需要在两院分别获得三分之二的支持才行。其次,议会对政府的监督能力减弱。最后,议会对总统的弹劾程序及其复杂。

(三)政府对议会负责,总理和政府其他成员由总统按照法定程序任命

(四)稳定的多党制格局尚未形成

俄罗斯实行多党制之初,国家对政党的监督能力有限,使各种政党一时处于空前“自由发展”状态,政党组织纷繁复杂。随着俄罗斯联邦宪法、社会团体法、国家杜马选举法、总统选举法的通过,对政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政党活动范围和方式作出了规定和限制后,以及新议会的选举,才逐步使多党制的运行开始进入法律的轨道。但由于俄罗斯政党数目特别繁多、民主政治资源贫乏,比较稳定的多党制格局并未形成。

三、法俄政体的异同分析

虽然两国的政体有一些相同的基本特征,例如总统为国家元首,享有极大的权力,不对议会负责,但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解散议会;政府总理由总统任命,对议会负责,等等。但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两国亦有许多明显的差别,本文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与法国相比,俄罗斯总统拥有更大的权力,具有威权主义政体③的某些特征

同时,俄罗斯宪法又规定,总统是宪法的保障,有权采取措施保证国家权力机关协调一致的工作,这又使俄罗斯新宪法具有极权主义的倾向,容易使总统个人独裁合法化。俄罗斯宪法确立这样的权力配置体系,是有一定的历史必然性的。首先,俄罗斯具有集权主义的传统文化,在历史上也长期是一个集权主义国家;法国则不同,自从大革命以来,自由主义便深入人心,人权、民主即成为法国人民不懈的追求。其次,苏联解体以后,俄罗斯经济大幅滑坡,社会秩序混乱,人民生活水平显著降低,于是人们迫切需要建立一个强有力的政府来保证秩序和民主,同时在经济体制的改革中,一个有权威的政府亦是最重要的。而俄罗斯宪法正是通过赋予总统极大的权力,保证了以上两点的实现。

(二)在具体制度的细节设计上,两国亦有不同

例如,在对议会对政府的不信任投票问题上,法国规定假如不信任案在议会未获通过,则在不信任案上签名的议员在同一例会期内不得再次提出不信任案,而俄罗斯宪法则规定国家杜马可以在三个月内再次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

(三)在现行政体下,法国形成了稳定的多党制,而俄罗斯的多党制尚在进一步的完善之中

法国由于在总统和议会选举中普遍实行单记名多数两轮投票制,各政党为了在选举中获胜,加大了联合力度,政党的独立性有所降低,政党数量大幅减少,左右两翼分化明显,形成了稳定的多党制。而俄罗斯由于传统上民主资源的欠缺,苏联解体后人民思想上的混乱,政府对政党的监控能力的降低,以及对政党的法律规制的不健全,造成俄罗斯的政党处于无序的发展状态当中,尚未形成稳定的多党制格局。

四、法俄政体比较研究对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启示

由于人类自身认识能力的有限性决定了社会科学的进步必然是一个不断试错的过程,西方国家在法治文明的演进中创造的有益经验可以加以运用,同时他们经历的挫折亦可以作为我们的前车之鉴。在党的十七大召开之后,中国共产党提出要加快政治体制改革,推进社会民主建设,尽快实现社会主义法治文明。通过前文对法、俄政体的比较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在一国在进行政治体制变革的过程中有共同的规律可以遵循,这对我国正在开展的政治体制改革将会产生有益的指引作用,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

(一)改革应同国家所处的发展阶段相适应,要稳步进行尽量避免社会的动荡不安

俄罗斯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时,采取极端的手段,企图在一夜之间完成经济体制的改革,结果不仅造成社会财富的极大损失,而且引起了社会的混乱。因此,我国在进行相关体制的变革时,应采取稳步的手段,逐渐推行,以避免社会的动荡不安。

(二)世界文明具有多样性,一国的政体必须适应本国的国情

在当今世界既有共和政体,又有君主立宪政体,而共和政体又分为总统制、议会制、委员会制等,各种政体能不能推进社会的进步关键是看这种政体是否适合一国的国情。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体,这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政体,即使我国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也应在坚持这一政体的前提下进行。

(三)在全球化的背景之下,改革既要注重本国的国情,又要大胆的吸收借鉴别国成功的经验

如今,世界在迅速的朝着经济全球化和政治一体化的方向发展,任何国家要想在现代国家中占有一席之地,就必须加强与他国的交流,取长补短,否则只能在全球化的浪潮中被边缘化。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要想取得比西方国家更好更快的发展,就必须吸收、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的经验,同时也要提高警惕,防止西方国家对我们的分化、西化。

(四)在政治体制改革的过程中,要注意权力的科学配置

法国在历史上既有过总统制,也有过议会制,但都没有使法国走向繁荣富强。半总统半议会制糅合了这两种政体的优点,兼具两种政体的特色,却把法国带上了长期稳定发展的道路,看来他确实是适合法国国情的政体。我们比较这三种政体,会发现他们并没有发生本质上的变化,都是资产阶级性质的政体,只不过是三种政体在对国家机关权力的配置上发生了变化。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并没有建立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实行的是议行合一的政治体制,各个国家机关之间不是分权制衡的关系,而是分工合作的关系。但我们同样需要在国家机关之间建立科学的权力配置体系,以提高政府的效能,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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