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民族人口生产法律文化研究

2010-06-29 02:39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6期
关键词:习惯法村寨生育

颜 峰

一、贵州民族地区人口生产法律文化的外在规范表现形式

由于天然的地理条件所限,贵州某些少数民族长期生活在地理位置较偏的山区,长期的交通闭塞当中,少数民族地区特有的传统文化与其他发达地区相比较少受到现代文明的冲击。到目前为止,某些地区的少数民族的原生态民族文化一直还很好的保留着。同样,调整着本民族人口生产的原生态法律文化同其他文化一样大都仍然遗留着,至今还在。因此,在贵州民族地区调整人口生产关系的社会法文化不但表现为国家法律对人口生产关系的调整,更体现在贵州各族人民中有关调整人口生产关系方方面面的习惯法、禁忌、和一些有关人口生产的村规民约的民间法等一系列调整人口生产关系的社会规范。

首先,禁忌是一种禁止性的规范,它限制着人们的行为选择和行为范围,并依靠着世俗权威或者超自然的力量的报复性惩罚来维持和保障遵守。由于禁忌约束人们的言行,因而成为社会控制的有利手段之一。在贵州少数民族地区中有关人口生产的婚姻中习惯法的许多规范,直接来源于婚姻禁忌。如氏族外婚、民族内婚、同姓不婚、不同辈的近亲不结婚、结婚日夫妇不同房,不交谈、异辈不婚等等。至于议婚、订婚、嫁娶方面的大量禁忌,更是婚姻习惯法的组成部分,起着调整婚姻关系、维持社会秩序的作用。

其次,习惯法是少数民族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早在我国春秋时期以前,习惯法曾在我国法律文化中占主导地位。目前,虽然中国已经是国家制定法律在社会中占据主导地位,但是,在贵州某些民族地区一刀切的实行国家法律难免会有些地方不适应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因此某些少数民族地区的习惯法可以说成为了国家法律在民族地区实施的有益补充。国家在某些方面不得不在一定范围有条件的赋予其与国家法律同等效力.贵州少数民族习惯法是在当地特殊情况下,各少数民族同胞为生活的需要,从各种生产经验中产生的调整本民族社会秩序中产生的,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就是调整本民族的人口生产关系秩序.

最后,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治中实现的自我约束的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0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因此,村规民约是国家制定的法律与民族民间法相互妥协的产物,也是实施少数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文化中规范的表现形式。贵州民族地区许多村寨中的村规民约中就有着调整人口生产的规定。在贵州省黎平县茅贡乡《地扪村计划生育章程》中规定:“已婚育龄夫妻应按《贵州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办理《计生服务证》或《生育证》的申请”、“已婚育龄夫妻应根据各自的生育情况分别签订《新婚夫妇合同》”等等。

二、贵州少数民族调整人口生产法律文化的基本内容

(一)人口生产的婚姻家庭关系

在任何社会中,人口的生育关系都是在一定的婚姻家庭形式中进行,婚姻家庭是人类再生产的社会形式。婚姻家庭关系着整个人类社会、国家、民族种族的繁衍,所以婚姻家庭从它产生之日起就受到社会和自然的制约,尤其是社会制度的制约。

首先,婚龄的规定——成年礼。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年满18周岁视为成年。但在贵州许多少数民族地区还要举行一些仪式来表明个体、心理及社会文化适应能力方面的成熟。一般学者称这些仪式为“成年礼”,如同汉族古代的“冠礼”等。在某些彝族居住的地区这种“成年礼”被称为“换童裙”和“换裤子礼”,是女孩的成年礼,一般是在十五岁或十七岁举行。某些瑶族村寨的成年礼叫“度戒”,一般举行成年礼的是男子,年龄一般在十二到二十二岁之间。在贵州省岜沙的苗族村寨的成年礼一般在十五岁左右举行,不论是男孩还是女孩都要举行。因此,在贵州民族地区青少年只要举行了成年礼仪,就标志着“法定”的婚龄的到来,就可以在公开场合交异性朋友、谈恋爱、论及婚嫁。

据笔者所了解到的资料,贵州民族地区村寨的少数民族的成年礼举行的时间大多比国家法定婚龄早的多,有些村寨甚至在孩子七、八岁的时候就开始举行成年礼,都早于国家法定婚龄,提前了法定婚龄意味着生育行为的提前。有些民族地区的女性甚至从十几岁开始进行生育,也很少使用节育或者避孕手段,直到不能生育为止,这也是近年来少数民族地区人口增长速度快于汉族地区的原因之一。

其次,从婚姻的缔结的方式上看,贵州少数民族婚姻的缔大多数是采取男女自由恋爱相结合的形式。男女青年经过成年礼仪式之后一般都会在固定的时间和地点以对歌的方式寻找自己心目中的伴侣。黔西北苗族称为“踩月亮”,在黔东南苗族称为“游方”,黔南的布依族称之为“赶表”等等。无论是“游方”还是“踩月亮”或者“赶表”都不是随意的。这些寻找伴侣的方式无论在地点的挑选还是时间的规定都要遵循当地的行为规范。一般时间是在当地的传统节日或者亲朋好友家办喜事场合,并且只能到固定的地点例如大树底下或者是河道旁边。在恋爱中“游方”、“赶表”等活动中还有一些禁忌对其进行约束,同时每个地区都有着本民族的习惯法对其调整。例如在有些苗族村寨中,“游方”时女方的亲兄弟不能去,如果女方的家里有人生病同样也不能进行“赶表”、“游方”等活动。如果违反了这些规定会受到当地舆论的谴责。

有些贵州少数民族盛行“姑舅表婚”的习俗,俗称“还娘头”,即舅舅家的儿子有娶姑妈家女儿的优先权,只要舅家提出,不管双方男女是否同意就可强行成婚。

笔者认为,尽管贵州各少数民族某些地区有自由恋爱的习惯,但由少数民族村寨大多处于“与世隔绝”的大山之中,男女交往的范围仍然是非常狭小,只是处于临近村寨之间,这样难免导致民族内部近亲血源通婚,所产生的后代身体质量不免要比城市当中的出生婴儿质量要低。至于“姑舅表婚”、“还娘头”的习俗来说根本就是近亲结婚,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出生子女的死亡率,导致新生儿身体质量下降。

最后,从家庭关系关系来看,贵州很多少数民族都有“不坐家”的风俗习惯,即结婚后几年时间,女方都待在自己娘家,也叫“不落夫家”。等生了小孩才长住夫家。在贵州有些偏远的山区到目前还保留这种习俗。这是因为贵州少数民族妇女普遍早婚,因为生理和心理都还未成熟,不宜生活在夫家。并且,新婚当晚不同房,已成为一种道德规范。在家庭中,女性地位通常较男子要低。村寨中的一些重大祭祀活动、重大事项的讨论是禁止女性参加的,但是在民族村寨中这是天经地义的,同时这也是符传统社会规范、习惯法的。另外,在对待子女的问题上,男性家长(一般指父亲)通常对子女的婚姻有支配权或决定权。尽管孩子们可以自由恋爱,但是最终也得经过自己男性家长的同意才能完成自己的婚嫁问题。

(二)调整人口数量的法律文化

笔者认为传宗接代、养儿防老、多子多福等生育观念在贵州少数民族的习惯法里的渗透对人口数量有着重大影响。因为,在很多贵州少数民族村寨里,如果没有子嗣,不仅愧对自己的祖先,而且也会丧失许多社会资源,如不能做头人、不能充当媒人、不能主持重大宗教祭祀活动等等。因而,在本村寨当中社会地位的高低便与自己家中儿女的多少有一定的挂钩。因为家中人丁兴旺意味着自己家中势力强大,在村寨当中发言权也就越多,因而贵州民族地区大多追求着一种多子多福的生育观念。例如如在一些彝族居住的地方,有些村寨的习惯法规定,如果生前没有儿女,不但在村寨当中没有发言权,社会地位低下,死后也无人设灵位凭吊,村里人直接将其抬去火化。另外,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各种生产技术落后,传统的农业社会基本上是靠人体原始劳动力来发展农业生产,对劳动力需求极大,因而在这种条件下无疑刺激了人们生育子女的需求。许多少数民族地区妇女多从十七八就结婚,开始进行生育活动,并且没有采取相应的避孕措施,直到不能生育为止。因而在贵州少数民族地区人口数量的发展上的体现就是生育水平高、出生性别比升高,相应地人口增长速度较快。

(三)男性偏好

贵州许多少数民族大多数还是保留着由父系社会的痕迹,传宗接代本身就是随着父权发展起来的一种价值观,其基本内涵就是将父系的血缘承接下去,由祖传父,由父传孙,代代相传。由于传宗接代思想的影响,同时,传宗接代一般是落在男性的身上。其基本内涵就是将父系的血缘承接下去,由祖传父,由父传孙,代代相传。没有男性子嗣,不仅意味着现世的生活不完整,养老送终得不到保障,同时也意味着来世的生活同样的悲惨凄凉。就是到现在,某些贵州少数民族地区在习惯法中对那些只生女孩不生男孩的女子,丈夫可以遗弃妻子或者多妻给于默认,并为社会道德习俗所允许。在这种观念的支配下促进了社会对男性出生的偏好。

(四)新生儿质量

新生儿的质量与父母的遗传、妊娠期的孕育关系密切。贵州许多各少数民族历来没有科学的有关新生儿出生质量优生、优育学。因此,他们对新生儿自然素质的重视往往是从禁忌、习俗等原始的角度来考虑。例如:许多少数民族都禁止近亲婚姻或同姓不婚、不同辈的近亲不结婚;对于出生有残疾的婴儿通常将其溺死或者遗弃等,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人口的自然素质,但是溺死或者遗弃残疾婴儿是国法所不能包容的。同时,不少民族却有姑舅表婚的习俗,上面已经说过,姑舅表婚在苗族称作“还娘头”。彝族的姑舅表婚有“河水向低流,姑娘舅家嫁”之说。这种近亲结婚无疑是对人口的质量有着严重的影响。

三、结语

贵州民族地区调整人口生产的法文化是在贵州独特的社会环境和地理环境中产生和发展的,是各族人民历史、文化、价值观念的集中表现,这些调整着人口关系的民间法文化是与其社会生产力相适应的,具有朴素、原始的特点。但是这些特点随着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全面实行,以及本世纪国家从立法上颁布《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各民族的人口生产的法文化也发生着非常深刻的变化。由于国家人口法文化与贵州民族人口法文化在某些方面有着相悖的一面,因而在实行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时候,对传统的人口生产法文化有一定的冲击,实行起来有一定困难。但是随着现代化生产的推进,许多少数民族地区原有的法文化也在逐渐消失,但在一定的历史时期还是存在,新型的人口法文化同时也在逐步酝酿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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