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刑事诉讼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2010-06-29 02:39杨士钧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6期
关键词:区别对待相济依法

杨士钧

罗干同志曾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严厉打击,绝不手软,同时要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才能取得更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在去年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也提出,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各级政法机关要善于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最大限度地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因此,我们应严格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一、准确认识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本质和内涵

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就是对刑事犯罪要区别对待,既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又充分重视依法从宽的一面,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大做的报告,对现阶段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做了明确规定。其主要内容是:“坚持区别对待,对严重刑事犯罪坚决严厉打击,依法快捕快诉,做到该严则严,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初犯、偶犯和过失犯,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慎重逮捕和起诉,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做到当宽则宽。”因此,宽严相济,区别对待,应该是我国现阶段惩治与预防犯罪的基本的刑事政策。

正确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需要科学界定“宽”和“严”。“宽”是指宽大、轻缓。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情形:一是该轻而轻。即对于那些较为轻微的犯罪,处以较轻刑罚。二是该重而轻。即所犯罪行较重,但行为人具有坦白、自首或立功等法定或酌定情节的,法律上予以宽恕,在本应判处较重之刑的情况下判处较轻之刑。三是非犯罪化。即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对一些轻微的危害社会行为不以犯罪行为论处。四是非刑罚化。即宣判行为人有罪,但不限制其自由,而是将其置于一定机构的监控之中。“严”是指严密、严厉。首先是指法网严密。刑事立法应尽量做到严密,以预防犯罪,防卫社会。此外,它还含有严厉之意。即指在罪刑均衡原则指导下,判处较重的刑罚,而不是指任意从重、加重处罚。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指在宽严之间要保持一定的协调关系,既不宽大无边,也不时宽时严,只有宽严协调才能实现政通人和的效果。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对重罪实行严打政策的基础上完善了对轻刑宽松的一面,渗透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疑罪从无原则、从宽处理轻罪原则等内容;它的精神实质,就是要求我们对待不同的犯罪行为人,坚持区别对待的策略思想,该宽的宽,该严的严,宽严适度,宽严有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集中反映了党和国家对司法工作的根本政治主张,蕴涵着符合司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深刻的政治要求,是刑事执法的灵魂,它是我们党和国家在长期同敌对势力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中形成并逐步发展完善的,是长期历史经验的总结。

二、深入领会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必要性

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长期以来预防犯罪、控制犯罪得出的重要结论。当前我国社会中刑事犯罪高发的客观现实,决定了不坚持严打方针,就难以有效地控制住社会治安局势,就难以有效地遏制住刑事犯罪高发的势头。但是,严打不是目的,只是我们抑制犯罪、减少犯罪的手段。因此,我们应以与时俱进的精神,调整并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犯罪分子区别对待,当宽则宽,该严则严。

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选择。当前,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已成为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政法机关的执法思想、地位、方式和环境均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政法机关必须清醒地看到这些重大变化对执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不失时机地调整刑事司法政策,既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又要对具有依法从宽条件的依法从宽处理。

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最终体现立法宗旨、实现司法价值的客观要求。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我们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刑事政策。对于严重刑事犯罪,该从重的要坚决从重,对于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罪犯,无论其罪轻罪重,是否属于严打对象,都要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只有审时度势,坚持宽严相济,才能产生积极的、正面的社会效果,才能最终实现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执法形式与执法目的、追求效率与实现公正的有机统一。

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关键环节。稳定是和谐的基础,和谐是稳定的最高境界。在强调坚持严打方针的同时,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既有力地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又充分重视依法从宽的一面,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这样,有利于从根本上缓解社会冲突,减少社会对抗,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积极探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方法与途径

如何在检察工作中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诉讼政策,建立起符合法律规定,适用于刑事案件处理、当事人双方合法权利得到保障、实现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机制,笔者认为,“宽”的适用在具体的检察工作中,可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扩大相对不起诉范围,不起诉是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权力。它的合理运用,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合理使用司法资源,但在具体实践中,不起诉制度却运行不畅,适用率较低,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为了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思想,检察机关可以扩大不起诉的应用。正因为此,检察机关要改变对不起诉制度所进行的不科学的考核办法,这种不科学的考核机制不是扩大不起诉范围,而是限制了检察机关的特有权利,同时也束缚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二是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轻微犯罪实行非刑事化处理。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是犯罪构成中的特殊主体,这两类主体涉嫌的犯罪主要是轻微犯罪,通常其主观恶性不深。同时,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发育不够成熟,若仅因一次情节较轻的犯罪而对其简单地科处刑罚,必然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并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因此,检察机关应尽可能地在与学校达成共识、征询被害人的意见、并与公安机关协调配合的基础上,对涉嫌微罪犯罪的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进行非刑事化处理,发挥社区矮正的作用,对未成年人进行有效地帮教;三是大胆推行刑事和解制度。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案件、财产犯罪案件的处理中,大量存在刑事和解的情形,被害人要求赔偿,犯罪嫌疑人也同意进行赔偿,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被害人主动地申请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不予处理。在双方均满意的情况下,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司法不能无视这种结果,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从轻或者不予处理。刑事和解适用于轻刑案件,对于黑社会性质犯罪、犯罪情节恶劣案件、群众反响强烈的案件则不能适用,毕竟司法还要坚持法律效果优先的方针。这对有效地减少和化解矛盾,增进社会和谐会有积极的帮助。

严的适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适用的对象。从行为角度看,“严”的适用对象是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犯罪,主要包括:严重危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聚众性犯罪,部分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有组织犯罪,邪教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从行为人角度看,“严”的适用对象是严重危及社会稳定的犯罪人,主要包括职务犯和累犯。职务犯由于其主体的特殊性,其行为往往表现出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累犯,我国历来将其作为惩治的重点;二是适用的方式。实体上“依法从重”。即指依法对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犯罪和严重危及社会稳定的犯罪人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予以从重惩处;程序上“依法从快”。是指在法定的程序下,在法定期限以内,对适用对象及时审查、及时起诉,以达到有效地追究犯罪、证实犯罪、打击犯罪的效果。

在具体的检察工作中如何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笔者认为应当把握三个基本原则:一是严格依法原则。要严格执行法律,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宽不是法外施恩,严不是无限加重,无论是从宽还是从严,都要于法有据;二是区别对待原则。要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犯罪情况和社会治安形势,同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全面分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以及案件的社会影响等,明确不同的宽严界限,依法予以从宽或者从严处理,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三是注重效果原则。既要保证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又要讲求执法办案的社会效果,使执法办案活动有利于震慑严重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有利于依法保障人权、维护公民权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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