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志书凡例

2010-08-15 00:46詹跃华
黑龙江史志 2010年16期
关键词:体例修志志书

詹跃华

(江西省地方志办公室 江西 南昌 330046)

凡例,是冠于志书之首,规定和制约志书编纂全过程的行为准则。它是地方志书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志书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可以提高志书的整体性、科学性、资料性。因此,二轮修志工作者重新认识凡例的涵义与源流、了解凡例的地位与作用、掌握凡例的制订与要求、把握凡例的内容与排列,对提高二轮志书的整体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凡例的涵义与源流

1.凡例的涵义

凡例,最早语出西晋杜预《春秋经传集解序》:“其发凡以言例,皆经国之常制,周公之垂法,史书之旧章。”所谓“发凡以言例”即“发凡起例”,指“凡例”而言,“发凡”是阐明著述宗旨、大纲、概要;“起例”是拟定著述之体例、格局、样式及规则条例。在历代所编纂的旧志中,凡例的名称有多种,有称志例、志议,也有称略例、总例、序例、叙例、发例、起例,还有称例言、约言等。这些凡例的名称虽然不尽相同,但它们对志书都具有权威性和法规性的职能。

凡例一词,各类词典的解释大同小异,如商务印书馆1983年12月重印的《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书前关于本书体例的说明”;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年出版的《辞海》解释为“说明著作内容和编纂体例的文字”;黄山书社1986年11月出版的《中国地方志词典》解释为:“方志的编辑说明,叙述方志编纂体例与著作内容等”。当今,人们把说明著作内容和编纂体例的文字称为凡例。

目前,二轮修志工作者对志书凡例涵义的理解存在两种意见:一是把凡例中的“例”字理解为体例形式,主要解决志书编纂过程中的技术性问题。二是把凡例中的“例”字理解为义例,不限于志书的内容和编纂的方法,还应包括志书编纂的宗旨、指导思想。从已出版的首轮新志和二轮志书的凡例看,后一种意见为大多数人所采用。

2.凡例的源流

凡例,地方志书何时开始设置?从史料看,宋代有些志书已经设置凡例,如《淳祜玉峰志》卷首设有凡例,共5条。但像《淳祜玉峰志》那样设置一个独立凡例的志书极少,绝大多数志书把凡例的内容放在序、跋和修志始末中简略提及,而且是每部志书各自为例,还没有全国统一的凡例。至明代,编纂志书强调统一规范,如明永乐十六年(1418年)朝廷颁布《纂修志书凡例》21条,这是今见最早、最完整的全国性修志凡例。各地志书编纂多数设有凡例。清代修志绝大多数设有凡例,在凡例问题上完全继承明代传统。民国时期和当代,志书不仅普遍设有凡例,有些省(市)还制订了地方性修志凡例,如民国七年(1918年)山西省公署颁布《山西各县志书凡例》等。可见,修志凡例始见于宋,盛行于明清,普及于民国和当代。

二、凡例的地位与作用

1.凡例的地位

凡例虽然文字不多,但历代史学家、方志学家都把它提到极其重要的位置上,如唐代刘知几在《史通·序例》中说:“夫史之有例,犹国之有法。国无法,则上下靡定;史无例,则是非莫准。昔夫子修经,始发凡例”,把凡例比作国家法令;清代方志学家章学诚从修志实践中总结出修志有三长:“识足以断凡例,明足以决去取,公足以绝请托”,把“断凡例”的“识”放在三长之首;当代方志学者傅振伦考察众多新旧志书深有体会地说:“修志之道,先严体例。义不先立,例无由起,故志家必以凡例冠之”。由此可见,凡例在史志编纂中的重要地位。

2.凡例的作用

凡例是修志工作者对设篇立目、资料取舍、体裁运用、记述方法、书写要求等编纂体例问题作出规定和说明的条例,它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志书编纂起指导约束的作用。成书前,凡例是编纂志书的纲领和规则,使修志工作者行动统一,步调一致。二是对志书读者起指导阅读的作用。成书后,凡例可使读者把握志书要领,便于阅读。

三、凡例的制订与要求

1.凡例的制订

凡例在编纂志书之前就应制订,以作为修志工作者的共同纲领和规则,便于在编纂中做到有章可循,规范划一。凡例一经制订,并非不能更改,在编纂实践中,修志工作者会发现新的问题、新的情况,产生新的认识、新的经验,就应适时对凡例条文进行增删、修改。志书脱稿之后和付印之前,修志工作者还应对凡例作一次全面的审订、修改,使其更切合志书编纂的实际。并以读者为主要对象,将凡例中的用词语气加以改变,使其由“编纂法则”转变为“阅读指南”。总之,凡例要制订于志书编纂之前,修改于志书编纂的全过程,即订于编纂之前,改于编纂之中,成于编纂之后。

2.凡例的要求

凡例应科学、严谨,能够高度反映志书的实质,为志书编纂提供服务。制订一个合格的凡例,应该符合以下三个要求:(1)条理清晰,简明扼要。凡例具有纲领和法则的性质,应开门见山地对志书的内容和形式作出具有纲领性的说明,有多少问题,就列多少条文,每个条文最好说明一项内容,不要兼顾其他。文字力求精炼,切合实际,不要篇幅过长。(2)有虚有实,虚实结合。制订凡例是修志工作者通过对方志理论的理解和认识,简洁地运用方志理论回答编纂实践中的问题,同时也是把编纂过程中的各种实际问题的解决办法,上升到理论的高度,形成理论规则。因此,凡例在总体上应做到虚实结合,不仅要对辑录内容和编纂形式作出明确规定,指出应该怎么办,而且还要说明为什么要这么办。(3)突出重点,体现特色。编纂志书的指导思想和编纂原则是普遍相同的,但由于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各地志书的结构和方法也会有所区别,故志书凡例既要有某些共同性的内容,又要有不同的个性。制订凡例,应抓住重点,突出个性,体现特色。凡历代相因且至今没有疑义的传统体例,不必详述,点到即可。凡述及全国的统一规定和各地约定俗成的某些规则,其文字也要尽量简略。尤其需要突出本志的重点和特色,从而使本志纵异于旧志,横别于他志。

四、凡例的内容与排例

1.凡例的内容

从凡例结构看,凡例内容分为惯例、通例、特例三个部分,惯例是继承传统之例,通例是一般通行之例,特例是从本地出发作变通性、创造性特殊法则。从新志书内容和任务看,凡例内容应包括指导思想、编纂原则、志书体例、志书断限、记述范围、志书内容、立传标准、行文规则、资料来源、特殊问题10个方面。

(1)指导思想。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1985年4月印发的《新编地方志工作暂行规定》,2008年9月印发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均明确提出编纂社会主义新方志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两个《规定》是我国地方志编纂的纲领性法则,各级各类志书都必须严格遵循,所以志书的编纂指导思想应该在凡例中有所交待,并在志书编纂中得到体现。如江西省《德兴县志》凡例“本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实事求是地系统记载德兴县的自然环境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各方面的历史发展状况,力求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相统一,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2)编纂原则。编纂工作中必须遵循的某些原则,以及需要注意的一些事项。编纂原则涉及面比较广,单独立条很难说清楚,故许多志书的凡例均把编纂原则同其他条文结合在一起来写。如浙江省《象山县志》凡例:“本志统合古今,详今略古。上限一般为1911年辛亥革命,下限至1985年,即第六个五年计划最后一年。有些章节则视需要,或上溯至唐立县,或下延至1986年。”

(3)志书体例。指志书所采用的体裁、结构和章法。如江西省《铅山县志》凡例:“本志采用记、志、传、录、图、表等形式编纂,以志为主体。志类分卷、章、节,按事物性质横排门类,纵述史实,不受现行行政管理体系限制。”

(4)志书断限。志书断限的历史年代。各地新编志书的断限(上下限)均不统一,所以志书断限必须交待清楚。如浙江省《淳安县志》凡例:“本志通贯古今,详今略古。断限上起所志事物之发端,下限一般截至1985年底,大事记等个别门类的内容延至志书成稿之时。”

(5)记述范围。志书记述内容的地域范围。这一条文并非每志都有,因历史上市县境域变化不大,古今大体相同,不界定不会引起疑问,可省略不写。但历史上的境域变化较大,志书凡例则需交待清楚。如浙江省《建德县志》凡例:“本志记述地域范围包括原寿昌县,以本县现行版图为限,凡人与事不在今版图内,虽史志有载亦不予收录。”

(6)志书内容。志书的篇目结构、内容分类、层次划分,以及某些具体篇章的内容。如浙江省《象山县志》凡例:“本志首列概述、大事记,总摄全书。次以地理、经济、政治、军事、文化、人物六门分冠各章。章下设节,节下列目,计50章、204节、441目,为全志主体。附录殿后,选录重要地方文献。”

(7)立传标准。人物的立传原则、入志标准,以及传、表、录的分类和排列方法。如安徽省《休宁县志》凡例:“人物传、表,不分人物类别,均为已故有影响的本籍人士,兼收外籍在本县有重大影响的人士,按卒年为序排列。”

(8)行文规则。志书编写中行文方面的一些具体问题的规定。如安徽省《旌德县志》凡例:“对历代职官、行政建置、地名等多沿用旧称,酌注现名。党、政、军等组织名称首次出现时用全称,重复出现多用简称。历史纪年沿用原年号,夹住公元纪年。文中‘50年代’、‘80年代’等均为本世纪年代,‘解放后’则专指1949年4月至10月1日这一特定历史阶段。”

(9)资料来源。志书所使用资料的来源,特别是要说明一些特殊资料的来源,以便后人查考研究。如安徽省《祁门县志》凡例:“所取资料,来自本县旧县志、档案、图书、报刊及有关统计资料、口碑资料。对旧志撷取精华,作适当改写,录入新志;对民国时期资料作具体分析,择要记之;口碑资料经多方证实,适当录用。重点采用本县有关单位提供的建国后的书面材料。各项数字一般以统计局提供的数字为准。因此,本志书所用资料不一一注明出处。”

(10)特殊问题。志书对特殊问题的处理,包括有别于他志的篇目设置问题,一些重大政治方面的问题,志书反映地方特色的问题,志书反映重点的问题,以及上述9个方面未涉及的问题。如江西省《弋阳县志》凡例:“弋阳是革命老根据地,为了突出这一历史特点,本书专设苏区志。集中记述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弋阳人民的革命斗争。”又如浙江省《建德县志》凡例:“为反映本县特色,本志《经济编》突破专业口子,于工、农、商业中撷取土产、特产、名产,构成专章,置于编末。”

2.凡例的排列

把凡例置于志书之首,已成为修志工作者的一种共识。但凡例置于志首的什么位置,各地做法各异。从26部首轮新志的凡例看,具体排例方法有三种:一是按序言、凡例、目录顺序排列,如浙江省《建德县志》、《象山县志》和江西省《德兴县志》、《浮梁县志》。二是按照目录、序言、凡例顺序排列,如江西省《铅山县志》、《弋阳县志》和安徽省《休宁县志》、浙江省《淳安县志》。三是按照凡例、序言、目录顺序排列,如辽宁省《建昌县志》。在这26部志书中,凡例按第一种方法排列8部,第二种排列17部,第三种排列1部。不难看出,凡例以第一种和第二种方法排列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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