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循环经济的法律调整机制

2010-08-15 00:47解安宁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 2010年4期
关键词:法律手段调整机制利益

解安宁

(南京农业大学,江苏 南京 210095)

论循环经济的法律调整机制

解安宁

(南京农业大学,江苏 南京 210095)

循环经济;权利与义务;法律调整机制

循环经济是促进社会、促进经济与生态环保协调统一的一种双赢的经济发展模式,同时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重要途径。然而,我国的循环经济发展还刚刚处于起步阶段,其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诸方利益的冲突。可见,循环经济必须通过法律方面的规范与调整,通过运用多种法律手段,对权利与义务进行合理配置,最终实现利益平衡、形成规范有序的法律调整机制。基于此,文章首先探讨了法律调整机制的概况,紧接着分析了循环经济法律调整机制的形成基础,最后就循环经济法律调整机制的运行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分析。

众所周知,任何一个社会在满足社会生活需要的发展过程中,都需要具备一定的组织性与秩序性;与此同时,要保持这种组织性与秩序性,还必须对各种社会关系进行不断调整;而法在其中则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从法理角度而言,法主要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进而形成一种机制,最终达到影响人们行为动机、指引人们行为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一言以蔽之,“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1]关于这一点,张守文教授指出,“权利与义务,一向都是法律制度结构中的核心,更是许多部门法研究的中心问题。鉴于权利与义务总是归属于特定的主体,而各部门法中有关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的规范在质与量上又各有所异,最终导致权利与义务形成了许多不同的组合与排列,从而行成了互不相同的‘权义结构’”。正是这些“结构”上的差异,导致了各类法律制度或部门法之间的差异,这使得确立他们重要价值的同时也形成了调整社会关系的互补性。”[2]

事实上,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在调整复杂的社会关系中出现了一定的多样化分工,由此产生了现实中的多元化法律调整机制。纵观众多学者的观点,笔者亦认为,要想更好的实现法律调整目标,必须建立健全我们的法律调整机制。就法律调整机制而言,其主要是指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按照一定的社会思维与目的,通过一系列制约性与联系性的法律手段,作用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从而体现法律功能的过程。从这里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出,法律调整机制的内涵颇为丰富。[3]因此,必须对循环经济法律调整机制进行一定的界定,继而全面的分析探讨。

一、基本概况分析

(一)循环经济法律调整机制的内涵

循环经济法律调整机制,通俗而言即法律调整机制在循环经济法中的运用。通过上述对法律调整机制内涵的探讨,同时联系循环经济法特定调整对象,笔者认为:循环经济法律调整机制即在发展循环经济、建立循环型社会的过程中,通过运用各种有序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的法律手段,不断调整各种主体之间与循环经济相关的利益关系,进而体现循环经济法律功能的过程。

(二)循环经济法律调整机制的特征

根据上述探讨,我们已经了解循环经济法律调整机制,即法律调整机制在循环经济法中的实际运用,因此笔者认为,循环经济法律调整机制必然具有法律调整机制的一些基本特征。总结而言,可以分为以下几点:

1、整体统一性

法律调整机制是各种实体法律现象的组合,所形成的是一种有联系的统一体,因此其具有突出的整体性特征。这种整体性,并不是指法律调整机制由各个组成部分的简单相加,而是一种有机的结合。[4]事实上在循环经济法律调整机制中,也不是简单的将各种法律手段拼合在一起,而是指将其按照一定的结构组织起来,其目的是要发挥出循环经济法律的可行性功能和实际效果,以实现整体的优越性。

2、发展运动性

法律调整机制与任何事物一样,处于不断发展和不断变化的运动过程之中。因此,运动是法律调整机制的存在形式和表现方式。伴随着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结构及制度都在发生着变化。在经济生活的运动过程中,法律调整机制往往淘汰那些不能适应经济生活,甚至阻碍生产力发展的一些法律手段,与此同时,吸收那些可以适应经济生活、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法律手段。正是在这种不断选择、不断适应,不断进行自我更新的机制下,法律调整机制才逐渐得以走向完善。[5]

3、系统层次性

我们知道社会是一个由多个不同系统所构成的大系统。而法律机制只是其中的一个子系统,其本身存在着若干相互联系相互约束的环节和要素,同时每个环节或要素又构成其属下的环节或要素系统,这样凸显出了法律调整机制的层次性。一定程度而言,法律调整机制层次性的存在,主要是以现实社会关系的多样性为基础的。正是社会关系的多种多样性,才致使法律在调整这些社会关系时,所运用的手段及调整范围也不尽相同,久而久之便就形成了法律调整机制的多层次格局。

二、循环经济法律调整机制的形成基础

(一)循环经济法中的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冲突

当前,许多环境问题发生的根本原因是由于人类,由于人类在追求和实现生存和生活质量的利益要求时,不当的利益追求方式,人们往往单纯的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环境利益。我们知道大多数的环境利益具有外部性,其包括企业、公众、政府在内的多数人的长期的共同利益,可见其具有公益的诸多特征,因此多不可为所有者独享。从这个层面而言,现实中的环境利益较经济利益而言处于弱势利益地位,比较容易受损。为了体现出利益衡平的公正行,需要法律对环境利益适当地倾斜,以对受损的环境利益进行救济。事实上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均为人类的基本利益,人们对这两种利益的追求,属于正当要求,关键是会如何通过法律措施对其进行照顾。因此,我们不应将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对立而待,也不应该分出孰轻孰重,而应当平等对待,只有主要才能实现两种利益的共生协调。

(二)循环经济法对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的衡平

环境保护与经济增长两个要素都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所不可或缺的因素。就可持续发展而言,其就意味着须将此两因素和谐发展,循环经济作为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必然产物,它是响应可持续发展号召的新型经济发展模式,更是对传统的不可持续生产方式的一种变革。总体而言,循环经济的优越性就在于充分的意识到了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的协调性,要做到循环经济就必须倡导在资源与环境的承载范围内实现经济增长,实现经济生活的生态化,最终使经济与环境实现“双赢”。[6]

在循环经济的发展过程中,除了需要注意经济与环境的协调,还需要一个明确的有力的支撑系统,法律以其固有的规范性和强制性等特点,毫无疑问成为调整循环经济的基本手段。当然,要实现法律对循环经济的调整目标,还必须结合循环经济的一些自身的特点,还必须结合发展的规律以及我国的实际情况,需要综合运用。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做到衡平,实现协调与共赢。

三、循环经济法律调整机制的运行

上述我们已经探讨了循环经济的概况和特征等等。事实上在发展循环经济、建立循环型社会的过程中,应使循环经济法律调整机制中相似的或功能相同的法律手段结合,进而有针对性地展开各种法律手段,综合发挥法律的指引、强制等多种特殊作用,以实现对循环经济运行全过程的有效调整。就法律调整机制的运行而言,可以从行政强制、行政指导、经济刺激、公众参与四各方面进行全面的探讨分析,因为它们彼此联系,相互促进,共同构成循环经济法律调整的体系,从本质上而言还体现出了循环经济法律调整机制的内涵与特征。

(一)行政强制法律手段

首先,我们来看看行政强制法律手段,在循环经济法律调整机制中,它主要指国家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通过“命令和控制”等措施单方面的干预社会经济生活,保障社会经济生活的可持续发展。它是世界各国在循环经济法律实践过程中的首要选择,这种法律手段集中体现在两部分,一个是循环经济的施行部分,一个是法律责任部分。可以说,行政强制法律手段对促进循环经济起到了举足轻重关的作用,其主要通过对具有可谴责性行为的惩罚或进行负面评价,从而对社会中的行为人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值得一提的是,需要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对这种否定评价、保证其可以顺利实施。

我们知道行政强制法律手段具有严厉性的特点,通常它的运作是单向的,完全由政府支配,相对人则完全处于一种从属与被支配的被动地位。从这里我们就可以看出,这种法律手段的运作,主要凭借政府的绝对权威与相对人的无条件服从来实现,毫无疑问,这种法律手段的运作,缺乏一定的群众基础,更缺乏社会认同感。从我国当前的发展情况来看,市场化的发展进程即民主化的发展进程,人们法律主体意识的觉醒包含自主性与社会责任承担两方面内容,这就决定了法律调整机制的运作与实现不再是国家单方面的行为,除了国家强制力之外,更重要的还须依赖于社会各方的协同与合作。[6]因此,笔者认为法律调整机制应超越行政强制这一单一手段,应该通过不同的法律手段介入,进而凭借法律手段的多样化为循环经济的不断推进提供坚实的基础。针对此可以采用现代公共管理的多元化调控方法,在不断完善行政强制手段的大前提下,尽可能灵活地采用一些行政调控手段,如行政指导,进而保障循环经济法律调整机制的稳定发展。

(二)行政指导法律手段

在分析之前,我们首先来了解行政指导法律手段的内涵,其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而采用的非强制方式,常常还伴以利益诱导。[7]从这里我们就可以清楚地看出,行政指导法律手段的突出特征是非强制性。事实上在发展循环经济的过程中,行政指导法律手段比较注重相对人的意志表达,力争做到行政关系双方地位平等,在平等与民主的氛围中实现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双赢”。这种方式更适合各相对人的具体特点,与行政强制法律手段相比更易于减少相对人的抵触情绪,它可以充分做到最大限度减少行政纠纷的基础上,推动循环经济的和谐发展。

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型发展时期,迫切需要建构属于自己特色的社会,但迫于不得不接受社会国家化和国家社会化的现实,更重要的是还需要谋求市场、社会与国家的均衡。笔者认为行政指导机制是最佳选择即是这种的,其通过利益诱导性手段,在市场、社会与国家的相互作用过程中可以充分做到信息传递、意志交换、价值沟通与目标协调,[8]而且还可以实现均衡价值和目标。

(三)经济激励法律手段

这种手段主要是指采用法律确认的、影响不同经济行为的成本和效益分析措施,对资源利用、废弃物排放等进行管理和协调,当然主要是基于市场主体自身意志改变其行为方向,以促进循环经济的不断发展。其包括正的刺激和负的刺激,正的刺激主要是通过运用减税、免税、财政补贴等手段促进企业、生活以及废弃物的回收利用。负的刺激则主要是指运用价格杠杆,或者通过赋予某种财产上的义务,以减少企业和个人的预期利益,或者提高其行为的成本。

经济刺激法律手段在发展循环经济过程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是行政强制手段的必要而有益的补充。具体而言,一方面经济刺激法律手段以“成本—效益”为核心,这一点与市场机制的作用机理基本一致,起作用就在于可以使两者之间具有内在的亲和力,进而减少社会成本、优化实际效果;另一方面,经济刺激法律手段凭借效率性使实施费用最小化。通过经济刺激法律手段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在这个过程中省略了臃肿的行政机构和巨大行政开支。

(四)公众参与法律手段

公众参与法律手段的产生有其必然性,这一点我们可以从 20世纪 60年代的环境运动到 90年代的循环经济演变过程看出:第一代是通过行政强制手段实现的政府主导控制的方法;第二代则是通过强调企业在废弃物产生方面起着源头作用的经济刺激手段;第三代则是要求实行信息公开,实现公众监督和倡导下的生态文明。可见,随着其发展过程的完善,实施循环经济不仅仅需要的是政府主导,也不仅仅是需要企业的自律,更重要的是,需要增强广大社会公众的参与意识,提高他们的参与能力。[9]

公众参与法律手段,主要体现的是政府的作用,因为整个过程需要政府运用各种手段和舆论传媒,加强对循环经济的社会宣传,以起到鼓励公众、非政府组织保护环境的行为。我们知道社会公共是良好生态环境的受益者,当然也是资源的使用者,但他们同时也是环境污染、资源短缺的直接受害者,因此他们对经济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生态环境问题最了解,也最敏感,他们才是是实践循环经济的根本动力来源,也是平衡环境公益与经济公益的极有价值的社会资源和力量。当前,在我国发展的现阶段,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引导绿色消费和开展绿色教育,来逐渐鼓励公众参与循环经济,提高他们的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要让他们树立一种可持续的消费观;在现实中还应该普及使用绿色产品,如节能节水认证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等。要通过多种法律手段和措施的运用,把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垃圾分类回收等等行为,首先通过意识警醒人们,继而逐渐变成每个公民的自觉行动标准,最终推动循环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

四、结语

文章首先探讨分析了循环经济的基本概况、基本特征,继而就循环经济法律调整机制的形成基础进行了界定,第三部分则重点探讨了循环经济法律调整机制的运行。综上所述,在建立和完善循环经济法律调整机制的过程中,要想真正的走上一条可持续发展道路,就必须综合运用行政强制、行政指导、经济刺激和公众参与等各种不同的法律手段,同时结合政府、市场、社会等各方面的力量,对与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相关利益关系进行系统性调整,逐步形成一套规范而有序的法律调整机制,进而有效地促进和保障循环经济的长足发展,真正的实现可持续发展。

[1] 张文显.法理学 (第三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77.

[2] 张守文.“权义结构”的经济法分析 [J].经济法论坛,2004(3),28.

[3] 宋瑞兰.论法律调整机制[J].法律科学,1998(5),13.

[4] 宋瑞兰.论法律调整机制[J].法律科学,1998(5),15.

[5] 范健.论法律调整机制[J].南京大学学报,1987(4),17.

[6] 王明远.清洁生产法论[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55.

[6] 张辉.循环经济法律调整机制研究 [D].南京:河海大学,2006,29.

[7] 郭润生,宋功德著.论行政指导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1999,59.

[8] 钭晓东.环保与经济发展的双赢范式研究[J].自然辩证法研究,2003(12),56.

[9] 诸大建.循环型经济之制度条件[N].学习时报,2002-1-16.

D922.29

A

1008-5955(2010)04-0061-04

2010-09-15

解安宁 (1986-),男,汉族,江苏扬州市人,南京农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杨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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