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境与出路:WTO多边贸易体制之探析

2010-08-15 00:44任涛
湖南行政学院学报 2010年6期
关键词:争端条款体制

任涛

(江苏警官学院,江苏南京210031)

困境与出路:WTO多边贸易体制之探析

任涛

(江苏警官学院,江苏南京210031)

世界贸易组织希望建立的是一个持久的、可行的多边贸易体制,以推进国际贸易的自由化。WTO多边贸易体制在其成立之初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成效。但是,自多哈回合谈判陷入困境以来,WTO的多边贸易体制陷入困境。推动WTO多边贸易体制进一步发展,要克服其内在体制缺陷和外部冲击的影响。

多边贸易体制;局限性;自由贸易协定

一、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内在缺陷

WTO多边贸易体制所提供的一整套国际贸易规则,极大地推动了贸易领域国际法制的发展,增强了国际贸易关系的透明度、稳定性和可预见性,为国际贸易自由提供一个有利的环境。WTO多边贸易法律规则主要包括六方面内容,这些贸易规则构筑了WTO多边贸易法律体系。然而,近年来,特别是WTO成立后多边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并非人们所期待的那样顺利,特别是2001年就发起的多哈发展议程屡屡受挫,不仅凸显WTO多边贸易体制所面临的问题与挑战,也动摇了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础与相关作用。

(一)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公平价值的缺失

关于公平价值的缺失,一个明显的例证就是,发达国家往往利用其在多边体制的主导地位和强大的经济实力来影响WTO多边贸易体制中规则的制定与通过,纵观自GATT到WTO期间的贸易回合,我们可以很清晰地发现,多边体制在实质上就是发达国家经济利益的综合体现,他们往往在其有竞争优势的领域,如服务贸易、投资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推行贸易自由,从而打开发展中国家的服务市场,而广大发展中国家所关注的农产品、纺织品贸易的自由化却难以达成协议。例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就是一个给发达国家带来不对称的巨大利益而给发展中国家带来昂贵代价的例证,乌拉圭回合之后广大发展中国家才知道他们为此付出的代价有多大。该协定所规定的高标准知识产权保护,使发展中国家每年要向来自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多支付大约400亿美元的专利费(其中一半左右为美国获得)。[1]

WTO协议第9条第1款规定,WTO将沿用关贸总协定以协商一致决策的管理。在这一条注释中说明:“协商一致(consensus)是指在作出决定的会议上,如果出席会议的成员没有一个对所作出的决议提出正式反对意见,决议机构被认为以协商一致的方式对提交审议的事项作出了决定。”[2]自GATT时代建立协商一致原则的惯例以来,该模式即于GATT与WTO沿用至今。这一原则强调了只有在连极少数反对也没有的情况下才能达成协议,虽然在程序上保证了弱势国家的意见被平等对待,以促进各国积极展开互利协商,但随着WTO成员方的不断增加,不同的利益集团的逐渐形成,WTO多边贸易体制内的力量对比逐渐发生变化,长期处于边缘的广大发展中国家正在崛起,以印度、巴西和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不可避免地发挥着更大的影响力。因而各方意见的分歧越来越难以协调,导致各项议程难逃一再被拖延甚至终止的命运。以“协商一致”为决策原则已经广受争议,而各成员方却苦于无更好的替代方案。

2008年7月29日,在美国、欧盟、日本、澳大利亚、印度、巴西和中国等7个成员就发展中国家农产品特殊保障机制的谈判中,由于美国拒绝作出让步,谈判破裂。此次谈判的失败,是多哈回合贸易谈判中的又一个挫折,并非意味着多哈回合的失败,但是却使人们对WTO多边贸易体制的信心受到打击。

(二)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缺乏可操作性,发展中成员方很难真正受益

自20世纪60年代中期关贸总协定启动对发展中成员贸易实行优惠待遇以来,特别是《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签订之后,优惠待遇原则适用的领域和范围一直在不断扩大,涉及优惠与差别待遇的条约、协定、宣言、决议、条款日益增多。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中虽然给发展中成员规定了许多特殊与差别待遇,但这些条款的措辞都比较宽泛、含糊,大多是一些政策取向、激励性和努力方向性的表述,为发达成员解释与适用留有较大的回旋余地,既没有法律约束力,也缺乏应有的可操作性。

一些发达成员常因为本国的立法,或出于本国政治、经济利益和社会因素的考虑,而克扣或拖延甚至不给予发展中成员是优惠待遇。发达国家认为,特殊与差别待遇本质上是发达国家作出的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自愿性承诺。他们还提出,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中没有任何措辞表明这些条款将创设可予审理的权利,并且如果强迫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是不合适的。[3]

另一方面,一些发达成员不仅不根据反倾销与保障措施中给予发展中成员的特殊与差别待遇,反而还利用反倾销、保障措施规则的漏洞,频频向发展中成员滥用反倾销与保障措施调查。致使南北矛盾愈演愈烈,谈判裂痕不断扩大。

(三)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

WTO争端解决机制在GATT的基础上发展而来,但还不能够说它就是完善而成熟的,还存在不少的缺陷和不足:

1.《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书》(简称为DSU)中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条款因为缺乏实质内容,因而无法收到实效。虽然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在《谅解书》中为发展中国家特别提出了8条倾向性规定。但是,如果仔细地看那些条款,就能够看出来很多其实是出于道义性的,流于宣言式的承诺,可操作性并不强。如第21条的第2款规定“对于需进行争端解决的措施,应特别注意影响发展中国家成员利益的事项。”但是,具体特殊的问题和利益并没有给出相关的内容和要素,因此,在实际案例的进行中,很难具体操作。

2.裁决执行的问题。虽然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已经对各个环节的时间进行了限制,比较GATT时期的争端解决程序大大缩短了时间。但是,从向DSB提出诉讼开始,各个环节消耗的合理时间加总长达27个月。[4]冗长的期限使得即使胜诉的国家在程序结束后获得救济也无法挽回其受到的巨大损失。因此有人认为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变相为贸易壁垒的一种形式。其次,还存在成员方不执行裁决的问题。2003年墨西哥代表在WTO争端解决机构特别会议上提供了一份报告,该报告显示不执行已通过的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的报告或许更为有利。该报告援引厄瓜多尔胜诉欧盟的香蕉案为例说明这一问题。据统计,厄瓜多尔仅在执行期内的损失就达到1.61亿美元;如果从成立专家小组调查开始计算,损失上升到4.28亿美元;如果从最初提出磋商请求到执行期结束统计,损失则高达8.32亿美元。而欧盟出于经济上的考虑,不执行或拖延执行裁决反而得到了更合算的结果。这一问题实际上与WTO争端解决机制没有赔偿机制有关。[5]

3.WTO的争端解决机制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特点是它以强硬的经济制裁方式对裁决的实行进行监督。具有代表性的是中止减让和交叉报复。首先,交叉报复对发展中国家非常不利,由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其开放程度也不可能与发达国家一致,他的报复能力相对与发达国家来说是很弱的,其根本无法对发达国家的行为给予有力的回击。因此,交叉报复从形式上看是公平的,但其实质上是不公平的,是一种经济和政治上的以强凌弱,对发展中国家极为不利,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很难通过这种途径得以有效的保护。其次,在交叉报复中没有最终的胜利者,无论是报复国还是被报复国都将在经济上承受严重的损失。一国最终获利的大小,永远是和其本国对外关系的正常化成正比的。对外关系越好,越容易获得更多的利益;对外关系越差,越不容易获得利益。而交叉报复使得两国关系走向非正常化,严重影响了两国的友好关系,不但不能使国际经济争端得以最终解决,反而会使双方的利益都受到损害。

二、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外部冲击

(一)双边及区域贸易协定泛滥

2003年9月世贸组织坎昆会议的失败促使各国转向寻求双边或地区内部的贸易互惠合作。这些双边和地区协定对第三国而言通常具有歧视性,由不同的贸易体制构成的复杂网络不利于多边贸易体制进程。双边和区域贸易协定的发展势态,可能会进一步削弱各国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尊重,动摇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础,使其在当前的困境中难以突围。

由于FTA谈判成员比WTO成员数目少得多,谈判进入更加自愿,因此比较容易达成一致。1990年以前,世界上所有进入实施阶段的FTA不过27项。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世界签署的FTA数目不断攀升。截至2008年12月15日,成员共向GATT/WTO通报的FTA 420个,其中包括根据GATT 24条通报的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325个,其中230项正在实施。[6]FTA成员间的贸易占全球贸易总额的50%左右,其中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最有影响。

2007年4月2日,经过近十个月的谈判,美国与韩国最终在韩国首都首尔签署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对韩国而言,这是其有史以来最大的FTA;对美国来讲,则是自1992年签署北美FTA以来规模最大的FTA,同时也是美国首次与亚洲主要经济体签署此类协定。

(二)反全球化运动对多边贸易体制的挑战

目前,经济全球化已成为世界经济最为鲜明的特征,商品与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的规模日益扩大,市场经济规模遍及全球,各国经济的相互联系更加紧密,任何一个国家的经贸政策都会影响到其他国家。从2007年底开始金融危机所导致的全球经济倒退,大量企业的倒闭,都成为了世界新贸易保护主义浪潮的导火索。美国国会日前通过的经济刺激方案,包含了一条带有明显贸易保护主义色彩的“购买美国货”条款:计划支持的项目所使用的钢铁和制成品应为美国生产。虽然七大工业国(G 7)财长发表声明承诺遵守自由贸易,但七国所采取的一些政策与自由贸易简直是格格不入。且在20国集团的成员国中,印度政府在提高对钢、铁和大豆的关税后,近期宣布禁止进口中国玩具;阿根廷对鞋和汽车配件的进口采取了新的限制措施;俄罗斯提高了汽车进口关税。除此之外,厄瓜多尔去年秋天开始全面提高关税,其中肉类进口关税从25%提高到85.5%。[7]

随着贸易自由化的持续深入,一些非政府组织出于对环境、消费者权益和劳工标准等的关注,发起了声势浩大的反全球化和反WTO运动。世界贸易组织在西雅图之后的每一次部长级会议会场之外,都云集着大量的反全球化运动人士,对世界贸易组织乃至多边贸易体制造成了极大的冲击,使人们不得不反思全球化和多边贸易体制。[8]

三、完善WTO多边贸易体制的思考

虽然当前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陷入了困境,但我们有理由相信其困境只是暂时性的,因为继续维持这一体系的发展是符合各方利益的,根据世界银行估计,多哈发展议程谈判成功将使世界经济在2015年前每年增长5200亿美元,并使14.4人口摆脱贫困。[9]但是重新推动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就必须克服其内在缺陷与外部冲击的影响。

(一)有效协调南北矛盾

南北矛盾并不是一个新的问题,由于以往的谈判格局长期是由世界发达国家主导,但是在坎昆会议上发展中国家团体的崛起对发达国家而言是一个警钟。当前如果无法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尽可能地减小,多边贸易的协调将无比艰难,长此以往,南北矛盾将很可能导致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崩溃。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而双方在维护利益的过程中互不让步,直接导致了多边贸易体制谈判的停滞。因此,如何平衡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冲突,各方表现出更大的灵活性,已经是继续多边贸易体制必须要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而协调该冲突的关键则在于各国的相互谅解。在当前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形势之下,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合作才是双赢的选择。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国家之间如果能形成适当而对等的互动,发展和平与合作的关系,和谐的国际经济新秩序才能形成。发展中国家在谈判中不应受到经济和政治压力。发达国家应在不提出新要求的前提下随时准备解决发展问题(包括执行及特殊和差别待遇)。[10]

针对那些措辞模糊、可操作性欠佳的普遍优惠条款,最好的办法即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展开平等友好的协商,以明确此类特殊条款为目标而努力。正在进行的多哈回合谈判,就是以《多哈发展议程》命名,宣称特别注重乌拉圭回合各多边贸易协定有关发展中成员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的实施。多哈《部长级会议宣言》明确宣称,现行的所有特殊和差别待遇规定“应进行审查,以强化这些规定和促使这些规定更加具体、有效和更具有可操作性”。[11]但是该议题谈判并未按照预定时间达成协议,因此,要想完善发展中成员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必须认真研究不同条款的具体的法律措辞,增强条款的法律效力。在多哈回合受阻的情况下,发展中国家应该进一步团结,加强对现存相关案例的研究,争取最大限度利用现有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

(二)改善民主决策和大国强权操纵的矛盾

自西雅图会议后,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开始坚持在WTO会议中发挥他们的作用。他们意识到,在WTO决策机制中,协商一致意味着任何一成员方明示反对一个议题,该议题就不可能通过。这种决策机制体现了在国际经济事务中不分国家大小一律平等的主权平等原则,然而这种决策机制也易沦为一个议而不决的机制,因为要使WTO所有成员方对某一议题协商一致的确是十分困难的。

理想的WTO决策机制应遵循更能体现利益兼顾的原则进行改革:既要体现主权平等原则,又要考虑到贸易大国的世界贸易份额;既要考虑到整体经济利益,也要考虑对某项产品或服务具有重大利益的成员方的利益;既要体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又要体现发达国家的利益;既要考虑到各方利益的平衡,也要兼顾决策的效率。

(三)正确处理区域一体化与多边贸易体制之间的关系

FTA在促进贸易和经济往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引发了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效应,可能对非成员国家不利。在全球多边贸易体制的构建中,亦存在FTA究竟是垫脚石还是绊脚石之争。由此可以看出,FTA和WTO多边贸易体制关系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多边贸易体制如何对FTA等区域贸易安排进行规范,以确保实现增进贸易自由和社会福利的初衷。WTO将FTA纳入多边贸易体制框架中加以规范、监督与协调,作为其有益的补充。在多边贸易体制中,WTO成员之间的区域贸易安排具有合法地位,但必须满足WTO的有关规定。WTO的贸易评审机构加强对各个成员方的政策评审,同时严格要求各国政府及时向WTO通报相关的贸易政策方面的法规与措施。

(四)确保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效运作

因为不必赔偿过去的损害,缺乏充分的集体监督和集体救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救济措施,通常不是受到无意的拖延,就是故意的藐视,所有这些,不可避免的推论是,WTO争端解决机制所提供的救济,在结构上明显有利于发达国家成员。如何增强WTO争端解决机制所提供的救济,不仅涉及到补偿和报复程序各自的完善,而且关系整个多边贸易体制的有效性与权威性。

(五)继续加强与其他国际经济组织的合作

由于WTO协调、驾驭世界自由贸易区的能力明显不足,其需要积极地加强同其他国际经济组织的协调和合作。加强国际贸易和国际金融领域的合作,对于维持一个有序的世界经济体系至关重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深入,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产生的国际贸易和国际金融交往将越来越多。在世界经济三大支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WTO之间,如何明确各自的分工,加强相互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已经引起了普遍关注。

为了把各国贸易活动拉回全球框架,建立更加和谐顺畅的国际经济新秩序,需要WTO和各成员国共同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和自由贸易相统一方面做出努力。这一努力不仅仅是必须的,更是必然的。

[1]黄志雄.战后多边贸易体制六十周年的反思与前瞻———以“全球公共物品”为视角[J].国际法学,2009,(5).

[2]赵维田.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法律制度[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446.

[3]穆忠和.WTO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法律效力辨析[J].国际贸易,2009,(5).

[4]刘华,屠梅曾.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N].国际金融报,2002-05-16.

[5]曹建明,贺小勇.世界贸易组织[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389-390.

[6]李丽.区域性贸易协定发展与技术性贸易壁垒条款[J].国际贸易,2009,(4).

[7]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中国是否应该说“不”?[DB/OL]. http://www.chinavalue.net/miniblog/Discussion. aspx?did=48.2009-07-28.

[8]侯海英.多边贸易体制能走出博弈困境吗?[DB/OL]. http://www.studa.net/jingjililun/080619 /11124721.html.2008-06-19/2009-07-22.

[9] 余万里. 坎昆不了局[DB/OL].http://www.xinmingweekiy. com.cn.

[10]提高WTO 内部透明度和参与性之备忘录摘要[DB/OL]. http://www.twnchinese.org.my/wto/cureent/memorandum26-n.html,2003-07-13/2007-04-26.

[11]望梅止渴画饼充饥--WTO 给发展中成员的优惠待遇正成为空头支票[DB/OL].http://www.quality-world. cn/Article/1413.html,2009-07-24.

F7

A

1009-3605(2010)06-0055-04

2010-07-01

任涛,女,湖北武汉人,江苏警官学院法律系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国际法。

责任编辑:詹花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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