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瑟兰的不同交往理论及对我国的启示

2010-08-15 00:44尹斐
湖南行政学院学报 2010年6期
关键词:犯罪人犯罪行为榜样

尹斐

(广州市民办南华工商学院,广东广州510507)

萨瑟兰的不同交往理论及对我国的启示

尹斐

(广州市民办南华工商学院,广东广州510507)

“不同交往理论”是美国著名犯罪学家萨瑟兰解释犯罪的一个重要的理论。它在美国犯罪学研究史上产生了重要影响。从这一理论的9个命题出发,可以分析这一理论的积极意义,由此可以得到对我国的有益启示。

不同交往理论;青少年犯罪预防;犯罪分子

一、不同交往理论概述

不同交往理论(differentassociationtheory)又称“异化接触理论”,是犯罪社会学家埃德温.萨瑟兰对现代犯罪学最重要的贡献之一,被誊为“美国犯罪学说中最流行的原因学说”[1]。它打破了传统理论从生物和心理异常探讨犯罪行为原因的研究定式格局,将视线从“不正常”人的犯罪行为切换到“正常的人”是如何学习进行犯罪行为的问题上,牢固确立了“犯罪行为是习得的”观点。犯罪行为如同学习、读写和绘画等其他行为一样也是学来的,犯罪思想造成了犯罪行为,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前犯罪人思想上己经存在着一种犯罪的‘定义’。由于与犯罪模式的联系,通过各种过程(社会及心理)的交往,潜在的犯罪学者学习到了适合于错误行为的定义。如果这类定义在频率、强度、持续性方面超过了不适合于错误行为的定义,那么就很容易犯罪[2]。具体而言,不同交往理论包含九个方面的内容:[3]

第一,犯罪行为是学习得到的。犯罪行为本身并不是消极地通过遗传获得的,一个人如果不通过学习过程,是不会犯罪的。正如一个没有经过机械训练的人不会发明机械一样。

第二,犯罪行为是在与其他人交流的互动过程中学会的。

第三,学习犯罪行为主要发生在亲密的人群中。这表明间接的、非个人面对面的交流方式,如电影、报纸等,对犯罪只起着比较次要的作用。

第四,在犯罪的学习过程中,主要包括了两项学习内容即从事犯罪的技能(这种技能有时很复杂,有时却很简单)和特定的动机、驱动力、合理化的方式和态度。

第五,这种犯罪的特定动机和驱动力,是从对法律规范的赞同和不赞同的不同方式中得到的。在一些社会中,一个特定的个人也许会处于那种认为法律应当被遵守的环境中,而另一些社会,他可能处于那种认为破坏法律才被赞许的环境中。

第六,一个人之所以犯罪是因为他所处的环境中赞同违法的观念压倒了赞同遵守法律的观念。这实际上就是“不同交往理论”的基本原理。而其他中性交往行为,如学习刷牙对犯罪则没有影响。

第七,不同交往也许会随着交往的频率、交往的持续时间、优先性和强度的不同而不同。优先性是指那种在早期孩童时期就形成的遵守法律的行为习惯会在今后一生中比较容易地得到保持;反过来,早期形成的违法行为也比较可能伴随其终身。强度主要是指与那些违法或守法榜样的声望有关的因素,这是一种与交往有关的感情上的反应。

第八,通过交往得到的学习违法犯罪或者守法的榜样的过程,与其他任何学习过程涉及的机制是相同(复杂)的。

第九,虽然犯罪是一种通常意义上的需求和价值的表达,但是我们不能通过这种表达来解释犯罪,因为合法行为也表达了这种通常的需求和价值。如盗贼是为了得到金钱而行窃,而诚实的工人也是为了金钱而工作。因此,通过通常的需求,如追求享乐,寻求社会地位,金钱,挫折等解释犯罪,己经也必将是无效的,因为合法行为与犯罪行为都可能是这些动机所引起的。

二、不同交往理论犯罪观及其积极意义

从不同交往理论的基本命题中,我们可以概括出该理论所要表达的犯罪观:犯罪是个体学习与犯罪活动有关的准则、价值观念和行为的结果。是个体社会化以及个体与各种社会化机构之间在社会化过程中发生相互作用的结果。

这样的结论与犯罪研究中其他理论对犯罪的理解相异甚大。犯罪研究中的生物决定论主张从人类学角度研究犯罪问题,从人的生物属性去分析犯罪。该理论认为犯罪人是本性生而为恶者,在身体上和精神上有着种种变质症候,有着与生俱来的与正常人不同的特征的生理“烙印”,因此犯罪行为是由某些生理因素造成的。犯罪精神分析学派认为,人的行为都来源于无意识过程,是受性本能驱使的。该理论将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的产生,归结于人的本能冲动,并认为人的先天本能是推动犯罪心理产生的原动力。可见,不论是犯罪生物学派还是犯罪精神学派都将研究的视角放在有生理缺陷或精神异常的人身上,而非犯罪者身上。于是问题便涌现出来了:为什么会有这么多“正常的人”走上犯罪歧途?如果说犯罪心理或行为的产生是生理的缺陷,是无法抗拒的本能的冲动,而不是犯罪人有目的、有意识的心理活动的表现,那么又如何去预防和矫正犯罪?萨瑟兰的不同交往理论的提出恰好回答了这些问题。这也正是其积极意义所在。

(一)从预防犯罪的层面——犯罪是后人习得的,因而是可预防的

萨瑟兰否定犯罪是生物或心理异常的结果,强调社会因素在犯罪中的作用。他认为社会的混乱现象是犯罪的基础,而社会的混乱现象是由于社会的变迁、竞争和冲突的过程造成的。社会混乱导致文化冲突,文化冲突又导致异质接触,使个人受到不同的社会价值观和行为模式的影响,无论任何人,如果与犯罪或犯罪集团的行为模式联系,使个人受到有害社会关系的影响,就会产生犯罪行为。这一结论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犯罪原因,并在实践中得到了验证。比如男性、城市居民、较低社会经济地位的人有较高犯罪比率的现象,因为这些人可能更多的接触越轨规范,故有较高的学习和实践这些规范的机会。[4]既然犯罪是消极社会因素影响的结果,是在与犯罪行为模式联系的过程中习得的,而不是生理的缺陷,也非无法抗拒的本能的冲动,那么预防犯罪就成为可能。目前许多国家预防犯罪的策略都是以此为理论基础的。

(二)从矫正罪犯的层面——摆脱越轨文化的束缚,是矫正的有效途径

根据不同交往理论,犯罪是犯罪行为人由于过多的受到倾向与犯罪的价值、态度和习惯等各种不良环境的影响,那么如果将他们重新置于不认可犯罪的环境之下,他们就可能抛弃原来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取向,转而从事合法行为。事实证明这种假设是正确的,目前许多国家都根据这一原理建立了行之有效的矫正方案,尤其是针对青少年罪犯的矫正社区,运用这一矫治理论取得了很大成功。

三、不同交往理论对我国的启示

(一)不同交往理论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犯罪的特定动机和驱动力,是从对法律规范的赞同和不赞同的不同方式中得到的。如果一个人处在同时充满赞同或不赞同法律规范的氛围中,正如迪尔凯姆的失范理论所言,将使其无所适从,使一些本来不会犯罪的人在矛盾中崩溃从而倾向犯罪。

不同交往理论认为人变成罪犯是由于他们与犯罪的榜样相交往而与非犯罪的榜样相隔离的结果。那么我们是否看着一个个守法者在与犯罪人的交往中一步步陷入犯罪而无能为力呢?我想我们可以借用修道院为了防止孩子们咬指甲而在其手指上涂上黄连的做法。如果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总是得不到惩罚或得到的惩罚是微乎其微的,很显然,非犯罪人会因为犯罪榜样的侥幸逃脱或轻微处罚而产生效仿心理,步犯罪人的后尘者将不乏其数;反之,若任何犯罪都将受到比其本身所得多得多的损失和痛苦时,大多数人会“趋利避苦”。因而我们要构建一个有罪必罚、罪当其罚的罪行相适应的刑罚体系,[5]使犯罪成为“黄连之苦”而非榜样。

尽管萨瑟兰的不同交往理论认为犯罪学习的主要部分发生在亲密人的群体中,但是起消极、次要作用的非人的交往媒介如电影、报纸、网络等媒体在犯罪学习的过程中开始发挥越来越大的影响力。大众媒体所塑造的一个个讲义气而富于豪迈气概的犯罪人形象无疑是对非犯罪人榜样的美化,无形中强化了非犯罪人对犯罪榜样的好感,使其更热衷于犯罪。这点对青少年的影响将表现得更为明显。加上当今社会强调独立自我的趋势,人与人的交往减少了,而与媒体接触的时间却越来越长、越来越频繁。血腥、暴力、纪实的犯罪场景充斥在我们周围,在这种眼球文化中滑向犯罪的人比比皆是。如大量因网络导致的青少年犯罪便是很好的例证。因而用法律规范媒体的行为,引导一种健康向上的文化,坚决打击和惩处其中的犯罪行为,将使人们在与媒体的接触中习得更美好的东西而非犯罪。

(二)不同交往理论对我国青少年犯罪预防的启示

物与类聚、人与群分。不同交往理论指出:违法者总是与其他违法者形成小群体,他们之间交往密切。正如在同龄青少年群体中,在学校成绩优异的少年往往愿意与其他的学习较好的同学来往,相反,不能适应学校的少年倾向于结成特定团伙。对于那些不幸暂时离群分化的“羊羔”,我们的学校和社会不应歧视他们,而应该帮助他们重新回到正常的社会轨道上来,通过阻止“亲密”群体的形成,从而阻止犯罪行为的发生。

不同交往理论指出,犯罪行为本质上是从学习模仿的过程中得到的,而决定一个人是否犯罪的根本因素是这些被学习和模仿的对象是赞同违法还是赞同守法。青少年群体由于他们处于特殊的年龄阶段,个体模仿能力强,一般而言比较容易受到他人行为的影响。[6]因此,从这个角度,必须首先给青少年树立正确的学习榜样。在学校,让良师和优异的同学为其树立榜样;在家里,父母要为孩了树立良好的榜样;社会媒体展现给青少年的应该是积极向上的形象。此外,不同交往理论的优先性指出:儿童在早期发展的合法行为会持续一生,在早期发生的违法行为也会持续一生。因而我们要高度重视儿童的早期教育,使其养成从事合法行为的习惯。同时,培养儿童的中性行为也有助于阻止其日后与犯罪行为的接触。

(三)不同交往理论运用于犯罪分子的改造

既然与犯罪的榜样的交往会导致非犯罪人习得犯罪。如果将犯罪人与某些对犯罪绝缘的个体放在一起,犯罪人则有可能会“改恶向善”。在监狱中,许多具有不同犯罪技术和心性的犯罪人长期接触,必然导致它们之间相互交流、学习犯罪技巧和心得,形成交叉感染。因而对于大多数危害不大、恶性较浅目有改造可能的犯罪分子可以将他们安排与某些品行高尚、遵纪守法的公民居住,并让其为该公民从事有关劳动,同时安排其从事该公民所居住地区的社区劳动,以促进犯罪人的改造。让犯罪分子走出高墙接受“善人”高尚情操的熏陶从而学会如何做一个守法的公民。

监狱的环境让所有的罪犯都觉得自己是有别于高墙之外的正常人的(囚服、手铐、脚镣,看守的架势、高墙、铁兹网都给他们贴上了另类的标签),罪犯之间形成认同,自成一个与社会相分化的“亲密’群体。我们不可能改变他们之间的交往频率和时间,更不可能杜绝他们之间的交往。但我们可以通过改革监狱管理模式,阻止他们异化为“亲密”群体,监狱的设置不能象日前这样完全与社会脱节,监狱应该与社会大环境相区分,但同时应保留与社会模式类似之处,从而不至于使罪犯认为自身是与社会完全对立的群体。创造一种全新的交往氛围即用管理社会的方式而非日前的监狱管理方式来管理他们。给予他们除判决书以外的一切普通人所拥有的权利,如他们在监狱可以从事他们原来在社会上所从事的职业,获得相应的报酬,但这种报酬应低于监狱外的报酬。他们同样可以通过努力获得应有的社会地位,在这个独特的小社会中他们可以成为各个机构的公职人员……总之,这将是一个类似于我们正常社会的小社会。

将不同交往媒介理论运用于对犯罪人的改造。根据不同类型犯罪人的犯罪心理将他们的犯罪行为模拟设置成他们内心所厌恶的场景,从而使其对自己和其他犯罪人的犯罪行为产生厌恶感,而不再去模仿;利用高科技将犯罪过程还原,将其中的被害人置换为其亲人;根据他们的志趣让他们学习美术、佛教等,以净化他们的心灵;将被害人家属的悲惨遭遇拍成录像让他们观看,让其产生悔罪心理;将与罪犯背景,处境类似的守法人的行为拍下来让其观看,让其认识到在相同背景下,其原可以选择守法而非犯罪……以上积极地强制学习,可以将犯罪人注意力即从学习犯罪转移开来,客观上强化其实施守法行为的可能。

试图创造一种理论解决所有的犯罪问题,那只是“戈多式”的等待。萨瑟兰的不同交往理论正如维纳斯之美,其不完美成就了完美,它带给我们的启发远大于其缺陷本身。

[1][3]吴宗宪.西方犯罪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405,410-411.

[2]张远煌.犯罪学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65.

[4]童星.世界末的挑战——当代中国社会问题研究[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5,256.

[5][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75.

[6]谢勇,田健夫.萨瑟兰的不同交往理论与我国青少年犯罪控制[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1):59.

D9

A

1009-3605(2010)06-0076-04

2010-08-27

尹斐,女,湖南邵阳人,广东省广州市民办南华工商学院思政部基础教研室助教,主要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责任编辑:孟毅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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