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中网络作品作者的认定

2010-08-15 00:44
黄冈师范学院学报 2010年1期
关键词:著作权人身份证明

李 昱

(中山大学 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275)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中网络作品作者的认定

李 昱

(中山大学 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275)

网络著作权纠纷当中,认定网络作品的作者是救济权利的关键一步。本文在分析网络作品作者身份特殊性的基础上,论述了认定网络作品作者的障碍,提出了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网络作品作者的可行方法,并就网络著作权人如何提高身份权利意识给出相关的建议。

网络作品;网络作者;著作权主体的认定

随着网络技术以及个人电脑的普及,每个人都可以在网络这个平台上畅所欲言,发表作品。网络评论、网络小说、网络歌曲、网络视频等各种形式的作品不断涌现,促进了社会文化朝着多样化的方向发展,也丰富了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但是,网络作品的发展也使得有关网络作品著作权的纠纷日益增多。在处理这些纠纷的时候,在网络这个环境中正确认定著作权的主体,对于有效的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和维护网络创作环境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网络作品与网络作品的作者

由于著作权这一民事权利是基于创作出文学艺术作品这一事实而依法产生的,根据著作权自动产生的原则,完成创作文学艺术作品这一法律事实一经出现,相应的著作权也就应运而生,如无反证,作者则为作品之著作权人。[1]在这一点上,网络创作与传统创作是没有区别的,网络作品作者就是网络作品的创作主体,网络作者对其发表的网络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因而,要明确网络作者的权利身份,有必要了解网络作品及其与网络作者之间的关系。

网络作品,就是指出现在互联网上的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文学、艺术与科学作品,包括已有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和直接以数字化形式创作的作品。[2](P124)已有作品的数字化是指将原有的传统作品通过网络的平台予以新的展示,如将出版的小说制作成为网络的电子小说,将制作成 CD发行的音乐转换成网络格式的音频等。而直接以数字化形式创作的作品是指将网络作为初始创作平台而产生的作品,这是网络作品最普遍的形式,比如网络小说、博客文章、网络原创视频等等。

作为网络作者著作权的载体,网络作品和传统作品一样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条规定:“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 3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其所称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即网络作品,表明中国已经将网络作品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开放和自由的网络平台,使网络生活者能便捷地获取各种丰富的资源,为网络创作提供了良好的创作环境。每一个网络生活者都可以和可能通过各种方式将自己的见解和创意表达出来,成为网络的著作权人。因此,作为权利客体的网络作品与作为权利主体的网络作者,两者之间的相互联系就变得尤为紧密和重要。如何在信息快速传播的情况下,通过网络作品辨析网络作者的权利身份,对于确定和保护网络作者的权利非常关键。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中认定网络作品作者之困难

在网络环境下,作品已经逐渐脱离了权利人的控制,相对而言更容易受到侵害。现在中国的网站上、电子论坛上转载文章、照片或其他作品的现象非常普遍。虽然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这种源于兴趣、爱好而进行讨论所引用的作品,可以不经作者同意也可以不支付报酬,但需保持作品完整并注明出处。[3]遗憾的是,遵循法律规定的情形很少发生。充斥网站的许多是三无作品:无日期、无作者、无出处。甚至许多知名大型网站,亦不经权利人许可肆意使用、发布具有著作权的作品,这样的现实情况使得网络侵害著作权的现象频繁发生。在这种情况下,网络著作权人要救济自身的权益,首先要涉及到网络著作权主体的身份确定问题。可是由于网络作者身份特征以及互联网的开放性等原因,不少网络著作权人在司法救济权利的时候,提供的相关网络作者身份权属信息往往被法院认为欠缺证明力而不被接受。

(一)网络作品作者的特征对权利身份认定的影响 前文所述之两大类网络作品中,被数字化的传统作品其权利的主体较为明确,因为著作权人在传统媒介上的署名几乎都是真实姓名,而且有传统媒体为基础,传统作品发行时的载体(如报纸、书籍)和发行商都可以证明著作权人的身份。但是网络原创作品的作者因其本身具有的特征,使得认定其身份成为侵权诉讼过程中的疑难问题。以陈卫华诉成都电脑商情报社案为例。陈卫华以笔名“无方”写了《戏说 MAYA》一文后上载到其个人主页“3D芝麻街”上,并注明“版权所有,请勿转载”。《电脑商情报》未经陈卫华许可,将该网络作品刊载于其家庭版上。在法院开庭审理的过程中,陈卫华需证明网络作品的作者“无方”就是其本人。[4]可见,网络作品作者身份的重要特征便是虚拟性。

在网络这个虚拟的世界当中,网络作者和其他网络用户一样,一般很少使用真实姓名,而是使用特定的网名来发表作品。上诉案件当中,原告便是以“无名”的网名来发表文章。而且法律没有规定网络注册必须执行实名制,一些网站的注册表格甚至没有真实姓名的填写要求,这样任何人都可以虚假信息在互联网登录和注册。所以,在发生侵权行为的时候,要认定本人与网络身份之间的现实和虚拟的对应关系,存在一定的困难。[5](P86)

(二)带技术性的恶意侵权造成网络作品作者身份认定的困难 在陈卫华案当中,陈卫华通过技术手段来证明其作者的身份,即其可以修改该个人主页的密码并能添加、删除主页上的内容。法院最后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采信了陈卫华为该网络作品的作者。但是,熟悉网络的人都知道,互联网络作为一个开放的空间,相关信息的保密不是绝对的。一些具备网络技术的人员可以利用技术手段窃取密码,更改和删除相应的电子信息,甚至能隐藏和改变 IP地址。互联网上频繁发生的聊天账号和邮箱被盗,就是足以证实这一情况。所以不能绝对断定掌握账户和密码的人就一定是作者。

三、完善网络著作权作者的认定方法

(一)由网站服务商提供网络著作权人身份的证明资料 在网络上发表作品的作者,一般都有利用相关网站服务商提供的服务和平台,比如注册成为了某论坛的用户、使用网站的邮箱、使用网站提供的个人主页或空间。因此,如果法院认为网络著作权人自行出具的电子资料可信度低,则可以对网络服务商进行取证,要求网络服务商提供能够证明该著作权人的相关信息,如用户名、注册信息、邮箱地址等[6](P124)。由网络服务商提供证明资料,能够提升证据的可信度。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也采取这样的做法。可是,前提是要求网络服务商提供全面的信息注册框架,还有就是著作权人要以真实姓名和电子邮箱注册网络的虚拟身份。

(二)网络注册号和密码验证法 这种方法是利用网络注册号和密码验证的方式证明网络作品的作者身份。目前中国国际互联网上个人空间或主页等网络平台的注册现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注册后,网络用户就会获得账号、密码和网址,在一般情况下个人空间的密码由其注册人掌握、使用,文件的上载、删除工作亦只能由注册人完成。因此,在司法实践当中,当事人只要能证明其能够顺利地登陆个人网络平台,并能完成修改密码、发表作品等操作,那么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可以确定他就是其网络虚拟身份对应的真实作者。

这种证明方面的好处就是简单、快捷。但是如上文所述,在面对带有恶意的技术侵权的时候却存在风险。如果侵权人通过一定的网络技术将账号和密码予以更改,那么权利人将无法通过登录操作来予以证明其身份。

(三)通过公证增强电子资料的证明力 经过公证证明的书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因此当事人在取证的过程中可以申请中立的公正机关对涉案的电子资料进行公证[6](P124),公证的内容包括网络作品存放的页面以及网络作品的获取方式和获取过程,比如网络小说的著作权人可以申请公证机关对反映其创作构思、创作过程的电子文件以及小说发表的最初页面等相关资料进行考察证明。公证机构具有的中立性质和专业水平能够针对网络的开放性特征,提升当事人相关资料的可信度。比如在王强诉江苏电信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中,王强为了证明其是《戏为咏古四大美眉绝句至 (貂蝉)》的作者,对自己在网站的登陆及注册资料以及电子邮箱资料进行了公证,形成了客观完整的公证书,得到了法院的采信。[7]

(四)建立网络著作权的管理机制 网络著作权是与传统著作权一样,都是采用著作权自动获取原则。但是在网络这个特殊的环境下,可以考虑在坚持自动获取原则的基础上,引入网络作品的权利管理信息制度。[8](P24)政府主管部门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或第三方中介机构单独或结合组成一个网络作品的备案机构,对完成的网络作品进行电子备案。在作者完成网络作品后,作者可以选择在该电子备案机构,对其享有该作品著作权这一事实进行备案,该备案机构在核实备案人的身份资料后给予备案。或者建立网络作品的流通标准,规定网络上传播的作品必须具有基本的版权标识或权利管理信息。要求网络作品的传播者 (包括网络内容提供者和网络用户)必须对其传播的网路作品进行审核或标注版权标记的义务。

事实上,2007年 12月 28日,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联盟已经建立了“互联网版权备案核实平台”,此平台可以使正版内容服务商快速对其正版作品进行自动备案,推动正版内容服务商(I CP)的正版作品快速流通服务,促进互联网版权保护良性发展。核实平台的流程是,正版内容服务商将影视作品的版权信息在互联网版权备案核实平台上进行备案,版权联盟进行版权审核,并将版权清晰、授权关系明确的正版作品进行汇总,形成正版作品的目录定期公布,同时该目录将交由搜索平台商进行优化和推广。[9]但是,目前该备案平台的主要保护对象还是影视作品这类商业价值较高的作品,而其它的诸如网络小说、原创图片等以及大众“草根”作品并不在备案的范围。当然,如果强制实行这种网络著作权的权利信息管理制度,可能会对著作权人或相关人发表作品或传播作品的自由造成一定不便。特别是对于BBS这样的公共信息互动平台,实行作品的备案和权力标识可能会影响长久以来大众对信息自由共享和传播的网络习惯。可是从总体上来说,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能够大大改善网络作品传播的无序情况,并且有利于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降低权利人今后在网络著作权侵权发生时,证明权利身份的困难和成本。此外,这种做法也能够让使用者在使用这些网络作品时,判断它的作者身份,根据情况加以合理的使用。

四、提高网络作品作者的身份权利意识

权利的保护不能仅仅依靠制度的建设,权利意识的提升也是必不可少的。在网络著作权侵权日益普遍的今天,网络著作权人要提高自己的权利意识,采取有效的自我保护措施,这样才有助于在纠纷发生时,明确自己的合法权利地位。

(一)保留能够证明其网络虚拟身份与真实身份对应关系的资料 网络著作权人要保留能够证明其网络虚拟身份与真实身份对应关系的资料。一方面,网络著作权人在注册网络个人主页、网络论坛的时候,要使用真实的姓名和常用的邮箱,并将能够修改账户信息的密码保管好。这些电子资料是证明网络著作权人身份的基本证据。对于那些从事网络创作而又不使用真实姓名的网络作者来说,显得尤为重要。另一方面,网络作者要懂得保存作品的原始资料,即还未上传到网络上的作品以及其他与创作作品相关的文件或资料,这些文件有助于证明作品的来源、作品的创作过程和作者的原创身份,能在注册信息证明有困难的时候发挥重要作用。

(二)主动利用技术手段,对自己的网络作品进行标识 在还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出台的情况下,网络著作权人可以主动利用一些技术手段,如数字水印、电子签名等,对自己的网络作品进行标识。[10](P41)这样就使得作者的身份在作品网络的传播过程中,始终能够得到辨析。目前,中国数字图书馆就是利用数据加密的技术,将作者信息嵌入在文章的附录或属性当中,在保证读者能够对作品进行浏览的前提下,防止恶意侵权对作者信息的篡改。

(三)对其网络作品进行登记或公证 网络著作权人可以对其网络作品进行登记。在中国著作权登记采取自愿原则,现行的法律法规有《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和《计算机软件登记办法》。应该说,著作权登记对于明确著作权权利归属,减少纷争,维护著作权交易安全有着积极的作用。但是在网络这个环境下,中国网络著作权登记目前来说发展得比较缓慢,相关制度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

此外,网络著作权人可以申请公证机构或律师对其创作行为予以证明,于事前对作品的权属进行保障。这种做法的成本较高,一般由具有商业身份的网络著作权人采用,以避免常见的侵权风险。比如在新浪诉搜狐盗用网络频道内容案中,新浪在纠纷发生前就组织自己员工创作完成新的图片后,打印并备份在电脑里再提交公证处进行公证。[11]该项公证在纠纷发生的时候,就成为了权属的有力证明。

随着网络著作权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相关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认定网络作者权利身份的方法肯定也将更加的合理和可行,发挥其在网络著作权纠纷中认定和保护网络作者的权利的作用。而网络创作的蓬勃发展,也必将推动网络作者这一群体不断地提升自我权利意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 11条规定。

[2]丛立先.作品的数字化与网络作品 [J].理论界,2006,(11).

[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 22条规定。

[4]范雪莹.陈卫华诉成都电脑商情报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EB/OL].找法网:http://china.findlaw.cn/chanquan/zhuzuoquanfa/zzqal/3480.h tml

[5]张国权.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现状及建议[J].经济师,2009,(4).

[6]赵璐,南振兴.论网络著作权侵权证据的收集 [J].行政与法,2007,(5).

[7]谭筱清.数字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与判解研究[M].苏州人民出版社,2005.

[8]丛立先.论网络版权的获得与归属 [J].知识产权,2008,(4).

[9]“互联网版权备案核实平台”发布 [EB/OL].国家知识产权局网:http://www.sipo.gov.cn/sipo2008/yw/2008/200804/t20080401_356289.html.

[10]马治国.网络版权中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J].科技与法律季刊,2001,(2).

[11]浪狐之争昨日开战,搜狐是否构成侵权新浪要过举证关 [EB/OL].中国网 http://www.china.com.cn/law/txt/2002-07/17/content_5174578.htm

D923.4

A

1003-8078(2010)01-019-04

2009-11-19

李 昱 (1985-),男,中山大学法学院 2009级民商法专业研究生。

责任编辑 周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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