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化发展中的罪犯矫正社会化

2010-08-15 00:48张桂妹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0年1期
关键词:罪犯监狱社会化

张桂妹

(福建警官职业学院,福建福州 350014)

城市化发展中的罪犯矫正社会化

张桂妹

(福建警官职业学院,福建福州 350014)

现代罪犯矫正理论要求通过对罪犯进行专门的、有效的矫正工作,促进其适应社会,最终回归社会。传统的封闭式监狱矫正模式,已无法适应城市化社会的发展,因而监狱对罪犯的矫正也应进行相应的改革,依据中国特有的城市化发展规律,实现在城市化加速发展阶段的罪犯矫正的社会化和矫正手段的社会化。

城市化;罪犯矫正;社会化范式

一、我国罪犯矫正的现状

罪犯矫正一般分为机构矫正和机构外矫正。机构矫正,是指将罪犯人身限制于一定的矫正机构或场所,主要是指监狱和看守所,通过各种矫正治疗设施和方法,对罪犯的行为和心理进行矫治;机构外矫正,则不完全将罪犯的人身限制于特定的矫正机构,而让其接触社会,利用社会上的种种有利资源对罪犯进行矫正,帮助其更好地适应社会。本文讨论的主要是机构矫正,即在城市化背景下的监狱罪犯矫正社会化问题。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按照传统罪犯矫正模式,在矫正罪犯过程中,除了管制刑以外,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一般都是在看守所或监狱进行。罪犯要穿统一的囚装,统一出操,统一劳动,统一吃饭,统一活动等。把罪犯放在与世隔绝的看守所或监狱进行改造,这就意味着把个人与社会割裂开来。而我国现阶段处于城市化加速发展时期,社会发展变化日新月异,罪犯关押多年出狱后,由于与社会脱节,面对的是陌生的社会,因而难以适应社会需要,很容易走上重新犯罪的道路。此外有些罪犯由于长时间与社会隔离,很容易出现心理障碍,形成监狱人格,回归社会后也难以成为有益于社会的人。

(一)矫正手段单一

传统的罪犯矫正模式,主要是通过法律制度、监规以及思想道德教育、劳动等手段,来统一罪犯的世界观、道德观、价值观。最常用的是管教的说理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劳动虽然是最有特色的矫正手段,但是由于生产管理和生产设备的相对落后,已与现代化的工业发展极不适应,监狱生产主要是劳动力密集型,科技含量相对较低。而城市化的明显标志就是工业化和现代化,先进的设备和技术,现代化的管理,这些都是长期封闭在监狱里的罪犯所不能适应的。

(二)矫正主体被动

通过强制性改造,使罪犯与过去决裂,对罪犯而言是非常痛苦和艰难的,罪犯是处在被动条件下进行改造,因而也难以取得较好的效果。在对罪犯的教育上,监狱人民警察的教育观念和教育方式以及他们与作为被教育者的罪犯之间的关系,不可避免地带有执行刑罚的倾向性。

教育者的身份也影响和制约教育效果。一方面“警察教师”不具备足够的教学资质,在罪犯眼里他们是警察不是教师。另一方面,“警察教师”的“职业烙印”,会使罪犯教育的内容和方式有“监狱化”倾向。“教师”与罪犯之间的教学关系同时也是警察与罪犯之间的关系,这样的关系贯穿在罪犯教育,特别是文化和技术教育过程中,教学活动蒙上了“监狱化”的色彩,这就失去了矫正主体接受教育的主动性。

(三)家庭、社会的矫正影响力,呈现微弱、间接和偶然性

监狱的封闭环境,使罪犯家属只能通过书信和探监来与罪犯接触,教育帮助不具有直接性和及时性;而罪犯原单位、原籍政府和社会有关团体也只是在节假日和一些特殊的日子才到监狱来进行帮教,使得矫正教育的影响力呈现微弱、间接和偶然性。

同时,由于城市化的发展,社会人员流动性加大,近几年,外省籍罪犯不断增多。据笔者对福建省监狱的调查,外省籍罪犯占到 30%左右,个别监狱外省籍罪犯甚至占到一半以上。这些外省籍罪犯大部分是外来农民工,或者是流窜作案者,本地没有亲属,在原籍的亲属或因路途遥远,或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根本不能实施有效帮教。在省会城市和沿海城市的监狱中,每月有亲属接见的不到 10%,大部分是一年见一次或几年见一次,有些人甚至从没有亲属来接见过。

(四)监狱押犯数量不断增加

自 1978年以后,我国的犯罪总量呈现出逐年上升趋势,尤其是 20世纪 90年代以来,犯罪急剧增长,并始终维持在较高的水平。监狱押犯数量也从改革开放初的 40万人增加到 2008年的 160万人。这也使监狱的罪犯矫正压力加大。

二、罪犯矫正社会化的必要性

监狱行刑的主要目的不是使罪犯永远隔离于社会,而是使其改过自新、适应社会、回归社会生活,因此,监狱要推进行刑方式的社会化改革,坚持罪犯矫正社会化原则,即在刑事司法中,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包括司法和司法外资源,合力救助改造罪犯,以确保刑罚目的的实现。简言之,对罪犯矫正社会化原则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要依靠社会力量对犯罪进行防范;另一方面,要使罪犯易于复归社会或者说再社会化。

(一)罪犯犯罪原因的社会性

犯罪问题说到底是社会问题,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矛盾的综合反应。罪犯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社会发展、变革、转型中的体制失范、机制失衡、功能紊乱的原因,又有罪犯个体的主观原因,还有犯罪当时所处的环境因素等,是罪犯个体的主观原因和诱发犯罪的客观原因综合作用的结果。

(二)再社会化主体和再社会化过程的社会性

从生物学的角度而言,人是一个生物体,从社会学的角度而言,人在本质上还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人天生是一种政治性动物,必须参与到有组织的社会中去,而社会就是由一定数量的个人组成的有机整体。从作为生物个体的人向作为社会群体的人转变的过程就是社会化过程。社会化的过程同时也是个人学习和接受社会规范,特别是法律规范的过程。罪犯的再社会化过程也同样遵循这样的规律。

罪犯的再社会化过程,不仅国家机关负有责任,而且社会上各方面的积极因素也应加入此行列。“人的社会化过程会涉及一系列个人、群体和机构。这些个人、群体和机构中最重要和最有影响者被称为社会化的主体。”〔1〕大体而言,社会化的主体主要包括家庭、学校、同龄群体、工作单位和大众传播媒介等。再社会化则“是指全面放弃原已习得的价值标准和行为规范,重新确立新的价值标准和行为规范”〔2〕。罪犯的再社会化必须由秉持社会主流价值标准、行为规范的社会化的主体实施。罪犯接受的再社会化其实是一种“强制再社会化”,最主要的当然是监狱的管教民警。其次是罪犯的家庭、工作单位、大众传播媒介等,各方通过言传身教、感情交流、信息传递、救济扶持等方式感化、教育罪犯。再次是同龄群体的影响。从人际互动角度说,同龄群体对个体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和影响力,它的群体规范和价值往往被个体当做社会化过程中的重要参照系,从而成为个体社会化的一个重要环境因素。

社会文化、主流价值影响个体最有效、最稳固的途径是潜移默化,即个体要在周围环境的熏陶下接触、学习、践行这些价值标准、行为规范。共同关押的罪犯“朝夕相处”,享有近似的价值标准、行为规范,相互间的影响力更是超过其他社会化的主体。在一定意义上,监狱封闭的环境还阻碍了罪犯再社会化的实现。

三、罪犯矫正社会化范式

城市化发展,许多相应的机构产生,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救助制度等的建立健全,志愿队伍的不断扩大等条件,给需要矫正的罪犯带来更多的支持与帮助,使罪犯矫正社会化成为可能。

(一)罪犯处遇的开放化模式

1.区分监狱警戒程度。

罪犯矫正的社会化,主要表现为行刑制度的社会化过程,提高罪犯的社会适应性,以保证和提高罪犯的改造效果。监狱应设不同警戒等级,根据罪犯人身危险性进行分类处遇。罪犯入狱时要进行危险性鉴定,作为确定其关押的监狱的戒备等级的依据。罪犯人身危险性大的,关押在警戒度较高的监狱;罪犯人身危险性小的,关押在警戒度较低的或开放式监狱。开放式监狱的警戒度低,环境舒适,有的距离城市较近,侧重于罪犯的矫正和回归,主要为罪犯的回归社会做准备。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余刑较短、适用社区矫正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女犯以及初犯、过失犯等适用社区矫正。

2.对罪犯进行分类矫正。

由于受条件的限制,目前我国的分类制止步于根据罪犯的基本情况和案件种类进行分类,由于分类不够细致,尚无法做到刑罚个别化,也无法杜绝罪犯的交叉感染。

分类应依据罪犯的主观恶性和矫正表现,要有各类专家的参与,如社会学家、犯罪学家、心理学家、教育学家等等。不同的类型,要给予不同的处遇,实施不同的矫正方案。主观恶性大的,对社会可能造成危害的罪犯,封闭关押于大墙内强化改造,矫正其反社会行为,消除其犯罪意识;而对主观恶性小的罪犯,则在矫正其违法行为的基础上,重点提高他们的社会适应性,强化文化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以确保他们回归社会后不致再重新犯罪。

对由于特定环境刺激以及一时疏忽大意犯罪的罪犯(过失犯、激情犯),就没有关押在监狱实施再社会化的必要,对他们应当尽量适用缓刑、假释等措施,或者监外行刑、罚金刑等非监禁刑。

3.加大开放式处遇力度。

要创造条件实施开放式处遇,增加非监禁刑的比例,有条件地允许罪犯进入社会活动,最大限度避免因监禁形成的“交叉感染”和“监狱人格”。以试学、试工形式将表现较好的罪犯的矫正教育从墙内走向墙外,加快矫正社会化步伐。“试学”可采取成人教育的形式,对具有初、高中文化,有继续求学愿望的罪犯,组织他们参加社会举办的成人高校学习,获得高等教育文凭。同时与社会联合办学,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掌握一技之长。“试工”可采取集体试工的方式,联系社会企业,让罪犯有组织、有目的地参与到企业生产活动中去,对过失犯罪、偶犯,恶习不深的,原单位工作需要或原单位愿意接受的,也可以采取周末服刑行刑制,周一至周五上班,周六回监狱,接受监内教育。

进一步完善罪犯归假、特优会见和亲属共餐等制度。根据改造质量评估情况,对改造表现好的罪犯,给予准假探亲、特优会见和亲属共餐等奖励,使服刑人员与外界和家庭保持经常的信息和感情联系,切实把罪犯从封闭式处遇状态中解放出来。

(二)社会参与帮教的开放化模式

动员各级政府和各种社会力量开展对罪犯的帮教工作,建立广泛的帮教网络。坚持以提高改造质量为中心,适应行刑社会化的发展趋势,树立和落实“社区矫正、社会改造”的行刑理念,构建监狱和社会“资源共享,携手互动,综合治理”的行刑体制及运行机制。矫正的目的,就是要达到治愈的目的,而治愈的过程是罪犯需要继续社会化的过程,因此,需要有一个来自各方面支持和帮助的网络。要实现罪犯顺利回归社会,就必须充分运用监狱内外的一切资源,形成社会与监狱共同作用的矫正体系,共同对罪犯矫正转化起作用。通过组建社会志愿者矫正队伍,建立分类帮教基地,构筑罪犯法律援助的社会网络等手段,协助监狱解决罪犯及其家庭的现实困难,稳定罪犯改造情绪。充分整合社会资源,利用一些社团和事业单位的培训基地,为狱内服刑人员和出狱人员进行各种技能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培训,帮助他们重新适应社会生活,以降低重新犯罪率,降低刑罚执行的成本。同时,通过定时帮教、定人帮教、专项帮教等方法,进一步深化社会帮教。

动员和鼓励各种社会力量进监狱为服刑人员提供服务。甚至可以允许私营部门参与监狱行刑,让他们为监狱提供劳动机会,提供后勤保障等。监狱应充分利用地方资源,引进各类专家为矫正罪犯服务,广泛吸收教育家、医务工作者、社会活动家、心理学专家等专业人员参与到罪犯矫正中来。

(三)社会介入罪犯矫正的技术支持模式

监狱要根据不同时期和不同特点的罪犯,研究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的矫正技术。科学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单靠监狱自身的力量来研究罪犯矫正技术是不够的。

罪犯矫正,尤其是矫正技术的运用离不开人类科学技术成果的支持。世界许多发达国家中的已有经验,可供我们借鉴。如美国的对罪犯心理矫正技术,就是广泛利用社会上的心理矫正人员和技术方法;英国的对罪犯的文化教育技术,就是依赖社会普通学校的师资和教育方法。我国的监狱矫正技术十分有限,心理矫治和行为矫治、治疗与康复等技术,刚开始起步还不是很成熟。矫治技术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更需要不断创新,这不但要利用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创新,例如罪犯心理矫正技术与心理学的发展,行为矫正技术与行为科学的关系,而且需要社会各界主动参与研究,集全社会的力量,关注和解决罪犯矫正技术问题。

总之,要提高社会力量对罪犯矫正和改造的参与程度,缩小封闭的监禁环境与开放的社会之间的差距,改造监禁环境,调整行刑关系,使罪犯的监狱生活更接近于社会现实,以利于罪犯早日回归社会,适应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1〕〔2〕郑杭生.社会学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88,84.

Socialized Cr im inal Correction in the Urban ized Development

ZHANG Gui-mei
(Fujian Police Officer Training College,Fuzhou,Fujian 350014)

The modern criminal correction theory request to promote their society adaptation and returns back to the society finally through the special and effective correctionwork to the criminals.The traditional enclosed jail correction pattern,has been unable to adapt the urbanized society’s development.Therefore the jail should also carry on the corresponding refor m to cr iminal’s correction,rests on the Chinese unique urbanization law of development,realizes accelerates socialized which and the correction method socialization in the urbanization the developmentphase cr iminal to rectify.

urbanization;criminal correction;socialized model

DF87

A

1672-2663(2010)01-0020-03

2009-12-01

张桂妹 (1961-),女,福建古田人,福建警官职业学院公共管理系主任、副教授,主要从事监狱学研究。

(责任编辑连春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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