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品新标准:安全第一

2010-09-19 02:54李琳
大众标准化 2010年6期
关键词:复原乳生乳产品名称

记者 李琳

乳品新标准:安全第一

■记者 李琳

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随着科技的进步,面对新问题,标准一定会不断得到充实、调整和完善,我国乳品安全的未来定会是一片光明。

前不久,卫生部公布了《生乳》等66项新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新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乳品产品标准15项、生产规范2项、检验方法标准49项。或许是由于乳制品安全事件频出的缘故,新标准一出台,马上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虽然有人对新标准有着这样或那样的质疑,但是不可否认,安全性无疑是新标准强调的主题。

新标准制修订“师出有名”

其实早在2008年,国务院公布实施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就要求进一步完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用1年左右时间整合现行乳品标准。所以,从2008年12月开始,卫生部会同农业部、国家标准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轻工业联合会、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中国奶业协会等单位组建了乳品安全标准工作协调小组和专家组,展开了乳品安全标准制修订工作。

在标准制定过程中,鼓励各领域专家参加工作组、起草组以及专家组的会议讨论,按照公开透明原则,广泛听取了各方意见,并于2009年10月底,卫生部在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并按程序向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通报。2010年1月~2月,第一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了该66项乳品安全国家标准。2010年3月26日,卫生部正式颁布了该乳品安全国家标准。

新标准特点鲜明引人关注

新的乳品安全标准有何特点?这是许多人都颇为关注的。卫生部相关负责人介绍说,通过这次清理完善,新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基本解决了现行乳品标准中矛盾、重复、交叉和指标设置不科学等问题,提高了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科学性,形成了统一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与以往乳品标准比较,新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几个特点:首先,新标准体现了《食品安全法》立法宗旨,突出安全性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属于技术性法规,新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法》要求,突出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的限量规定;其次,新标准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兼顾行业现实和发展需要。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数据为依据,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同时注重听取行业主管部门和协会意见,充分考虑我国乳品行业实际情况,确保标准的实用性;三是整合现行乳品标准,扩大标准的覆盖范围。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了以往乳品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在减少标准数量的同时,提高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通用性和覆盖面,避免标准间的重复和交叉;四是与现行法规和产业政策相衔接,确保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新标准亮点频出不负众望

这个耗时1年多的乳品安全新标准是在人们的诸多猜想下,在肩负整合和改造诸多标准的重任中产生的。新标准中是否还会涉及三聚氰胺?如何理清巴氏杀菌乳、灭菌乳、复原乳等一系列概念的关系?标鲜、标纯、标复原的三原则如何变动?这些问题不仅涉及到消费者的利益,也关乎各大中小乳品企业的发展,因此备受关注。而新标准出台后,大家发现,其的确没有辜负众望,而且不乏亮点。

不再设置三聚氰胺的相关规定

新标准公布之初,一些人就敏锐地发觉其中不再设置三聚氰胺的相关规定了。一开始社会对此曾产生误读,认为标准不规定,是不是就允许三聚氰胺明目张胆进入乳品呢?卫生部就此公开解释说:在2008年10月7日,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卫生部2008年第25号公告),公布三聚氰胺在乳与乳制品中的临时管理限量值。《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发现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名录及检测方法予以公布。2008年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专项整治行动,向社会公布了四批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被滥用的食品添加剂“黑名单”,其中在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一批)中包括三聚氰胺及其检测方法。新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中不再设置三聚氰胺相关规定。

对此,中国奶业协会理事王丁棉分析说,事实上,三聚氰胺本身就不是食品原料,更不是食品添加剂,所以根本不应该出现在食品中。但是由于三聚氰胺可能从环境、食品包装材料等途径进入到食品中,但含量很低。由于国家之前出台的相关检测办法,公布了三聚氰胺在乳品中的临时管理限量值,所以,在新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就没有必要重复设置了。

标识修改 有效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一直以来,消费者对于“鲜牛奶”、“纯牛奶”、“复原乳”等概念都处于一个模糊的界定状态。新标中的标识规定修改后,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有效地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巴氏杀菌乳》 (GB 19645-2010) 指出:巴氏杀菌乳是仅以牛(羊)乳为原料,经巴氏杀菌等工序制得的液体产品。标识规定:应在产品包装主要展示面上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使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且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1/5的汉字标注“鲜牛(羊)奶”或者是“鲜牛(羊)乳”。

《灭菌乳》 (GB 25190-2010) 明确指出:灭菌乳包含超高温灭菌乳(以生牛(羊)乳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复原乳,在连续流动的状态下,加热到至少132℃并保持很短时间的灭菌,再经无菌灌装等工序制成的液体产品。)和保持灭菌乳(以生牛(羊)乳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复原乳,无论是否经过预热处理,在灌装并密封之后经灭菌等工序制成的液体产品)。标识规定:(1)仅以生牛(羊)乳为原料的超高温灭菌乳应在产品包装主要展示面上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使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且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1/5的汉字标注“纯牛(羊)奶”或“纯牛(羊) 乳”(2) 全部用乳粉生产的灭菌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复原乳”或“复原奶”;在生牛(羊)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灭菌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含菖菖%复原乳”或“含菖菖%复原奶”。(注:“菖菖%”是指所添加乳粉占灭菌乳中全乳固体的质量分数。) (3) “复原乳”或“复原奶”与产品名称应标识在包装容器的同一主要展示版面;标识的“复原乳”或“复原奶”字样应醒目,其字号不小于产品名称的字号,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版面高度的1/5。

仅在《生乳》中设置农兽药残留指标

乳制品中的农兽药残留一直也是人们在意的问题。至于新的乳品标准中是否涉及农兽药残留规定,卫生部负责人指出,农兽药残留主要来自饲料和养殖环节,目前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和相关国家仅在生乳中设置农兽药残留规定,不在乳制品中设置上述要求。我国参照国际组织和多数国家做法,仅在《生乳》(GB 19301-2010)中设置农兽药残留规定,具体按照现有农药残留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公告执行。乳品产品标准规定所用生乳原料应符合《生乳》标准。目前农业部正在抓紧完善食品中农兽药残留标准。

新标实施体现人性化

新国标是否能给企业提供合理的消化时间,这一向是企业最担忧的问题。大家已经认识到,一刀切的实施“时间表”常常会遭遇企业消极抵抗。新的一系列乳品国标在这个问题上给予了细致安排,得到了业内的肯定。

卫生部表示,为了做好新旧标准衔接,合理设置标准实施过渡期,标准的具体实施时间会按照标准修改情况、对生产工艺的影响和实施难度分步进行。比如,《生乳》 (GB 19301-2010)和《生乳相对密度的测定》(GB 5413.33-2010) 等检验方法标准自2010年6月1日起实施;《巴氏杀菌乳》 (GB 19645-2010)等乳品产品标准和《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 (GB 12693-2010)等生产规范标准自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婴儿配方食品》 (GB 10765-2010)等婴幼儿食品安全标准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专家认为,66项标准的错时实施时间表无疑为企业调整工艺、消化库存提供了合理过渡时间,减轻了经济损失。

乳品新标准 任重而道远

搜索国外相关情况发现,在欧美发达国家中,他们对于生鲜乳的生产和乳制品的加工标准,都有非常细致的规定。比如美国制定的相关标准,相当于一本指导教程,甚至规定饲养员应该戴什么样的帽子、穿哪种无菌衣服,才能够最大程度地保证牛的生存环境不受污染;牛生病之后,根据其具体的反映和症状,该打什么样的针,以及产奶和加工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有详尽的介绍,以至于乳品生产商完全可以将这种规定当作养殖奶牛的教程来做,操作性非常强。

而依据我国的国情,还无法达到如此精细化程度。我国的乳品标准还很年轻,还需要市场的验证。但是,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随着科技的进步,面对新问题,标准会不断得到充实、调整和完善,我国乳品安全的未来定会是一片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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