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项目的责信机制——基于H市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项目实践的经验

2010-12-19 07:10顾江霞罗观翠
关键词:民营化服务项目督导

顾江霞 罗观翠

(1.广东商学院人文与传播学院,广东广州 510320;

2.中山大学社会学与人类学学院,广东广州 510275)

公共政策与公共管理

试论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项目的责信机制
——基于H市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项目实践的经验

顾江霞1罗观翠2

(1.广东商学院人文与传播学院,广东广州 510320;

2.中山大学社会学与人类学学院,广东广州 510275)

本文从社会服务责信理论出发,以H市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项目实践经验为例,认为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项目需要建立完善的责信机制。文章以契约理论为中心,分析社会服务项目实施过程政府、机构、服务对象等之间的契约关系,特别关注项目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文章认为“民营化”应与“法制化”相适应,否则“民营化”并不能带来社会服务效率的提高,而建立完善的责信机制,其目的正是为了保证优质社会服务输出,避免社会服务资源的耗竭和滥用。

责信 政府购买 社会服务输送

2006年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建设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以来,国家民政部、组织部及地方相应部门纷纷成立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领导小组。为了推动社会工作职业化、专业化发展,2008年开始国家实行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各地除了推动社会工作教育和从业者资格认证外,不同地方在推动社会工作实务上有不同的推动途径。在各界推动社会工作服务发展中,由于中国内地社会工作服务处于初始发展阶段,社会工作服务遇到不少问题的同时,也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为了更好地实现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本文以H市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项目实践经验为基础,从社会服务责信理论出发,反思当前社会工作发展模式的理念及存在的风险,并尝试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社会服务责信理论

在国际上“公共管理改革”浪潮之下,我国大陆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开始发生变化。刘淑琼认为,“公共管理改革”采用新公共管理,其主要价值目标是效率、效能、经济、质量,其主要内涵包括引进市场机制与民间力量、重组公共部门与公共服务、采取契约委托手段、鼓励参与、重视绩效管理,以顾客满意为导向。这种改革的一个表现就是,大量的公共服务以契约委托的方式,转由民间营利或非营利组织来生产与供应。①刘淑琼:《绩效、品质与消费者权益保障——以社会服务契约委托的责信课题为例》,载官有垣、陈锦棠、陆宛苹主编:《第三部门评估与责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5月版,第286页。作为公共服务的重要组织部分的社会服务,其主要面向经济、政治、社会地位处于弱势的群体提供的服务,在“公共管理改革”背景下遇到新的发展机遇。但是,同样需要关注的是,契约管理的公共服务质量如何保证呢?社会服务的责信(accountability)问题由此产生。

Mckinney and Howard认为,责信是指在任何情境下,执行权力的个人应该受到外部机制,以及某种程度的内部规范的合理规制。也就是说,责信包括自我约束和外部约束。责信包括多层次的责任,以及对相应责任的制约,有的学者称为“多元责信”。②同上,第288-306页。社会工作专业伦理要求社会工作者提供优质社会服务,社会工作者要承担对机构、同工、服务对象等的责任(responsibility)。在开发、推行社会工作服务项目阶段,为了社会工作行业可持续发展,不仅社会工作者要求达到专业伦理要求,而且社会服务项目利益相关者(stockholder)也要承担责任。社会服务项目利益相关者包括政府、社会服务机构、社会工作者、服务对象等。按Gregory对责信的分类,我们可以把责信分为主观责信和外部责信。主观责信,重点在于个人与组织的自我要求,特别是在伦理守则与专业训练方面的自我要求,即“自律”。外部责信,又称“他律”,重点在于外部各行动者(即订立契约各方)对组织预期绩效的约束,特别是各行动者通过契约明确各自的角色与责任期待。③同上,第28页。具体来说,内部责任体现在实施项目的社会服务机构组织文化、服务等各项纪律约束。外部责任制度体现在机构诸如财务、服务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约束。

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项目机制中,政府代表纳税人,委托社会服务机构为有需要的服务对象开展服务。在这种社会契约关系中,政府担任的是代理人角色,是社会服务项目的发包方、监督方,而社会服务机构承担的是社会服务项目的承包方、实施方,服务对象则承担了顾客或消费者的角色。当服务对象存在社会福利服务需求时,政府选择补贴服务供应方(社会服务机构)向服务对象(项目的目标人群)输送各种资源(主要是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在推动社会工作发展过程中,社会服务项目责信包括各种行动主体的责任,特别是专业发展对各种行动主体的约束,主要体现在政府、社会服务机构、从业者的制度约束和非制度约束。责信机制建立包括从上到下的体制合法性和从下到上的民众认受性。④认受性,是“legitimacy”译文,有学者译为合法性,有译为认受性。张和清采用认受性的译法,意味着社会对国家权威的认可与接受程度。本文亦采用“认受性”的译法。张和清:《国家、民族与中国农村基层政治:蚌岚河槽60年》,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2月版,第15页。那么,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项目的过程中,社会服务项目责信机制是如何构建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博弈机制是什么?这种责信机制存在什么问题?

二、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项目的责信困境

政府顺应公共管理改革潮流,努力在原有体制中嫁接社会工作专业,用所谓的专业化、职业化的话语表述社会工作特点,把社会工作作为新的有效的治理技术来看待,利用部分知识分子和传统民间力量来回应当前社会需要或社会问题。通过社会工作教育界和相关者的游说,政府推动社会工作发展的通常做法是,政府和其他社会工作专业发展关注者积极在民政系统、司法系统、教育系统等相关部门开发社会工作岗位或服务项目。一方面,政府鼓励原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参加社会工作继续教育,甚至要求其持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上岗。另一方面,针对服务对象的需求或社会问题,开发社会工作服务项目。

目前来看,社会工作实务发展逐渐形成两种模式,分别“民间团体社会化筹资发展模式”和“政府购买模式”。“民间团体社会化筹资发展模式”,主要是指社会服务机构通过基金会、服务收费、社会捐赠等形式筹资开展服务;“政府购买模式”,主要是指政府出资购买社会服务。本文所指的“政府购买模式”主要是指政府向民办非企业性质的社会服务机构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可以分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岗位”模式和“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项目”模式。政府会向社会服务机构发布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的竞标信息,由中标的社会服务机构派驻社会工作者到岗位工作,即“政府购买岗位”。另一种做法是,政府收集社会服务项目信息,组织竞标,由中标的社会服务机构执行项目,即“政府购买项目”。在此,以H市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项目实践为例,我们分析旨在优化社会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所面临的体制约束及由此带来的责信困境。

第一阶段,试点项目立项阶段。

2009年H市民政局社会工作处开展推动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实施。2009年4月,由H市各个区提交社会工作试点项目申请书,共50多个项目,由H市社工处组织专家审批34个项目。①其中一条街道民政部门和团委将青少年服务分为两个项目,分别由两个机构承办,其中一个机构是由该区原义工联人员和当地职业技术学校老师共同创办,另一个机构是由H市另一所高校老师创办。专家主要是由高校社会工作专业老师及资深社工从业者组成。在立项前期,试点街道的做法大致有三种:一是邀请社会服务机构的社工从业者完成立项申请书,并许诺立项后会优先考虑该机构;二是与有合作意向的社会服务机构合作完成立项申请书;三是借试点项目之机,提出机构增加人员或编制要求。在立项审批时,专家根据街道申请书所表现出的服务专业性,淘汰无社会工作服务要求的项目。每个项目周期是两年,即2009年4月至2011年4月。对于每个立项项目,H市民政局配套资金是每个项目20万元,该资金是由H市财政局拨付给试点项目所在的街道。其中2010年6月进行项目中期评估,根据中期评估的结果,做出继续或停止拨付经费的决定。

第二阶段,试点项目招投标阶段。

试点街道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立项之后,组织社会服务机构竞标,要求社会服务机构递交投标书。在此阶段,有的街道根据服务人群的覆盖范围,区或街道会增加配套资金,或者缩减原有的市民政局的资金。最终每个项目资助额度在10.2万元至100万元之间。34个项目,资助额度在10-24万元的约35%,100万的有1个项目②该试点项目属于农村社会工作,项目目的旨在探索农村经济发展与文化、环境之间的关系及积极改变。该试点区试点村属于H市管辖。,其余为25-60万元的项目。在笔者了解到的其中17个项目,在2010年5月底还没有开展直接服务的有7家,其中2010年4月左右才与街道签订合同的有6家。

从机构背景来看,目前H市有9家是由大专及其以上院校社会工作老师或心理学专业创办。在这33个项目中,有高校背景的社会服务机构拿到14个项目,其中有一家社会服务机构同时承接了6个服务项目,另有1家承担了3个服务项目;有3家机构是由民政系统或司法系统退休干部创办,共承担了6个服务项目;其余的为老人院、义工联、妇联、团委或慈善组织背景的社会服务机构。

由此可见,在社会工作发展初期,社会服务项目很大程度上依赖政府资源,包括依赖政府组织资源、行政资源和经济资源,甚至合法性资源。在社会工作专业社会认同度较低的情况下,社会服务项目责信的对象主要是政府,即向政府发包方负责,而非直接对服务对象负责,这就很容易造成原有制度设计中服务资源的流失,而且会诱发社会机构寻租行为和恶意竞争行为。在社会服务项目外部责信机制和内部责信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时,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项目极易出现与政策推行初衷相悖的后果。也就是说,政府企图通过“民营化”推动公共管理改革的过程中,市场的外部效应很容易出现。

第三阶段,试点项目实施及评估阶段。

至2010年6月前已开展的项目,实施情况也各不相同。目前了解到最为突出的问题包括四个方面,分别是服务对象置换、服务方法沿用传统方法、服务人员采用新职人员、项目督导资源不足等问题。

1.服务对象置换

有的服务机构同时承接几个项目,而这些项目属于不同的领域,青少年服务、社区精神康复服务、社区救助、村转居服务、社区矫正服务等,专业领域跨度较大。在服务实施阶段,承办项目的机构在未告知H市民政局的情况下,与街道协商,调整原有的项目服务对象,集中在一两个服务领域开展服务。该承办机构就将前述服务项目主要集中在青少年服务,使得项目实际受益人群与目标人群发生偏离。服务对象置换现象的发生,一方面说明承办机构的机会主义倾向,另一方面说明机构的资源非常不足。出现服务对象置换的机构每个项目运行资金在12.2-18.6万之间,项目没有其他资金来源。

2.服务方法沿用传统方法

社会服务机构在承接项目后,依托原有的行政体系开展工作,并没有遵守社会工作伦理守则和专业方法开展工作。比如,某服务机构尽管有社会工作者,但是将项目各项工作交由社区居委会完成,并不注重项目目标人群的需求和能力提升。另一家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中没有一名社会工作专业训练的人员,专业督导也形同虚设,但会尝试运用社会工作方法,开始向社会工作思维方式转变,比如开展服务时比较注重个人需求调查。不过,两家机构均在2010年4月签订正式社会服务项目合同,后一家表示会招聘社会工作者。

3.服务人员采用新职人员

社会服务项目执行多采用项目主任制,即社会服务机构总干事会派出机构员工2-3人执行项目合同,其中一个担任项目主任。在实践中,包括项目主任在内,很多社会服务机构采用应届社会工作毕业生和实习生作为项目团队成员,而且大多签订的是高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本人的三方就业协议。项目运作比较稳定时,社会服务机构通常会跟毕业生签定H市劳动合同。这也说明,在项目试点期,由于项目的可持续性没有保证,社会服务机构会采用实习生或见习生来节省劳动力成本,降低风险。

这就造成两种后果,一种后果是项目的服务质量得不到保证,另一种后果是项目执行成员的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就后者来说,实习生或见习生在实习期间或见习期间,劳动权益保护很容易造成侵害。实习期间,学校有少量实习经费(如广东某高校学生实习经费标准为每周20元),但是机构并没有责任一定提供实习补助,有的机构甚至明确表示,如果要得到机构督导服务,要求学生付费实习。在现行教育机制下,学校也没有专门和足够的经费来提供学校督导服务。这就使学生落在学校和机构两种强制要求的夹缝中,既无法获得正式员工的劳动保障,又无法得到更好的督导资源。这种用工方式,很容易造成对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的耗竭。

4.项目督导资源不足

由于H市发展社会工作处于摸索期,社会工作督导队伍正在建设中,督导制度尚未完全建立起来。目前政府购买的服务项目中,我们可以将督导服务质量分为三大类,分别是有优质督导服务、一般化督导服务,以及挂名督导服务。(1)优质督导服务。在特定领域发展有一定基础的机构,通常会特别关注督导服务,关注员工专业能力发展。比如,某致力于精神病康复者及其家属的服务机构,每个月支付给督导的费用在15000元。该督导是这一领域的香港资深社会工作者。机构对其工作要求是,每月至少1天8小时在H市对员工进行面对面的督导、出席机构的联席会议、批阅个案和小组等文书资料、与员工保持通讯(MSN、电邮等)、提供香港相同领域的会议信息、讨论工作发展方向等,实际工作天数在7-8天。(2)一般化的督导服务。比如,某机构几个相同领域的项目合聘一个项目督导,项目督导服务费用为2万元。督导形式为每周一次小组督导,每周轮流到项目点进行考察。(3)没有明确督导制度下的督导服务。比如,有的机构是由学校老师创办,创办者担任董事长,聘请项目成员后,通常会直接对成员提供行政、教育及支持的督导服务。还有的机构还没有开展实质性的工作,督导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

图1 政府购买社会服务体系中的资源传递链条示意图

从社会服务项目整个运行过程来看,经费提供方、服务提供方以及服务需求方之间仍在博弈之中,各方之间的契约关系有待进一步厘清。各级政府之间的沟通、机构经营者及项目具体执行成员与服务对象构成服务资源传递链条(如图1所示)。从服务资源传递链条来看,存在服务机构对政府单一依赖,服务对象还没有明确的反馈权利等问题。事实上,由于大多数的服务项目目标人群属于弱势群体,服务对象有服务好过没有服务,大多数都会满意社会服务。这就使得社会服务问责过程中,更侧重于来自于专业伦理的内部责信。但是,仅依靠内部责信来确保优质服务,显然是很不够的。外部责信机制可以确保项目利益各方的角色和相应权利、义务。因此,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建立外部责信机制,引进服务对象的参与,以规范项目实施各环节的运作,防止项目发包方与项目承办者合谋,造成对公共利益的剥夺。

为了确保社会服务质量,防止社会服务资源流失,H市社会工作人才领导小组在2010年1月份制定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项目操作规程,并对服务机构制定了基本标准,以及青少年、老人、家庭、残疾人、志愿者四个领域的服务质量标准。从目前社会工作实践发展趋势来看,我国内地社会服务专门领域专业化速度加快,如青少年服务、老人服务等社会服务分工越来越细。但是,在国际社会工作越来越具有综合性服务的影响下,专门化服务将逐步被整合进综合性服务中来。由于服务对象的特点,特定领域的专业服务机构与综合服务领域的服务机构会互相推进。

三、进一步讨论的问题:“民营化”能提高效率吗?

从上述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项目实践来看,在社会工作专业化服务初始发展阶段,社会服务等各项资源输送体系中,面临多重博弈关系,社会服务项目需要对利益相关者做出相应交待,呈现多元责信状态。政府外判或委派社会服务项目(政府发包社会服务项目)的理念是,将以前政府公共管理或社会服务的职能交由民间机构来实施,可以提高效率,改善社会服务质量,降低政府政治风险。这种理念之下,政府改革实际操作方法便是引入市场的力量提供社会服务,培育市场化主体(社会服务机构),鼓励不同机构的竞争,以此来刺激机构提高竞争力,降低社会服务支出成本。提高效率是政府推行社会服务项目“民营化”的最有说服力的理念假定。责信机制的建立正是回应如何评估社会服务项目效率的问题。从实践效果来看,在责信机制尚未完善阶段,“民营化”提高效率这一理念假定受到挑战。我们可以从交易费用、机构寻租行为两个方面展开讨论。

1.从交易费用来看,政府交易成本损耗与收益变化

在“小政府,大社会”的理念下①徐永祥:《社区发展论》,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政府改变以往承担无限责任的做法,采用承担有限责任的改革思路,构建“小而强的政府”。这对政府执政能力提出相当高的要求。社会服务资源输送体系中,服务对象通常是处于弱势状态,想直接付费(即用者付费)较少。根据社会契约论,政府作为人民群众利益代理人,收取税收,接受人民委托,行使公共管理职能。在以往的社会服务中,由政府直接开展社会服务。在当前的改革中,政府采用“民营化”的策略,将部分社会服务外判给民间组织来做,政府承担的角色发生改变,承担经费提供者、行政协调者、服务质量评估者等角色,不再直接开展社会服务。政府作为“管家”,仍然行使公共管理的职能。政府充当“第三方”,向服务提供者付费(即第三方付费)。当前社会服务项目,由于服务对象的分散性,较少采用补贴服务需求方的形式。也就是说,“民营化”改革带来的后果是,社会服务交易形式从政府内部交易变为政府外部交易,交易费用相应地发生变化。

从目前H市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项目来看,各级政府之间的协调费用及资金投入情况一起构成社会服务项目交易费用。从项目承办机构获得的资金上来看,社会服务项目交易费用同时发生损耗和增值现象,取决于具体发包的街道在H市配套资金上是否追加投入或降低投入经费额度。事实上,街道的资金同样来源于政府。但是,政府内部动员资源及监督项目实施同样需要付出成本。政府“民营化”改革,是在尽量不触动原有利益关系的前提下,开展的一项改革,与其他改革一样,有着自己的社会生态学②关于“民营化”改革中项目的社会生态学的提法,本文作者受《评估:方法与技术》中有关“评估社会生态学”启发而提出的。参见彼得·罗希等:《评估:方法与技术》,邱泽奇等译,重庆大学出版社2007年4月版,第261-274页。,这样的改革同样体现为政治过程。

如果我们把责信机制按交待事项来划分,将其分为法律责信、财务责信、政治责信、服务对象责信、专业责信等方面,无疑“民营化”最为关注的是“成本——收益”的变化。由于缺乏所有项目的总体交易成本费用数据和“民营化”改革之前的成本交易费用数据,我们无法估计“民营化”后社会服务交易成本费用增减的情况。但是,从项目产出结果上来看,项目均明确要求服务指标,目前已开展的项目均有相应的统计,如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区活动等直接服务上的数量统计,但在服务对象意识和能力提升方面的评估指标较为欠缺。

2.从项目运行阶段来看,机构恶意竞争及寻租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变化

社会工作专业化服务尚在探索之中,完善的问责机制并未建立起来,那么,如何防止“民营化”所带来的市场外部效应?“民营化”鼓励社会服务机构之间的竞争,但是,这种竞争并不是“逐底竞争”,也就是说,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竞争的结果是提高服务质量,而不是一味降低社会服务成本,追逐超额利润的实现。但是,在探索阶段,制度建立需要依赖于经验的积累。那么,在社会环境剧烈变迁时代,在项目运作制度(包括问责机制)不完善的条件下,政府“民营化”很容易诱发机构恶意竞争,以及机构为了生存向政府寻租。机构恶意竞争表现在投标阶段,机构竞相压低价格竞争;在中标后开展服务时,起用新职人员,或者依附于原有的资源,维持现有的服务内容而没有提升服务质量。机构恶意竞争的直接结果是服务对象无法获得优质社会服务,间接结果是损害了社会工作专业的社会声望。

正如前文所述,当前社会服务机构在资金资助及其他资源筹集上,对政府有很强的依赖性。在社会体制初始改革阶段,这种单一性的路径依赖,约束了民间力量的释放,也造成政府动员资源的有限性和被动性。但是,在现阶段,社会服务机构的发展有待于政府的培育、扶持,突破现有的依赖。这本身是一个发展的悖论,即通过对政府的依赖摆脱对政府的依赖,政府解脱出来后,承担的是守门人和监督者的角色。毫无疑问的是,“民营化”需要有“法制化”进行保障,否则,“民营化”对于社会服务改革来说,带来的并不是可持续性的服务发展,而是昙花一现式的尝试。问责机制的意图正是通过“法制化”的渠道对社会服务项目进行评估,以保证社会服务质量。

那么,政府“民营化”的理想前景是什么?首先,从项目发包方来说,项目不仅仅由政府通过行政协调来动员资源,而且通过完善财团法人制度(如基金会)和社会其他资源(如企业或社会捐赠等),扩大资源来源。其次,从项目承办方来说,鼓励机构适度竞争和良性竞争,通过各种方式建立合作关系,不断提升专业服务质量。再次,从项目服务对象来看,服务对象能够通过各种方式参与到服务输送体系中,比如通过服务对象组织,或者关注特定领域服务对象的组织,能够表达自己的意见。

为了更清晰地描绘政府“民营化”的理想前景,请参见图2。当然,在社会工作专业伦理守则的指引下,图中所描绘的理想类型也需要在实践中加以调整,同样,需要对此模型进行“成本——收益”评估,在确保专业服务质量与适当的社会服务成本之间寻找平衡。

四、余论:探索阶段责信机制建立的理念及对策

图2 多渠道资源支持下的社会服务项目各方之间的关系示意图

在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探索阶段,服务项目处在多元责信网络中。在推动问责机制建立的工作中,我们在此倡导两种理念,一是“充权”理念,二是“法制化”理念。充权理念将社会工作项目利益相关方视为有待充权的对象。各利益相关方,如前文所指,包括服务发包方、服务承办方及服务对象,将之看作有待变革的系统。①钟莹:《多元变革视角下的社区戒毒康复模式》,2010年博士论文。当前,各利益相关方均处于不断博弈中,社会服务前景不明朗。通过问责机制促进项目发展,促使项目团队提供优质服务。比如在项目初期、中期评估中,推动者尝试运用逻辑模式或平衡记分卡等方式推动机构发展,并为政府提供政策倡议,鼓励服务对象参与。二是“法制化”理念。强调“法制化”理念的目的是为了推动社会服务项目公开、透明、制度化运作。在推动问责机制建立过程中,建立公开、透明、制度化的运作,是为了回应利益相关者不同动机。为了防止出现机构寻租行为,为了使机构竞争有明确的制度可遵行,推动者可以推动相关制度的建立,建立政治责信、财务责信、专业责信、机构责信等方面的机制。当然,在探索阶段,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可根据积累的经验在专业伦理指引下进行相应调整。

在“充权”理念和“法制化”理念下,针对当前的项目经验,问责机制建立需要回应的相关问题的对策分别为:首先,在项目运行不同阶段,引入责信机制。比如在立项、招投标、实施及评估阶段,相应地进行调整。具体来说,在立项阶段,对于申请主体的调整,以及对申请书的各项内容的要求进行调整;在招投标阶段,按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操作规程,实施公开、透明的招标议标活动;在实施阶段,加强对项目服务质量的关注及支持。其次,针对当前项目所涉及到的其他问题,推动机构面对问题。比如推动项目资源动员能力;倡议建立社工实习基金,政府或学校作为中介,鼓励社会基金、企业捐赠等渠道建立实习基金;关注项目督导服务等。再次,利用社会工作服务质量标准促进专业机构服务质量提升。

在探索阶段,加强社会服务项目问责机制,其目的也是为了打造适合当地社区的社会工作发展模式,继续推动政府与高校、社会服务机构的合作伙伴关系,丰富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内涵,积极探索“培养人才、稳步推进、优质服务”的社会工作发展模式。

How to Intensify Accountability on Social Service Contract——A Case Study of City H Social Service Program

GU Jiangxia,LUO Guancui

This paper focuses on social service program’s accountability.Based on the experience of City H social service delivery process through contract,the paper argues that it is very necessary to intensify accountability.Because of complicated relationship on delivery process,those social service programs have to confront multiple accountabilty.The paper analyz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municipal government,social service institution and customers.Finally,the paper thinks that privatization is supported by institutionalization.Otherwise,the reform on social service delivery will fail to increase efficiency.

accountability,municipal government contract,social service delivery

本文是2007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培养的战略与对策研究”的成果之一,项目编号为07BSH020。

顾江霞,广东商学院人文与传播学院社会工作专业,讲师,博士,研究方向为社会工作与社会政策;罗观翠(1948-),中山大学社会学与社会工作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广东省社会工作师联合会总督导,研究方向为城市与社区发展,专长于社区工作、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社会工作理论与实务。

C931.2

A

1008-7672(2010)04-0108-09

肖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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