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务员应树立的职业理念

2010-12-26 12:21
团结 2010年5期
关键词:公务人员宪法观念

小 川

行政公务员应树立的职业理念

小 川

深化改革、转型发展的新形势,对行政公务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些年来,广大行政公务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对于法律知识的学习热情、知晓程度和运用能力,发生着积极变化。帮助他们树立现代法治观,自觉地学法、知法、用法,有助于提高其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能力,这应当继续作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一个重点。必须加强宪法和专业法律学习,着力培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观念,着力提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力的能力,确保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没有正确的思想观念指导,既不可能推出我国法治发展进程所要求的制度创新,即便有了科学适用的法律制度也不可能得到正确实施,也易于出现制度改革的反弹。俗话说:人们的观念就是人们的眼镜,戴怎样的眼镜就会看到怎样的世界。历史经验表明,不同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对于客观事物会有不同的认识,会有不同的法律实施效果。因此,大力推动法文化革新,帮助行政公务人员牢固树立现代法治观念,就成为推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义。在当下特别需要注重树立的现代法治观念是:

1.宪法至上的观念。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各种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宪法居于最高地位,下位的其他一切狭义或广义的法律规范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抵触无效。广大行政公务人员应做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模范。

2.尊重人权的观念。

“人权”具有一定程度的自然性权利的内涵,在宪法和法律中加以确立具有相当的先进性。经过艰难曲折的过程,2004年修改宪法时终于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突出地强调了保障公民权利、规范国家权力这一现代法治的核心价值理念,突出地宣示了我国法治的人权关怀。这就要求行政公务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增强人权观念,慎用手中权力,在管理工作过程中自觉尊重和依法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平等权利、政治权利、精神与文化活动的自由、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社会经济权利以及获得救济的权利。

3.权力界限的观念。

行政权力能够支配大量社会资源,具有无限扩张、易于滥用的特性,这就要求行政公务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权力界限的意识,依法行使手中权力,注意上下左右不越界。曾有个别地方党委和政府超越职权出台包含“赦免民营企业家原罪”内容的红头文件,一些地方出现假借公共利益之名压价征用、变相剥夺农民土地而当地党政领导还责令当地人民法院采取不予立案、强迫原告撤诉等措施来配合当地搞土地开发、强制拆迁。缺乏法治主义观念特别是权力界限意识的这些做法,侵害了公民权益,损害了国家机关形象,须要引以为戒。

4.管理民主的观念。

管理民主是一种世界性潮流,它强调管理过程中的平等相处和选择自由,呼唤政府机关与管理对象之间的良性互动,要求为公民参与行政管理过程提供更多选择机会。在我国行政管理中已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管理民主的要求和规范,例如立法过程中的座谈会、论证会,执法过程中的听证会和当事人陈述事实、申辩理由,由人民代表和公民来评议政府机关及其首长,在行政管理中更多地采用柔和性、协商性和可选择性的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服务、行政调解、行政资助、行政奖励等柔软灵活的新型行政管理方式等。

5.程序法治的观念。

改革开放以来在逐步克服法律虚无主义之后,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问题逐渐凸现出来,程序违法的案例很多,社会影响恶劣,教训非常深刻。故须增强程序法治意识,依照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方面的程序来实施行政管理。而且按照现代法治的要求,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以保密为例外,因此还须树立公开观念,尊重并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利、管理权利和隐私权利,这既是现代法治的要求——公开最有力量,也是WTO透明度原则的要求和我国加入WTO的承诺。

6.政府诚信的观念。

政府机关的行为应有连续性和可预期性,不能朝秦暮楚、随意改变。一个公民或组织出于对政府机关的信任并按其意愿去行动,难免付出一定代价并获得一定对价,这就形成一种信赖利益,理应受到政府机关的尊重和保护,一旦受损,应予补救。因此,政府机关即便出于重大公共利益的考虑需要征用财产、调整政策、改变行为,例如政府机关要收回自己作出并已实施的决定、要收回已颁发的许可证照,也应按照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对合法权益受到影响的公民或组织给予公平补偿 (公平补偿是一种最贴近市场机制、最获公正评价的补偿原则)。

7.接受监督的观念。

行政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具有扩张和滥用的顽强倾向,必须加以有效监督和约束,这是防止权力腐败的关键。各级政府机关和行政公务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应当树立接受监督特别是异体监督的观念,必须自觉接受监督特别是来自外部的监督,例如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通过监督来判明和承担责任。

8.权利救济的观念。

有损害必有救济,这是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行政管理工作难免对公民或组织造成损害,其合法权利受到损害后的现行法律救济渠道仍然存在诸多缺陷和实施不到位的问题。因而拓展和完善救济渠道,树立权利救济和善待原告的观念,具有重大意义,行政公务人员和各级领导干部对此应有正确认识和态度。

(责编 张海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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