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大推行“季会制”于法无据不可取

2010-12-26 20:36王世智
人大研究 2010年9期
关键词:主席团组织法人代会

□ 王世智

乡镇人大推行“季会制”于法无据不可取

□ 王世智

关于有的地方乡镇人大推行“季会制”,很多人大工作者和专家学者提出了各自的观点。笔者认为,乡镇人大推行“季会制”于法无据不可取。

一、召开乡镇人代会的具体次数不能限制

地方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这一规定,说明每年召开一次乡镇人代会是必须的,也说明每年不局限一次或每季度一次,根据需要一年可以举行若干次。若推行乡镇人大“季会制”,一年只能召开四次人代会,那么,在经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的四次以上的人代会;按上级党委的要求,补选人大、政府领导临时召开会议;根据同级党委的要求,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作出重大调整或作出其他重大决议决定,需要临时召开本级人代会。若超过了规定季会次数,这样的乡镇人代会是不是不开了呢?显然不可能。

二、召开乡镇人代会的前提条件不能忽略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年内召开几次是完全可以的,增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地方组织法明确了一个前提条件,即“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除此以外,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均无明确规定其他前提条件。但在实践中,没有经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按上级党委或上一级人大的要求和同级党委的要求,临时召开人代会的情况不是没有可能。若推行“季会制”,某一季度,没有经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或没有上级党委或上级人大,同级党委的要求临时召开人代会,那么,人大凭什么召开本季度的人代会呢?召开人代会又能干什么呢?

三、召开乡镇人代会的法律法规不能违背

把乡镇人大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作为一种制度固定下来并加以推行既不可取,又欠可行。一是于法无据。制度虽不是法律法规,但也是一种规范,应该有上位法作支撑,而宪法、地方组织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没有作出此类规定。人大是法律监督机关,所定制度若不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不应推行。二是本末倒置。法律法规规定,闭会期间,乡镇人大主席和人大主席团的工作重点是组织代表活动,而不应是会议期间的工作。作为非专职的乡镇人大主席在闭会期间主要应履行好:召开并主持至少每三个月举行的一次主席团会议,研究部署或处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工作。组织主席团成员做好相关法规规定主席团的各项工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联系本级人大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指导和协助各选区依法办理本级人大代表和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补选、增选的有关事项;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来信来访和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等五项职责。若每季度召开一次人代会,乡镇人大主席的主要精力将陷入会议的筹备和会议之中,影响乡镇人大主席和人大主席团履行闭会期间的职责。三是不太现实。首先是会议经费无法保证。乡镇人大每召开一次会议,会务费、生活费、无固定工资收入代表的误工补贴等少则要万元,多则数万元,花太多的钱召开不必要的人代会得不偿失。其次是代表参会率无法保证。人大代表中大多数是农民,多数长期在外务工,闭会期间每季度的一次代表活动,很多代表都不能参加,每季度再召开一次人代会,只会增加代表的厌倦情绪,参会代表很难达到法律规定的比率,出现会议不能召开的尴尬局面。

总之,笔者认为,除依法召开好每年一次的人代会例会以外,如要增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以“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有上级党委或上级人大的要求,同级党委“认为必要”可以临时召开为宜,不宜将“季会制”作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制度推行。

(作者单位: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分乡镇人大办公室)

猜你喜欢
主席团组织法人代会
发挥乡镇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作用
人代会上看民生
省级人代会立法渐入佳境
镜头闪过人代会
喜看人代会上“微信热”
内蒙古音协第七届主席团第四次(扩大)会议在呼召开
关于修改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议案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职权设定的演进与更新
未检工作与检察院组织法修改
俄罗斯修订《非营利组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