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区矫正研究文献的评介与思考

2010-12-27 07:37李晓娥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0年1期
关键词:刑罚矫正司法

李晓娥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河北保定 071000)

我国社区矫正研究文献的评介与思考

李晓娥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河北保定 071000)

2003年,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正式开展,相关研究也从此逐步增多,在基础性研究、政策实践研究、工作规律研究和经验性研究四大方面的探讨中得出了一系列的结论。但目前的研究在学科视野、研究角度、理论方法等方面还存在不足。

社区矫正;研究文献

21世纪之初,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中出现了一个新的事物——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而言的刑罚执行方式,是把符合条件的罪犯放到社区,广泛利用各种社会资源矫正其犯罪意识和恶习,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社区矫正是当今各国刑罚制度发展的重要趋势,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种有效的行刑方式。2003年 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后,试点工作正式展开。接着,为推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开展,确保这项改革依法规范进行,2004年 5月 9日,司法部印发《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是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制度化、法制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全国性规章。6年时间过去了,社区矫正试点省(市)由开始的 6到 18个、再到 24个,现已全面展开。回顾社区矫正研究所走过的道路,分析这一领域中的研究状况,探讨社区矫正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对于全面了解社区矫正是非常有意义的。

一、研究的基本状况

从 1979年到 2009年上半年,在中国期刊网的“政治军事与法律”、“教育与社会科学综合”中按文献标题检索,其中核心期刊(以 2008年北大核心为准)有关社区矫正的文章 119篇。另在《中国司法》、《中国监狱学刊》、《犯罪与改造研究》中按文献标题进行检索,有关社区矫正文章篇数分别为 70、48、52篇。所以,经笔者初步统计,国内主要学术刊物上共发表有关社区矫正的论文 289篇,见表 1。

表1 社区矫正文章的来源分布

文献来源 篇数中国司法 70中国监狱学刊 48犯罪与改造研究 52合 计 289

从文献来源的分布情况可以看出,文章大多来自司法领域三大期刊,约占 60%,说明关注社区矫正的人还是以司法领域内的人居多。

这些论文的时间分布情况见表 2。有关社区矫正的文章从 2002年开始出现,但开始的篇幅并不多,2002年和2003年两年共发表论文 15篇,只占总数的 5.1%。从 2004年开始增加,以后的每一年,文章数都超过 45篇,这说明从2004年开始有越来越多的人关注社区矫正。其中 2005年是发表论文最多的年份,一年当中有 56篇文章发表。

表2 不同年度所发表的论文数

分年度来看,文献研究主题的发展与试点的展开范围密切相关。可大致分为兴起、发展、高潮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2002年到 2003年,社区矫正试点刚刚出现,文献研究以社区矫正理论价值为主题。第二阶段为 2004年,随着试点工作的展开,除了社区矫正的价值论述,有关社区矫正内涵、制度的文章渐多。第三阶段为从 2005年开始,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研究进入高潮,人们开始对社区矫正进行全面思考,涉及青少年社区矫正、存在问题、适用对象、监督机制、制约因素、危险控制、参与机构、工作经验总结、工作主体、立法化等等。至 2009年,社区矫正试点在全国已全面展开,研究也更加理性和深化。

二、研究的主要问题及观点

伴随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开展,社区矫正的研究也已经有六年的历史了,这期间取得了大量的研究成果和一系列的观点,包括基础性研究、政策实践研究、工作规律研究及经验性研究四大方面。

(一)关于社区矫正价值及性质等基础性研究

一时代之学术,必有其新材料与新问题,社区矫正能够克服监禁刑矫正模式存在的诸多弊端,符合新时代的发展要求,但学界对社区矫正性质的统一认识并未形成。

1.社区矫正的价值和理论基础。

关于社区矫正的价值,已得到普遍认同。社区矫正不仅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是可以改造的”这一基本理论的丰富,还体现了一种政治文明。〔1〕它的价值蕴涵主要体现在人道、公正、效益和民主四大方面。〔2〕

两极化的刑事政策理论和监狱行刑悖论是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刑事政策中所谓“重重轻轻”,其中“轻轻”适用社区矫正。〔3〕实行社区矫正是加强刑罚人权保障的需要,也是行刑社会化、教育刑社会化和行刑文明化的需要。〔4〕刑罚的谦抑性理念和蕴含的经济性是社区矫正发展的必然经济性选择。〔5〕

总之,社区矫正制度能够克服监禁刑矫正模式存在的诸多弊端,有利于提高再社会化质量,作为一种非监禁型刑罚措施,集中体现着谦抑思想和行刑的人道价值。〔6〕

2.社区矫正的性质。

关于社区矫正的性质,讨论的焦点集中在“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还是社会工作、或者二者全有、或者全不是”的问题上。《通知》中指出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活动,这是目前理论界较为流行的观点。社区矫正是刑事执行活动,在性质上不能等同于社会工作,否则会忽视或淡化社区矫正的刑事执法功能,影响刑罚的惩罚和威慑作用的发挥。〔7〕

但是从社区矫正主要的、核心的工作任务是矫正、服务而非监管的立场出发,社会工作才是社区矫正的主体性专业和主导性力量。〔8〕

也有人认为,社区矫正具有刑罚执行和社区矫治社会工作的双重性质。〔9〕刑罚执行是社区矫正制度的基本属性;而它的社会工作的属性是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区别于传统监禁矫正、具有开放性和社会性的刑罚执行所必须具备的一种属性。〔10〕还有学者更加明确地指出社区矫正具有矫正、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性质。〔11〕

另有观点认为,社区矫正既不是刑罚执行活动,也不是社会工作,我们不能以惩罚犯罪的思维来看待社区矫正工作,而应从尊重、关心、帮助犯罪人的理念出发〔12〕,着力点是行为养成,通过一定的训导,培养矫正对象形成适于社会生活良好的行为习惯,进而具备正常社会生活的能力和品质。〔13〕所以社区矫正不是单一的法律问题,而是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体现政府与社会相对分离的内在需要,属于复合性矫正制度。〔14〕

(二)关于社区矫正的刑事政策实践及立法建议研究

社区矫正的发展,绝不仅仅意味着一种刑罚执行方式的改进,而涉及刑事政策的调整、刑事立法的完善等深层次问题。

1.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与范围。

目前进行的社区矫正试点限制在刑罚执行的范畴,《通知》规定的适用对象仅仅是服刑罪犯,从全局考虑,我国的社区矫正体制不能受制于部门的局部改革需要,应当增大立法的前瞻性和科学含量。

首先,将“被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纳入社区矫正的范围存在矛盾,所有的缓刑犯都适用社区矫正也存在缺陷。〔15〕

其次,与国外相比我国社区矫正适用对象规模很小,解决办法之一可以通过立法把劳动教养的行为纳入社区矫正。〔16〕在全国人大即将出台的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中,可以考虑对一定条件下被劳动教养、强制戒毒和收容教育的行为人适用社区矫正做出规定。〔17〕但是,将劳动教养纳入社区矫正的应是部分劳教人员,而不是简单地全部“刑罚化”。〔18〕那么,未来我国社区矫正的立法中,矫正对象应容纳两大类人员,即违法人员和犯罪人员。〔19〕

最后,我国的社区矫正还有很大的完善空间。就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执行问题而言,必须建构一个与未成年人特点相适应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20〕在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分类矫正时,目前适宜进行分类矫正的对象包括被判管制、宣告缓刑、批准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的成年的矫正人员,但未成年人暂时不宜纳入,而另作单行处理。〔21〕

2.社区矫正的立法形式。

有关立法的形式问题,有学者对国外和我国港台地区的社区矫正法律规范形式进行了总结,共三种模式,分别为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律、专门的刑事执行法律和单行的社区矫正法律规范。〔22〕对国内社区矫正立法模式的讨论也基本围绕这三种情况。

我国的立法工作比较注重渐进性,一般是在有成熟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才形成立法,不管是地方性立法亦或是修改刑法、刑事诉讼法都是权宜之计,应当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法。〔23〕由于我国没有统一的刑事执行法律,对于非监禁刑刑罚的执行规定散见于刑法、刑事讼诉法等法律和相关法规中,内容不够系统、明确,建议修改现行法律扩大社区矫正的适用和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法》。〔24〕社区矫正工作最直接的法律依据必须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与颁布的专门性法律,待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成熟之后,应制定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与监狱法一起成为我国的刑事执行法典。〔25〕或者将社区矫正立法与《监狱法》的修改一并考虑,统一取名为《刑罚执行法》,且遵循法律出台先实体再程序后执行的自然逻辑顺序,即《刑法》——《刑事诉讼法》——《刑罚执行法》,而不宜搞单独的《社区矫正法》。〔26〕

按时间的发展来看,在未来,社区矫正必将成为与监狱矫正相并行的行刑系统,在社区矫正立法的具体形式上,可以有两种选择。首先,作为近期的立法目标,可以把社区矫正立法作为一种与监狱立法并行的法律形式,制定出与监狱立法具有同等地位的社区矫正法。其次,从长远发展来看,应当将监狱法、社区矫正法以及其他相关内容加以整合,制定出一部统一的刑事执行法。〔27〕

(三)关于社区矫正关系架构及工作模式研究

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有关主体与客体的关系问题亟待解决,相关研究观点呈现多元化倾向。

1.社区矫正的决定主体。

目前缓刑和假释的决定权都由审判机关行使。从实践中来看,审判机关在决定缓刑方面存在的问题不是很大,但是,在决定假释方面存在很大的弊端。主要是审判机关远离刑罚执行机关,对服刑罪犯的实际情况缺乏了解,做出的裁定准确性不高。在将来的立法中,应将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变更权统一纳入司法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让直接管理服刑罪犯的监狱管理人员在假释批准活动中发挥更大的作用。〔28〕人民法院在现有制度下应加大适用社区矫正的判决与裁定力度。〔29〕具体可以在司法部和各省司法厅(局)中单独设立专门的假释委员会,该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对假释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定,行使对假释的批准、否决、取消和中止权;人民法院继续负责判处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的工作;监狱管理机关继续负责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工作。〔30〕

2.社区矫正执行主体。

有关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大致分为公安机关主体论、司法行政机关主体论以及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双主体论三种观点。

因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只能由公安机关实施,而司法所又缺乏完成社区矫正行刑任务的能力,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应由公安机关执行而不能转交给司法行政机关。〔31〕

根据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的社区矫正均由公安机关执行,但公安民警警力不足而职责又不断扩大,对社区矫正的执行构成了严重的制约,鉴于目前在社区矫正制度中存在的一些不合理现状,一些地区已经开始了改革探索。〔32〕通过对“北京模式”和“上海模式”的初步研究,应该在统一刑罚执行权的基本认知下,明确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的应然定位为司法行政机关。〔33〕

双主体论与其说是一种观点,不如说是实际情况更准确,在试点工作的现状当中,公安机关作为社区矫正执行主体行使监督考察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力,而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工作主体负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管、教育、考核。〔34〕

3.社区矫正工作主体的定位。

社区矫正工作主体是执法者还是社会工作者?《通知》中并没有给出明确规定,各试点的做法也不尽一致。

第一种观点认为,社区矫正工作者是执法者,与社会工作者是有区别的。〔35〕矫正工作是一项执法活动,社区矫正工作者首先是执法人员,其次才是社会工作者,其地位与法官、检察官同等重要。〔36〕

第二种观点认为,执法人员和社会工作者应成为社区矫正的两大工作主体,但执法人员和社会工作者在工作性质、工作角色、工作方式等方面都有所不同,不可相互替代。〔37〕应建立社区矫正官制度,以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国家工作人员为主,并由其领导、指挥其他社会工作者进行具体的社区矫正工作。〔38〕

第三种观点认为,凡是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包括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部门的国家公务员、从事社区矫正事务的社会民间团体和一般的民间志愿者,都叫社区矫正工作者。〔39〕并且,我国有我国的具体国情,把国外社团组织、志愿者协助开展社区矫正的经验套用到我国很难行得通。在我国试行社区矫正,一定要解决好街道、居(村)民委员会的实际问题。〔40〕

(四)关于社区矫正方式方法及经验性研究

落实到经验层面的社区矫正执行需要刑事司法权力的重构和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1.社区矫正执行机构。

对于社区矫正的执行机构,普遍认为应在司法行政机关内部设立。但在司法行政部门内如何设置执行机构,学术界尚有不同的主张,主要有以下 5种观点:第一,在司法部设立刑事执行一局 (原监狱管理局)和刑事执行二局,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内设相应的执行机构;第二,在司法部设立国家刑事执行总局,统一主管所有的刑事执行工作 (社区矫正刑的执行也包括在其中);第三,在司法部设非监禁刑执行局或社区矫正局,负责全国的非监禁刑的执行;第四,社区矫正是以社区为基点开展的刑事执法活动,它内在地要求动员社区力量,利用社区资源参与到社区矫正这个系统工程中来;第五,应实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与行业协会管理相结合的模式,即“两结合模式”。〔41〕

不过,也有学者不太赞成单独成立“社区矫正局”或“刑事执行二局”,而认为应将原来监狱管理局的工作管理职能进一步扩大,包括社区矫正。〔42〕或只在县 (县级市、区)司法行政部门下成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执行机构,不在地级或省级的司法行政部门设立。〔43〕

2.社区矫正的制度完善。

社区矫正立法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包括:在刑法中,增设社区服务刑,完善社区矫正的激励机制,对缓刑罪犯的减刑、有期徒刑罪犯附加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作出具体规定,建立缓刑的“延长考验期”制度等;在刑事诉讼法中,健全完善社区矫正的工作程序。〔44〕

从社区矫正立法的系统协调角度出发,修改和完善现行的《刑法》、《刑事讼诉法》和《监狱法》需调整刑罚结构,增设社区服务刑和家庭软禁刑,并改造管制刑、缓刑,完善假释。〔45〕从被害人权益的视角出发,在社区矫正中应引入社区刑事和解制度,和解以后不再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应当有相应的社会性处遇措施来代替刑罚的执行,例如社区服务。〔46〕还可以把公益劳动纳入到刑法典的刑罚体系中,规定管制、缓刑、假释等非监禁刑可以附加公益劳动,也可以不附加公益劳动,使公益劳动成为非监禁刑的选择性的附加义务,是否附加,附加多少,由法官根据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可矫正性进行自由裁量。〔47〕

三、对研究现状的评价

(一)主要特征

1.在研究性质上,以理论性、制度性、思考性研究为主,对社区矫正的价值、法律问题、基本构架的思考约占全部论文的 2/3。

2.在研究对象上,除对青少年社区矫正有专门论述以外,还出现了大量介绍国外社区矫正的文章,尤以美国为最多。

3.在研究方法上,以定性分析为主。例如针对某一试点或几个试点的工作情况说明与评论的文章较多,还包括对社区矫正的理论价值、制度完善的分析等。

(二)目前研究存在的一些问题

1.经验主义。同一内容、同一角度、同一层次的重复研究较多,不同视角、多重视角的研究较少。比如,像“对我国社区矫正若干问题的思考”、“对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思考”等类似的文章多重复。

2.拿来主义。“舶来品”倾向严重,理论性的研究中,一般化的、个别的、泛泛的、心得体会式的主观议论十分普遍,而有新意的、有深度的、有数据支持的理论分析较少。

3.事务主义。对试点工作流程和法律法规平铺直叙的文章较多,缺乏学术研究的意境。

4.缺乏实证性研究。美国、加拿大等西方国家把犯罪学纳入社会学研究,突出其实证性,对犯罪学研究所达到的深度和广度居世界领先地位,而我国把犯罪学纳入法学或刑事法学的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我国犯罪学在研究范围和方法上的滞后,不能用更加有说服力的研究成果对刑事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对犯罪的认识倾向于朴素的报应观,大量适用监禁刑,较少适用社区矫正。〔48〕

5.对社区矫正的效能缺乏理性认识。任何方案都不是完美无缺的,在看到社区矫正诸多优点的同时,不能忽略其可能具有的局限性和负面作用,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和减少这些负面作用。

6.学科探讨的分布不尽合理。社会学、心理学等其他学科的探讨较少,特别是对于社区矫正对象离开监狱在社区中服刑引发的社会性问题、潜在性问题、未来性问题应该从多学科的视角进行探讨。

四、解决问题的思考

(一)多维学科视角

打破学科壁垒,从多学科的视角整合学科资源,加强社区矫正研究的理论深度。现有研究者多供职于司法行政机关或大学的教学研究机构,其话语多呈现出法学的单一性,不利于研究的纵深发展。应联合各学科背景的研究人员,从法学、社会学、犯罪学、教育学、心理学、伦理学等多种学科就社区矫正的基本问题进行研究。

(二)增加实证性研究

在主观议论的背后一定要有定量的分析作为论据,为社区矫正的发展提供充分数据支持,并为正确分析社区矫正的效能提供帮助。

(三)注重本土化研究

对其他国家有关社区矫正的先进经验,应该区别后加以借鉴,我国的社会制度不同,社区矫正应该有一个本土化的过程,按照中国的特点去应用它。

(四)进行对比研究

进行试点之间工作经验的对比研究、国外与国内的对比研究、青少年矫正对象与成年矫正对象的对比研究、监狱矫正对象与社区矫正对象的对比研究等等。

〔1〕康树华.社区矫正的历史、现状与重大理论价值〔J〕.法学杂志,2003,(9).

〔2〕冯卫国,江献军,高艳青.论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与发展构想〔J〕.中国监狱学刊,2004,(5).

〔3〕孟晓燕.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与现实依据〔J〕.中国监狱学刊,2005,(3).

〔4〕连春亮.论社区矫正的内涵〔J〕.中国监狱学刊,2004,(3).

〔5〕高芸.社区矫正的价值论〔J〕.犯罪与改造研究,2003,(4).

〔6〕屈耀伦.关于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若干思考〔J〕.法学,2006,(10).

〔7〕刘东根.公安机关与社区矫正——兼论社区矫正执行机构的构建〔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06,(3).

〔8〕史柏年.社会工作:社区矫正主体论〔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9,(3).

〔9〕但未丽.社区矫正概念的反思与重构〔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08,(1).

〔10〕石晓芳.社区矫正的实质正当性和基本属性——对我国社区矫正实践提出的理论问题的一个回应〔J〕.中国司法,2005,(6).

〔11〕王顺安.社区矫正的法律问题〔J〕.政法论坛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4,(3).

〔12〕程应需.社区矫正的概念及其性质新论〔J〕.郑州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4).

〔13〕张绍彦.社区矫正在中国——基础分析、前景与困境〔J〕.环球法律评论,2006,(3).

〔14〕张昱.论复合性社区矫正制度〔J〕.中国司法,2005,(10).

〔15〕丁建荣,黄琼霞.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未能有效推行之原因与对策〔J〕.中国监狱学刊,2008,(6).

〔16〕杨方泉.社区矫正本土化若干问题的思考〔J〕.中山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05,(2).

〔17〕曹树彬.关于社区矫正若干问题的思考〔J〕.犯罪与改造研究,2005,(8).

〔18〕周国强.论我国社区矫正对象的拓展〔J〕.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7).

〔19〕鲁兰.建立完善的社区矫正体制〔J〕.中国监狱学刊,2005,(4).

〔20〕康均心,李娜.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执行制度研究——兼论社区矫正制度〔J〕.现代法学,2005,(6).

〔21〕魏敏.论社区分类矫正的本土化构想〔J〕.社会主义研究,2009,(2).

〔22〕刘强.国外和我国港台地区“社区矫正”法律规范的殷鉴〔J〕.探索与争鸣,2003,(10).

〔23〕姚琦.我国社区矫正的立法展望〔J〕.湖北社会科学,2007,(7).

〔24〕王珏.关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几点思考〔J〕.中国司法,2004,(1).

〔25〕王顺安.社区矫正的法律问题〔J〕.政法论坛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4,(3).

〔26〕王志亮,王俊莉.关于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思考〔J〕.中国司法,2004,(12).

〔27〕吴宗宪.关于社区矫正若干问题思考〔J〕.中国司法,2004,(7).

〔28〕吴宗宪.试论中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基本框架〔J〕.犯罪与改造研究,2005,(5).

〔29〕林虹,刘鸿.论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主体及其角色定位〔J〕.中国监狱学刊,2005,(5).

〔30〕张亚峰,孙岩,贾冬.社区矫正机构设置〔J〕.中国监狱学刊,2006,(1).

〔31〕刘东根.公安机关与社区矫正——兼论社区矫正执行机构的构建〔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3).

〔32〕司法部社区矫正制度研究课题组.改革和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之研究 (上)〔J〕.中国司法,2003,(5).

〔33〕王琪.论我国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J〕.中国司法,2007,(2).

〔34〕周杏.我国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的法律地位〔J〕.中国司法,2009,(4).

〔35〕刘强.社区矫正的定位与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基本素质要求〔J〕.法治论丛,2003,(2).

〔36〕武玉红.我国社区矫正之现状与评析〔J〕.社会,2004,(4).

〔37〕钟莹.社会工作在社区矫正中的功能定位与实现途径〔J〕.求索,2007,(10).

〔38〕陈和华.论我国社区矫正的组织制度〔J〕.法学论坛,2006,(4).

〔39〕廖斌.社区矫正工作主体初论〔J〕.法学杂志,2005,(4).

〔40〕汤啸天.社区矫正试点与矫正质量的提高〔J〕.当代法学,2004,(7).

〔41〕刘晓梅.试析我国社区矫正的主体〔J〕.犯罪与改造研究,2005,(7).

〔42〕刘强.我国社区矫正试点中的管理体制弊大于利〔J〕.法学,2005,(9).

〔43〕但未丽.社区矫正执行机构的重建及运行机制探讨〔J〕.法学评论,2008,(5).

〔44〕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社区矫正立法的思考和建议〔J〕.中国司法,2005,(7).

〔45〕王顺安.社区矫正的立法建议〔J〕.中国司法,2005,(2).

〔46〕刘晓梅.论被害人学视角中的社区矫正〔J〕.犯罪与改造研究,2007,(11).

〔47〕邢文杰.社区矫正中的公益劳动问题〔J〕.中国监狱学刊,2007,(1).

〔48〕刘强.国(境)外社区矫正法律规范的现状及思考〔J〕.中国监狱学刊,2004,(1).

D iscussion and Ponder on the Research Papers of China Commun ity Correction

L IXiao-e
(Central Judicial Police Institute,Baoding,Hebei 071000)

in 2003,the pilotwork of China community correction officially begins,the related research also gradually increased,in the basic research,the policy practice research,theworking rule research and empirical studied, draw a seriesof conclusions.But in the present research their also has the insufficiency in aspectsof discipline field of vision,research angle,theory,method,and so on.

community correction;research papers

DF792.6

A

1672-2663(2010)01-0030-05

2009-11-10

李晓娥 (1974-),女,河北迁西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教师,法学硕士,主要从事社会学研究。

(责任编辑连春亮)

猜你喜欢
刑罚矫正司法
制定法解释中的司法自由裁量权
刑罚威慑力的刑法学分析
司法所悉心调解 垫付款有了着落
代运为名行诈骗 构成犯罪获刑罚
非正式司法的悖谬
“体态矫正”到底是什么?
断盐也是一种刑罚
矫正牙齿,不只是为了美
刑罚的证明标准
论司法公开的困惑与消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