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实施马尼拉修正案中关于防止船员酗酒规定的对策

2011-03-06 05:13浙江海事局张海平
世界海运 2011年7期
关键词:主管机关马尼拉修正案

浙江海事局 张海平

大连海事大学国际海事公约研究中心 鲍君忠

宁波海事局 曲少林

中国实施马尼拉修正案中关于防止船员酗酒规定的对策

浙江海事局 张海平

大连海事大学国际海事公约研究中心 鲍君忠

宁波海事局 曲少林

从船员酗酒对船舶安全的影响入手,介绍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关于防止船员酗酒最新修改情况。从立法、测试方法、测试程序、测试设备以及违章处理等角度对比机动车驾驶员酒精控制措施,提出中国实施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关于防止船员酗酒的对策和建议。

马尼拉修正案;船员;酗酒;值班

一、引 言

船员是个特殊的国际性行业,船舶区域或全球的流动性、隔绝的海上环境导致了船员有限的社会联系和健康设施的缺乏,多种文化、习惯和语言的混杂存在,长时间不规则的工作时间,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船员酗酒的几率。而航海是个复杂的、富有挑战性的工作,需要高水平的技术、良好的精神运动能力和认知能力。研究表明,酗酒将严重削弱船员的身体和精神机能,特别是精神运动能力和认知能力,增加事故风险,威胁船舶航行安全[1]。船员酗酒导致的海上灾难在全球不乏先例,例如1989年在美国发生的Exxon Valdez特大海上油污事故,主要的原因之一是船长由于酗酒而没有安排合适的航行值班。另据英国海上事故调查分社(MAIB)调查统计[2]:自从1991年以来,酗酒引起的海上事故率比疲劳引起的多61%。船员酗酒对航行安全的影响已引起各国主管机关及国际海事组织(IMO)、国际劳工组织(ILO)等国际组织的广泛关注,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正是针对防止船员酗酒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全新的修订。

二、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关于防止船员酗酒的最新修改情况

2009年2月在伦敦召开的国际海事组织(IMO)船员培训和值班标准分委会(STW)第40次会议已同意将德国的提案(实施强制性的酒精限制标准以防止酗酒)和石油公司国际海事论坛(OCIMF)的提案(防止滥用药物)一同并入修订的STCW公约规则VIII/1值班标准[3]。规则VIII/1补充了第A-VIII/1节强制部分和第B-VIII/1节建议部分。经修正的第A-VIII/1节明确了主管机关应采取适当的、足够的措施防止正在履行安全、保安和海洋环境职责的船长、高级船员和其他海员的血液酒精浓度(BAC)不高于0.05%,或呼吸中酒精浓度不高于0.25 mg/L。经修正的第B-VIII/1节(防止滥用药物和酗酒)取代了STCW95第B-VIII/1第五部分(关于防止吸毒和酗酒的指导)。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预计将于2012年1月1日生效。

三、中国实施马尼拉修正案关于防止船员酗酒规定的对策和建议

中国作为STCW公约的缔约国,理应履行公约赋予的船旗国和港口国的责任,消除酒精对船舶航行安全的影响,笔者认为,目前道路交通方面成熟的酒精控制方法对我国将来有效地执行新修订的STCW公约对于防止船员酗酒有很大的借鉴意义。下面笔者将从立法、测试方法、测试程序、测试设备以及违章处理等角度对比机动车驾驶员酒精控制,探讨我国如何实施马尼拉修正案关于防止船员酗酒的有关规定。

1. 国内立法体系

一个完善的法律框架是防止船员酗酒的基础支持。毫无疑问酗酒会直接影响人的工作能力和表现,世界银行和世界卫生组织在2008年《预防公路交通伤害全球报告》[4]中称:酒精是公路交通伤害中主要的危险因素之一。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91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7条对酒后驾驶做了严格的禁令性和处罚规定。而对于船员酒精控制,虽然我国交通部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142条(以下简称规则)规定:“严禁船员酗酒,值班人员在值班前四小时内禁止喝酒,且值班期间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不得超过0.08%。”但这个规则仅适用于1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海船上服务的船员,适用范围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无法对我国履行港口国的责任、防止外籍船员在我国管辖水域内酗酒的监管提供法律依据,而且规定的内容是参考现行STCW95公约第B-VIII-1第五部分“防止吸毒和酗酒的指导”来制定的,相对于已经通过的马尼拉修正案关于防止滥用药物和酗酒的条款存在较大出入。此外,尽管规则明确了船员酒精限制标准,但缺乏后续的对于船员酗酒的鉴定手段及违法处理的罚则,在具体执法过程中不具有操作性。马尼拉修正案将于2012年1月1日生效,为有效贯彻有关规定,笔者认为应尽快对现有规则进行全面修订,首先应扩大规则适用范围,可在规则第二条增加“本规则对外国籍船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根据新修订的STCW公约对规则第一百四十二条进行修订以符合公约要求。具体罚则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予以明确。

2. 酒精测试方法

选取合适的酒精测试方法,是顺利开展船员酒精测试的有效保障。目前道路交通主要采用呼气含量检测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两种方法来测试机动车驾驶员饮酒状况,相对于血液酒精测试,呼吸测试方法应用范围更加广泛。呼吸测试可按照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的操作要求进行,操作方法简便,可以随时随地进行,一般的执法人员经过简单培训后即可操作,并可以即时得到测试结果。相比之下,尽管血液测试更加权威、准确,但对血样采集和分析人员要求较高,测试结果往往需要耗费较长的时间。目前对于船员血液酒精测试反对的意见众多,主要原因是涉及船员隐私、人权及宗教信仰问题。笔者认为呼吸测试应是将来进行船员酒精测试的主要方法,血液测试可作为一种有效的补充和进一步取证的手段。对需要检验血液中酒精含量的船员,海事执法人员可将当事船员带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抽血采样,抽取的血样应及时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具体采取血样标准的制定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19522—2004)第5.2.1款。

3. 酒精测试程序

相对于机动车驾驶员,船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船舶的海上流动性导致船员酒精测试很难像道路交通一样便捷,此外船舶与机动车也存在重大差异,船舶即船员的工作处所,一定意义上也是船员的家,而且酒精是合法的饮用物质,什么时候测试,采取什么样的测试程序对于有效控制船员酗酒是至关重要的。笔者通过分析比较国外测试经验,认为以下几种程序对于船员酒精测试是比较可行的:(1)随机测试,这个测试应当在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进行,对于接受测试的船员选择应更侧重于履行安全、保安和海洋环境职责的船长、高级船员和其他海员。这个测试必须均衡地分布于全年,并建立合适的随机测试率(每年最低的测试要求),美国交通运输部对于运输行业安全敏感岗位(包括船员)确定的酒精测试率为10%[5]。具体到一个船员一周年内至少测试次数,笔者认为一年四次(每季度一次)较为合适。对测试结果建立测试记录,笔者认为可以在船员服务簿中予以签证,以免过多、过频的测试影响船员正常的工作和生活。(2)合理的怀疑,当海事执法人员发现船员的表现、行为、语言表达、身体气味呈现饮酒或醉酒状态后,可以对当事人进行酒精测试。(3)返回岗位前测试,对履行安全、保安和海洋环境职责的船长、高级船员和其他海员在开航前进行上岗酒精测试。(4)跟踪测试,对于存在饮酒或醉酒记录的船员或医疗鉴定认为该船员已习惯性酗酒,主管机关可以进行跟踪测试。(5)事故后测试,当事故发生后或有进一步发展为重特大事故可能,或有证据表明人为因素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尽快对当事船员进行酒精测试,《美国海岸警卫权利法案》规定必须在发生严重海上事故后2 h内确保船员和其他海上雇员接受酒精测试。

4. 测试人员培训体系和测试工具管理体系

酒精测试应由有资质的执法人员进行,执法人员在开展测试前必须经过测试工具的操作方法、通过呼吸分析酒精含量的基本原则、呼吸采样的程序、证据保存等方面的系统培训,笔者认为可以将该培训纳入执法人员执法证培训、考试、发证系统。选取的呼吸酒精测试工具(以下简称工具)须经主管机关统一授权认可,其技术指标和性能应符合新修订的STCW公约要求,并具备被动探测呼出气体酒精的功能,此外主管机关应对工具的分配、保管、使用建立完整的管理体系,以确保工具在实际应用中符合测试要求。

5. 适度的罚则

美国管理学家小克劳德·乔治说:“处罚的目的在于教育,而不在于惩罚违反者。”[6]适度的处罚是有效防止船员酗酒的一种手段。目前道路交通对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处理手段为,根据测试结果处以暂扣证书、罚款、约束至酒醒、拘留、拘役和吊销证书等处罚。鉴于船员的特殊性和我国主管机关法定权限的局限性,笔者认为对船员酗酒的处理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①在航行中对船员进行酒精测试,发现履行安全、保安和海洋环境职责的船长、高级船员和其他海员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标准的,对于中国籍船员可以进行暂扣证书,罚款并根据《船员条例》第48条进行违法记分的处理,对于外国籍船员可以进行罚款处理。②开航前酒精测试,可以作为FSC和PSC进行滞留船舶的依据,对于醉酒船员应约束至酒醒,或开航前更换船员,并对当事中国籍船员进行违法记分处理。③事故后酒精测试,可以作为主管机关查明事故原因、判明责任的重要依据,对于负有主要责任的饮酒船员可以根据事故等级进行罚款、暂扣证书、吊销证书和违法记分等处理。④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履行安全、保安和海洋环境职责的船长、高级船员和其他海员酗酒问题,应及时通报负责进行公司体系审核的主管机关,并责令公司对船员安全管理进行整改。

四、结 论

控制酒精的目的是减少船员酗酒、消除安全隐患、控制事故风险。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将有效推动主管机关采取行动去限制船员酗酒。然而,防止船员酗酒仅靠主管机关的努力是不够的,更需要公司和船员的积极参与。只有通过不断宣传、教育、培训,使船员真正意识到酒精对身体健康和航行安全的危害,帮助船员远离酒精,才能从根本上消除船员酗酒问题。

[1]韩国海上运输安全研究处.使用模拟器测试酒精对航行能力的影响[EB/OL].(2007-07-05)[2009-05-11].http://www.sciencedirect. com/science_ob=ArticleURL&_udi.

[2]英国海上事故调查分社(MAIB).Freedom of information disclosures media coverage snapshot[EB/OL].(2009-05-08)[2009-05-11].http: //www.egenda.stockton.gov.uk/aksstockton/images/att274.pdf.

[3]国际海事组织(IMO)船员培训和值班标准分委会(STW). Comprehensive Review of the STCW Convention and the STCW Code Chapters IV, V, VI and VIII Report of the Working Group[C].伦敦: IMO,2009.

[4]世界银行和世界卫生组织.预防公路交通伤害全球报告[EB/OL].(2009-01-14)[2009-05-11].http://www.cada.cc/detail.asp? id=2419.

[5]美国交通运输部.现行的随机测试率[EB/OL].(2008-12-10) [2009-05-11].http://www.dot.gov/ost/dapc/rates.html.

[6]克劳德·乔治.管理创新:处分的目的在于教育,而不在于惩罚[EB/OL].(2009-05-10)[2009-05-11].http://www.795.com.cn/wz/57206. html.

Study of implementing Manila amendment about controlling measures that China prevents seafarers alcohol abuse

ZHANG Haiping,BAO Junzhong,QU Shao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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