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书版权保护与最终用户利益的平衡──对亚马逊删除电子书事件的思考

2011-03-18 02:45新乡学院图书馆河南新乡453003
图书馆建设 2011年11期
关键词:阅读器电子书亚马逊

李 云 (新乡学院图书馆 河南 新乡 453003)

有学者认为,预计到2020年,电子书的销售规模将超过纸质图书[1]。发展电子书必然要涉及版权问题,虽然利益平衡仍然是解决电子书版权矛盾的基本原则,但是在利益的守衡与失衡中,失衡往往成了常态。因为版权不断扩张导致的“数字锁定”①[2]损害甚至是剥夺了图书馆、读者等最终用户②的利益[3]。2009年7月,在美国发生的“亚马逊删除电子书事件”就是典型的例证。该事件引起美国国内和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争论,并被eWeek资讯网站列为“2009年度最不受公众欢迎的九大事件”之首[4]。透过该事件的表象探讨其本质,对于厘清电子书涉及的版权关系以及创构与维系电子书生产、传播和使用中的利益平衡机制、保障最终用户的利益是非常有意义的。

1 亚马逊删除电子书事件及其争议

1.1 事件的梗概

2009年7月,美国B2C(Business to Consumer,商家对客户)巨头亚马逊公司(以下简称亚马逊)接到版权人的抗议,称亚马逊图书馆(Amazon Library)的由英国著名作家乔治·奥威尔(George Orwell)撰写的两部作品——《1984》和《动物农场》(Animal Farm)未经授权。这两部电子书是由数字出版社Mobile Reference通过亚马逊图书馆平台的自动添加服务提供的。虽然有不少读者已经付费并下载了这两部电子书,但是为了避免版权纠纷和承担法律责任,亚马逊竟然在没有事先告知读者的情况下,通过技术手段将读者手持阅读器Kindle中的相关内容删除[5]。为了平息读者的不满情绪,亚马逊的CEO(Chief Executive Officer,首席执行官)杰夫·贝索斯(Jeff Bezos)在Kindle论坛上撰文向读者道歉,称擅自删除电子书内容的做法非常不妥且“愚蠢之极”,并表示将接受教训,保证不会再次发生此类事件。随后,亚马逊为读者提供了补偿的办法:①将免费向读者赔送删除的图书及读者在电子书中所作的注释;②读者可以选择获得价值30美元的亚马逊购物券或者30美元的支票;③如果读者不选择重新获得被删除的图书,同时购买《1984》与《动物庄园》两部小说的Kindle读者将获得价值60美元的补偿[5]。但是,亚马逊的补救措施并未获得读者的原谅与好感,这一事件逐渐“发酵”开来,在社会上掀起轩然大波,再次引发了数字时代版权人利益和公众利益保护与平衡的争论。

1.2 不同的观点

Kindle是亚马逊精心打造的品牌手持阅读器,它在版权保护上的最大突破是亚马逊可以通过数字版权管理技术(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简称DRM)控制和修改终端用户的阅读权限。一方面,亚马逊能够任意设置用户格式协议条款,赋予自己合法进入用户终端删除电子书的权利 ;另一方面,当亚马逊发现用户终端有侵权电子书时,可以远程删除电子书,确保Kindle上保存的电子书的非盗版性。这种绕开了兼容性与跨平台的通过特定设备对版权进行的保护具有较高的技术可行性,而且DRM本身受到版权法的保护。因此,如果不对DRM的应用加以限制,那么DRM就可能在法律的庇佑下损害最终用户的利益。针对亚马逊删除电子书事件,各国学者的观点大相径庭。芝加哥大学法学教授Randal C. Picker认为,亚马逊删除有权利瑕疵的电子书的做法是正确的,因为透过这样的技术系统可以更有效地执行版权法的规定,为规范版权使用创造了新的机会[6]。但是更多的是对亚马逊删除电子书的反对之声。《洛杉矶时报》编辑David L.Ulin和自由软件基金会的Holmes Wilson都表示,只要版权商拥有删除电子书的方法,就不得不令人担忧其总有一天会因种种缘故而故意使用这一功能[7]。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Jonathan Zittrain认为,像Kindle、TiVo和iPod这样的设备会成为监管者的工具,使他们有机会随意操作、修改读者的电子书,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7]。亚马逊删除电子书事件发生后,总部设在波士顿的自由软件基金会征集了来自图书馆管理员、出版商和重要作者共同签名的请愿书并将其递交给亚马逊,要求亚马逊放弃对Kindle中载入图书的控制权,重新考虑对DRM软件的使用[7]。可见,对于亚马逊删除电子书事件争论的核心在于,版权在DRM的保护下和在为DRM提供版权保护的法制条件下,最终用户在版权利益链条中的地位是否被弱化,其利益怎样落到实处。

2 亚马逊删除电子书事件相关问题的分析

2.1 内容与载体的可分离性

针对亚马逊删除电子书事件,《Slate》的技术专栏作家Farhad Manjoo就纸质图书与电子图书的侵权后果进行了比较,认为如果读者拥有的纸质图书存在侵权问题,版权人很难将该书收回,因为读者可以拒绝交出图书;而对于侵权的电子书,版权人或者阅读器制造商可以轻而易举地通过技术手段将其删除[8]。这其中的重要原因是,纸质图书的物质载体和文本内容合二为一,读者购买纸质图书是对物质载体与文本内容的“双重购买”,在图书进入流通领域后,版权人无法借助对物质载体的控制达到管理版权的目的;相比之下,电子图书的物质载体和文本内容是可以分离的,读者购买了电子阅读器并不意味着同时就获得了文本内容的阅读权。不仅如此,即使读者享有的合法的电子书的阅读权,也是囿于DRM的允许限度之内的,而且是可以在DRM的监管下削弱与丧失的。亚马逊删除电子书事件正是利用了电子书内容与载体相分离的技术特征。

2.2 首次销售原则的适用性

亚马逊删除电子书事件使理论界重新聚焦于“首次销售原则”(the first sale doctrine)是否适用于网络环境这样一个重要的版权问题。“首次销售原则”又称“权利穷竭原则”,是指当作品复制件经过市场交易后其物权实现了转移,版权人不再享有控制该复制件流转的权利[9]。“首次销售原则”的合理性在于,消除了版权的专有性对作品自由流通产生的负面影响。正是基于“首次销售原则”,图书馆可以合法地向读者出借馆藏图书,读者也可以将其拥有物权的图书以出售、出借、捐赠等形式进行处理[9]。然而,“首次销售原则”在网络环境中遇到的挑战来自于立法与技术两个方面:一是目前国内外版权法几乎都对此问题持否定态度;二是DRM使“首次销售原则”在网络环境下根本无法得到贯彻。例如,即使读者通过手持阅读器阅读完电子书后愿意在转让后立即删除自己阅读器中的“原件”,也无法转让给他人阅读[9]。另外,DRM使电子书无法建立“二手市场”,当读者的阅读器丢失后若还想阅读某种电子书,只能同时再次购买阅读器和该电子书。针对这种状况,美国图书馆界希望通过立法的形式适当延展“首次销售原则”在网络环境下的法律效力,认为只要作品通过阅读器传输给另外的读者后删除“原件”,就可以适用该原则,并强调读者处理作品的传统权利应该在网络环境中有条件地得到保留。

2.3 版权保护技术的平衡性

有学者认为,技术进步对版权是一种威胁,但另一方面,正是通过技术进步,版权才得以继续存在[10]。这种观点不仅体现技术本身所具备的功能,而且表明技术措施确实已经在当代法律制度中享有了合法的版权地位。然而,版权保护技术的发展与对技术的版权保护对最终用户享有的传统利益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对此,法国国家图书馆馆长弗雷德里克·巴尔比耶说:“信息工具的技术含量增大,无法保证读者能自主地控制系统。”[11]美国图书馆学会指出,图书馆正被迫屈从于“一招制百式”的单一技术,使读者服务的多个层面受到全面压抑[12]。因此,需要在技术创新中找到版权人利益和最终用户利益的平衡点。例如,为了摆脱删除电子书事件的阴影,亚马逊自2010年12月30起开始允许读者通过Kindle互相借阅电子图书。这种变化一方面说明技术的发展已经能够使亚马逊对Kindle上各种格式的数字内容实施全面、精细化的版权管理;另一方面亚马逊认识到有必要使最终用户的权益在网络空间得到延伸,以取得双赢的结果。

2.4 应用豁免规则的责任性

在亚马逊删除电子书事件中,存在权利纠纷的图书是由内容提供者通过亚马逊图书馆平台的自动添加功能上载的,亚马逊起到的只是“传输管道”的作用,删除电子书是亚马逊按照1998年美国《跨世纪千年版权法》(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简称DMCA)设定的“避风港”原则规避版权责任的本能反映,很难从法律上找出其过错[13]。按照DMCA的规定,作为“传输管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不知情的条件下不为其传输的侵权内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在接到版权人的“通知”后删除侵权内容或者阻断与对应内容的链接[13],否则服务提供者就要在承担停止侵权责任的同时承担赔偿责任。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也有类似的规定,但是其中“避风港”原则涉及的只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版权人的关系问题,没有充分考虑到最终用户的利益。亚马逊删除电子书事件之所以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是因为读者事前已经为电子书“埋单”。虽然亚马逊后来进行了道歉并作了经济补偿,但是这好比一个人在未经别人允许的情况下潜入其房间偷走了图书后留下读者原本付出的购书费。尽管读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公道,但是读者为此付出的时间代价、经济代价、精神代价如何补偿呢?况且,亚马逊的行为在法定规则内,读者能否胜诉还是个未知数。

3 电子书版权保护与最终用户利益平衡的思考

3.1 强调用户利益在版权法中的重要地位

法律离不开利益,法律由利益决定[14]。法律之要义是利益平衡,利益平衡同样是版权法奉行之圭臬。在版权利益关系中,公共利益具有“法益优先价值”。从根本上讲,创设版权制度源于对公共利益的考虑,版权制度从公共利益角度对版权原则进行了定义和定位。法律保护版权是希望社会能从这种保护中得到实惠,其基本方法就是以适度受限的版权人的个人自由换取社会公众广泛的能够自由接近作品的权利。因此,版权制度历来视图书馆、读者等主体为最终用户,即使版权法对这些主体有所涉及,也多是从限制版权、保障图书馆和读者利益的角度来规定的[3]。在数字技术条件下,图书馆、读者的版权地位不应有所改变。虽然版权扩张是一种总的态势,但是每增加一种版权权能,就需要在这个新的权能层面上实现版权人和图书馆、读者等最终用户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版权人新的专有权利必须受到以最终用户为代表的公共利益需求的制约。

3.2 正确把握技术措施保护版权的强度

亚马逊删除电子书事件暴露出一个发人深省的问题——在技术不断创新和日臻完善的背景下,如何把握通过技术措施保护版权的强度。但是在实践中,要在技术上将电子书等数字化作品的合法借阅与非法盗版区分开来并非易事,需要在法定层面上作出判断。因为自从人类社会有了法律,法律对技术的态度就是促进加限制,其出发点是对比版权更优先的社会价值观的关照[15]。所以,健全法规是保障图书馆、读者利益的当务之急。例如,图书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例外就不在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设定的4种豁免情形之中,如果版权人采取了控制复制的技术措施,即使作品满足合理使用的条件,图书馆仍然不得破解该技术措施,这导致图书馆的合理使用权无法实现。对于法律没有详细规定的关于最终用户权益的保护,则需要依靠版权人和技术提供商的社会良知,在运用新的技术成果为其攫取利润时,应保持对社会道德与社会责任的敬畏之心,并分担法律的另一重要任务——对社会利益的维护。

3.3 不断探索和创新数字版权授权模式

完善电子书的版权授权模式可以从两条路径入手 :(1)电子书制造商从版权人处获得授权。这种授权从表面上看似乎无涉于最终用户,但实质上却与最终用户利益有重要的关系。据报道,我国大约80%的图书的电子版权直接为作者所掌握[16]。电子书制造商从版权人处得到的合法权利越多,最终用户阅读的图书内容就越广泛,而且可以避免承担版权连带责任等法律风险。对此,电子书制造商应加强与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合作,如2009年4月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达成内容数字化版权采购协议,成为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管理的数字版权的团体使用者。同样,应建立“准法定许可制度”,即为拟使用作品设置一定的公告期,可以使用公告期满、权利人无异议的作品,但是最终用户应向权利人支付报酬或者通过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转付报酬。而对于公告期满、权利人提出异议的作品,应立即将对应的作品删除或阻断链接。(2)最终用户从电子书制造商处得到授权。例如,电子书制造商可以在阅读器中设定读者能够制作电子书复制件的有效期,期满后复制件自动被删除,这样既保障了读者临时复制的权利,又防止了复制件被不合理地扩散。再如,把读者的账号同电子书阅读器捆绑在一起,若读者不慎丢失了阅读器,可以向电子书制造商申请更换阅读器,从而避免读者为阅读同种电子书重复支付费用。

3.4 积极打造丰富的电子书版权内容平台

在电子书业界历来有“刀片”和“刀架”的比喻,即将阅读器形容成“剃须刀架”,将电子书的内容比作“刀片”[8]。最终用户除了体验电子阅读器本身的功能外,主要希望通过阅读器阅读尽可能多的内容,没有内容的阅读器只是摆设。如此一来,内容版权就成为重要的筹码。掌握和运用内容版权不仅成为电子书制造商普遍采取的竞争策略,而且成为能否给最终用户带来实际利益的关键问题。这就是为何在“电子书=内容+技术+服务”的营销模式中“内容”被放在首位。例如,亚马逊的Kindle能够占据美国电子书市场60%的份额、构建庞大的读者群体的成功秘诀之一是其背后有强大的正版书库支持;Nook的内容平台Barnes&Noble可以提供超过70万种电子书;Sony Reader与谷歌合作,其内容平台可为用户提供超过100万种图书。然而,我国电子书除盛大Bambook电子书网站外,内容资源普遍贫乏。一项针对国内44种电子书产品的调查表明,内容资源低于1万种的内容平台占到了42.9%[17]。2010年10月,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关于发展电子书产业的意见》提出了搭建电子书内容资源投送平台的战略目标[18]。据报道,我国在“十二五”发展期间将建立8~10个这样的国家级平台[18]。

3.5 协调与整合电子书版权链的利益关系

就电子书等数字出版物而言,最终用户权利的保护必须着眼于整个产业链利益关系的协调与整合。因为在电子出版中原有的主体类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去中间化的结构打破了固有的利益分配模式,加剧了作者、传统出版社、唱片公司、影视制作商、服务平台、网络运营商、终端制造商等主体之间的矛盾冲突,这其间利益损失最大的是最终用户。例如,在亚马逊和美国知名出版集团麦克米兰公司的版权纠纷中,由于最初的谈判未果,亚马逊删除了Kindle中麦克米兰公司拥有版权的电子书,但是随即就有读者在微博中写道,“告诉麦克米兰,我想在Kindle上看这本书。”[19]

平衡电子书产业链中各主体之间版权利益最重要的方法就是加强彼此的合作,实现利益共享。例如,亚马逊目前给出版社的利润份额是70%,而谷歌给出版社的利润份额是63%,为此许多出版商(包括数字出版商)加入到Kindle DX试验计划[20]。在国内,目前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方正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分给作者和出版社的利润总额分别是80%、40%、40%[21]。由此可见,合作的效果是非常明显的。

注 释:

①数字锁定是指权利人应用技术措施对版权进行超强保护,使用户失去了利用版权的相关权利。

②版权法意义上的最终用户可以是自然人(如读者),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图书馆、档案馆等公益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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