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开幕,就《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修改稿最大的一个变化就是增加了对“啃老”现象的规定。修改稿第15条规定:“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无业或者其他理由,骗取、克扣或者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巧仁表示,该法规主要限制的是那些出于就业、婚姻、经济利益等方面的消极、恶意的“啃老”现象。
若违反这一规定,修改稿第50条明确规定:“情节较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钱江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