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伪满教育法规的几个问题

2011-03-20 06:09
外国问题研究 2011年2期
关键词:法规日本学校

钟 放

(东北师范大学日本研究所,吉林长春 130024)

伪满教育向来被视为教育史的一个研究领域,中国学者在这方面已取得丰硕成果。但是,伪满颁布的大量教育法规并未受到学界重视。作为日本殖民统治的工具,这些法规仅靠教育学的视角是无法深入其本质的。日本作为东亚教育现代化较为成功的国家,在明治时期就颁布了系统的教育法规。日本如何把殖民地教育纳入法治轨道是很有意义的学术问题。仅就伪满时期的中国东北而言,除奴化被统治者外,伪满教育法规还有文化统制和社会治理的功能。本文力图从这方面对伪满教育法规的实质进行探讨。

伪满教育法规概况

伪满教育法规可分为三类:学校教育法、社会教育法、教育行政法。在学校教育方面,伪满注重地方特色,在蒙古族聚居地区,注重蒙语教育。例如,《兴安省学校教育要纲》指出:“兴安省内学校教育除依文教部之教育方针外,对于蒙古人考虑其人民程度言语及习惯并行合于其实际生活之特殊教育。”[1]525在热河省,注重农林教育和师范教育;在农村,注重师资的培养。例如,《热河省乡村师范学校暂行规程》规定:(校舍)要合乎教育管理卫生之原则(第八条)、教育要从农村生活实际出发(第十条)、毕业生要为本省服务三年 (第十七条)[1]475。此外,学田的管理、师范生的实习、学校实习的园林场所都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内。

在社会教育方面,伪满政权颁布了很多法规,包括民众学校、民众讲习所、日语学校、日语讲习所、儿童图书馆的建设等等。

伪满教育行政法包括:各省及特别市教育局官制、教育行政委员会以及教育调查委员会章程,视学(督学)及校内教管的职责等。例如,《热河省县视学暂行规程》第五条丙款第九目规定:县视学的重要职责是取缔私塾[1]464。

辛亥之后,东北地区早有取缔私塾之举措。当时是为了推行新式教育,避免未经训练者设馆收徒、误人子弟。1914年 9月 29日,《盛京时报》登载了如下消息:“劝学所 (教育管理机关)为整顿教育起见,特派查学员遍查城内外之私塾,凡遇有塾师之未受传习者,一律勒令解散,免误青年。”[2]伪满成立,所有学校一度勒令停办,私塾也都全面取缔。后来恢复的私塾数量很少。前述热河省县视学以“取缔私塾”为重要职责,目的是避免东北人民以私塾为据点,传播中国文化、反“满”抗日。

伪满教育法规有多种形式,首先是基本法。1932年 3月 9日,溥仪发表《执政宣言》:“今立吾国以道德仁爱为主,除去种族之见,国际之争,王道乐土,当可见诸事实。”内容虽然只有 31个字,但“道德仁爱”和“王道精神”成为伪满教育的指导方针。其地位等同于日本教育史上的《教育敕语》。第二种形式是 1937年 5月 2日伪满“中央政府”颁布的《新学制改正令》主导的学校教育法规,包括《学制要纲》、《学事通则》、《国民学校令》、《国民优级学校令》、《国民高等学校令》、《女子国民高等学校令》、《大学令》、《师道教育令》等。第三种形式是伪满地方教育法规。此外,由于文物保护、宗教事务都属于伪文教部管辖,文物保护法、宗教法人管理法也属于教育法规的范畴。

博物馆的经营

在社会教育方面,伪满在博物馆的经营方面投入甚多。

1934年 6月,伪满在“奉天商埠地”建立了“国立博物馆”,搜集历史、考古、美术、工艺方面的资料。1939年 1月 1日,伪满颁布了《国立中央博物馆官制》,正式成立“国立中央博物馆”,归民生部大臣指导。1940年 7月 15日,在长春大街和大经路交界处的“大经路展示场”展出了大约 1 500件展品。后来又在南湖附近设立了“民俗展示馆”,其中的一号馆展示了中国东北传统大户农家的生活。展览意在塑造“满洲历史”的独特性。“其险恶用心在于企图利用文物形式模糊东北人民作为中华民族一分子的民族意识”,“抹杀东北原为中国领土历史事实”[3]。这是伪满所有文物保护措施的出发点。

“国立中央博物馆”有详细的官制,各级博物馆制定了具体的参观规则,内容包括票价、对军人和学生的优惠、纪念品的出售、文物保护等。伪满“省长”在文物监督方面有极高的权力,《热河离宫(承德避暑山庄)及省立热河宝物馆参观规则》(康德五年三月二十二日热河省令第九号)第一条规定:“离宫内之参观区域依照省长之所定。”[4]1316同法第九条规定:“拜观者如违本规则,将建筑物、佛像、法物、器具及砖瓦等损坏时令其赔偿,价额由省长按时酌定之。”[4]1318这些规定体现出很强的文物意识,从法律层面避免了文物的破坏。

伪民生部编辑出版了多部《满洲国古迹古物调查报告》。伪满各省也在文物管理方面投入甚多,上报的文物必须填写《古迹古物名胜天然纪念物调查表》。1933年 10月 17日,伪吉林省因为“各属尚未报齐(古迹古物),拟请延缓”。文教总长郑孝胥批示(文教部指令第一七四号):展期一个月,届时不得再延,并将已报者陆续呈部,以便查核[5]。这些史料说明,伪满政权不惜耗费时日,做过很多文物保护的工作。

学费征收和经费监管

伪满学校征收学费的数额都由法律规定。伪满初期,《暂行省、区立学校学费规则》(康德二年四月十九日文教部令第二号)规定了各级学校学费的上限:

高级中学校暨与之同等学校年额十八元;初级中学校暨与之同等学校年额十六元;职业学校暨与之同等学校年额六元;小学校暨与之同等学校年额高级二元、初级一元[6]277。

根据 1935年 4月 18日《盛京时报》记载,当年 4月底 100斤大豆价格为伪满国币 498元。1斤大豆价格大约 5元。由此推算,当时高级中学校一年的学费相当于约 4斤大豆的价格。

随着“教育自治”的推行,各省、特别市都颁布了学费的规定。因经济状况差异,各地学费额度略有不同,中小学实行免费教育的情况也为数不少。《新京特别市立小学校教管须知》明确规定:“新京特别市小学校概不征收学费及杂费”[1]513;《东省特别区教育厅管理中小学校经收学生费用规则》规定:“除中学补习班外,暂一律免收学费”,如区立小学遇特殊情况,有收费之必要,必须执行严格的程序。“须经教务会议议决,并将征收数目用途呈请教育厅核准后实行”[1]523。

教育经费监管方面,伪满政权立法防止商人从学生用品中谋取利润,“(同前法)区立小学制服书籍如学校所在地无相当商店,学校汇总代购,但不准征收任何手续费”,在收费方面,“(同前法)必须使用呈厅三联收据,一联交给学生,一联交 (教育)厅备查,一联存校。”[1]524可见其财务监管制度非常严密。还可以列举出的例子有《奉天省小学校教科书暂行规则》规定:“经售书籍,所得赢款,除补偿损失及支付运费外,其纯收益金仍应购备儿童课外用书及教育参考书,不得移作他用。”[1]243

伪满政权以法律和命令的形式,禁止任何商业行为对学校的侵蚀。1934年 4月 20日,奉天省公署教育厅通令各校营业部不得备丰美食品及附设饭馆,内容如下:

“案查省立中小学设有贩卖部、或商业实践所,本系消费合作性质。其用意盖欲借以增进学生商业常识。而其所备物品,除文具、书籍、纸张外,仅附带有烧饼、面包之类。然必须质美价廉,且为学生实际需要”,“近查各学校营业部中,往往于规定物品外。饼果糖饵、纷然杂陈,已失本来面目。而尤以为未足,别设饭馆,美其名曰食堂,摆山海之珍奇,备四时之佳肴,一任学生之挥霍,而莫之禁。变本加厉、踵事增华。既非崇俭之道,亦失养护之责。若自通令之日起,所有各校营业部。除文具、书籍、纸张外,凡足以极口腹之欲者,一概不予购备。其附设饭馆,并着立予取消。”[1]280

此通令针对的是学校的赢利行为,措辞严厉,目标明确。今人或许觉得有小题大做之嫌。学生纵有余钱,竟然在学校周边没有享受的自由,这固然也是一种限制,但在此严酷法令之下,教育商业化没有任何的生存空间。

学龄儿童的规定

伪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教育属于一种义务。

《黑龙江省修正实施义务教育章程》第三条规定:凡儿童自满六周岁之次日起至满十三岁止为学龄期[1]370。伪黑龙江省下属“县长”有督率县视学(教务监督)、教育局长与学务委员调查学龄儿童、失学儿童的义务,在学年结束时,由该县登记造册汇报教育厅,并转呈省长。可见,伪满各级官吏在实施义务教育的过程中负有重大责任。这是沿袭了明治时期日本在国内的做法。

伪兴安省地处偏远,属于蒙古族聚居区,儿童入学年龄与其他地区不同。法令规定:“年龄已达到九岁之儿童不准无故延缓或规避就学。”[1]525还可列举的例子有《奉天省小学校暂行规程》规定:自满六岁翌日起至十二岁,六岁即为学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担负使其就学之义务[1]249。

伪满政权在法律上规定了义务教育,但这并非中国东北教育史上的创举。早在 1929年 10月18日,南京国民政府管辖的吉林省公布了《吉林省义务教育委员会组织大纲》,这是日本入侵中国之前,吉林省最重要的一部教育法规。在张学良东北易帜之后,义务教育已经提上日程,日本的侵略使这一过程中断。

驳“殖民地教育现代化”

战后,日本政界、学界不时发出“殖民地教育现代化”的妄言,内容大致是:日本在殖民统治时期使台湾、朝鲜半岛、中国东北提高了教育水平,使这些地区的教育接近或实现了现代化。国内的学术界,解学诗、武强、齐红深等学者已经对殖民地教育的实质、消极后果做了深入研究,并且批驳了这种谬论。本文想从法律的角度补充一二。

今天所说的“现代化”通常是以西方为参照。有关教育现代化的标准众说纷纭,但最无法回避的就教育平等原则。“教育平等”是指不分民族、种族、宗教、性别、财产状况、社会地位,在受教育方面享有均等机会。如果一个国家或地区,在教育上存在严重不平等,现代化从何谈起?

前文已经谈到,“道德仁爱”和“王道精神”通过《执政宣言》的形式被确定为伪满教育的最高原则。查遍伪满教育法规,看不到“教育平等”。相反,伪满《学制要纲》明确规定:“关于在满日本人之教育,另行考虑之。”[6]452“在满日本人”教育与中国人教育被区别开,平等是遥不可及的。

满铁调查课制定的《在满日本人子弟教育要纲》规定:

一、必须全面普及在满日本人子弟的教育,为实现在满日本人学校经营的合理化,必须将(满铁)附属地内外教育系统单一化。

二、必须设立强有力的经营机关。

三、经营机关负责支办教育经费,对于教育经费,日本政府支出补助金,满铁及其他组织以捐赠的形式援助,满洲国政府 (对于在满日本人教育)也要负担相当的部分[7]。

这份文件表明,日本殖民者并不想在中国东北实现“教育平等”,“在满日本人”被视为特殊群体。换言之,作为殖民统治工具的教育法规主要针对的是中国人 (包括汉族、蒙古族等),日本人并不在这个法律体系之内。1936年 10月 5日,“在满日本人教育调查委员会”在东京宣告成立。“在满日本人”和“满人”的教育不可能平等,前者最终要被培养成统治者。

教育不平等表现在经费上。武强统计:“1937年(伪满)教育经费的预算,仅占总预算的2%。”[8]8但其计算方法和资料来源并不明确。伪满教育经费的实际情况有待深入研究。但有一点可以肯定:日本没有从经费上为殖民地教育大量输血。按照《在满日本人子弟教育要纲》,日本政府的支出主要局限于在满日本人,同时,伪满政府要负担日本人教育的费用,也就是说,从殖民地掠夺的财富是“在满日本人”教育经费的来源之一。因此,“殖民地教育现代化”的论调属无稽之谈。

结语

阅读部分条文,伪满教育法规似乎多数是“善法”,但这些“善法”缺少实施的社会土壤。在实施过程中,伪满政权也总是以贯彻“建国精神”,奴化中国人为前提。比如,作为社会教育形式的“电影巡映班”,其工作计划明确规定:放映电影之前,必须开会致辞、遥拜皇居、演讲。其中,致辞和演讲离不开“建国精神”[9]。《热河省民众学校办法大纲》第七条明确把王道政策和识字、常识、珠算、乐歌并列为民众学校的教育内容[1]424。这种社会教育和提高东北人民的素质毫无关联。在学校教育方面,重日语而轻中文(伪满教育体制下所谓“满语”),“凡在伪国之学生,对于中国文学能深通者,实属寥若晨星。盖彼邦之用意在消减东北青年祖国观念,而使其一心一志归降日本,久之可使其不复知中国为其祖国。”[8]48

伪满时期,日本的殖民主义教育的确有法可依。但是,殖民主义教育的法治化并未给中国东北整体教育的提升带来任何正面影响。广大人民流离失所,改善教育和提高文化修养从何谈起?儿童的义务教育停留在法律条文中。日语教育,也并未给战后的中日关系带来任何积极因素。不过,对于伪满洲国的教育法规,可以体会其形式,批判其实质。除前文涉及的教育经费的监管、博物馆等文化设施的经营外,学费、班级学额、教育实习的有关规定,也并非完全不值得借鉴。

[1]石丽珍主编.伪满洲国史料 17[G].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2002.

[2]长春社会科学院编.长春资料选编:盛京时报(1914—1915)[G].长春:长春出版社,2009:189.

[3]陈春萍.伪满社会教育述论[A].日本侵华与中国抗战研究[C].吉林文史出版社,2006:509.

[4]满洲帝国教育会.满洲帝国文教关系法规辑览[G]. 1937(康德四年).

[5]李茂杰主编.伪满洲国政府公报第九卷[G].北京:线装书局,2009:251.

[6]武强主编.东北沦陷十四年教育史料第一辑[G].长春:吉林教育出版社,1989.

[7]满铁调查课.在满日本人子弟教育要纲[R].长春:吉林省社科院满铁资料馆收藏.

[8]武强主编.东北沦陷十四年教育史料第三辑[G].长春:吉林教育出版社,1998.

[9]吉林省民生厅社会科.社会教育要览[R].1940(康德七年):51.

猜你喜欢
法规日本学校
日本元旦是新年
探寻日本
《黄金时代》日本版
千奇百怪的法规
千奇百怪的法规
千奇百怪的法规
学校推介
去日本怎么玩?它告诉你
奇怪的法规
I’m not going back to school!我不回学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