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翻译标准多元化

2011-04-02 07:40余丽君
城市学刊 2011年3期
关键词:译者译文原文

余丽君

翻译是人类历史上最悠久的跨语言、跨文化、跨地域的交流活动,是文学领域内两种语言之间的交际工具。在全球经济趋于一体化的今天,追求多元的文化价值已成为一种必然。在人类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中,翻译的作用会越来越大。有翻译就会有翻译标准。翻译标准实际上就是翻译价值的评价标准,是指导和衡量翻译活动的依据,是翻译实践所要遵循的准绳。纵观翻译历史,关于翻译标准的争论从未停止过。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社会背景、翻译专家们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不同的翻译标准。从佛经翻译的“文质”之争,到“信、达、雅”、“神似”,“化境”,“多元互补论”,“等效”,“等值”,“功能对等”,等等,不一而足。这些标准都有理有据,否定哪一个都不行。因此,不同的译者会按自己的观点遵循某一翻译标准,指导自己的翻译。其实,翻译标准不可能是一个统一的、可以指导一切的标准,它必然是多元化的,即不同的文本或不同的翻译目的应该有不同的具体的翻译标准。

一、理论依据与客观要求

(一)理论依据

翻译是一个多元系统,它涉及到原作者、原作、译者、译作、读者等许多方面,衡量译作的标准也应因原作和读者的不同而区别对待。就原作而言,其体裁多种多样,功能丰富多彩。以商标为例,其功能在于识别产品、提供信息、宣传产品、刺激消费、激起消费者的购买欲。那么衡量其翻译恰当与否的标准莫过于其功能的对等了。因此,金 的“等效翻译”和奈达的“功能对等”的理论完全适合指导商标的翻译。金教授对“等效翻译”的解释是:“译文与原文虽然在形式上很不相同甚至完全不同,但是译文读者能和原文读者同样顺利地获得相同或基本相同的信息”。[1]可见金教授的翻译观强调的是两种语言的接受者的感受基本相同。奈达将“功能对等”定义为最为切近的自然的对等(“the closest natural equivalent)”[2]体现了翻译的“可译性”和“可译”程度的相对性。有效地解决了翻译中的文化差异,作者与原文读者及译者与译文读者的关系。例如,Poison是美国一洗发香波的商标词,它在英语中的意思是“毒药,毒物”。用它给商品命名,是一种反向思维,据国外市场专家分析研究发现,有些女孩追求一种野性风情,为迎合其口味,用 Poison这个极端的词反映出该香波的非凡之处,暗示使用该香波能使女性的头发飘逸迷人,大有“红颜祸水”之意,这种精心设计的香波受到不少国家女性的青睐,开拓了销售市场。但按中国的传统习惯,若将它直译过来,势必无人问津。所以,为了顺从中国的社会与文化习惯,打开中国的销售市场,译者通过发挥其主体作用,将其音译为“百爱神”[3]。这样,就恰当地处理了不同社会和文化的差异,起到了原商标劝购功能的同等效果。王佐良先生在“新时期的翻译观”中提到了“根据文体定译法”的观点。他说:译者“似乎可以按照不同文体,定不同的译法。例如信息类译意,文艺类译文,通知、广告类译体,等等。所谓意,是指内容、事实、数据等等,须力求准确,表达法要符合当代国际习惯。所谓文,是指作家个人的感情色彩、文学手法、结构形式等等,须力求保持原貌,因此常须直译。所谓体,是指格式、方式、措辞等等,须力求符合该体在该语言中的惯例,决不能‘以我为主’”。[4]“虽然语言具有能基本上传达同一内容的种种方式,但一旦作者选择了某一特定的方式,那么这一已经固定下来的特定组合是不能任意调整和更改的。如果改变其形式,则原文所表现的神韵,甚至内容都会随之改变”。[5]例如:The sixth sick shiek’s sixth sheep’s sick.从形式和发音上我们都能看出这是一句以每个字的首韵为[s]的绕口令,如果不考虑它的形式和发音特征,把它译成“第六个病了的族长的第六只羊病了”的话,虽然语义得以保留,但其音响效果却丢失了,也因此失去了原文的本来旨意——绕口令,即“形”和“神”都消失了。而如果通过类比把它译成“四只狮子私吃四十只涩柿子”,[6]虽在词和句子层面上既不忠实又不对等,但它却再现了原文绕口令的功能,实现了翻译的目的。由此可见,“在翻译活动中,以一个标准一统天下的做法行不通;一些看上去很不错的标准在许多情况下都无法‘彻底贯彻执行’,至少是无法按统一的解释法实行。于是就‘多元’,即多个标准”。[7]辜先生的“多元互补”标准给了我们一个启示,即不必拘泥于同样的标准及其表述。“标准本来是人定的,那我们也可以视具体情况人为地再设若干标准,以帮助我们更加全面,客观地分析译作”。[8]事实上,“如果将翻译标准定义为一个固定的尺度,实质上无异于否认了标准,因为没有任何单一固定的标准可以解释不同译者迥然相异的主观性”。[9]对于翻译标准,无论怎样论证,人们都无法否认:不同的文本/要求/功能/目的,需要各自不同的翻译标准与翻译策略。

(二)客观要求

翻译标准要多元化,是由于许多的客观因素和条件决定的,符合客观要求。语言特征与译者主体作用便是其中最主要的两个因素。首先,“从语言本身的特点来看,语言使用者之所以能够在使用语言的过程中做出种种恰当的选择,是因为语言具有变异性、商讨性和顺应性。语言的变异性是指语言具有一系列可供选择的可能性;商讨性是指所有的选择都不是机械的或严格按照形式—功能关系做出的,而是在高度灵活的原作和策略的基础上完成的;顺应性是指语言能够让其使用者从可供选择的项目中作灵活的变通而满足交际的需要。其中变异性为顺应性提供了可能,而商讨性则是顺应的手段”。[10]因此语言意义是含混的,不确定的和丰富多彩的。就翻译而言,由于不同语言对刺激的反映在意义和指称上不可能相同,要了解抽象词的词义,必须进行“分析性假设”,这种假设是多种多样的。指称的多变性,指称对象的相对性和背景语言性等特点决定了这样一个不可忽略的事实:文本(原文)是一个充满矛盾、冲突、歧义、模糊、多变的因素,期待译者去梳理、解读、阐释、再现。文本的意义、意向、意境、意指越复杂,文本中隐而不露的矛盾和不确定性就越多,越难以做出绝对准确的解读与翻译。此外,在文学文本中,不同的形式,往往具有不同价值,而且越是陌生的体现方式,越具有潜在的价值。其次,作为翻译主体的译者,要完成翻译任务,就必须充分发挥主观能动作用。译者主体作用是指译者作为翻译主体在对原作进行的审美活动中所体现的能动地控制原作,改造原作,使原作为译者服务的特性。作为翻译主体的译者绝不会被动地接受原文的信息,而是不可避免地凭借自身的生活经验,学识涵养,个性特征,审美情趣等内在因素对原文进行解读与阐释,再转化为译文,将原文中的不确定部分具体化。在这一过程中,译者的世界观、价值取向、思维模式、认知方式等会直接影响到译者对文本的解读,翻译目标与翻译策略的制定和译文的质量。译者总会随己之意,从不同角度去认知和体悟原文中的客体,从中获取不同信息,做出不同的审美判断。比如,对马致远的《天净沙。秋思》的翻译,译本有好几个。最具有代表性的是Schlepp和翁显良的译文。很显然,翁显良对该曲的审美取向是意境,他以散文的形式体现,形散而神不散,比较好地再现了原曲的景外之像、诗外之言,引人联想与深思。而Schlepp则着重于原曲形式的表达,无论是选词还是结构都竭力靠近原曲,他奉行的是“形式是意义的体现”。他俩从不同的角度,以不同的方法来翻译原曲,使不同文化的读者能通过两种不同形式与意境的译文领略到原曲的风姿,得到与原文读者相同或相近的美的感受与联想。尽管他们的审美取向与翻译方法不同,但他们拥有各自很多的读者,受到读者的欢迎与喜爱。这说明读者的审美取向和需求是多元的,不同译文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不同读者的需要;同时也说明了发挥译者主体作用的必然性与重要性。

二、特点

之所以说翻译标准要多元化,是因为它有以下特点:

(一)切合翻译实践

翻译实际活动涉及面广,一因素与另一因素或多种因素密切相连,其中的关系错综复杂。翻译标准中包含了翻译主体与翻译客体。翻译主体是译者个人以及他所在的阶层、阶级、民族、国家和全人类,不仅仅是译者个人。所以翻译目的是多方面的,因而,会影响到译者对原作的选择和翻译策略的采用。翻译客体包括客观世界、原文作者、原文、原文读者等等。由于读者(译者)对原文的解读是多重的,所以原文的意思是不确定的,可以进行无限的解释,可以随不同时代的译者而具有不同的意义。例如,莎士比亚的悲剧Hamlet中,Hamlet那段脍炙人口的独白:To be or not to be, that is a question.对于这段独白,多少年来,对它的译法很多,较有代表性的是:“生存还是毁灭是个问题”(朱生豪)。“是生,是死;这是问题”(许国璋)。“反抗还是不反抗”(陈嘉),“活着好还是死了好,这是个难题阿”(方平)。对此,辜正坤先生有过精辟的论述:“由于翻译具有多重功能,人类的审美趣味具有多样性,读者、译者具有多层次、其相应的翻译手法、译作风格具有多维度,译作价值因而势必多样化”。[11]

(二)符合辩证法观点

翻译标准多样化是用发展的、变化的眼观来研究翻译的命题,否定了以一个唯一的标准来判断一切译作价值并指导翻译实践的主张。它认为有适用价值的翻译标准是多种类的,即多元的,所涉及的各种因素因具体情形的不同而处于辩证的运动与变化中,有着顽强的生命力。它具有具体与抽象的特点,即翻译标准系统,实际上是一元标准与多元标准的辩证统一。抽象标准是一元标准,是笼统的,却支配着具体标准;而具体标准是多元的,是实的,受抽象标准支配。正如辜正坤先生所言:“在整个翻译标准系统中,绝对标准一元化和具体标准多元化是既对立又统一的”。[11]

(三)具有鲜明的中国理论特色

中国的文字言简意赅,贵简尚洁。根据罗新璋的观点:“严格说来,中国传统译论的研究成果主要就是‘案本—信达雅—神似—化境’这一翻译标准体系”,[12]在其后,续上“多元化”,既体现了翻译标准研究的实际情况与轨迹,又反映出中国文字的民族特色—简洁明了。“简则易传,可以行远;洁则生美,可入人心。[13]

(四)适合广泛应用

多元化的妙处在于,它不仅仅表示一种新的标准,其基本原理可以被应用到论辩多种翻译理论的命题中。它所反映的规律性,不仅适应于翻译理论,也符合人类发展的普遍规律。

综上所述,语言意义的不确定性、语言本身的结构性、译者的主体性、理解的历史性、创造性和目的性及其它种种未提及的因素,这一切证明了原文文本中没有一个意义能被一劳永逸、永远不变地发现与揭示。翻译是一种创造性的艺术实践,这种创造性决定了对于翻译不能设置固定的条条框框。也就是说,文本结构没有固定的模式,其形式可以千差万别,其风格可以千姿百态。对于具有任意性、不确定性、复杂性、模糊性的人类语言,设置固定的翻译标准不符合语言交际或跨语言交际的客观实际与要求。设置单一的翻译标准,可能会导致译者陷入极端主观的泥坑,从而成为创造性思维的羁绊。反过来,设置多元化的翻译标准,可以使各标准共生互补。以此来指导翻译实践,会使翻译科学大放异彩,在沟通不同民族、不同地域、不同社会、不同国籍的文化交际活动中,将会起到更为重要的作用。在现代的多元文化社会中,实行翻译标准的多元化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当然,翻译标准多元化并不意味着译者可以随心所欲地按不同的翻译文本与目的设立不同的翻译标准,它是有条件的,受到翻译伦理学原则的制约和约束。

[1] 金 .等效翻译探索[M].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 1997.

[2] Nida, Eugene A.Language and Culture—Contexts in Translating[M].Shanghai:Shanghai Foreign Language Education Press, 2001:288.

[3] 蒋磊.英汉文化差异与广告的语用翻译[J].中国翻译, 2002(3):71-73.

[4] 王佐良.新时期的翻译观[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1989:3-4.

[5] 余丽君.论形式的艺术张力[J].安徽工业大学学报, 2006(6):78-80.

[6] 赵彦春.翻译学归结论[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 2005:226.

[7] 辜正坤.翻译标准多元互补论[M]//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 1994:465-477.

[8] 穆雷.翻译批评与翻译标准[J].外语与外语教学, 2006 (4):45-47.

[9] 余东.虽不能至, 心向往之—关于翻译标准的思考[J].中国翻译, 2005(6):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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