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数字信息资源侵权现象的若干法律思考

2011-04-03 12:22李晓燕
大学图书情报学刊 2011年6期
关键词:著作权人著作权法知识产权

李晓燕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10046)

随着我国互联网的蓬勃发展,网络数字资源与网络图书馆也有了长足的进步。盛大文学、起点文学、百度文库、谷歌数字图书馆等各类数字资源服务百花齐放。但是,这繁荣的背后却存在着法律环境、法律制度方面的诸多缺陷,伴随互联网数字资源蓬勃发展而来的是国内外一系列的数字资源建设和服务侵权纠纷。类似“谷歌侵权门”、“盛大文学维权”的版权纠纷事件屡见不鲜。信息的充分共享和妥善保护知识产权似乎成了一个悖论,法治环境的建设和数字图书馆的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1 数字资源管理利用中侵犯知识产权的若干表现

数字资源的管理和利用目前大都以数字文献信息收集——管理和服务——利用实体的形式存在和运作,学术界一般称之为“数字图书馆”。作为信息时代诞生的新事物,数字图书馆的成长总是伴随着曲折和争议。排除传统图书馆的网络延伸的情况,目前国内真正意义上的数字图书馆大多是作为一个独立市场主体而存在(以盈利为目的的数字图书馆算不算严格意义上的著作权法中涵盖的图书馆,在图书馆业界和法律界还有一定分歧,这一点不在本文讨论范围)。比如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其中学术期刊、学位论文等都是以非常低廉的价格获得,而阅读需要付费,如《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08年8期《毛泽东思想与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在指导思想上的理论创新》下载需要3元。市场主体的终极目标是盈利。因此由一个盈利性企业开发的数字图书馆本身就是一个非公益性机构。商业运营模式下的数字出版是顺应消费者的心理需求和支付意愿,进行赢利模式的创新,其提供的免费服务最终也是为了盈利。这种以利益为导向的模式注定数字图书馆要比传统图书馆面临更多的侵权和法律问题。

数字图书馆的商业性、盈利性,导致了很多版权意识淡薄、自律意识较差的数字资源服务商为了追求所谓的点击率,赚取高额的广告费,在未经原创人授权的情况下,任意转载、使用其作品,并且不给予相应的报酬。促使数字侵权不断泛滥,在网络生活中无孔不入。数字图书馆侵犯知识产权的具体表现如下:

1.1 网络媒体和传统媒体互传过程中侵犯著作者的著作权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行为,即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依照中国《著作权法》第10条,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此乃著作人身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此乃著作财产权。数字图书馆虽然有传播智力成果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法律也赋予其复制、改编、展览、汇编、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但是法律并不允许传播者将这种权利扩大化,必须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否则也将其归为侵犯著作者的著作权。构成侵犯著作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使用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二是使用途径是违法的。从这两个条件出发,网络著作权被侵犯有以下类型:

(1)下载网上作品发表到传统媒体上。网络上的信息资源几乎是应有尽有的,这种方便也意味着无尽的“商机”。在没有经过网络作品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网络上的数字作品传播到传统的纸张、报刊上从而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这类行为侵害的作品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侵害上网作品,即传统出版物的数字化作品,另一种是侵害网上作品,即直接在网络上创作并发表的作品。

(2)没有经过作者许可,将传统媒体上的作品在网上传播也是违反著作权法的。将原来的作品数字化,不管出版商使用何种高端的技术数字化也不可能是创作,不可能转移著作权,发生改变的只是作品传播的方式而已。在谷歌网络图书馆侵权案例中,仅在中国就有570人17922部作品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被谷歌扫描上网。谷歌的侵权行为包括如下两点:(1)侵犯了中国作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数字版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关键词或摘要的形式出现)。(2)侵犯了图书出版社的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谷歌数字图书馆将中国作家的作品“扫描”上网的过程,未经图书出版者授权,使用图书的版式设计,即侵犯了出版社的版式设计专有权。今年发生的另一著名的网络侵权案就是百度文库侵权案,与谷歌数字图书馆不同,百度只是提供了一个大型的数字资源平台,其中绝大部分内容由网友自行上传。但由于百度方面的监管缺失甚至是有意不作为,致使百度文库中的90%的文字内容为盗版。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是否应对网民上传侵权作品承担侵权责任?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是,“明知或应知侵权才承担责任”。百度肯定是明知有很多侵权作品在文库里。但是有多少?具体哪些是侵权作品?百度是否需要承担事先甄别的责任?这是百度文库侵权案的焦点,也是现行法律的困境之一。

(3)在网络技术的发展下,数字图书馆还出现了链接性著作侵权、网页作品著作侵权。链接行为,在其所链接的网页为公开的没有任何侵权的情况下,是不构成侵害所链接的页面内容的著作权的。但是如果其链接的网页的内容为某一个网络作品,对其进行使用需要经过网络著作权人的许可或授权时,其将这个网址链接在自己的网页上的行为则构成侵权。最早的一起由于链接引发的著作权侵权案是“谢德兰时报案”,最著名的一起中国网络主页侵权案是“瑞得诉东方案”。

1.2 个人数字图书馆模式中侵犯著作权人知识产权利益的行为

目前网络上方兴未艾的个人数字图书馆模式,在大量收集他人作品的同时,往往对著作权人作品的复制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有所侵害。对于私人对他人版权作品的使用问题,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也有规定:“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己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但是现代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数字产品复制的成本几乎为零。因此同样一件作品在网络上的传播速度要远远大于传统媒介,而且,这种传播往往是在所有人不知情或完全没有能力监管的情况下进行。目前我国使用网络的人数越来越多,据2011年3月份的一项统计,我国网民数量已达4.04亿。在这样一个庞大的基数下,个人数字图书馆的侵权行为造成著作权人的利益损失不可估量。

1.3 传统图书馆的文献资源服务中也存在大量的侵犯数字资源知识产权现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8款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明确规定了复制的目的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而且范围明确限定在“本馆”。但在一些传统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服务中却没有得到认真执行。这些传统图书馆中侵犯知识产权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滥用《著作权法》赋予传播者的复制、改编等权利,进而侵犯到著作人的利益;二是职责不清,违反民法胡乱收费罚款,这些图书馆馆内自行制定的收费或罚款条文规定都属于没有经过物价管理部门审批的“擅自收费”和不具备处罚权的非法人主体违法罚款。更有甚者,甚至对读者进行搜身从而造成人身权利侵害。

尽管上述现象在国内众多的数字资源管理和服务单位以及传统图书馆单位只是极少数的现象,但由于中国人口、数字资源管理和服务单位以及传统图书馆的总量基数等因素,所以尽管只是极少一部分单位或个人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现象,但就总数而言仍然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对此我们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2 数字资源管理利用中产生侵犯现象的原因分析

目前的中国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过程,所以出现上述现象也不值得大惊小怪。我们的观点是客观冷静地认识这些问题,分析思考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然后从中国的实际出发,遵循“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提出解决上述问题的具体办法。经过对有关情况的调查分析,我们认为,产生当前数字资源管理和利用中侵权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 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令法规体系还不很健全

客观地说,党和政府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进行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并且取得了举世公认的立法成就。但我们认为,与规范市场经济体系中的金融活动、进出口管理等方面的法制建设相比,数字资源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法令法规建设还存在明显的差距。目前我国对于数字版权的保护还只限于《著作权法》、《民法通则》等几部法律,与我国网民数量的增加和网络普及的情况相比,我国的网络法律建设明显滞后。虽然在《统计法》、《档案法》、《刑法》等一系列法律中也分别规定了一些与网络信息活动密切相关的内容,并且相继颁布了《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一系列网络方面的专门立法、司法解释和其他规定,这些法律法规赋予了公民一定的网络权利,从立法层面为保护公民网络权利和保障网络环境的和谐提供了依据。但仍然存在过分强化政府对网络的管制而漠视相关主体权利的保护;立法主体多,层次低,缺乏权威性、系统性,协调性差;立法程序缺少民主参与,可操作性差;缺乏兼容和开放性等不足。使得数字侵权的行为主体、侵权范围越来越难以界定,以致现有的法律制度对网络行为的规范作用越来越弱。网络环境下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在很大程度上无法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无法维持网络运行的正常秩序,严重地影响了“依法治国”的进程。

2.2 部分公民乃至社会单位法律意识薄弱,自律自觉性普遍较低

法律意识是规范数字资源各项工作乃至立法、执法等国家行为的基础。一个国家的法律传统能够得到保留和升华,很大程度是因为对法律意识的良性传承。一方面是互联网的急剧膨胀式的超常规发展,另一方面则是比较普遍的社会法律意识薄弱,再加上公民和一些单位的自律自觉性程度偏低,无论是出版商还是消费者都没有养成尊重版权的意识,这就使得数字图书馆的发展处在一个相对不利的社会法制意识环境中。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在数字资源管理和利用加工的过程中(无论是传统的图书馆还是新兴数字图书馆)都存在着普遍的违法知识产权保护法令和侵犯著作权人的知识产权现象。数字图书馆某种意义上可以看作是传统图书馆功能上的延伸,但由于服务方式不同,数字侵权主要表现在侵犯著作权人的知识产权,即未经原创人同意擅自复制、使用其作品以及使用著作权人作品后不给予相应的报酬。数字侵权的具体表现形式虽然不同于传统的民商法领域的侵权行为方式,但是,数字侵权行为依然具备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它自然而然地不能够逃离出著作权法或者民商法的法律规范作用的范围。

互联网络是自由、复杂的与传统的图书情报系统具有表象和实质性差异,是一个按照传统方法难以管辖的社会生活系统,它与传统的社会环境有很大的差异性。在著作权法中对传统图书馆的功能、义务和权力有明确规定,但却没有明确规定数字图书馆的相关义务和权力,而传统的图书馆和数字图书馆在本质上就存在差异,不可能完全等同,甚至对于“数字图书馆”是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图书馆还有法律上的争议。这就造成在面对侵权纠纷的时候,往往由于网络法律体系不健全,让众多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以及责任人钻了空子,谋得了不法利益,这种现象的存在又从另一个方面“鼓励”产生了更多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3 保护数字资源版权的几点法律思考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重视。我国知识产权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我们制定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不断加大,取得明显成效。作为知识产权重要一部分的著作权也应越来越受到法律的保护。方法学家、思维家吴甘霖先生说过“方法总比问题多”。也就是说,无论数字图书馆的发展面临着多大的挑战,无论数字侵权有多么的无孔不入。只要它们遇上一个健全的、有力的网络法律体系也必将无所遁形。针对数字侵权行为的特性,以下几点措施应该有所帮助:

3.1 加强公民思想道德建设,努力提升公民自身素质

道德跟法律一样对公民的行为具有约束力,与法律不同的是,这种约束力是发自内心的、很强大的。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需要从小事做起,从自身做起,严于律己。如果有一天大部分的公民在思想上能认识到“以使用正版为荣,以使用盗版为耻”,那么尊重版权就会像我们呼吸一样自然。应当把尊重知识产权和尊重人权放到同样重要的位置上考虑和宣传,实际上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也就是尊重别人的劳动成果权,尊重著作人的尊严,尊重社会生活的基本规则,同样也是尊重使用者自己的人格。

3.2 利用网络技术,构建数字版权保护系统

现在信息化技术高速发展,使得我们可以统一数字版权保护涉及的相关标准并通过建立操作体系来实现技术兼容。在技术上实现印刷版权保护系统,互联网在线版权保护系统、移动数据版权保护系统等保护措施。着力于开发版权保护可信交易数据管理平台,提高保护系统的诚信、公开、公正、公平度,全面保障出版商和著作者得合法利益。

3.3 增强社会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完善保护数字资源的法律体系

加强全民版权保护法律意识的宣传,真正让公民从内心深处理解和尊重法律,这样更有利于法律的传播和扩散。要做好网络方面的立法工作,我们首先要制定一部类似著作权法、专利法的全面调整网络关系的独立的网络法,全面规定与网络相关的法律问题;其次要在一些基本法如刑法、诉讼法、行政法中补充与网络关系相关的法律内容;三要建立配套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网络法制定实施细则,使之成为一个以网络法为核心的、由基本法的相关内容为配套的、由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作补充的、由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作为法律实施说明的完整的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特别是对侵权的标准、合理使用的对象、权限和范围要具体细致地界定清楚。

3.4 加大保护数字资源知识产权法令法规的执法力度

加大知识产权法令法规的执法力度,以保证国家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法令法规得到切实执行。立法的确非常重要,但法令法规要产生效力更重要的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只有这样,才能保持法令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才能有效遏制数字资源侵权现象的蔓延。在相当多的情况下,并不是国家没有法律,而是国家制定颁布的法令法规得不到有效地执行,在一些单位和个人那里形同虚设,没有任何作用,更有极少数人对国家法令法规采取实用主义态度,对自己有利的就宣传执行,对自己无利的就置之不问,一切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这种现象是十分危险的。要做好各部门的司法工作,司法队伍要懂法用法,公平、公正地解决纠纷。执法机关要更加严格地执法,加大执法力度,不放过任何一个违法犯罪案件。

马克思主义哲学告诉我们:任何新事物出现之后,都必然要经过一个由曲折到光明的过程。数字图书馆是一个极具强大生命力的新事物,但数字侵权严重影响了它的健康发展。希望通过目前一系列的数字侵权与维权的较量,使中国的网民越来越成熟;网络立法越来越完善,出版商们改过自新,从而涌现出能够赢得用户信任和尊重的企业来进行良性竞争,开发出更令人满意的数字图书馆,而这,才是真正的、具有人性化的、有价值的市场需求。消灭数字侵权行为任重道远。平衡信息共享和保护知识产权之间关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期待在今后的数字网络建设中,结合法律、经济、技术等多种有效途径促进我国数字图书馆的全面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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