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本科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1-04-07 17:33吴英旗
华北理工大学学报(医学版) 2011年6期
关键词:判例法学案例

吴英旗

(河北联合大学文法学院 河北唐山 063000)

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本科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吴英旗

(河北联合大学文法学院 河北唐山 063000)

案例教学法 问题 对策

案例教学法是法学教学的重要方法之一。对于法学尤其是“部门法”而言,离开了案例教学法,就如同将生动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学科变成了孤立封闭、僵死机械的教条。法律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是对社会生活、社会现象的一种概括,从这个意义上说,案例教学法应是法学教育采用的首选方法。

1 案例教学法与判例教学法的区别

从世界范围来看,英美法系的法学教育以判例分析法为主要教学方法,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以讲授法为主要教学方法。两种教学方法的发展和运用与两大法系的教育制度和法律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在英美法系,判例法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因此在教学中把案例看作是一种可以从中阐明法律原则的、经过推理归纳的原始经验材料,认为研究法律要寻根溯源,而法律的源头就是已经判决生效的案例汇编;而且,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体制层次高,相当于我国研究生阶段的教育,学生素质高,判例教学法容易推行。其具体步骤是在学生掌握了有关的基本理论知识和分析技术的基础上,在教师的精心策划和指导下,根据专业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的要求,运用典型案例,将学生带入特定事件进行案例分析,通过学生的独立思考或集体协作、撰写案例分析报告、教师归纳总结等过程来实现教学目的的一种教学方法。

我国的法律制度沿袭大陆法系,司法裁决的主要依据是成文法典,而不是判例,这与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法制度很不相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模式主要采用课堂讲授方式,这种教学方式可以系统、完整地把法律知识传授给学生,但较少鼓励学生对这些法律知识提出挑战和怀疑。长期以来,课堂讲授法一直是我国法学教育中的主要教学方法,教学是一种典型的“讲-听-记”模式,教与学的互动关系很难有效地开展,案例教学法处于一种无足轻重的地位。20世纪80年代,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教学法被介绍到我国。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只有案例而无判例,作为法学教育根基与土壤的法律体系与英、美之间有本质区别。这决定了我们在法学教育中不能直接沿用英美法系的判例教学法,而判例教学法注重培养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的思路以及通过分析案例理解法律原则的方式,却被认为是大陆法系法学教育可以吸收的合理内核。我国法学教育工作者逐渐将这部分合理内核与我国法学教育实践相结合,发展出一种有别于英美法系判例教学法和传统课堂讲授法的法学教育方式-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是指在法学教育过程中,采用课堂案例分析、案例专题讨论、现场案例教学、司法实践等多种方式通过引导学生研究和分析案例,帮助学生掌握理论知识和提高法律职业素质的教学方法。与判例教学法相比,案例教学法在教学内容、形式、地位等方面都有所区别。①案例教学法的教学内容更为广泛。案例教学法所使用的案例可以根据需要选取各级法院审判的任意案例,相比判例教学法中仅选取上诉法院的判例进行分析而言,选择面更广;②案例教学法的教学形式更加丰富。我国学者王利明认为,判例教学法是在课堂教学中对法律规则的分析归纳方法,比较单一,而案例教学法不仅包括课堂教学中的案例分析,还包括案例专题讨论、课后研讨以及现场案例教学等,形式更为多样[1];③案例教学法是法学教育中采用的方式之一。由于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则主要隐含在判例中,判例教学法在这类国家往往居于统治地位。我国作为一个制定法国家,不可能像英美法系国家那样重视案例,案例教学作为必要的教学方法之一,必须与课堂讲授法相结合才能完成法律教育任务。

2 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本科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自课题立项以来,本课题组的成员就开始按照计划在各自的教学和研究领域开始了相关实践和研究。通过运用座谈、问卷调查、网上调查、课堂教学实践、定期讨论等调研方式,笔者发现目前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本科教学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2.1 将案例教学等同于举例教学 有些教师将案例教学等同于举例教学。教师在课堂上讲授了某一理论后,便叙述一个简单的案例,该案例通常是为了证明该理论而专门选取的真实案例或者是故意修改编辑后的教学案例,学生明确教师举例的目的,自然就会运用刚讲的原理来解释案例,教师预先明确案例的标准答案,在提问学生后便会给出答案或结论。举例教学虽然也运用案例,但却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案例教学。案例教学法作为一种传授法律思维的方法,重在教授学生如何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而不是仅仅为了验证课堂所讲的理论。举例教学虽然能暂时调动学生的兴趣,但易忽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影响学生的创造性思维。

2.2 案例教学中教师角色的错位 案例教学中讨论的案例大多是教师预先选择的,分析讨论的内容大多是教师事先设计好的,课堂上教师表现得思路清晰、论证逻辑严密、环环相扣。案例讨论到最后往往变成学生聆听教师的精彩分析,所谓的讨论已沦为“走过场”。这样的案例讨论,学生学到的往往是该案例个案的解决方法,而不是这一类案件的解决方案,更谈不上触类旁通。这缘于教师的精彩分析是事先准备好的,对教师是已知的,而对学生是未知的,为了维护教师无所不知的权威性,教师往往把思维过程中失败的部分隐瞒了,将最有意义、最有启发的东西忽略了[2]。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常常忽略了一种重要思想,即把教学作为一种过程来进行,而不是作为一种结果来探讨。学生需要的是教师的思维过程,是解决问题的方法,而不是问题本身的答案,这才是教学的本质。

2.3 案例教学缺乏应有的地位 尽管有些高校将案例教学作为本科生必修课程的一部分,但多数学校并未给予案例教学明确的地位,没有突出案例教学。这样一来,主讲教师只能在教学过程中凭着个人的直观感受来进行案例教学,随意性较大,其结果是案例教学法的地位进一步被削弱。就理论教授法与案例教学的关系而言,前者为主,后者为辅,但是辅助性的教学并非不重要,对于法学人才的培养而言,同样是不可或缺的。如今的现实是案例教学的运行并没有明确的制度性保障,其地位处于可有可无的状态。

3 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本科教学中实施的对策

3.1 明确区分案例教学法与其他教学形式和教学方法 案例教学法的开展需要科学安排、合理设置。①案例教学应作为独立的课程设置,不能通过其他教学形式和教学方法来替代。时间上以大三、大四年级为宜,课时安排不需太多,因为大部分工作都需要学生在课外去完成;②在课堂组织上,案例课应分组进行,学生人数不宜过多,一般以20人左右为宜。在分析讨论过程中,尽量让学生带着角色入案,使学生置身于社会的客观情境,基于各自不同的利益取向而意图寻求足够的理论支持以证明其正当性,从而上升至法学理论探讨的层面,与逻辑化知识体系相吻合。这种引导不仅是从实践到理论的引导,而且还是从切身利益到法律兴趣和知识价值的引导[3];③案例教学法的实施虽然主要还是在课堂上进行,但对教师却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其既要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又要具备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同时还要有敏锐的思辨能力和高超的总结能力。

3.2 明确教师的角色定位与要求 案例教学是一种互动性很强的教学方法,学生通过讨论争辩,掌握法律推理的方法,培养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的目的在于调动学生学习兴趣,增强学习的主动性、参与性,案例本身可能并无绝对正确的答案。“如果学生总是希望从教师那里得到答案,并在教师的授课和谈话中确实如愿以偿的话,就很难保证学生参与决策性案例的讨论[4]。”课堂讨论是案例教学的中心环节。课堂讨论中,教师是教学的“导演”,学生是教学的“主角”,教师的功能与作用是引导和评判,学生则积极投入讨论并自由发表见解。①教师在上课前必须精心准备,熟练掌握案例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学科的知识,这样才能在课堂上应对自如,正确引导学生的思维活动,并对学生发表的见解进行及时正确的点评、归纳和总结;②教师要鼓励学生畅所欲言,陈述自己的观点,对学生的发言给予肯定和激励,让学生产生自信心,敢于、乐于投入到讨论中;③在学生自主展开讨论时,为了确保讨论的效率和质量,教师还要对学生讨论的一些无关紧要、细枝末节的问题予以制止,引导他们围绕重点关键问题展开。讨论中学生感到茫然无从下手时,教师应注意唤起学生的兴趣,精心设计问题,引导学生层层深入,拓展他们的思维。必要时,教师还要有意挑起不同观点意见,引导学生展开激烈争论。

3.3 明确案例教学法的地位,对其进行制度性的保障 ①各高校应将案例教学法列入法学教育培养计划中,以突出其重要性;②各高校应将案例教学作为一门课程来开设,规定一定的学分,让学生选修;③在实践性较强的课程中,规定一定量的课时作为案例教学的内容,在这些课时中,主讲教师应事先准备讨论大纲,公布讨论的案例,供学生参考,事后撰写讨论总结。对案例教学进行制度性保障以助其正常运作。

案例教学法有利于培养学生的主体意识、独立思考精神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是一种有效的教学方法。因此,深入研究案例教学法的理论和操作技术,提高学生在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运用法律的能力,在建设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进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 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四辑)[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214-215

[2] 腾士杨.由分析综合法谈起[J].新课程:教师版,2006,(8):16

[3] 吴东镐.关于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法”的几点认识[J].东疆学刊,2005,(1):100

[4] 郑金洲.案例教学指南[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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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6633(2011)06-852-02

(2011-09-05 收稿)(王一伊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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