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主义的人权观

2011-04-12 19:25
关键词:自由主义人权人性

毛 瑞

(黑龙江广播电视大学,哈尔滨 150080)

自由主义是近代资本主义兴起与发展的产物,自由主义作为一种思想体系,一直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正统的、官方的意识形态,同时自由主义思想也是非常重要的学术思想体系。自由主义分为古典自由主义和新自由主义,由于思想主张和流派不同,自由主义又分为左翼和右翼思想。简而言之,自由主义是把个人自由作为最高价值追求的理论学说体系和实践模式。人权概念是由西方启蒙思想家首先提出的,其中许多人权的提出者和倡导者都是古典自由主义的领军人物,同时人权理论的发展也同自由主义思想及其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那么自由主义是如何看待人权及其意义的呢?自由主义的人权观又存在哪些问题呢?

1 自由主义对人权的界定

人权一词的含义,似乎成为了最富有争议的问题之一,由于不同的文化对于人权有不同的理解,而且许多定义是从政治、社会、法律等不同的角度进行的界定,因此至今还没有一个能被广泛接受的人权的概念。杜兹纳认为,首先,人权标志着政治思想从义务到权利,从城邦和集体性到文明与人的意义深远的转向;其次,人权颠倒了个人与社会的传统的先后关系。这里有两个转变,从自然性到历史性,最终发展到人性或文明阶段,是人权标准的最初转变。第二次转变与第一次转变紧密相关,是欲望的法律化。人成为了世界的中心,他的自由意志成了社会组织的原则,他那无边无际永不停息的欲望被公众所认可。而且人权也是抵制政府万能论的武器,是矫正最高统治者本能的否定个体自主权的最好方法[1]。一些自由主义学者对人权的界定是把人权和政府权力相对应的。例如,路易斯·亨金认为“人权并不等同于正义或“良好社会”的概念,也不像有些人认为的那样与民主概念等同,虽然人权的概念和这些概念都有联系。简而言之,人权观念主张每一个人都有向他或她所处的社会要求获得一定的自由和利益的合法权利。人权观念是一种有道德基础的政治观念。它是通行于个人和社会之间的政治关系的表达。它意味着对于政府的限制,包括对个人可以采取何种行为的限制,即使这种行为是为了多数人的福利、公共利益和共同幸福而实施。人权甚至对于法律也有限制,人们可以认为人权是一种更高的法律。”[2]同时基于人的本质和需求,人权也被定义为人作为人所应有的权利,即仅凭借其作为人的事实即可拥有的权利,无需任何条件和特殊授权,也无论其在宗教、民族、性别、社会地位等方面的差异。

2 自由主义人权思想的理论基础

自由主义的这种人权界定是与自由主义的一些基本理论和人权的产生发展背景有关的,自由主义的人权思想有几个理论基础。

2.1 自然权利论

自然权利论是西方人权观念的一个哲学基础,它的主要主张是“天赋人权”。天赋人权理论主张人生而拥有权利,这种权利是不可限制和剥夺的,是人作为人所必须拥有的,因为人生而具有尊严和价值。人权是保障人的体面和尊严所不可缺少的,没有对人权的保障和尊重,人就无法过有尊严的和体面的生活。格老秀斯认为,在文明社会出现以前,人类历史上首先存在一种自然状态,在这种状态下既没有国家和法律,也没有等级差别,人们过着自由平等的生活,不存在奴役和压迫的现象,人们享有天赋的自然权利。

2.2 功利主义权利论

功利主义权利论主张人拥有权利是因为这种方式更有益,人权保障所需的法治是现代社会运行的基础。在他们看来,社会功利才是最高的道德原则,规定了全部的义务和权利,并派生出所有的道德准则。一个行为若能对世界带来最大可能的好处或最小可能的坏处,就是正义。义务和权利概念从属于社会的最大利益或由最大利益决定,这也是正义的一般原则。功利主义权利论摒除了自然权利论的人性先验假设,为人权思想提供了比较客观的哲学基础[3]75~76。

2.3 人的本性和需求论

人权是保障人的体面和尊严所不可缺少的,没有对人权的保障和尊重,人就无法过有尊严的和体面的生活。其次,人性的存在和发展最重要的都是不断地得到满足,在“匮乏”和“恐惧”中 ,就不可能有正常的人性。因此,要使人的生活能够过得体现正常的人性,关键要让人的需求具体得到满足。如何满足?就是通过权利使得个人可以有一个自由发展和必要条件保障的自由空间[3]86~87。

3 自由主义的普世人权观

人权有没有普世性,即有没有世界统一的、普遍适用的人权,目前在人权理论中存在较大分歧。自由主义学者普遍认为人权具有普世性,即存在普遍适用的人权。理由是多方面的,一种是基于自然权利说,认为人权是天赋的,作为人即拥有人权,所以人权是共同的,普遍的;一种是基于人的本性和需求论,认为人权是保护人的尊严和需求所必须的,所有的人都应该过体面和有尊严的生活,所有人的存在和发展的基本需求都应该得到满足,所以人权是普遍的,不论其宗族、种族、性别、职业、财富等差异多大都应该拥有这项权利;另一种则是基于康德的普遍人权理论论证,康德的理论论证对自由主义的普遍人权理论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作用。康德的论证路径是:人是目的——意志自由是人的本性——人皆有理性——运用理性根据自由的积极概念建立“绝对命令”——绝对命令发展出权利——这种权利是对与生俱来的自由的保障——人皆自由、皆有理性,同等享有不受约束的权利——平等。康德认为人皆有理性,在实践关系中,根据自由的积极概念而建立的某些无条件的实践法则,专门构成了道德法则。他通过对理性、自由的分析得出绝对命令,从绝对命令发展出人权,弥补了某些天赋人权理论对人权的先验性论证的缺陷,为人权提供了一种合法性论证。

4 普世人权观的反思与批判

首先,自由主义“普遍人权”的重要理论基础是“人性”,这种人性包括人的尊严和人的需求。确实,人的尊严和人的需求是一种普遍的价值,但是这种普遍的价值是否一定要以人权的形式才能得到最好的保护?而这种“人性”是如何界定的?谁有权利来界定这种人性?不同的文化对什么是有尊严的生活在很多方面理解是不同的,自由主义如何能够把蕴涵着自由主义政治伦理的人权普世化? 在自由主义的诸多人性假设中,自由被放在了最高位置,这是与西方的文化及各方面因素有一定关联的。“自由”在伊斯兰文化和传统的东方文化中并没有很高的优先地位。在西方语境下,对人尊重的行为,在一些伊斯兰国家的人的看来可能是对人性的不尊重甚至是侮辱。不同的社会文化对人是什么,人性是什么,人是一种社会性存在还是一种生理、精神性的存在有不同的看法。如此看来,西方的人权观念何以能够普遍? 人是一种社会存在,一个人的生长要依靠特定的社会,要学习特定社会的语言和生活习惯,受其所处的社会的民族习惯、文化特性和历史的影响,不同的文化和文明传统代表不同的生活方式,现实的人不可能是社会和文化中立的,他必然是社会和文化环境的产物,不同的社会环境下的人会有不同的信仰、观念和价值体系。我们承认人类某些基本的需求是一致的,例如生存的需求、安全的需求等,但是不同社会和价值体系对于自由、民主、公平、正义等价值的内涵和这些价值的位阶看法并不一致,没有合理的依据证明自由主义提出的普遍人权体系是世界公认的,这种在任何社会任何场域普遍存在的,无社会和文化的人权也是无依据的。

其次,以自然权利论和社会契约论为理论根据的普遍人权论是没有根据的。自然权利论和社会契约论是以一些先验性的假设为前提的,这些先验性的假设从其产生时起就遭到众多的质疑,即使自由主义理论家自身也不再满足于这种先验性假设的论证方式而更多地寻求人权理论和人权普遍性的现实哲学基础。所以单纯依靠这些先验性假设得出的结论可能是没有充分说服力的。

再次,康德的普遍人权理论也存在缺陷。康德普遍人权理论的前提假设是理性人假设,即人都是有理性的。但是理性人假设还存在一些缺陷,并不完全符合事实。诚如赵汀阳所言,理性人假设并不符合人的事实,它仅仅表达了人的“心智”(mind),而没有表达人的“心事”(heart)。这样的分析模式不仅把人切掉了一半,而且很可能切掉了更重要的一半,因为“心事”才表达了人们真正想要的东西。正因为拒绝了“心事问题”,康德才能够推出一种单调而无矛盾的道德生活,而丰富多彩的生活可能就被省略不计了[4]。

自由主义的“普世人权观”存在理论上的困境,而内含这种自由主义伦理体系和政治理念的普遍人权观如果向全球推进,则存在文化帝国主义的嫌疑。

[1][美]科斯塔斯·杜兹纳.人权的终结[M].郭春发,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18~19.

[2][美]路易斯·亨金.人权概念的普遍性[J].王晨光,译.中外法学,1993,(4):37~38.

[3]朱峰.人权与国际关系[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4]赵汀阳.预付人权:一种非西方的普遍人权理论[J].中国社会科学,2006,(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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