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猪户销售行为特征分析

2011-05-26 12:07宁攸凉王慧敏崔小年
中国猪业 2011年7期
关键词:养猪户中位数屠宰

宁攸凉 乔 娟 王慧敏 崔小年 张 振

(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市 100083)

农户销售行为是指农户为实现农产品价值在市场上销售农产品的过程。农户销售的顺利与否直接关系着农户收入状况,也直接影响着农户的生活水平。

农户销售作为中国农户家庭经营的一项重要经济活动,一直受到学术界的关注。屈小博等(2007)[1]基于第一手的果农调查数据,运用回归模型分析交易成本对农户农产品销售行为的影响;靳宗振等(2009)[2]基于问卷调查数据,运用描述性统计方法分析农户粮食销售行为特征,同时运用回归模型分析销售行为的影响因素;刘晓昀等(2007)[3]利用一手调查数据,运用回归模型分析生猪销售商品化程度的影响因素。然而,鲜有文献对养猪农户 (养猪户)销售行为特征进行分析,为弥补此类不足,本文以北京市为例,运用描述性统计方法分析养猪户销售行为特征。

1 调查方法与样本结构

1.1 调查方法

2010年10~11月我们课题组成员在北京市顺义、大兴、通州、平谷、房山和昌平区进行养猪户调研,调研形式采用问卷调查与集中座谈两种方式。调研结束后,我们获取108份有效问卷,其分布见表1。

1.2 样本结构

在被调查的108个养猪户中,户主中男性占81.48%,女性占18.52%。户主年龄的中位数为49岁,户主开始养猪年份的中位数为2000年。从受教育程度来看,88.89%户主接受了初中或高中教育,各有5.56%的户主分别接受了小学与大学教育。

从养猪户所有制形式来看,90.74%属于个体户,8.33%属于私营企业。

从生猪专业合作社的参与情况来看,32.71%的养猪户加入了合作社 (见表 2)。

数据说明:根据调查数据整理;由于样本中存在数据缺失,一些项目的频数之和少于108;由于部分调查问题属于多选题,相应选项频数之和可能会大于108,值得注意的是,此时频数合计选项中小括号里的数据即为实际参与样本数;下同。

从养猪户的生产与管理人员来看,猪场生产与管理人员的中位数为2,其中养猪户自家劳动力的中位数为2(但猪场生产与管理人员的平均值略高于养猪户自家劳动力)。这说明,猪场生产与管理人员大多数来自养猪户自家劳动力,雇工较少,以家庭经营模式为主。

猪场建立年份的中位数为2001年,略晚于养猪户开始养猪的年份。

从猪场规模来看,基础母猪的中位数为10头,最小值为1头,最大值为650头;生猪存栏的中位数为80头,最小值为9头,最大值为300头;全年生猪出栏的中位数为100头,最小值为4头,最大值为7000头。这表明样本包含了散养、小规模、中规模、大规模等不同规模的养猪户。

2 销售行为分析

2.1 生猪销售对象及其选择的影响因素

养猪户生猪销售对象主要是生猪经销商 (96.26%);其次是屠宰加工企业(7.48%);再次是生猪专业合作社(3.74%)、公司内部屠宰场(2.80%)与代宰后自己销售(0.93%)(见表3)。由于养猪户很少将生猪直接销售给屠宰加工企业,养猪户与屠宰加工企业直接交易非常少,它们之间的协作关系非常松散。

在调查养猪户生猪销售对象的影响因素时,付款及时 (56.19%)、是熟人(40.95%)与价格高 (40.95%)成为主要因素;其次是距离近 (22.86%)与信誉好 (19.05%)(见表4)。

进一步调查时发现,屠宰加工企业往往偏向于数量大的生猪经销商,并采用宰后定级与宰后结算的方式,养猪户直接将生猪销售给屠宰加工企业时往往难以及时收到款项,这阻碍了养猪户与屠宰加工企业进行直接交易。

2.2 生猪销售方式

养猪户生猪销售的主要方式是公开市场交易 (82.08%);其次是口头协议(29.25%);再次是生猪专业合作社(5.66%)、纵向一体化 (0.94%)(见表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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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养猪户基本结构

表3 生猪销售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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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表明:养猪户与屠宰加工企业等生猪收购商之间主要通过公开市场方式进行交易,协作关系非常松散,没有形成利益共享体。

2.3 生猪销售价格保证

只有18.87%的养猪户反映得到生猪收购商的价格保证,其他81.13%的养猪户反映没有得到价格保证。而在调查得到价格保证的养猪户时,78.95%养猪户反映是口头承诺,很少有养猪户反映是中间人担保 (15.79%)与书面协议(5.26%)(见表 6)。

这表明在生猪市场中,由于缺乏生猪收购商的价格保证,养猪户很难规避价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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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对产业链协作的认同与意愿

2.4.1 对产业链协作的认同

在调查过程中,养猪户对 “养猪户间的横向紧密合作 (多为组织专业合作社)有助于生猪产业发展”这一观点的认同情况:23.30%与52.43%的养猪户分别表示 “非常同意”与 “比较同意”,但也有2.91%、10.68%与10.68%的养猪户分别表示 “非常不同意”、“比较不同意” 与 “不知道”(见表7)。

养猪户表达对 “养猪户间的纵向(即与产业链的上下游企业如饲料企业和屠宰加工企业等)紧密合作有助于生猪产业发展”这一观点的认同情况是:23.30%与43.69%的养猪户表示 “非常同意”与 “比较同意”,但也有7.77%、8.74%与16.55%的养猪户表示 “非常不同意”、“比较不同意”与 “不知道”。

这表明:即使养猪户对产业链协作的认同程度存在差异,但总体认同程度较高;养猪户对产业横向协作与纵向协作的认同存在明显差异。

2.4.2 对产业链协作的意愿

在调查过程中,养猪户在问答 “您愿意采用销售合同方式养猪吗”时,31.07%与19.42%的养猪户分别表示“肯定会参加”与 “可能会参加”,但也有32.04%、10.68%与6.80%的养猪户分别表示 “不好决定”、“可能不会参加”与 “肯定不参加”。

养猪户在问答 “您愿意采用生产合同方式养猪吗”时,33.33%与29.41%的养猪户表示 “肯定会参加”与 “可能会参加”,但也有25.49%、4.90%与6.86%的养猪户表示 “不好决定”、“可能不会参加”与 “肯定不会参加”。

这表明:即使养猪户对产业链协作的参与意愿存在差异,但总体参与意愿较高;养猪户采用销售合同与生产合同的意愿存在明显差异;养猪户参与合同的意愿明显低于对产业链纵向协作的认同程度。

3 结论与建议

3.1 主要结论

3.1.1 经销商是养猪户销售生猪的主要对象

养猪户在销售生猪时往往选择经销商作为直接交易对象。原因是经销商资金充裕,运输能力强,既能为养猪户提供赊欠服务,又能为养猪户提供上门拉货服务。

3.1.2 公开市场是销售生猪的主要交易方式

由于养猪户与屠宰加工企业的协作关系非常松散,养猪户为规避市场风险,在销售生猪时往往选择公开市场交易方式。

3.1.3 生猪专业合作社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建立专业合作社的本身目的是将分散的养猪户组织起来,提高市场谈判地位,共同应对各类风险;然而,多数生猪专业合作社往往流于形式,既没有为养猪户提供实质性技术服务,也没能保障好养猪户的经济利益。

造成这种困境的原因,一方面可能是由于改革开放以来,生猪专业合作社成立的时间比较短,至今尚缺乏有效的成功经验可供借鉴;另一方面可能是因为合作社人才与资金严重缺乏,难以有效地组织养猪户提高市场谈判地位。

3.1.4 养猪户愿意加强他们与企业之间的协作关系

多数养猪户愿意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签订合同,加强彼此之间的纵向协作关系。

3.2 政策建议

3.2.1 加强普法宣传,规范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一方面,由于生猪收购商数量多,具有流通性,政府监管难度大,一些生猪收购商投机取巧,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不公平市场竞争;另一方面,生猪经销商没有提供价格保证书面证明,养猪户难以规避他们的违约风险。

3.2.2 加强对各类经销商的监管力度,切实保障猪肉质量安全

在调研中发现,注水肉等质量安全问题的根源是生猪经销商在生猪运输过程中进行了违规非法操作。想要切实保障猪肉质量安全,必须对经销商加强监管力度。

3.2.3 支持生猪专业合作社发展,提高养猪户的市场谈判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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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散的养猪户难以与经销商实现平等谈判,又难以规避经销商的违约风险,同时也难以向企业直接销售生猪,这样就很难规避市场价格风险。为提高的养猪户组织程度,全国各地陆续成立生猪专业合作社。政府只有通过支持这些合作社的发展,才能帮助养猪户提高市场谈判地位,保障养猪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1]屈小博,霍学喜.交易成本对农户农产品销售行为的影响——基于陕西省6个县27个村果农调查数据的分析.中国农村经济,2007 (8):35-46.

[2]靳宗振,魏同洋,王西睿等.粮食安全下农户粮食销售行为分——以河南省开封市140个农户样本的实证分析.新疆农垦经济,2009 (6):31-33.

[3]刘晓昀,李娜.贫困地区农户散养生猪的销售行为分析.中国农村经济,2007(9):6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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