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零售企业国际化投资的政策保障研究*

2011-06-26 01:05毕克贵王鹏娟
财经问题研究 2011年11期
关键词:零售业零售国际化

毕克贵,王鹏娟

(东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5)

一、引 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零售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趋势已不可避免,寻求以海外市场为目标的国际化经营,已成为我国零售企业造就规模经济、实现更高层次发展的重要途径。目前,以天客隆、北京华联、上海新天地、国美和苏宁等为代表的大型零售企业,在政府政策的大力支持下,已经率先启动了向亚洲、欧洲等国际市场进军的步伐。未来,也将会有更多的中国零售企业投入到全球范围内的零售国际化进程中。

但是,从目前的发展状况看,我国企业的国际化道路并不顺利,他们或者由于跨国发展经验的缺乏而畏手畏脚、止步不前,或者受到国际大型零售商的排挤而夭折于海外,我国零售企业的国际化发展迫切需要相应的理论支撑。西方发达国家从20世纪60年代就开始了相关理论的探索并产生了零售国际化问题的许多重要成果,这些研究都为日后大型跨国零售商的发展提供了理论指导。而反观我国国内,零售国际化问题还没有引起相关重视,关于零售国际化问题的理论探索还非常薄弱,大部分学者们的研究较为零散,还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尤其是对于我国零售企业国际化政策保障体系的研究,相关理论还非常少见,这就使得我国零售企业的国际化道路缺乏理论指导和应有的政策保证。纵观世界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零售企业的海外发展进程,政府的支持和社会组织的扶持对国际化经营十分重要,建立科学、完善的政府政策支持体系是企业国际化经营的根本保障。

近几年,尽管我国政府逐渐开始重视投资保险、融资税收、外汇和信贷等相关政策的制定,并且初步形成了包括管理体制、法律体系和支持服务措施等在内的零售国际化政策体系,但是与零售企业在海外投资的实践要求相比,现有政策体系中的零售国际化的服务支持体系、管理体制和保障制度等依然相对滞后,难以满足企业国际化经营迅速发展的实际需要。因此,建立科学、完善的对外投资政策体系,为我国零售企业的跨国经营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政策引导和服务支持,培养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零售企业并鼓励他们走出国门,已经势在必行。

本文在对相关概念进行界定的基础上,重点强调政府政策承担的双重导向作用,结合我国零售国际化政策现状和零售企业海外经营的特征,提出了综合性的零售国际化政策保障体系框架,并就完善这一体系详细阐述了政策建议和优化策略。

二、主要概念的界定

(一)零售国际化的界定

对于零售国际化的定义,西方学者有不同的观点。比较有代表性的是Dawson与Alexander的定义。Dawson将零售国际化定义为由某个独立的公司开展的跨越国界的店铺经营或零售流通的其他活动。他指出,零售国际化的过程不仅仅是海外开店,还包括其他一些国际化活动。他归纳了零售商国际化活动的范围主要体现在三个领域:一是通过店铺向其他国家销售产品,通常也包括在出口活动中;二是从其他国家采购商品用于再销售;三是管理思想以及经理人员的国际化,管理思想国际化是零售专业技能国际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并对国际化活动有着深远影响[1]。Alexander认为,尽管跨国零售商应该注意国界概念,但是更应该从零售的视角来观察国界,注意在同一国界内部存在的文化差别,以及不同国界范围内的文化相似性。据此,他将零售国际化定义为:通过超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以及零售结构界限,而实现的零售知识的跨国转移行为[2]。

理解“零售国际化”这一概念,关键是要区分国际化的行为主体是零售企业、零售业务还是零售行为,即区分零售国际化指的是零售企业国际化、零售业务国际化还是零售行为国际化。以上两位学者定义的零售国际化,实质上也就是零售企业的国际化。本文的零售国际化也是指零售企业的国际化。

(二)零售国际化政策保障的界定

我们认为,零售国际化政策保障是指在鼓励我国零售企业积极开展零售国际化经营的导向下,以一定程度的零售国际化促进为标准,由政府和相关机构制定的,用来规范和引导零售企业国际化行为的扶持政策和约束性法规。我国政策保障体系的设定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基于零售企业在国内市场的发展角度,通过政府的干预和管制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实现企业对经济资源的最优整合和配置,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鼓励企业做强做大,为参与国际化竞争做好国内储备;二是基于零售企业在国外的投资经营角度,通过政策的制定保护企业在东道国的利益,降低海外投资风险,为企业海外经营提供政策支持和技术援助,以鼓励我国具有国际零售市场驾驭能力的大型零售企业积极进行海外直接投资。

三、零售国际化背景下政府承担的双重导向作用

1985年,美国经济学家布兰德(J.A.Brander)、斯潘瑟 (B.J.Spencer)等以市场的不完全竞争性和规模经济理论为前提,提出了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强调政府适度干预对企业成长和产业发展的作用。该理论认为: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完全竞争市场是不存在的,在规模经济和不完全竞争的条件下,市场不能自发达到最优状态,政府可以通过政策性补贴或关税保护等为本国厂商争取更大的市场份额,进而转移垄断利润,扶持本国战略性产业的成长。根据该理论的观点,国家通过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不但无损国家经济利益,反而还能提高自身福利水平。战略性贸易理论基于市场的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强调了适度的政府干预对产业发展的战略作用,该观点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得到许多国家政府的重视。

历史上曾有国家对零售产业实施战略保护,例如二战后日本经济处于萧条时期,但面对国际社会开放市场的压力又不得不开放零售市场,于是日本采取了逐步开放市场的政策。日本通过政府对零售业市场开放过程的干预,为本国零售业的国际化发展争取了时间,也使得企业在本国开放过程中的市场竞争力得到了显著提高。

我国目前的零售国际化背景与二战后的日本有相似之处,一方面是必须要履行承诺,全面开放零售市场,另一方面又要面对本国零售市场的过度竞争以及外资对国内零售市场份额的蚕食。而不同之处在于,我国目前的国内零售企业是整体低效率的,同质化现象很严重,更关键的是行业进入壁垒很低,这些因素也导致了国内零售行业的低利润。而这十分不利于国内零售企业通过完成国内的原始积累而发展壮大,进而实施主动的零售国际化。所以说,鼓励我国大型零售企业国际化发展的政策保障研究的前提是我国政府在国内对零售行业的政策干预,要基于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借鉴其他国家的实践经验,通过适度干预,支持和保护国内零售企业的成长。2011年1月,沃尔玛和家乐福的“价格欺诈”事件,不仅仅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更是对我国政府监管的挑战。我们需要的不仅仅是消费者自身的维权,更是我国政府对外资零售企业的主动监管。另外,我国政府还要通过政策干预和引导,鼓励国内零售企业跨区域经营,通过兼并重组实现零售业的规模化、集团化和组织化,为我国零售企业的国际化经营打下坚实的基础。因此,从我国零售业在内外两个市场发展的全局来看,政府无疑具有双重导向的作用。

根据我国企业国际化发展的特点,建立零售国际化政策体系应着重考虑以下三点:第一,对于国内零售市场,要防止外资零售企业对国内市场垄断的发展趋势。政府要通过调控机制保持外资与内资在竞争与规模经济之间的均衡,限制和消除因为外资零售企业的疯狂扩张而引起的行业垄断,这也是保持我国零售安全的需要。第二,在政府政策的引导下,通过为零售企业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务,如为企业提供人才培训、信息咨询和技术支持等,缩短我国零售企业同跨国零售商的差距,努力培养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跨国零售企业。第三,通过完善零售业海外投资的审批监管体系 (包括行政审批制度、外汇管理制度)、零售国际化法律保障体系 (包括零售国际化法律法规、零售业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双边多边投资保障制度)、零售国际化服务支持体系(包括税收扶持政策、多渠道的融资体系、公共信息服务制度)等,制定符合WTO基本精神的零售国际化政策,规范零售业海外投资行为,维护零售企业在东道国的正当利益,降低海外投资风险,以正确鼓励和引导我国零售企业进行海外直接投资。

四、零售国际化政策保障的体系框架

关于国内零售企业国际化的保障政策,我们认为,只要不违反WTO有关原则及其他国际法律的基本精神,充分利用规则的弹性,适度保护和有力促进我国零售企业国际化是很有必要的。基于该原则,拟定零售国际化政策保障体系如图1所示。

图1 我国的零售国际化政策体系

该政策体系由三部分构成,零售国际化核准监管政策、零售国际化法律保障政策和零售国际化服务支持政策。其中,核准监管政策包括行政审批和外汇管制,该政策体现了政府的管制作用,涉及投资前的资格审查、投资资金来源审查及对资金流动的监管;法律保障政策包括海外投资法律法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及双边多边保险协议,这部分体现了我国零售国际化的法律制度对企业投资行为的约束及对其在东道国利益的保护;服务支持政策包括国家税收扶持政策、公共信息服务、融资政策和融资渠道等,其中公共信息涉及东道国的宏观经济状况、商业道德法律规定、政治稳定状况及产业支持状况等,通过建立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使企业充分了解外部投资环境,为投资决策提供信息支持。这三个部分涉及零售企业海外投资整个过程,体现了对零售海外投资企业的行为管制、权益保障和服务支持;同时一改以往政策体系重审批、轻监管、缺服务的局面,强化了政府的监管和服务职能。三者的有机结合,构成了零售国际化政策体系。

五、零售企业国际化政策保障的优化建议

(一)提高海外投资管理效率,完善零售国际化监管制度

1.单独设立海外投资监管机构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零售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的管理工作,避免多头监管,提高海外投资管理效率,首先应完善我国零售企业对外投资的监管机制。基本思路是,将原来的多部门审批监管改为单一的部门,设立独立的海外直接投资监管机构,该监管机构下设零售服务业海外投资监管部门,可称为零售服务业海外投资监管委员会。其主要职能是负责零售服务业对外投资的行政审批和战略、方针、政策的制定;负责协调相关海外投资管理部门对零售企业海外投资的管理工作,如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及我国驻外使馆和商会等;同时还要负责为零售企业海外直接投资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海外技术援助,通过定期分析不同国家的宏观经济状况、商业道德法律规定、行业支持政策和政治稳定状况等信息,识别零售业国际市场区位优势,发挥政府服务职能,对我国零售企业海外直接投资进行引导和协调。

我国零售业海外投资的实践表明,只有统一审批标准,简化审批程序,才能消除行政审批对海外投资的干预。因此,除了设立单独的海外投资监管机构外,还应借此改革审批机制,进一步优化审批程序。基本思路是:设定投资规模限额,对于投资规模较小的零售企业 (如150万美元以下),只要该企业不涉及我国限制投资的敏感行业及敏感区域,可以直接进行登记备案;对于投资规模超过限额规定的零售企业,交由零售服务业海外投资监管委员进行核准审批。同时,简化海外投资审批程序,精简审批项目,提高审批效率,积极推进零售企业海外投资便利化。

2.改革外汇管制机制,完善外汇市场管理

我国海外投资政策最初制定的基本指导思想是限制海外投资规模,因此国家对企业海外投资的外汇管制一直较为严格。尽管近几年国家政策有所放宽,但是依然不能满足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的要求。为完善我国零售企业海外投资外汇管制,促进零售企业国际化发展,应推进外汇制度实用化、便利化,满足企业使用外汇的合理需求,继续简化外汇审批手续。首先,应加大各省及地方外汇管理部门对海外投资汇购的审批权,对于已经获得批准的海外投资经营企业,如果其资金来源合法,应直接允许向地方外汇管理局申请购汇。其次,降低购汇额度限制,针对我国零售业海外直接投资企业的具体情况,对我国零售企业海外购汇采取事前审批与事后备案相结合的外汇管理制度。例如,对于投资规模较小的零售企业可以给予一定限额内 (如80万美元)的投资自主权,日常外汇额度低于80万美元的业务实行事后备案即可;对规模较大的零售企业实施购汇审批模式。除此之外,应放宽对海外直接投资零售企业的前期费用汇出管理,对于已经获取批准的海外投资经营的企业,一定限额内 (如30万美元)的前期费用在企业说明来源和用途后应直接准予汇出。

(二)以立法为基础,合理利用投资协议,健全零售国际化法律保障制度

1.建立完整的零售领域海外投资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零售企业对外投资的法律体系尚不健全,缺少对零售业海外投资的统一立法。从1999年至今,我国尚未出台一部完整的、高层次的、既符合国际规范又符合我国国情的《零售业海外投资法》,更没有形成一套系统的、完整的零售业对外投资法律体系,个别领域尚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基于这种情况,应着力于建立一套完整的零售业海外投资法律体系。在立法层面,笔者认为,在不违背国际法律惯例和我国其他经济法律体系的基础上,第一,应制定一部符合我国具体国情的《海外投资法》,作为规范海外投资的法律准则。在这部法律中,应对一些基本的、原则性的海外投资规定做出说明,比如海外投资的主体、投资的目标、投资的形式、外汇管制方式、资金融通制度、监管和审批制度等。也就是说,《海外投资法》对我国零售业海外投资作出方向性的、原则性的限定,该法具有零售业海外投资领域“宪法”的意义。第二,在拥有了“宪法”这样的根本法的前提下,立法部门应该针对零售业海外投资自身的特点,充分借鉴其他法制发达国家立法模式的优点,制定《零售业海外投资法》,将该法作为零售业海外投资的基本法。第三,在上述两部法律都出台的前提下,根据零售业海外投资的业务划分,分别制定诸如《零售业反垄断法》、《零售业海外投资保险法》、《零售业海外投资税收征管法》、《零售业海外投资外汇管制法》、 《零售业海外投资商业银行法》和《零售业海外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等单项法,用于规范零售业海外投资的具体行为。

在上述的各个法律都制定出来之后,我国的零售业海外投资将会形成一套以《海外投资法》为“宪法”,以《零售业海外投资法》为基本法,以《零售业海外投资保险法》、《零售业海外投资税收征管法》等为单项法的完整法律体系。这套法律体系的最终建立,将改变我国零售企业海外投资领域无法可依的局面。

2.加大零售业海外投资风险防范体系建设

随着我国零售企业境外投资规模和数量的增加,企业面临的投资风险也会逐渐增加,这种情况下,就非常有必要建立和完善零售企业海外投资风险防范体系。具体而言,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实施风险预测制度,加大风险基金投入规模。首先,应建立科学的风险预测制度,相关部门可以委托高校、国际业务中介机构、专家等对投资目的地国家风险状况进行定期考察和科学评估,并撰写年度或不定期的零售业海外投资风险预测报告,为零售企业海外投资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信息。其次,由于海外投资涉及资金额度高,风险系数大,在投资风险防范体系的建设过程中,来自政府的支持是必不可少的。国家应加大零售企业海外投资风险基金投入规模,扩大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和保险金额,同时引导企业对相关保险项目进行强制投保,增加保险业务的覆盖范围,降低投资风险。

第二,实施以双边为主、单边为辅的零售业混合投资保险制度。实施保险制度是转移零售企业海外投资风险的一个重要方法。世界现行的零售企业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有三种模式,分别是双边投资保险制度、单边投资保险制度和混合投资保险制度[3]。三种模式的代表性国家分别是美国、日本和德国。双边投资保险制度以投资国与被投资国双方的投资协定为前提,零售海外投资企业只有向与本国签订协议的国家投资,才能申请风险保护,投资国在双边协定中享有代位求偿权。而单边投资保险制度则不受本国政府同被投资国政府的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的限制,只依据国内法,就可以对海外投资承保。在实施混合投资保险制度的国家,企业可以申请的投资保护的国家,既可以是与本国签订保护协议的国家,也可以是其他的法律环境适合开展投资业务的国家。

2009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国家和地区达到了177家,但是直到2010年,我国才与130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这意味着如果仅仅采用双边投资保险模式的话,在其他至少47个国家的外资企业将会承担巨大的投资风险。因此,我们认为,我国零售企业应该实施以双边为主,单边为辅的混合投资保险模式。这种模式既可以保证对投资风险的防范,又可以增大企业获得保护的国家范围,在保护企业的同时,也允许和鼓励了更多的企业向更广泛的地域范围投资。

第三,将零售业海外投资保护工作纳入国际保护体系中。双边和多边投资保险制度以对外投资国与其他的投资接受国家及区域,共同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为前提。目前中国已与130个国家签订了投资保护协定,但这些协议所涉及的大多是外资引进及出口贸易的相关规定,而针对行业的协议内容则很少,且签订的国家多集中于发达国家,而我国零售企业未来的海外投资市场中还会有很多发展中国家。因此,为了降低我国零售企业海外投资的风险,我国政府应扩大签订区域范围,积极参与各种跨国投资保护协定,包括双边保护协定和国际、区域性组织的多边投资保护协定,将我国零售业海外投资保护工作纳入国际保护体系之中。

除此之外,还应该积极完善我国法律范畴内的零售业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制定《零售企业海外投资保险法》,对海外投资的承保机构、承保范围、承保对象及损失补偿办法和补偿额度作出相应规定。

(三)拓宽融资渠道,加大税收优惠,建立零售国际化服务体系

1.提供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提高零售企业融资能力

目前,融资渠道不畅、融资成本高是我国零售企业国际化融资面临的主要问题。为了有效缓解零售企业海外经营的资金来源问题,金融支持政策应重点考虑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应积极拓宽零售企业的融资渠道。目前,可以考虑开发以下的融资渠道:首先,设立对外投资基金会,该基金会用于支持和鼓励符合我国总体对外投资战略规划的零售企业的对外投资项目;其次,重视商业银行的作用,积极鼓励零售企业同商业银行的合作。对此,国家应出面向商业银行的海外贷款项目提供保险服务,解除其后顾之忧;然后,加大国家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本金投入,扩展优惠贷款的覆盖范围,对零售业实施优惠贷款制度,允许零售业以优惠利率获取贷款,降低融资成本;最后,允许我国金融机构驻外分行向我国海外零售企业发放贷款,同时支持有条件的零售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在资本市场上市筹集资金。

第二,逐步放宽我国驻外零售企业筹集贷款条件限制。我国外汇局应该根据国内外金融形势,适度降低跨国零售企业境外放款的准入门槛。允许有较强资金实力的母公司在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办理境外投资手续,将公司的闲置资金以股东贷款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融通给我国境外的零售企业,以减轻境外零售企业的融资压力。根据以往的贷款过境办理出现的问题,需要强调的是,境外投资手续的办理应符合便利、安全、实用的原则,涉及程序不应过多,审批时间不宜过长。

2.加大对零售业的财税政策扶持

合理的财税支持政策对于鼓励零售业海外投资具有重要的意义。税收是影响企业投资收益的直接因素之一,税重则利少,税轻则利多。我国目前对零售业海外投资的财税支持政策主要体现在政府补助、财政贴息及税收减征、免征等。即对大型零售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的前期费用给予政策性补助;对零售企业从我国境内银行申请的中长期贷款给予财政贴息;零售企业在与我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投资经营的,所纳税款给予抵免;对于在东道国遇到不可抗力风险而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视具体情况对境外所得实施税赋减征或免征。

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目前的税收政策优惠方式单一,优惠力度也较小,没有体现出对零售企业海外进入模式及投资地区上的政策引导,这种常规的税收优惠方式对零售企业海外投资的刺激作用非常有限。为鼓励零售企业海外投资,我国应借鉴世界发达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英国政府曾规定,对本国企业源于国外的投资收入减征25%的所得税;法国曾对某些行业直接给予税收减免;德国也曾规定对本国企业在发展中国家直接投资所得免征12—18年的增值税优惠等。在我国零售企业还处于国际化经营的初期阶段时,应积极借鉴国外的经验,增大零售企业海外投资税收优惠力度,以达到鼓励和示范的作用;同时还应考虑采用目前国际上惯用的其他优惠政策,如设立亏损准备金、加速折旧和延期纳税等。

3.为零售企业提供信息咨询、人才培养和技术援助

为了加大对零售业的扶持力度,方便国际化投资的零售企业及时了解东道国的经济状况、商业道德和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支持状况,解决经营中可能遇到的经济、技术和政治风险等问题,我国应成立专门的零售企业海外投资服务机构。该机构负责为零售企业海外经营提供信息咨询、技术援助和人才培养等工作。首先,通过驻外使馆、海外商会、海外华人组织和已在海外经营的企业等途径,搜集商业信息,建立完整、系统的零售企业投资信息数据库。所搜集的信息要能及时准确地反映境外区域投资环境、反映企业在东道国经营过程中遇到的政治、文化和技术等壁垒,来为企业提供优质的咨询服务。其次,该机构还应负责针对我国零售企业在海外投资经营中可能面临的各种困难,如风险评估、法律咨询和技术难题等,协调海外使馆、商会等相关机构对其给予援助。再次,该机构还应为有经营实力和境外投资意向的零售企业建立准海外投资企业数据库,定期为他们提供投资信息咨询;还应该为有计划进行海外投资的零售企业提供系统、有效果的海外考察机会。最后,应加强零售企业的涉外人才培养和技术援助,如通过外派学习、境外考察、技术培训和建立人才国际化交流平台等方式,提高零售企业管理人员的技术应用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突出培养文化移情能力、应变能力和善于同不同文化背景的人合作的能力。

[1]Dawson,J.The Internationalization of Retailing[A].Bromley,R.D.F.,and Thomas,C.J.(eds.).Retail Change:ContemporaryIssues[C].London:UCL Press,1993.15-40.

[2]Alexander,N.International Retailing [M].Oxford:Blackwell,1997.

[3]黄亚英 .国际法[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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