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会计准则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比较

2011-07-22 03:08唐有川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1年11期
关键词:权益法账面净利润

唐有川

为了实现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进一步接轨,财政部于2006年所制定的新准则与旧准则存在较大的差异,本文为学习者对新准则的理解和应用提供一些指导。

一、新旧准则适应范围的比较

旧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进行核算。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而新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权,被投资单位即为其子公司;投资企业与其他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被投资单位即为其合营企业;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即为其联营企业。

通过对比可以看出,新旧准则都规定对其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权益法。而对其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新旧准则的规定存在差异。

二、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的比较

旧准则就权益核算法下规定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或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计入“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借方或“资本公积”贷方处理。而新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即计入“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三、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投资企业的处理的比较

旧准则规定,在权益法核算情况下,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随着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增减变化而调增或调减,因此当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的净亏损而引起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投资企业应按持股比例计算应分担的份额,调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投资企业当期的投资损失。投资企业在具体确认被投资单位净亏损时,应以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这里所指“投资账面价值”是指该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减去该项投资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的金额。而新准则规定,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新准则在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亏损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处理:首先,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其次,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足以冲减的,应当以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账面价值为限继续确认投资损失,冲减长期应收项目等的账面价值。最后,经过上述处理,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企业仍承担额外义务的,应按预计承担的义务确认预计负债,计入当期投资损失。

四、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时投资企业的会计处理的比较

旧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在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并确认投资收益时,如果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中包括法规或企业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利润,应按扣除不能由投资企业享有的净利润的部分后的金额计算。如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按实现净利润的一定比例计提作为负债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这部分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投资企业不能享有,投资企业在计算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时,按实现的净利润扣除不能由投资企业享有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后的净利润计算。而新准则规定,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第十二条同时规定: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损益。

综上所述,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通过不同方面的比较可以看出,新准则既具有中国特色,又基本与国际会计准则相趋同,因此新准则的处理更加严谨和公允,也更加符合我国会计改革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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