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增值税出口退税浅析

2011-07-22 03:08徐琴琴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1年11期
关键词:销项税额单证税额

徐琴琴

一、“免、抵、退”出口退税的概念、计算方法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政策目的是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增强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促进对外贸易出口。

(一)“免抵退”出口退税的概念

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期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的税额,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后,予以退税。

(二)“免、抵、退”出口退税计算方法

(1)当生产企业本月的销项税额≥本月的应抵扣税额时,应纳增值税额≥0,即本月无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当期应退税额=0。当期应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为0)=当期免抵退税额;无结转下期的留抵税额(即为0)。

(2)当生产企业本月的销项税额<本月的应抵扣税额时,本月进项税额未抵扣完,即当期期末有留抵税额:

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应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结转下期的留抵税额=0;

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免抵税额=0

结转下期继续抵扣进项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3)“期末留抵税额”是计算确定应退税额、应免抵税额的重要依据,应以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的审核数栏为准。

二、出口退税纳税筹划

(一)出口企业纳税筹划概述

出口企业纳税筹划,是纳税人为了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股东权益最大化,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企业经营方式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最优化选择,以达到在合法前提下少缴或不缴税款及优化税收结构等的一系列行为。

(二)出口退税纳税筹划的原则

出口退税的纳税筹划应遵循以下原则:(1)不违法原则。出口企业纳税筹划是企业在合法范围内,对承担税负最低的合理又合法的策划。(2)时效性原则。出口企业纳税筹划是在义务发生之前所做的事先筹划和安排,是超前设计,测出筹划结果,是充分利用资金时间价值,准确、合理地确定收支,实现时效的有效性。(3)整体综合原则。对纳税要整体筹划,综合衡量,力求整体税负最轻,长期税负最轻,并注重各税种、各部门、眼前和长远的关系,以确定资本收益最大方案。

(三)出口退税纳税筹划的作用

对于出口企业来说,出口退税的纳税筹划可以促使企业提高会计管理水平,有利于优化企业产业和产品结构,使企业的人、财、物、信息等资源得到合理配置。企业可根据税法中各项优惠政策和税率变动策划纳税筹划方案,从而降低企业税负成本,提高企业经营利润。

三、出口退税纳税筹划方法

根据我国出口企业的特点,在遵循出口退税政策和纳税筹划原则的前提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出口退税的纳税筹划。

(一)利用产品出口合理退税

我国现行增值税条例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的适用税率为零税率,而实际所承担的征税率跟退税率之差的税率需作进项转出,也就是实际增值税税率=17%-退税率。而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国内销售税率为17%。所以,同样价格情况下,企业出口除在报关时产生费用外,增值税纳税成本大大降低,而且还带来退税。

第一种方式:新出口企业在第一次业务自营出口后,应采用通过外贸公司再出口的方式出口销售。那样企业不容易产生流动资金周转困难,且出口业务保持正常。根据浙国税进〔2005〕24号规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发生的应退税额,不实行按月退税的办法,而是采取结转下期继续抵顶其内销货物国内生产环节的增值。”也就是说第一笔出口业务有退税的话要等到12个月后,第二笔第三笔这样下去有退税的,只能产生累计退税额而不能退税。一些外贸公司由于享受出口免税并退税的政策,往往能为新出口企业解决出口问题及资金问题。另外第一笔业务自营出口后12个月,税务部门也即会批准按月退税了。这样,企业就可以在第一批出口业务自营出口一年后重新安排自营出口。

第二种方式:出口企业已按月正常退税的情况下,加大企业出口力度,充分享受出口退税,达到提前退税,多退税。

例如:一个服装生产企业征税率17%,退税率是16%,2010年2月购置生产设备5000万元(不含税),企业2010年2-12月份每月销售额都是1000万元(不含税),每月进项税额是105万元。

(1)如果企业内销70%,外销30%(且单证齐全)

则:设备产生的抵扣额是5000*17%=850万元

销项税1000*70%*17%=119万元

出口进项税额转出1000*30%*(17%-16%)=3万元

当月产生留抵税额105+850-119-3=833万元

当月免抵退税额1000*30%*16%=48万元

2010年2月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即2010年2月应退税额48万元,免抵税额=0。当期应纳税额和当期应退税额的差额作为下期继续抵扣进项税额。2010年2月下期继续抵扣进项税额是833-48=785万元。

同理可计算得出

2010年3月的产生的留抵税额833-48+105-119-3=768万元,2010年3月的免抵退税额是48万元,2010年3月的应退税额为48万元,下期继续抵扣进项税额是768-48=720万元

2010年4-12月每月的应退税额为48万元,至2010年12月止下期继续抵扣进项税额183-48=135万元

(2)如果内销是30%,而外销是70%

则:设备产生的抵扣额是5000*17%=850万元

销项税1000*30%*17%=51万元

出口进项税额转出1000*70%*(17%-16%)=7万元

当月产生留抵税额105+850-51-7=897万元

当月免抵退税额1000*70%*16%=112万元

即2010年2月当期应退税额112万元,下期继续抵扣进项税额是897-112=785万元

2010年3月产生的留抵税额897-112+105-51-7=832万元,2010年3月的免抵退税额是112万元,2010年3月的应退税额为112万元,作为下月留抵的税额是832-112=720万元

2010年4-12月每月的应退税额为112万元,至2010年12月止下期继续抵扣进项税额247-112=135万元

(3)综合上述计算:当企业出口由原先30%积极改变销售方式,扩大出口成70%后,2010年2-12月份不仅加快退税速度,而且产生多退税(112-48)*11=704万元。从而大大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

如果2011年延续前例,则30%出口时每月会产生应缴增值税金17万元,而70%出口时会产生退税47万元,从而产生每月17+47=64万元的收益。

所以企业应加大出口力度,积极转变销售方式。出口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则退税会随之相应增加,从而使企业整体效益明显增加。

(二)减轻企业税负,充分利用单证上报90天的期限

有出口业务的一些企业,往往有其自身的经营结构。一年中就集中做一个月出口业务;或者一个月做国内业务,下一个月做出口业务,再下下个月又做国内业务等等。这样税收策划显得尤为重要,特别在临界点月份(即改变国内与出口业务月份)必顺进行有效的纳税筹划,合理避税。

例:一个服装生产企业服装订单生产周期为3-4个月,全年除2010年7月25日出口一笔1000万元的业务外,无其他出口。增值税率17%,退税率16%。2010年8月份国内订单加倍增多,为配合生产,供应部决定从8、9月份加大采购力度,保证生产所需原材料的供应,8月份采购700万元(不含税)面料,已预订9月份采购1500万元面料(不含税),同时还预付生产设备500万元(不含税),8月31日设备到货200万元,已取得17%增值税发票,其余设备9月初到货,8、9月份国内销售各是1000万元(不含税),当月收齐上月出口单证1000万元,无期初留抵税额。

根据税务规定:单证齐全的申报时间为90天。服装企业出口单证齐全申报在8月份与9月份申报有很大的差别。

第一种方式:2010年8月份单证齐全申报时:

8月份销项税额是1000*17%=170万元;

进项税额是700*17%+200*17%=153万元,则当月应交增值金=170-153=17万元。

当期应退税额=0

无结转下期的留抵税额(即为0)

9月份销项税额是170万元;进项税额是1500*17%+300*17%=306;则当月产生留抵税额是306-170=136万元。

第二种方式2010年9月份单证齐全申报时:

8月份销项税额是1000*17%=170万元;

进项税额是700*17%+200*17%=153万元,则当月应交增值金=170-153=17万元。

9月份销项税额是170万元;进项税额是1500*17%+300*17%=306万元;则当月产生留抵税额306-170=136万元。当月免抵退税额1000*16%=160万元;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即应退税额为136万元)

通过计算可知:第二种方式对企业发展更为有利。

同样道理,企业可通过出口单上交的时间来控制退税的额度,及退税的时间,有利于企业合理安排资金,加速资金的周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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