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教学中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分析及其预防

2011-08-15 00:50谭明玲
武术研究 2011年11期
关键词:体罚伤害事故体育教师

谭明玲

(英德中学,广东 英德 531000)

体育教学中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分析及其预防

谭明玲

(英德中学,广东 英德 531000)

体育伤害事故是学校体育教学中不可避免的一个现象,同时也是困扰学生、体育教师和学校的重要问题。文章阐述了体育教师对学生人身安全的保护义务,分析了在体育教学过程中发生伤害事故时的责任,提出了预防伤害事故发生的建议,让学生和教师都能在安全的环境中进行学习和教学。

体育教学 伤害事故 法律责任 预防

1 前言

学校体育不仅是学校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国家体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随着体育课中伤害事故的增多,一些对抗性强,运动强度大,容易出现伤害事故的项目仅作演示或者干脆取消。出现这种现象主要是因为体育项目本身就具有发生伤害事故的可能性和风险性;学校缺少体育场地和器材;体育课人数较多,不易控制所有学生。因此,在体育教学过程中,教师应采取安全措施,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伤害事故,要及时地进行处理,将伤害降低到最小程度,从而保证体育教学的正常开展。

2 体育教师对学生人身安全的保护义务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中明确规定: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教师法》也明确指出:“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同时,中小学生的法律身份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18周岁)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18周岁)三类,同样属于被保护的对象。因此,体育教师有责任也有义务对学生定期进行安全教育,预防和消除危险;对具有内在、直接危险性体育项目,体育教师应在可以预见的范围内事前提醒;在体育教学过程中,对学生进行指导监督、宏观照看;事故发生后应采取必要救助措施,及时通知监护人。

3 体育教学中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分析

3.1 学校、体育教师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我国虽然到目前为止没有专门的关于体育教学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面的法律,但是从《教师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学校体育活动中发生伤害事故各方面责任的规定,可以分析总结出在学校体育活动中发生伤害事故校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教育法》第九章第七十三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根据《教师法》、《教育法》、《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总结出学校、体育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有:(1)在体育教学过程中,学校提供的体育场地、器材和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2)体育教师在上课期间没有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或者是安全教育不到位,也没有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3)在体育教学过程中,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放任伤害事故的发生。(4)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体育教学活动,体育教师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5)体育教师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6)在上课期间,体育教师擅离工作岗位,学生发生伤害事故。(7)体育教学中伤害事故发生后,体育教师没有及时发现情况,致使伤害扩大。(8)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体育运动。(9)其他学校应当承担的情况。

3.2 学生和监护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体育教学中发生伤害事故各方面责任相关的规定,分析总结出在体育教学中发生伤害事故时学生和监护人应负的法律责任。由于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有:学生在上体育课时,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体育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和体育老师;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4 体育教学中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

4.1 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及行为规范教育经常化

由于大多数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较弱,家长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安全防范教育又处于空白状态,因此,体育教师就有责任和义务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学生活动的常规管理,强调体育课中的行为规范,将安全防范教育和行为规范教育列入体育教学计划,提高全体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同时体育教师也要跟学生家长进行沟通,加强学生家长对伤害事故防范的注意力度,使学生家长能够与教师、学校共同承担起对学生进行防范伤害事故的教育责任。

4.2 建立学生健康档案,根据学生身体状况安排活动

学校每个学年都要对学生进行体检,及时将结果反馈给学生、家长、老师,让学生了解自己的身体状况,让体育老师心中有数。体育教师应当在上课前全面了解学生的基本情况,特别是身体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经常性的健康调查,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对体质特殊或有疾病的学生给予适当的照顾,根据学生的身体状况安排具体的体育活动,这样才能防止伤害事故的发生。

4.3 提高体育教师的素质,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体育教师素质的高与低是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重要因素。许多伤害事故的发生就是因为教师的思想素质、专业素质不高而引起的。因此,体育教师应不断加强自身修养,努力提高业务能力和思想素质,在体育教学过程中,要以高度的责任心来组织教学,科学安排学生的活动量,坚守自己的岗位,不让学生放任自流。面对一些调皮的学生,要有耐心地进行说服教育,不能一怒之下,做出失去理智的行为,特别是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给学生也给自己带来了难于收拾的麻烦。

4.4 建立健全学生考勤制度

为保障正常的教学秩序,体育教师要严格做好学生上课的考勤工作,并把考勤作为学生品德和操行成绩的重要依据。每次课前、课后都要进行考勤,登记学生迟到、早退、请假和旷课的情况,请病假的学生需要出示学校医务室的病休证明,请事假的学生必须有班主任签字的请假条,并及时将学生的考勤上报给所在班级的班主任,让班主任对学生的情况进行进一步了解。

4.5 对体育场地、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

上课前,体育教师要安排好所需器材、设施设备,对受损的器材、设施设备进行检修,对损坏不能修理的器材要及时的淘汰,避免学生因为使用破损的器材导致伤害,减少安全隐患。教学过程中严格按照教学程序进行教学,增加器材的数量,加强对学生活动的监督,严禁乱丢、乱掷器材。课后将器材及时送还体育保管室,由专人妥善保管,防止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1]张厚福等.学校体育中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探讨[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1(1)

[2]杨同书.浅谈体育教学中伤害事故的类别和责任及其预防[EB/OL].http://xkg2009.teacher.com.cn/UserLog/UserLogComment.aspx?UserlogID=223401.

[3]郭修金,周亦瑾.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与预防措施[J].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05(6).

[4]李晓燕.中小学意外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研究[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0(3).

On the Responsibility of School Students'Injuries in Physical Education Teaching and its Prevention

Tan Mingling
(Yingde Middle School,Yingde Guangdong 531000)

Injuries are unavoidable in Physical Education teaching,which are the issues that concern students,P.E.teachers and school authorities.This paper elaborates P.E.teachers'obligations of protecting students,analyses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injuries in P.E.,and proposes the recommendations of preventing students'injuries,to insure the safety of studentsand teachersin learning and teaching.

Physical Education p title= pagenumber_ebo prevention

G807

A

1004—5643(2011)11—0123—02

谭明玲(1985~),女,硕士。研究方向:体育人文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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