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家住北京市大兴区的农民张某从种子经营部业主常某处购买其销售的芹菜种子13罐,支付价款910元。根据该产品说明及常某承诺,芹菜种子发芽周期为15至20天,成熟期为75天。张某于2009年12月20日,将13罐种子中的11罐种到其承包的蔬菜温室大棚中,直到2010年2月26日芹菜种子才稀稀拉拉地发出嫩芽,周期超过2个月,且发芽率很低,达不到产品标明的标准。张某将剩余的种子送到北京市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芹菜种子发芽率为52%,远远低于产品标明的标准。张某以常某出售芹菜种子不合格,给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由,起诉要求常某和种子生产商赔偿其15万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提供的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的检测报告,虽然常某不予认可,但是并没有提出相应的证据推翻。与此同时,对于张某主张的闲置空地租金等其他损失,因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不予支持。法院终审判决常某赔偿张某种子款等损失1万余元,种子生产商承担连带责任。 (文/杨清惠 据《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