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景区“顽疾”开“药方”

2011-08-15 00:43吴恩玉吴超
浙江人大 2011年8期
关键词:顽疾名胜区影视剧

■吴恩玉 吴超

为景区“顽疾”开“药方”

■吴恩玉 吴超

核心景区内建设酒店、风景名胜区内拍摄影视剧破坏景观、尾随游客兜售商品、圈占摄影位置收取费用等现象一直广受百姓诟病。对此,近日通过的《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一一开出“药方”,力克“顽疾”。

浙江省一直以来高度重视风景名胜区立法工作。1996年6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管理条例在加强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10多年后的今天,管理条例的一些规定已不符合现状。

为进一步管理保护好浙江的18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41个省级风景名胜区,2011年7月2*9日,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条例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条例增加了许多亮点内容,特别是针对一些广受诟病的风景名胜区“顽疾”,都有了明确的治理应对规定。

核心景区内不得新建扩建酒店

核心景区是风景名胜区内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最集中、最具观赏价值、最需严格保护的区域。近年来,在核心景区内新建酒店、疗养院甚至别墅,破坏风景名胜区资源的报道不时传出。

新条例对此严格规定:“风景名胜区内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宾馆、酒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其他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已经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逐步迁出。”

此外,新条例对在风景名胜区内新建住宅也提出了严格的控制要求,对于确需建设的,只能放在规划确定的居住区内统一建设。

拍摄影视剧不得破坏景观

近年来,我国一些风景名胜区遭到影视剧组的严重破坏,令人扼腕。

为了制止类似现象的再发生,新条例规定了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视剧拍摄的批准机制:“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视拍摄或者大型实景演艺活动的,应当提出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方案和措施,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若未经批准擅自拍摄,会遭致最高20万元的罚款。

新条例还强调:“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视拍摄或者大型实景演艺活动的,不得破坏周围景物、水体、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若违反这一规定,除了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外,还会受到最高50万元的罚款。

不得尾随游客兜售商品

流动摊贩在风景名胜区内尾随游客兜售各种商品的现象,目前较为普遍,严重影响了游览秩序和景区交通。同时,由于产品质量、缺斤短两等问题,游客与景区摊贩也常常发生纠纷。

对此,新条例采用了疏堵结合的办法,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根据景区特点和环境容量等因素,对风景名胜区商业经营网点的设置作统一规划布局。同时,新条例对经营者进行了必要的限制,规定“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区域外揽客、兜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对违反规定在指定的营业地点、区域外揽客、兜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为,新条例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除了应当停止违法行为外,还会受到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新条例还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督促风景名胜区内的经营者依法经营,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圈地收费拍照将受较重处罚

在风景名胜区最好的拍摄位置上留个影要被收费,这是让不少游客扫兴的事情。

新条例对此规定:“风景名胜区内的景物除按规定禁止摄影、摄像的以外,应当允许游客摄影、摄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景物周围圈占摄影、摄像位置,不得向自行摄影、摄像的游客收取费用。”

事实上,1996年的管理条例中就有类似规定,不过当时的处罚幅度较低,最高为200元。新条例对此加强了处罚的力度,规定: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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