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内部不安定因素的特点、处置原则和方法研究

2011-08-15 00:55李士勇李德晶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1年6期
关键词:职工群众排查纠纷

李士勇,李德晶

(上海铁路公安处,上海200071)

近年来,随着铁路改革发展不断深化,运输生产力布局调整力度持续加大,影响铁路稳定的新问题、新矛盾逐渐增多,铁路内部矛盾出现新变化,呈现新特点。为此,铁路企业管理者和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铁路内部矛盾的应对性研究,深入分析特点,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过程中,准确把握原则,改进工作方法,尽可能控制和消除不安定因素的负面影响,确保铁路内部安全稳定,保障铁路改革发展顺利进行。现结合管内实际,就铁路内部不安定因素的特点、处置原则和方法作一探讨。

一、主要特点

除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外,管内近年来出现的内部不安定因素大多与利益纠纷有关,且呈现主体多元、类型多样、矛盾复杂、行为过激等特点。

(一)主体多元

铁路企业管理体制改革,打破了传统的用人机制和管理模式,矛盾触及点明显增多,内部职工与站段领导之间的矛盾、劳务工与用工单位之间的矛盾、退休人员与铁路企业之间的矛盾增加。近年来路局进行站段撤并和定编定岗,部分站段及车间干部和管理人员思想不稳,部分铁路职工因个人利益受损,成为新的不稳定群体。

(二)类型多样

比较突出的是“三劳”矛盾,即劳动、劳务和劳资矛盾,一些个人或群体对工作强度、用工安排、福利待遇等不满,引发不安定因素。此外,因单位撤并、搬迁和职工竞争上岗、转岗或富余劳动力调剂、党群干群关系处理不当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也明显增多。去年5月份,苏州站辞退51名劳务工,被辞退人员对解除劳务合同的程序、补偿标准等提出异议,并多次集体到路局上访。

(三)矛盾复杂

有些内部矛盾看似诉求比较单一,实际上往往同民事、经济、行政、治安和刑事案件交织在一起,仅仅通过问题的表象,难以彻底了解实质、把握症结,具有很大的潜在性和危害性,也增加了解决难度。有的矛盾纠纷涉及面广,在性质认定和调处化解上需要多个部门协调、共同处理。

(四)行为过激

有的当事人因为诉求得不到满足,且抱有“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想法,往往扬言采取自杀、杀人等过激行为,如处理不当,极有可能激化矛盾。去年6月15日,上海工务段12名劳务工因对工作调动不满,找该段领导讨说法,其中2名劳务工爬到窗外扬言跳楼。

二、处置原则

(一)慎用警力原则

维护铁路内部稳定是铁路公安机关的职责所在,民警应当处在化解矛盾的前沿,出现在矛盾最尖锐、最激烈的场合,维护秩序,控制事态,协助铁路党政疏导化解矛盾。然而,内部矛盾具有渐变性、易冲突性。公安机关如果“高调”介入,往往会适得其反,导致事态失控。因此,对内部矛盾不区别对待,盲目用警,不但不利于问题解决,反而容易使矛盾一方的情绪更加对立,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因此,在处置铁路内部不安定因素时,应当坚持“慎用警力”的原则,防止因定位不准、用警不当、处置不妥而激化矛盾,造成工作被动。

(二)调解优先原则

人民调解工作是我党做群众工作、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传家宝。通过行政、经济、法律等多种形式,调解经济社会关系,化解社会利益矛盾,是疏导化解社会矛盾的主要方法。上海大学社会学教授邓伟志认为,化解社会矛盾,调解是第一道防线,只要法律允许、当事人自愿,就应能调则调,让矛盾化解在激化之前。在实际工作中,少数基层站段领导缺乏调解意识,往往以“管人者”自居,居高临下,推诿扯皮,引起群众反感,导致矛盾激化。因此,在处置铁路内部不安定因素时,应当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尽可能通过调解来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对于铁路内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难以解决的,可以建议通过司法调解的渠道予以解决,把内部不安定因素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标本兼治原则

任何不安定因素的产生,都有其相应的背景和根源。在解决具体矛盾时,既要观察问题的表象,加强稳控、疏导工作,又要追溯矛盾的根源,解开问题的症结,从源头上预防同类矛盾纠纷的产生。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因此,在处置铁路内部矛盾时,应当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做到“两个注重”:注重“调”与“防”的结合,把化解矛盾纠纷与预防矛盾纠纷紧密结合起来,既做好“灭火式调解”,又抓好“防火式预控”,起到解决矛盾、预防矛盾的双重功效;注重源头根治,高度重视化解矛盾纠纷过程中发现的一些深层次、源头性问题,积极协调解决,力争“调处一个纠纷,化解一类矛盾,确保一方和谐”。

(四)教育前置原则

虽然少数矛盾主体为了达到其诉求,扬言采取过激行为,甚至出现轻微违法,但总体上这些矛盾仍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范畴。因此,在处置铁路内部不安定因素时,应当坚持教育前置的原则,立足于教育疏导和说服劝阻,防止因草率行事或态度粗暴导致矛盾加深。要把加强对当事人的教育和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作为矛盾调处的着眼点、落脚点,以情感人、以理服人,降低调处工作的难度。对于由上班不方便、生活困难等原因引起不满情绪的人,不能简单地冠以“刁民”,对他们提出的问题不能以“不能有先例”为由久拖不决,而应带着真情、怀着真心去循循善诱,讲清道理和政策,疏导不满情绪。

三、处置方法

(一)加大矛盾排查力度

排查的意义在于一个“早”字,通过内部矛盾排查,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铁路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应针对新形势下铁路内部矛盾的新情况、新特点,进一步健全完善“经常排查、信息预警、事前预防、随时化解、应急处理”的工作机制,从苗头性的小事着手,深入排查各种不安定因素,做到“春江水暖鸭先知”。在排查不安定因素中,深入一线做群众工作是关键。这就需要铁路各级党政部门和有关领导带头开展排查活动,变群众上访为领导“下访”;警务区民警、内保民警要主动参与排查工作,做到情况清、底数明。要充分发挥工会、治保会等组织的作用,加强与职工群众的交流,了解职工群众所思所想,找到矛盾的聚焦点。同时,要建立矛盾排查台账登记、信息报送制度,形成反应敏捷、传递迅速、信息准确的信息预警机制,真正筑牢维稳工作的第一道防线。

(二)加大矛盾化解力度

矛盾化解的方法、途径有多种。邓伟志教授认为,“问计于民”、“大调解”是当前化解社会矛盾的良方。“问计于民”就是组织群众讨论,在讨论中让群众自己教育自己,让先进群众带动后进群众,使干群之间、劳资之间增进互动、增进理解,化摩擦为认同;“大调解”就是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解联动”,形成合力,增加全社会的和谐度,变不和谐为低度和谐,变低度和谐为高度和谐。我们也要学会用“问计于民”和“大调解”这一良方,来化解铁路内部矛盾,用和谐的方法解决不和谐因素。铁路站段党政领导对前来反映问题的职工群众要热情接待,耐心了解诉求,切忌把职工群众反映问题、提出诉求视为“上访找事”、“胡搅蛮缠”;解决问题要有恒心、真心,勇于面对,敢于担当,积极查实情、办实事、解难题,缓解职工群众的情绪。要把维稳工作与为民办实事结合起来,认真落实事关职工群众利益的各项政策,及时化解矛盾,做到职工诉求合理的解决到位、诉求无理的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到位,确保铁路和谐稳定。

(三)加大宣传查处力度

要加大对内部职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引导职工群众增强法制观念,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对缠访、闹访,特别是群体性上访滋事,影响铁路单位正常工作秩序、危害运输生产安全的,要依法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对群体性上访滋事的,要及时对组织者、策划者、发起者快速调查、重点教育;对其他人员逐个谈话、“分化瓦解”、“各个击破”,在最短的时间内平息事态。对非理性上访人员,应按照“劝阻、警告、强制”的工作程序依法处理,维护正常秩序。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各铁路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真正把维护内部稳定与日常企业管理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同问责,切实承担起保“一方平安”的责任。要学习“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的“枫桥经验”,做到站段党政主要领导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指挥、亲自协调维稳工作,切实履行好维护稳定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明确具体部门,确定具体人员,落实具体稳控措施,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化解在当地,确保铁路内部稳定。对工作不负责任、推诿扯皮、上交矛盾,可能引发集体上访、重复上访的,应严肃追究其责任。

(五)加大奖惩考核力度

要以运营站段绩效考核办法、站段维护稳定和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考评办法为抓手,按照路局有关规定要求,坚持把维稳工作作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细化措施,量化目标,确保维稳工作任务、人员、责任、时限“四落实”。对因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敏感节点发生职工群众集体进京上访、群体性上访滋事或重点人员缠访闹访的,应依据铁路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相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对维稳工作效果明显、成绩突出的,及时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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