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富士康连环跳事件看公司社会责任

2011-08-15 00:50
长春大学学报 2011年1期
关键词:富士康工会责任

刘 兵

(邯邢冶金矿山管理局 审计和风险管控部,河北 邯郸 056032)

由富士康连环跳事件看公司社会责任

刘 兵

(邯邢冶金矿山管理局 审计和风险管控部,河北 邯郸 056032)

近来发生的富士康连环跳事件刺激了公众的眼球,媒体口诛笔伐般揭示了富士康公司为赚取利润漠视职工权益的事实,也从侧面反映了中国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现状。本文作者根据利益相关者理论,拟以富士康事件为视角对我国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现状、原因及未来规制等方面作初步探讨。

公司;利益相关者理论;社会责任

1 事件回放

2010年的富士康公司可谓是家喻户晓。多年来高速成长的代工航母,在后工业时代集中爆发出了其脆弱性。2010年1月23日,来自河南省的马向前,从富士康集团观澜二分厂内的一幢宿舍楼跳下,当场身亡。然而这只是这一系列事件的一个序幕。统计显示从2010年1月23日至2010年5月26日,短短不到5个月的时间相继有李某、田某等十二位员工跳楼。这个数字是否会接着增加,悲剧是否会继续上演,我们不得而知。

富士康员工为什么接二连三地选择轻生?从目前纷纷扰扰的讨论中看,媒体几乎都把矛盾对准了富士康公司本身:血汗工厂,摧残人性的加班,人格上的歧视,粗暴的管理方法,形同虚设的工会,冷漠的企业文化……但这些或许也只是冰山一角。

那么富士康连环跳事件对我们来说意味着什么?这种事件是怎么诱发的?有什么深层次的原因?富士康公司不承担社会责任为种种疑问似乎等着我们思考。本文笔者尝试从这个事件所揭示的庞大的问题中,挑出我们关注的公司社会责任问题,对该事件进行评价与反思。

2 公司社会责任概述

“公司社会责任”这一概念最早于1924年由美国的谢尔顿(Oliver Sheldon)提出,主要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1]。这种社会利益包括职工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等内容,其中职工利益是公司社会责任中的最直接和最主要的内容。目前普遍认为“利益相关者理论”是公司社会责任这一概念的理论基础。

“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员工、经营管理人和用户等,与股东一样,都对企业进行了专用性资产投资,都承担了风险,所不同的只是股东投入的是物质资本,员工投入的是人力资本。现代资本市场的发展,使股东变得分散而消极,更容易在资本市场上“用脚投票”来转移风险,对企业承担的责任日益减少;相反,其他利益相关者,特别是员工与企业的利害关系更为密切,他们承担的是一去不复返的青春、体力和智力的人力资本风险,其不可重复的特征表明:这种风险远远大于物质资本投入风险,企业的倒闭意味着人力资本的损失。故他们将可能像股东一样拥有极强的动机来监督公司资源的有效使用,甚至比那些“遥远的和匿名的股东”处于更有利的地位。所有这些都意味着,职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都应当充任企业的所有者[2]。公司治理不能仅限于调节股东与经营管理人之间的关系,董事会中除了股东代表以外还应有员工的代表。

从内容上看,公司社会责任的中心是员工利益问题,主要体现为员工作为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及参与、监督和分享权。员工基本权益表现在禁止强迫性劳动、消除对员工在聘用、报酬、升职等方面的歧视;公司不得从事或支持体罚、精神胁迫及言语侮辱;不得违反法定工时与工资标准;公司应为员工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等。员工的参与、监督和分享权是对员工基本权益的保障。目前很多国家都通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企业规章等制度安排确保股东、经营管理人和员工都具有平等的参与公司治理的机会。

3 我们该反思什么?

面对众多对富士康公司的口诛笔伐,其实是想为富士康公司做一点辩护的。富士康事件不是一个偶然现象,现实中公司不履行社会责任的事件也远远不只富士康公司一家,比如早期的“三鹿奶粉事件”,后来赤峰的水污染等,比起它们来,富士康公司的行为也算是小巫见大巫了。富士康公司有责任,政府部门就没有责任吗?富士康“血汗”了,但还有没有更“血汗”的公司?该反省的已经不只是富士康了,而是我们整个国家、社会。“这不单纯是企业内部问题,更是社会问题反映在企业中的缩影”,是中国工人生存艰辛现状的真实写照。其现状如下:

首先,在立法上,我们缺乏重视员工权益的传统。我国将近30年的经济体制改革,贯穿的一个主导思想就是“效率优先”。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的企业改革的发展过程,可以清楚地看到这样一个倾向:中国的企业改革更多地是顺着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的产权理论所描述的两权分离道路在发展,更多地是在企业的控制权和所有权的制衡上花工夫。在企业改革过程和治理框架中,我们基本上看不见与企业休戚相关的员工应有的身影[3]32。员工的参与、监督和分享权基本上得不到保障。甚至改制企业还搞内退、终止劳动合同、有偿买断工龄等。员工已经边缘化到了可有可无的地位,雇佣劳动成了他们唯一的生存方式,公司中的所有员工都已经成为公司股东们所投入“资本”的雇用者。

而从另一方面看,我国有关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健全。近年来,我国在立法上对公司社会责任问题也作了一些规定,如《公司法》和《劳动合同法》等都引进了公司社会责任这一理念。但是相关立法过于分散,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相关立法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如2006年修改的《公司法》进一步完善了职工董事与监事制度,试图加强员工的参与权、监督权。但根据《公司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组织机构的条款,劳动者对公司既无“责任”,也无“权利”。甚至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只有股东之间、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相关责任条款,对公司中最基本的劳资关系及其相关的责任和权利,以及有关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法律责任也无片言只语[3]33。2007年颁发的《劳动合同法》有了订立集体合同工会如何参与及劳务派遣等方面的进展,但对这些法律的执行及工会组织的真正作用还存在着诸多疑问。

其次,产业方式落后,收入分配模式不公平。众所周知,我国正逐步形成所谓的“世界工厂”,我国一直以低劳动力成本保证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在此过程中,劳动关系不断向资本所有方倾斜。在实践中,各类企业基本上都把劳动者的劳动积累排斥在外,利润分享中,只体现股东的资本权力,排除了劳动力要素与其他要素一样具有的增值权力。结果,造成资本要素所有者与劳动力要素所有者在收入分配中的不平等。从职工工资情况来看,公司高管与员工收入差别巨大。在国企,对农民工不是实行按劳分配,而是按身份分配的情况比较普遍,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十分严重。一个极端的例子:同样是一个保卫工,正式职工每月可拿2000多元,农民工低的只有800元。

再看看富士康公司,“富士康”是一个成功的企业,却是一种没落的产业方式,作为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典型,处于全球产业链的末端。长期以来工人们为富士康公司做出了重要贡献,同时也牺牲了重大利益——青春和理想,换来的是低廉的工资和疲惫的身心。正是如此,富士康员工们用自己的生命投出了“反对票”,反对的不仅仅是富士康公司,还有这极不公平的收入分配模式。

再次,执法不严,监管缺位。“资本来到人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这是资本的本性。劳资关系在任何国家都不是两方关系,而是三方博弈的关系。没有政府的介入,不可能形成劳资关系和规则,不可能遏制资本的贪性。而我国政府只是制定劳动规则,却没有适当介入,没有当好裁判员,这使得一些企业有法不依,以至于《劳动合同法》等已经变成了民不举官不纠的法律,只有工人实在忍受不下去报了案,才能得到处理,而这种处理往往是对资方不疼不痒的罚款,但工人往往因此失去了自己的工作。司法经验告诉我们,只有法律强制与政府引导、干预,再加上公司自律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才能让公司真正承担起社会责任。从这个角度来说,富士康公司不是罪魁祸首,公众除了指责富士康之外,更应该追问的是那些缺位的监管部门该负何责?

第四,缺乏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激励与教育机制。国外企业之所以乐于承担社会责任,与其国内相关的法律规定分不开。例如,美国《国内税收法典》,明确规定公司慈善、科学、教育等方面的捐赠可予扣减所得税,扣减数最高可达公司应税收入的10%,其余的部分可以在以后的5年内进行抵扣[4]。而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扣减所得税额远低于美国。

另外,缺乏对企业进行教育的机制,导致一些公司从极度狭隘的眼光考虑问题,而不愿承担社会责任。例如,制定公司社会责任标准、认证制度,以及社会责任披露制度,促进公司自觉地承担社会责任,在发达国家具有较好的效果,然而在我国变了味。社会责任国际(SAI)一些参加过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审核的审核员坦言,他们到工厂审核,工厂对他们支付高昂的“报酬”,好好招待,工人则被告知不可“乱说话”,当然最后提供的审核意见则会令厂家皆大欢喜。为什么会这样,主要是缺乏承担社会责任教育机制。

第五,工会组织形同虚设。

在欧美发达国家,工会组织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工会势力强悍,更有甚者,将公司董事会的决议权囊括到自己名下。如法国工会的工作主要包括:一是就工人福利与政府谈判;二是组织罢工;三是代表劳动者打官司;四是参与立法。法国工会组织罢工合法,参与者不会因没有上班受到惩罚,工资仍足额发放[5]。

相比之下,我国工会极度缺乏独立性,工会本身主要由公司来组织,工会经费由公司来支持,工会主席由公司来任命且多是公司领导兼职。工会看上去只是“管理机构的一个分支”,主要致力于增进管理者们的利益,它的作用还没有大到能代表工人并向工人解释为什么公司不能提高他们的待遇。工会普遍的工作目标是不能让工人“闹事”,所做的具体工作包括一些慰问送温暖、评先进及搞搞文体活动,在谈判桌上,工会主席与老板们上演的不可能是“双雄会”,而顶多是“皮影戏”。明白了这一点,也就不难理解在富士康公司事件中公司工会为什么会如此不作为了。

4 几点建议

通过上文反思,笔者认为今后要从根本上改善我国工人生存现状,有效防止类似富士康事件的发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

第一,在立法上重视员工权益保障,加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刚性制约,落实有利于员工参与、监督和分享权的制度。要把企业社会责任原则性和一般性的规定纳入《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公司法》之中,加强社会责任的具体制度安排等,形成以《劳动合同法》、《公司法》为核心,《安全生产保护法》、《工会法》等相关部门法为补充的法律体系。在内容上详细规定公司员工权益保障条款,增加职工民主管理、股权激励、职工持股等内容。我们可以借鉴德国公司治理模式中的员工权益保障:①设立企业职工委员会。②“共决制”,即法律规定雇员有权参与决定本企业有关的一些经济问题、社会问题。③“工资自治”,即雇员的工资、劳动时间、假期安排、解雇办法、奖励和津贴等由劳资双方共同协商。④促使雇员形成财产,分享企业利润。如《所得税法》规定,雇主廉价或无偿地向雇员提供的资本参与,其一半可以免税,这种资本参与金额6年内不得动用[6]。

第二,在执法上,政府要采取科学的干预模式,正确引导企业实施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积极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创造良好的环境并提供服务。同时,政府还要建立企业监督机制,强化对企业失信行为的惩戒机制。只有强化失信惩戒机制,加大对企业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才能起到对企业社会责任监督作用。在执法过程中,政府应充分尊重《劳动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权威地位,依法办事,严惩不承担社会责任的公司及监管缺失的有关部门。

第三,调整产业结构,改革收入分配模式

从富士康员工的生存状态,我们看到了中国打工者在国际产业链分工中所处的位置,这甚至是一种暂时的宿命。如果我们不能调整产业结构,加快收入分配改革,从根本上改善企业员工的生存状态也就没有可能。调整产业结构可以从以下入手:压缩产能过剩的一般加工工业,关停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的企业;发展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等。

在分配改革方面,可以从以下角度设计法律与制度:设计转移支付制度改善穷人的生活待遇、设计税收政策缩小贫富差距、提高弱势群体在市场中获取收入的能力、确立劳动力产权等。转移支付制度主要是社会保障制度,体现为医疗、教育、失业、养老、救济等制度。设计税收政策缩小贫富差距主要应做到: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征收财产税,减少流转税。确立劳动力产权,从制度和法律上保障劳动者劳动力产权的落实和实现,参与并平等地分享企业利润。

第四,建立激励与教育制度,帮助企业建立正确价值观

政府有义务设计出有效的经济利益激励机制,让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公司有“利”可图。在制度设计上,可以在《公司法》中明确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具体实体性义务,不承担社会责任的法律后果。在《税法》中设计公司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可以获得税收优惠政策。在《证券法》中规定公司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情况是公司股票上市条件之一。在实务中,建立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机制,实施社会责任审计制度,对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公司可以在企业融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市政配套费等方面予以优惠等。

另外,政府要加强宣传教育,让公司履行社会责任内化为一种品质。让公司明白其承担社会责任,可能要付出成本,影响其近期营利。但日渐成熟的消费者不仅关注商品价格、质量,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公司将更被消费者信赖。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公司,也会得到政府的支持和社会公众的认可,使其商誉增值,这种无形收益最终会给股东带来长远利益。

第五,改革工会组织形式

从目前情况看,工会改革要解决工会组织代表谁及工会组织的独立性问题。工会组织人员拿工资,就自然受到发工资人的制约。工会主席由公司任命或由公司领导兼职,则必然成为公司的附庸。

工会改革最根本的途径是修改《工会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争取在法律制度设计上有所突破。首先,法律上有必要规定所有的工会主席必须由员工直选,不得由公司任命,不得由公司领导兼职。这样可以增强工会组织民主性,使员工对工会组织更加信任。其次,建立独立工会,避免工会成为企业的一个管理部门。在制度设计上,可以尝试建立职业工会干事制度,或允许民间自发组织独立工会。再次,法律设定专职工会人员人数比例,工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由工会经费提供。总之,在工会改革中,国家要坚定地站立在工人一边,强大而民主的工会,可以使工人通过自我组织和集体谈判改善自己工作生存的条件。

5 结语

富士康事件给我们带来的警示是我国未来经济的发展不仅需要“低碳经济”、“绿色 GDP”,还需“人本经济”,温家宝总理提出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也正是反映了这一点。“这里我们借用诺贝尔评奖委员会在评论尤纳斯的时候用的一句话,原话说为什么评给他诺贝尔和平奖呢?大量人口找到摆脱贫困的出路的时候,持久的和平才有可能出现。”[7]笔者修改一下:当大量劳动者生活的尊严而体面的时候,当国家、企业能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时候,持久的繁荣才能得以实现。笔者相信这就是我们国家和企业为什么需要关注社会责任的理由。

[1]刘俊海.现代公司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562.

[2]玛格丽特·M·布莱尔.所有权与控制:面向2l世纪的公司治理探索[M].张荣刚,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212-213.

[3]陆一.企业社会责任:构筑企业与员工的分享机制[J].中国证券期货,2007(6).

[4]胡元聪.外部性视野下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法分析[J].甘肃理论学刊,2008(4):28.

[5]邱丘.中国企业工会:防左防右向前行[J].管理@人,2009(5):22.

[6]王瑞琦.德国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对我国的启示[J].山东经济,2001(3):19.

[7]第15届“中外管理官产学恳谈会”.主题论坛:社会责任与企业素质[J].中外管理,2006(11):16.

Comments on company community responsibility from the event of the chain jumps by the Foxconn staff

LIU Bing

(Department of Auditing and Risk Control,Handan Administrative Bureau for Metallurgy and Mine,Handan 056032,China)

The recent event of chain jumps by the Foxconn staff has stimulated public eyeballs.Medium reveals the fact that Foxconn Company has infringed its staff rights in order to earn more profits.From one side,it also reflect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social responsibility undertaken in Chinese enterprises.Based on Foxconn Event,the author discusses the current situation,causes and future regulatory of company responsibility in China combining with benefit relevance theory.

company;benefit relevance theory;social responsibility

D912.29

A

1009-3907(2011)01-0067-04

2010-07-14

刘兵(1979-),男,安徽寿县人,经济师,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

责任编辑:沈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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