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古时期敦煌僧官升迁示例

2011-08-15 00:49孙宁
关键词:河西文书敦煌

孙宁

中古时期敦煌僧官升迁示例

孙宁

僧官始创于北魏王朝,是世俗政权所允准的出家人自我管理的职位,这一措施被后来政权所沿用。横跨晚唐五代宋初的敦煌地方政权因当地环境特殊,也普遍设立了各级僧官,这段史实在敦煌文书中有较充足的体现。以悟真和尚为例,复原了一位僧人从普通缁流到最高僧官的仕宦历程,有助于对中古时期僧官升迁程序的了解。

敦煌;僧官;升迁程序

敦煌文书提供了归义军时期大小数十位僧官的信息,而归义军是唐宣宗大中五年(851)至宋仁宗景祐三年(1036)的沙州地方政权,由唐朝名将张议潮推翻当时吐蕃贵族对沙洲长达60余年的统治后建立的。但僧官信息保存有多寡之分,因此选取一位有明显升迁痕迹的僧官为研究对象。

悟真和尚恰好符合,他是吐蕃统治后期到归义军初期敦煌最有影响的僧界领袖之一。大中二年(848),悟真跟随其师洪辩大师一道,积极参与了张议潮起兵驱逐吐蕃、恢复瓜沙二州的军事壮举。大中四年(850)他等七人遵张议潮、洪辩之命奉河西地图入长安奏事,受到唐宣宗君臣的高规格接待并与京师高僧大德赠诗酬答。因此,悟真在沟通敦煌与中央的联系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因其经历复杂,事迹显著,敦煌文书保存了他的不少资料,这对勾画他在僧界的升迁过程有了可能。

伯3720《唐大中五年至咸通十年(851-869)赐僧洪辩、悟真等告身及赠悟真诗》含有四件与悟真极其有关的告身文书:

第一件告身:“勅释门河西都僧统,摄沙州僧政、法律、三学教主洪辩/入朝使、沙州释门义学都法师悟真等,盖闻其先/出自中土,领(顷)因及瓜之戍,陷为辫发之宗。尔等/诞质戎疆,栖心释氏。能以空王之法,革其异/类之心。犷悍皆除,忠贞是激/……洪辩可/京城内外临坛供奉大德。悟真可京城临坛大德/仍并赐紫,余各如故/大中五年五月廿一日。”

第二件告身:“勅京城临坛大德兼沙州释门义学都法/师赐紫僧某乙(按:悟真),以八解修行,一音演畅,善开慈力,深/入教门。降伏西土之人,付嘱南宗之要。皆闻福祐/莫不归依。边地帅臣,愿加锡命。宜从奏请/勉服宠光。可供奉,充沙州都僧录,余如故/大中十年四月廿二日。”

第三件告身:““勅京城内外临坛供奉大德沙州释门义学都法师/兼僧录赐紫沙门悟真……闻尔天资颖拔,性禀精严,深移觉/悟之门,更洁修时之操/……可河西副/僧统,余如故。咸通三年六月廿八日。”

第四件告身:“河西副僧统、京城内外临坛大德、都僧录、三学传教大法/师赐紫僧悟真/右河西道沙州诸军事、兼沙州刺史、御史中丞张淮深/奏:臣当道先有勅授河西管内都统赐紫僧法/荣。前件僧去八月拾肆日染疾身死。悟真见在/当州。切以河西风俗,人皆臻敬空王,僧徒累千,大/行经教。悟真深开阐谕,动蹟徽言,劝导/戎惑,寔慿海办。今请替亡僧法荣便充河/西都僧统,裨臣弊政。谨具如前/中书门下牒沙州/牒奉勅,宜依。牒至准勅,故牒/咸通十年十二月廿五日牒。”

从告身尾部的确切年月大中五年到咸通十年,悟真由都法师、都僧录、副僧统到都僧统步步高升,一直到成为瓜沙地区所有缁流的最高首领。第一件告身显示了悟真只是收获了赐紫、京城临坛大德两种荣誉而已,而第二件实授“沙州都僧录”,到最后一件他继法荣和尚出任“河西都僧统”,这些都是世俗最高权力勅授和认可的。据第四件又可知,敦煌最高僧官名义上是中央政府任命,实际上是归义军节度使张淮深举荐而朝廷允准的。总之,僧官的任命及其对僧界事务的管理都是在世俗权力掌控之下的。而自张议潮收复瓜沙之后,僧尼的僧位升迁权一直牢牢地控制在归义军政权的手里。

第一、二件告身:一是点明了悟真的都法师一职是在大中五年之前获得的,并持续担任到大中十年四月;二是他从都法师升至都僧录。那都法师又是如何获任的呢?幸运的是,伯3770《敕河西节度使牒稿》记载了此事:

“敕河西节度使牒/僧悟真补充沙州释门义学/都法师。俗姓唐,部管灵图寺/前件僧性惟水静,行洁霜明,学富五乘,解圆八藏。释宗/既奥,儒道兼知,纵辩流臻,谈玄写玉,导引群迷/津梁品物,绍隆为务,夙夜忘疲。入京奏事/为国赤心。对策龙庭,申论展效/□流凤阁,敕授衣冠。为我股肱,更并耳目。又随军幕/修表题书。非为绍继真宗,亦军州要害/据前勋效,切宜飘升。牒举者各牒所由知者,故牒。”

齐陈骏等先生据上举告身将此件的年代定在大中二年至四年间,即张议潮初步控制敦煌时期[1]。而被掌权者授予释门法师的不只悟真这一例,再者,也不能因为悟真的突出功勋而当作特例。斯515背《开元寺律师神秀牒补充摄法师牒》载开元寺僧神秀被“使检校工部尚书兼御史大夫张”擢为摄法师,荣新江指出此官衔乃张承奉的自称,并推测文书年代当在天复元年(901)[2]。以大中四年(850)计,从张议潮到张承奉当权的半个世纪内,法师一职依旧由归义军首领批准升迁。

文书说悟真“部管灵图寺”,那“沙州释门义学都法师”就不是他走上仕途的第一步,换言之,他应该有一个更低的职位:灵图寺寺务的管理者。斯1475《沙州寺户严君便麦契》:“□年四月十五日,沙州寺户严君为要斛斗驱使,□(遂)于灵图寺佛帐所便麦三硕,并汉斗,其麦请□至秋八月末还足,如违限不还其麦,请□仍将此契为令六律,掣夺家资杂物,□充麦值。如身东西不在。一仰保人等代还。恐人无信,故立此契,书纸为凭。便麦人严君年卅。保人刘归子年廿。保人。见人僧法英。见人唐寺主。见人志员。”这是一件灵图寺借麦契,寺户严君以家资杂物为抵押向灵图寺借麦三硕。上引伯3770号云悟真俗姓唐,这里的“见人唐寺主”非悟真莫属。齐陈骏等认为本契的年代约在829-835年(太和三年至九年),依此推断悟真也是在这个时间内出任灵图寺寺主。

至此,悟真仕途的步步迁转就明瞭了:灵图寺寺主→都法师→都僧录→副僧统→都僧统。从太和三年到咸通十年,即公元829到869年,悟真荣登河西第三任都僧统,时间已过去了40年之久,实属不易。但他每一个升迁的步骤都不少,始自寺院三纲之一,终至最高僧位,历历可查。我们没有看到他的寺主是怎样获任的。

斯5405《张福庆和尚邈真赞并序》载,福庆由于在佛教经律论各方面的高深修为深受敦煌僧界和世俗群众的敬重,因而寺院僧人一致推举他担任灵图寺寺主。由于邈真赞文体的局限性,福庆和尚成为寺主的过程难以知晓,但这可从其他僧人的相关文书中有所认识。伯3730《吐蕃酉年(829或841)正月金光明寺维那怀英等请僧淮济补充上座等状并洪辩判辞》如下:“金光明寺徒众状上/僧淮济请补充上座,僧明□补充寺主/右件人,学业英灵,僧众准的,宽洪变物,公府且明/理务有权智之才,覆恤乃均平之德。寺舍敛能/和穆人户,仰之清规。伏望补充所由,允情/垂请处分/牒件状如前,谨牒/酉年正月日维那怀英等谨牒/(下皆为判辞)□上座,才智有闻,戒行俱/挹。吕寺主,方圆不滞,务略临/机。徒侣赖其清规,人户仰其/徒众胜□/抚训,并依仁仗义,怀信怀忠/梵宇有再康之休,僧众无/不饶之虑。理宜纳请,勿滞公途/将状就邀,专伫美响。”

这是一件吐蕃占领时期金光明寺僧众选举寺院三纲的文书,向时任敦煌僧界领袖洪辩状请补充僧淮济为上座,僧明□为寺主。文书下部,从第9行到27行计有“徒众善惠”等十九位普通僧人法号,可见这二僧得到了本寺的大力支持。而洪辩的判辞肯定了两位僧人的才智、戒行以及比较突出的处理寺务的能力,遂批准了僧徒们的请求。在笔者所见推举寺院三纲文书中,本件形制最具代表性。但这样推选寺主等寺务管理者的活动显然需要群众基础,并且民意色彩浓厚。实际上,此方式是“王法”允许的,《唐六典》大理寺鸿胪寺卷十八云:“凡天下寺观三纲及京都大德,皆取其道德高妙为众所推者补充,上尚书祠部。”《旧唐书》卷四四职官志鸿胪寺条同此。此时的敦煌处在吐蕃殖民统治之下,这件实用文书就不能向唐中央祠部申请了,而直接状申僧界的领袖。若从下文征引的文书看,沙州归唐后寺院徒众一直是向当时的最高僧官推举三纲人选的。不过本文的关键在于,它是不是一项稳定而持续使用的程序。

斯1073号《唐光化三年(900)四月徒众绍净等请某乙为寺主牒稿》也是件寺院僧众推举寺主而请求都僧统批准的文书,不过缺少都僧统判辞和各位僧人的法号。而斯2575《唐天复五年(905)八月灵图寺徒众上座义深等请大行充寺主状并都僧统判辞》这件和上引伯3730号文书形制相同,下部出具数位徒众名号,以明源自众意。都僧统判曰“来意难违,便可(后缺)”,应是同意了徒众的请求。从文书年代来看,它们都是张氏归义军时期的。

但整个归义军政权延续180余年,这种推选方式是否一直沿用到归义军晚期(曹氏掌权)呢?如斯6417《后唐同光四年(926)三月金光明寺徒众庆寂等请僧法真充寺主并都僧统海晏判辞》题名所示,法真被徒众庆寂等推为金光明寺寺主。海晏和尚判曰:“寺徒来请,众意难违,便宜了事者”,很显然他不但批准了寺徒请求,而这个批准是建立在采纳众意的基础之上。斯4760《宋太平兴国六年(981)圣光寺阇梨尼修善等请戒慈等充寺职牒并判辞》在年代上比上件晚了五十余年,内容是“请晚辈尼戒慈充法律,愿志充寺主,愿盈充典座,愿法充直岁”。这件特殊之处是比丘尼们推举寺主等职,可见寺院三纲的产生方式无论在僧寺还是尼寺都是相同的。但真正特殊之处在于法律亦可通过推选产生,而这个法律的权限也就仅在其寺院内部行使,不会如“沙州释门法律”那样权势较大。又一件文书斯6417《后唐长兴二年(931)正月普光寺尼徒众圆证等状并海晏判辞》载:“请妙慈充法律□□充都维。请智员寺主(缺)典座慈相□直岁。”此足可证明最起码寺院内的法律很早就依此程序被推举了。

无论是僧寺或尼寺,寺主都是被推举而经缁流最高首领同意的。从时间跨度上观察,吐蕃占领时期、张氏归义军时期、曹氏归义军时期无一不遵循这个程序。虽然敦煌佛教势力在张承奉当权时,包括短暂的西汉金山国时期,有所屈服于世俗威权,但寺主等职的产生方式应该还是遵故事而行之。再者,在寺院三纲和执事僧的选拔上敦煌僧界上层是有处理权的。

有一个问题不能忽视:由于徒众的群体力量因素,都僧统的批准也就认可了推举的合法,而不同时期的推举状也就彰显了这种选拔的可行性。竺沙雅章指出,归义军后期的较低级别僧官出现叠床架屋的势头,过于滥多。一些请僧做法事的文书可以看到这个不正常现象,如斯6178《太平兴国四年(979)七月皇太子广济大师请僧政等为男太子中祥追念疏》,请了部分寺院的僧政与法律,其中“莲台李僧正,法律拾人、显翟僧政、法律七人”。而伯3721《庚辰年正月十五日夜见在巡礼都官》文书尾部有部分寺院参加巡礼的僧官人数:“僧官:永僧正一人,法律九人,金僧正五人,法律六人,图僧正二人,法律十人,显僧正四人,法律七人,界僧正二人,法律六人”,各寺法律、僧正人数在归义军后期看来得到了很大扩增,不可谓不滥矣。这个现象的原因是否存在寺院徒众的意愿被滥用,但文献不足征。

据考察,以寺院三纲为代表的寺职与普通僧官的获任是僧人在僧界仕途的开始,只有初步获得了属于一般级别的职与官,才有可能继续向上攀升。这是一个值得强调的重要史实。但奇怪的是,有关当时僧官被处罚、贬黜的直接资料目前尚未发现。北京大学图书馆藏D.185《灵图寺寄住僧道猷状》文书,是间接涉及到处罚一寺院僧政的,但缺乏细节[3]。所以,我们所观察到含有僧官信息的文书几乎都是升迁状态下的。

同时,有数位僧人官止都僧政而终老于斯。此官职无疑是道门槛。伯3553《宋太平兴国三年(978)四月都僧统钢惠等上太保状》首行云“应管内外都僧统辩正大师赐紫钢惠都僧正赐紫法松都僧录赐紫道宾等”,则都僧政(正)又在都僧录之前,似乎僧阶高于都僧录。而嗣宗和尚却是从都僧政擢为都僧录的,伯2054《疏请都僧统和尚等稿》显示各位僧官排列顺序为:都僧统→都僧录→都僧政→僧政→法律/教授→判官。又,伯2879《河西都僧统应管一十七寺僧尼籍》中“河西应管内外都僧录普济大师海藏”与“河西应管内外都僧统辩正大师钢慧”前后并列。因此,这两个的僧位顺序或是不分轩轾。再者,从都僧录一职出任都僧统这一最高僧官的不在少数。毋庸置疑,都僧录也是一道不可轻易越过的坎。而这个门槛一旦被越过,就是归义军政权最高领导人之下、沙州千僧之上的缁流顶峰。此为第二个应被重视的史实。

诚然,悟真在僧界的不断升迁是离开不了世俗领袖支持和认可的,但其仕历的完整性与代表性为我们打开了认识中古缁流事务管理的一扇窗。

[1]齐陈骏,寒沁.河西都僧统悟真作品和见载文献系年[J].敦煌学辑刊,1993(2).

[2]荣新江.沙州归义军历任节度使称号研究[M]//敦煌吐鲁番学研究论文集.北京: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0:788-789.

[3]郝春文.唐后期五代宋初敦煌僧尼的社会生活[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395-396.

K207

A

1673-1999(2011)01-0143-03

孙宁(1984-),男,徐州人,南京师范大学(江苏南京210097)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历史文献学(敦煌学)。

201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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