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试验现场核查要点及常见问题解析(上)

2011-10-27 10:16北京市保健品化妆品技术审评中心100053刘彬刘泽龙张海峰佘遥于春媛刘东红
首都食品与医药 2011年24期
关键词:试验报告原始记录符合要求

北京市保健品化妆品技术审评中心(100053)刘彬 刘泽龙 张海峰 佘遥 于春媛 刘东红

提要:目的 探讨如何保证保健食品食用安全且具备功能性。方法 通过总结分析自《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实施以来,进行保健食品注册试验现场核查时遇到的实际问题,并汇总走访多家试验机构的调研结果,分析原因,剖析本质,从政策、现状等方面进行分解论述。结果与结论 目前的保健食品注册现场核查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设计新的现场核查模式,以推动保健食品注册试验现场核查制度的完善,不断提高核查人员的能力,使保健食品注册试验现场核查更加科学、规范、有效。

在保健食品注册过程中进行现场核查,是最大程度保障保健食品注册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从源头上保证保健食品食用安全并且具备功能性的重要举措。而试验机构作为产品安全性毒理学、功能学以及功效成分检测、稳定性和卫生学试验的实施机构,更是肩负着保健食品安全性、功能性和工艺质量稳定性结果判定的重大责任。一个研究数据的偏差、失误或者弄虚作假,都可能导致整个结果判定的改变,不但影响最终产品的审评,更可能使得保健食品的潜在危险未能检出,从而影响人民食用安全。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 “对符合要求的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15日内对试验和样品试制的现场进行核查,抽取检验用样品,并提出审查意见,与申报资料一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向确定的检验机构发出检验通知书并提供检验用样品”的规定负责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的试制和试验现场核查工作[1]。

目前,保健食品的试验机构都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并且通过了多个相关实验室认证,从记录规范性而言,远远强于试制现场。尽管如此,我们在试验现场核查中,还是发现了很多问题,且很多涉及到产品真实性的问题。国家局也曾经重点查处了几个具备试验资格的试验机构,皆由于编造数据,帮助企业造假。因此,对试验机构加强监督管理,提高核查员核查能力和识别真假的能力,从源头上杜绝这类造假产品上市,是保障人民群众食用安全的根本。而提炼试验现场的核查要点,对于提高核查员的核查水平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附表1 检验申请表存在的问题

附表2 试验报告存在的问题

附表3 原始记录存在的问题

附表4 试验报告与原始记录不一致的问题

开展试验现场核查以来,很多核查员都困惑于此,但迄今为止,还未见到与此相关的论文公开发表。因此,我们汇总了2005年以来,受国家局委托开展的试验现场核查中出现的问题,同时还走访了多家试验机构,亲自参与到产品受理、传递、试验、出报告等流程中去,适时总结梳理,最终形成试验现场核查要点。

1 试验现场核查问题汇总及分析

笔者查阅了2005年7月~2011年6月期间所有的新产品注册工作档案,对我中心核查员自行进行试验现场核查426个品种的工作档案进行分析,收集试验现场核查发现的问题52个。同时结合对多家试验机构的调研结果,针对安全性毒理学试验、功能学试验(动物)、人体试食试验、功效成分检测试验、稳定性试验以及卫生学试验的特点,对相关问题进行分类归纳,将其分成共性问题和个性问题,并根据问题性质细化为规范性问题、真实性问题和科学性问题。

附表5 其他问题

附表6 安全性毒理学试验和功能学试验(动物部分)存在的问题

附表7 人体试食试验存在的问题

附表8 功效成分检测、稳定性和卫生学试验(理化部分)存在的问题

1.1 共性问题

1.1.1 检验申请表内容不一致

1.1.2 试验报告内容不一致 针对附表2中①的问题,在试验现场核查过程中,我们曾经遇到申请人提供的灵芝鉴定报告与鉴定机构存档的报告,除报告编号一致外,送检单位、鉴定项目、试验人和签发日期都不同的案例,经过反复核实,确定申请人提供的报告为造假。另一案例为:针对同一产品、同一试验受理编号、申请人二次提出受理申请时提供的安全性毒理学试验报告与申请人第一次受理时提供的试验报告数据不一致,核实后确定为试验机构造假。

1.1.3 原始记录不全 一份不足10页的试验报告往往有着厚厚一摞的原始记录,其中涉及的仪器很多,使用频次也很高。因此,在核查的过程中,错综复杂的数据背后需要关注的信息量非常巨大。我们曾经发现,一台电子天平的使用记录中独缺稳定性试验第一个月的检测项目为“过氧化值,羰基价”的使用记录,试验机构为此作出解释:是因为当时需要称量的样品很多,记录时漏记了该产品。当时核查员未对该问题进行判断,只将其如实描述,连同相关记录和试验机构说明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于整个试验来说,一个指标涉及一个仪器的使用记录缺失,尽管存在真实性的质疑,那是否就应当下不符合要求的结论呢?如果可以忽略,那么,多少个这样的问题才能下不符合要求的结论呢?这个度又如何把握?

在试验现场,我们曾发现,原始记录档案中,砷、铅、汞仪器打印数据缺失或者信息不全,与工作电脑存档图谱及数据比对,可以寻找到相关数据或所需信息。这实为规范性问题,需要试验机构加强原始记录的管理,但不影响符合要求结论的得出。六六六和滴滴涕的原始记录在工作电脑中只有一份检测图谱,山梨酸的HPLC图谱缺失、未见铅、钙等样品测定的原子吸收图谱,且在现场无法溯源,则显然为真实性问题,可以得出不符合要求的结论。而在原始记录中缺少部分动物购销凭证,而动物房的动物进出记录中确实有这些动物的记录;缺少部分动物的病理切片,而有该动物的病理切片制作记录等问题,很难界定为真实性或规范性问题,也很难下准确的核查结论。

1.1.4 试验报告与原始记录内容不一致 核查过程中,我们发现过试验报告的受理编号或样品编号与原始记录中的编号不一致的情况,也遇到过样品名称不一致的问题。然而,纵观所有原始记录,只有一页或者几页记录上显示为错误的编号或名称。试验结构解释为抄写失误,我们也可基本判定为规范性问题。然而,《试验现场核查表》中的核查内容之一规定“原始记录样品的名称、编号与申报资料中检验报告是否一致”,这些问题属于该项目的不一致,即为规范性问题,如果轻率地下不符合要求的结论,是否合理?

在现行的试验现场核查内容中,并未明确规定需核对试验报告与原始记录中的数据。为最大程度保证样品试验真实性,我们也核对报告与原始记录中的数据。我们发现,部分数据不一致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例如:卫生学试验中pb的原始记录数值与试验报告中的不一致,但都属于企标规定范围内;试验报告中菌落总数检测结果为:20、10、30,原始记录却为:<10、<10、<10,皆在允许范围内,原始记录结果甚至好于报告数据。 安全性毒理学试验报告中“组织学检查结果”描述与原始记录中有差别,出现病变的动物编号在原始记录与试验报告不一致。虽不一致,但属于同一剂量组,并不影响统计学判断。这是一些真实性与规范性相互交织的问题,从数据而言,缺乏造假的动机,如果下符合要求的结论又是否合理呢?

1.1.5 其他问题 申请人大多为延长试验报告的有效期而有意更改签发日期,尽管对整个试验数据的真实性无影响,却违反了保健食品检验机构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属于较为恶劣的造假行为。在试验现场核查内容并无此项,那么,该类问题是否可以作为得出不符合要求的判定项呢?笔者认为,签发日期的变更已经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试验机构的行为已经不符合保健食品试验要求。因此,可以就此得出不符合要求的结论。

产品名称、申请人以及生产企业变更的情况经常出现,对于试验现场本身而言,并无影响,然而对于试制现场而言,却可能存在真实性问题。申请人提交的申报资料中试验报告大多为更改过的产品名称、申请人名称以及生产企业名称。只有在试验现场的原始记录中才可能看到变更前的信息。试验现场大多委托外省局核查,往往滞后于试制现场核查,当试验现场核查意见返回时,试制现场核查结论已下,并符合要求。而从试验现场核查意见中可能得出,试制单位提供的委托加工协议中的产品名称、申请人名称或者生产企业名称都非原始名称,而是修改后的名称,从而又使得我们不得不对试制单位的真实性产生怀疑。

因此,笔者认为,试验报告的相关内容不得修改,若需更改,则应当要求出具相关说明。

1.2 个性问题

1.2.1 安全性毒理学试验和功能学试验(动物部分)

1.2.2 人体试食实验

1.2.3 功效成分检测、稳定性和卫生学试验(理化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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