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型工会组织与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基于大连地区企业的调查

2011-12-27 04:57班晓娜
大连大学学报 2011年6期
关键词:服务型工会组织纠纷

班晓娜

(辽宁师范大学 管理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9)

服务型工会组织与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基于大连地区企业的调查

班晓娜

(辽宁师范大学 管理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9)

和谐劳动关系是企业发展的基础,目前,部分企业存在劳动关系不和谐 况,劳动者及企业解决纠纷的方式均存在不正规的解决方式。如何解决劳动纠纷,减少不和谐现象,是企业在管理过程中应该关注的内容。工会 织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基础,发挥工会服务型职能,维护劳动者权益并进行扶贫帮困是工会工 今后发展的方向。

和谐劳动关系;服务型工会 织;劳动权益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十二五规划》中强调“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发挥政府、工会和企业作用,努力形成企业和职工利益共享机制,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1]和谐劳动关系是一种使劳动者和企业之间能达到一种稳定而平衡的状态,较少的纠纷与双方利益的协调是企业经营管理中最为重要的内容。和谐劳动关系是企业经营发展的基础,其不但能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而且能提高企业的生产力。全国总工会在“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2]中提出八条标准,特别强调严格依法执行劳动合同制度,依法保障职工劳动经济权益,建立健全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组织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等。早在1950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指出工会保护工人、职员群众的利益。1992年,又重新制订《工会法》,并于2001年修订了《工会法》,进一步明确了工会的职能是代表职工利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强调,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2000年,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提出中国境内的企业、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就企业内部的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和工资收入水平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并且强调工会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中发挥着重要角色。2008年出台的《劳动合同法》为全面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样强调工会发挥服务于集体协商制度的功能。

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离不开工会的建立与完善,工会在建立和谐劳动关系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国外很多国家的经验表明,随着工会力量的强大,劳动者集体协商和集体谈判的力量增强,有利地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使劳资双方的力量趋于均衡。从目前来看,在我国,工会组织制度迫切需要完善,主要原因在于,当前我国企业性质多元化,企业的用工形式多种多样,中小企业大量存在,使得企业劳动纠纷矛盾比较突出,尤其是在劳动法规方面尚不完善,企业工会尚未能完全发挥其职能的情况下,企业劳动关系不和谐现象依然存在。

在现实的企业运营中,企业劳动关系到底存在哪些不和谐的现象?这些不和谐的现象对企业和劳动者产生了哪些影响?工会应在哪些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工会除了维护劳动者利益之外,是否还可以发挥其他职能?为构建和谐企业劳动关系,服务型工会组织在哪些方面应发挥其服务功能?为了考察这些现实问题,课题组对大连地区的企业进行了抽样调查和分析,本次调查发放问卷2000份,回收问卷1800份,有效问卷1549份,问卷的有效率为86.06%。调查的对象为大连50家企业的劳动者,调查所涉及的企业性质不尽相同,其中国有企业劳动者占11%,国家主要控股企业劳动者占3.4%,外商独资企业劳动者占41%,外商主要控股企业劳动者占3.4%,中外合资企业劳动者占20%,私人企业劳动者占20.1%,未做回答的占1.1%。通过考察大连企业劳动关系的现状,指出劳动关系的不和谐之处,提出服务型工会的建立与完善,是构建和谐企业劳动关系的重要基础。

二、企业中劳动关系不和谐的现状分析

企业劳动关系出现不和谐的表现主要体现在劳动纠纷上,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及经济成分的多元化,企业出现劳动纠纷的现象是不可避免的。尤其在市场经济理念下,企业雇主追求利润最大化,追求经济效益,而劳动者追求工资、福利最大化以及自我效用的满足,两者目标势必会存在冲突。

(一)部分企业存在劳动纠纷,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

为了了解企业是否经常有劳动纠纷,针对“您的企业是否经常有劳动纠纷”这一问题,有11%的劳动者认为不但有而且经常有劳动纠纷,有84.4%的劳动者认为不常有,有4.6%的劳动者不清楚是否有纠纷。按照调查数据,可以认为,随着国家《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劳动关系虽然在一定范围内仍有纠纷,但是劳动纠纷已经不再成为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主流,只是仍有1成多的劳动者认为自己的企业经常有纠纷。如何解决这部分纠纷,成了劳动关系处理的核心问题。那么劳动纠纷到底体现在哪些方面?根据调查发现,有4.5%的劳动者认为企业经常存在工资拖欠,有13.6%的劳动者认为企业没有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认为自己的工作工时长、干活累、生产生活条件差的劳动者占到了被调查者的39.4%,有8.2%的劳动者认为自己根本没有假期,有36.6%的劳动者认为自己每天的工作时间超过了10小时以上,有12.7%的劳动者表示自己没有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有22.1%的劳动者认为自己所在企业的劳动关系非常复杂,有52.4%的劳动者认为自己被动加班。以上可以看出,劳动关系在工资、保险、劳动条件、休假等各个方面或多或少都会存在不和谐问题,如何面对和处理这些纠纷,劳动者和企业双方在处理纠纷时的方式并不尽相同,总体上看,劳动纠纷的解决方式也存在一些问题。

(二)劳动纠纷的解决方式不正规,缺乏工会的正确指导

1.劳动者解决劳动纠纷的方式

解决劳动纠纷的方式,在被问及“如果您遇到劳动纠纷时会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时,见图1,有46.4%的劳动者认为,如果出现劳动纠纷会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和举报,有35.2%的劳动者认为应该与上级主管协商解决,有13.1%的劳动者认为应该向本单位工会反映纠纷情况,有10.7%的劳动者选择了忍气吞声,有3%的职工消极怠工,还有0.5%的职工破坏企业设施或劳动工具,有0.6%的职工诽谤或威胁与自己发生争议的管理者,另外,还有0.3%的劳动者未回答这个问题。从调查的结果来看,只有超过1成的劳动者选择向工会反映情况,而大部分人选择了向上级投诉而不是向工会反映,还有一些劳动者采取了非正规的方式。如何健全工会处理劳动关系的协调机制,使全部的劳动者都能通过工会的正常渠道去解决劳动纠纷,是劳动部门要进行研究的重要课题。 如果按照企业性质分类来考察劳动者在遇到劳动纠纷时的解决方式,见表1,只有少数劳动者向本单位工会反映,其中国有企业比例仅为5.4%,私人企业为5.9%,外商控股企业为15.6%,外商独资企业为12%,这些数据表明,在各个类型的企业中,工会并不是解决劳动纠纷的首选方式,如何加强工会的职能,是各类型企业的所共同要面对的问题。

2.企业解决劳动纠纷的方式

有关企业是如何解决劳动纠纷的,有57.2%的劳动者认为企业能与自己协商谈判,有18.5%的职工认为,出现劳动纠纷时,企业强制员工服从企业,有24%的劳动者认为,出现纠纷时,劳动部门会出面协商解决的。可见,企业强制员工服从的比例还是很高的。另外,按照按企业性质考察企业如何解决纠纷的方式,见图2,劳动者认为被强制服从的比例,国有企业、私人企业、外商控股企业和外伤独资企业分别为32.3%、4.7%、15.2%、17.44%。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我国,基层企业的工会协商谈判来解决劳动纠纷的工作还需要加强。

图1 劳动者遇到劳动纠纷的解决方式

表1 按企业性质分类考察劳动者遇到劳动纠纷的解决方式

(三)和谐劳动关系的确立需要工会组织能力的加强

工会是劳动者的组织,它代表了企业全体劳动者的利益,在工资集体谈判,为职工争取福利待遇及各种劳动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考察企业建立工会组织的情况,当被问及“您所在的企业是否设立了工会”这一问题时,有82%的劳动者认为自己所在的企业设立了工会,有10.3%的企业认为自己的企业没有设立工会,有6.5%的劳动者对工会是否设立根本不知道,还有1.2%的劳动者未参与回答此问题。由调查的结果来看,目前,大部分的企业普遍设立了工会组织,应该说工会的普及率还是很高的。只有1成的企业尚未设立工会。在被问及“您的企业工会是如何产生的”这一问题时,有69.9%的职工认为自己企业的工会是由全体职工选举,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通过的,有14.6%%的职工认为工会是由董事长选举并最终确定的,有15.5%的职工对于工会是怎么产生的根本不清楚。从调查结果来看,仍有部分企业的工会是由董事长,即企业的领导者确定的,这违法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这部分企业一般是那些中等规模的私人企业或者民营企业,政府相关部门在这一部分的监察力度不够。在调查中发现,企业的工会的作用并没有完全发挥出来,一些企业设立了工会,但是工会在这些企业中形同虚设,无论是对于劳动者的权益保护还是对于企业发展服务方面,都没有起到作用。

由此可见,一方面,企业的劳动关系存在诸多不和谐现象,迫切需要工会组织进行协调与指导,另一方面,工会的服务型建设方面仍然存在问题,服务的作用并没有发扬光大,如何使工会真正解决劳动纠纷,同时又能为企业服务,为劳动者维权,并同时能真正成为企业的“职工之家”,需要多方面加强工会的力量,并真正提升工会组织服务职能,其中包括协商、指导、谈判、扶困等,以此为基础构建和谐的企业劳动关系。

三、发挥工会组织的服务型作用促进和谐劳动关系构建

加强服务型工会的建设十分必要,直接关系到劳动者和企业对工会的认可程度,进而影响到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只有劳资双方都认可工会这一组织,只有劳资双方都真正觉得工会给自身带来了利益,工会组织的服务型建设和完善才有发展的可能,既服务于企业职工,又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帮助,进而才能形成和谐的劳动关系。这就要求工会不仅要履行协商谈判的职能,更要以一种服务的姿态服务于企业,更要服务于工人,加强劳资双方之间的沟通。

(一)服务型工会自身的组织建设

鉴于劳动者和企业雇主在解决纠纷时,对工会组织的认可度比较低,所以必须加大工会的规模,扩大工会的影响力度。要积极建设行业工会、产业工会,形成工会的分级服务体系和自上而下的有效管理体系。与此同时,要完善工会的组织形式,调动基层工会干部的积极性,在实际服务水平上发挥工会的服务功能,逐步增加企业和劳动者对工会的认可度,并吸纳行业内、产业内全部劳动者入会,使劳动者在出现劳动纠纷时,可以依靠工会的力量来解决纠纷。此外,工会组织需要把握住自身工作重点,要认真了解企业不同劳动者群体构成的实际情况,了解他们的收入状况、生产生活情况,要在宏观上把握劳动者群体的动向,又要在微观上关注劳动者个体的情况,只有这样,才能有针对性的解决劳动关系中的不和谐因素。

(二)解决劳动纠纷,维护劳动者经济权益

根据前面的调查显示,劳动纠纷体现最多是是劳动权益的损害,其中包括经济利益的损害,如何维护劳动者权益,是服务型工会组织最应该关注的内容。工会应体现独立性,发挥集体谈判职能,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与企业在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劳动条件、劳动安全、休息休假等方面,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适用于工会中的每个成员,使全部的劳动者都能在集体谈判的过程中得到权益的维护。尤其是那些中小型的私营企业,更应该加大建立工会的力度,充分发挥工会维权职能。同时,随着区域经济的发展,应该加大产业工会的建立,在产业内建立分级的工会组织,形成自上而下的工会组织体系。

(三)加大对困难劳动者群体的帮扶力度

企业的劳动者中有一部分由于种种原因,家庭生活困难,他们对自身的经济利益非常敏感,对改善生活存在迫切需求,因此工会要关注这部分人的需求。一旦这部分群体发生劳动纠纷,工会应积极进行帮扶救助,不仅仅在于帮助劳动者维护应得的权益,更重要的是,还要关注劳动者的家属和子女,在就业、教育等方面进行扶助,使他们在就业、医疗甚至是子女上学等方面都得到不同程度的帮扶救助,使劳动者真正能体会到工会是“职工之家”,并在组织中感受到温暖。这样,缓和了劳资矛盾,也减少了企业劳动力流动的流失成本,劳动者的工作潜力和积极性被激发出来,在认同工会组织的同时,也认同了所在企业。这样带来的不仅仅是企业生产效益的增加,更减少了企业劳动力的流失成本和再搜寻成本,同时也缓和了雇主和雇员的矛盾,营造一种和谐的劳资氛围,对于企业的长期发展战略来讲,所带来的无形价值是无法估量的。以辽宁省大连市为例,在2009年,全市新增基层工会1868家,新增法人单位工会4550家,新发展会员8.5万人,其中发展农民工、劳务工会员近6.4万人,新建9个乡镇总工会和97个区域性工会联合会。全市共建立街道、社区和基层工会困难职工帮扶站307个,自2009年开始,对工会帮扶困难职工的资金投入从550万元增加到1000万元。[3]可以看出,对困难职工群体的帮扶救助,是一种情感投资,更是一种对劳动者的人性关怀,而这种投资和关怀将激发劳动者内在无形的潜力,对于构建和谐的企业劳动关系,都有着积极的影响。

(四)加强对企业劳动者教育及技能素质的培训

工会的另一个服务职能是对劳动者进行教育及进行技能素质的培训,包括针对特定岗位职工的在职培训,帮助劳动者树立培养良好的职业观念和职业素养,这对于劳动者自身职业发展的稳定性也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另外,定期组织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其岗位的匹配度,不定期举行职业技能大赛,激励职工再学习的积极性,同时,增加劳动者间技能的相互交流、学习,建立帮扶机制,带动整个工会会员共同努力,改善企业的技术和管理,进而增加企业的经济利润和产出效能。可见,工会组织的目的之一是要力求培养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知识型、技术型、创新型的劳动者队伍。综上所述,服务型工会组织的建设和完善尤其重要,它更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最适合最重要的手段。加强服务型工会组织的建设力度,增强工会的协商谈判职能,扩大服务型工会组织的帮扶救助范围,使劳动者感受到工会组织带给他们的劳动权益和情感上的温暖,从而缓和与企业经营者的紧张程度,这对于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EB/OL].(2011-03-17)[2011-10-06]http://www.ce.cn/macro/more/201103/16/t20110316 22304698.shtml.

[2]全总:在全国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EB/OL].(2006-04-06)[2011-03-17]http://news.sina.com.cn/c/2006-04-06/01278623251s.shtml.

[3]汪集刚.强化工会建设增强基层活力[R].大连:大连市总工会,2010:12-24.

Construction of Service-oriented Labor Unions and Harmonious Labor Relation—Based on the Survey of Enterprises in Dalian

BAN Xiao-na

(School of Administration,Liaoning Normal University,Dalian 116029,China)

The harmonious labor relation is the foundation of the development of enterprises.At present,some of the enterprises have disharmonic conditions of labor relation.Both the laborers and enterprises have some irregular ways to solve the disputes.How to resolve the disputes and decrease the disharmonic is the primary concern in the management of enterprise.The labor union plays the key role in constructing a harmonious labor relation.The developing direction of labor union is to exert its service-oriented function,maintain the rights of laborers and help and support the poor.

harmonious labor relation;service-oriented labor union;labor rights and interests

F406.12 < class="emphasis_bold">文献标识码:A

A

1008-2395(2011)06-0089-04

2011-10-06

基金课题:辽宁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项目(2008JD11)“辽宁 源型产业中的劳动关系问题研究”成果

班晓娜(1976-),女,辽宁师范大学管理学院讲师,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劳动经济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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