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学生权利及其行使——以实践调研为视角

2012-01-28 04:24李丽峰王春子
中国青年社会科学 2012年6期
关键词:行使理性权利

李丽峰 王春子

(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36;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102200)

2011年9月,笔者选择以问卷的方式对大学生权利行使现状进行调查,接受问卷的对象是辽宁省部分高校本科在读大学生。共发放问卷1,300份,收回1,109份,其中有效问卷为1,037份,问卷有效率为93.5%。依据统计结果,笔者从四个方面对大学生权利及其行使问题进行分析。

一、大学生对自身权利的自我认知

认知是牵引行为的精神原动力。对大学生自我权利认知的调查是考察大学生权利行使现状的基本点。(1)大学生对在高等教育关系中地位的认知。问题:“你认为大学生是高等教育关系中的主体还是客体”,回答“主体”的有523人,占50.4%;回答“客体”的有514人,占49.6%。在高等教育关系中,高校与大学生之间到底是管理与被管理的主客体关系,还是高校与大学生之间达成教育协议的双方主体关系,至今仍争论不休。在被调查者中,认为大学生是高等教育关系的主体和客体的人数基本上平分秋色。(2)大学生权利的自我意识。大学生权利的自我意识昭示着大学生对群体权利的清醒程度,同时也可寻找到大学生权利行使现状的部分深层的精神原因。在问到“如果你认为自己的大学生权利受到侵害,你是否会寻求权利的救济”时,回答“无论何时都尽其所能为自己争取权利”的为230人,占22.8%;回答“在很重要的权利遭到损害时,会去为自己讨回公道”的为672人,占66.5%;回答“即使很重要的权利遭到损害也不会挺身而出,因为费时费力”的为75人,占7.4%;而选择“忍气吞声”的则为34人,占3.4%。具体来说,有一成左右的大学生会选择放弃权利救济的机会,有三分之二左右的被调查者会为自己争取那些自己认为重要的权利,另有两成左右的大学生认为应该“凡权利必争取”。总的结果为:如果有重要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九成左右的大学生会为自己寻求权利救济的机会。

综上所述,多数大学生在权利的认知层面表现出了理性而非感性、宽容而非狭隘、勇于直面问题而非逃避的心态。另外,从调查的结果中同时反映出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即在未来制定大学生权利保障的相关规则时,程序规则的可操作性是大学生权利救济的重要环节。

二、大学生权利行使现状与保障

大学生权利行使现状与保障是此次问卷中的重要构成,也是对大学生权利调查透过现象看本质的必由之路。

1.大学生权利行使现状

从狭义上讲,大学生权利行使现状指的是大学生对权利行使程度的总体水平。在问到“你的大学生权利是否经常遭到侵犯”时,有308人回答“经常”,占29.2%;有564人回答“偶尔”,占54.4%;有165人回答“从不”,占15.9%。对另一问题“你是否曾因大学生权利受到侵犯而感到困惑”,给出肯定答案和否定答案的人为684人和353人,分别占66%和34.0%。当问到“你对大学生权利行使及保障的现状是否满意”时,给出“很满意”和“基本满意”回答的人数为130人和713人,分别占12.5%和68.8%;而有178人给出“很不满意”的答复,占18.7%。由此可见,有八成的被调查者对大学生权利行使现状给出了满意以上的答复。在超过九成的大学生对自主权利意识给予肯定的情况下,有八成的大学生对权利行使现状表示满意,这不得不说是一个令人振奋和鼓舞的数字。那么,大学生的哪些权利容易遭到侵害呢?回答“受教育权”的为203人,占19.6%;“言论自由权”为371人,占35.8%;“结社权”为89人,占8.6%;“婚姻自主权”为29人,占2.8%;“宗教信仰权”为22人,占2.1%;“其他”为360人,占27.6%。从总体上讲,大学生更加看重言论自由权的行使,因此可以敏锐地感受到这一权利行使的质量。言论自由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有相当一部分大学生感到这一权利受到了压抑和限制。从客观上讲,大学校园卧虎藏龙,学子们拥有优秀的自身条件和得天独厚的学习环境,接触的是最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最前沿的学术理论,他们思想的激荡、智慧的碰撞以及流淌在血液中的那种对科学的热爱都需要一个更为广阔的空间来加以施展。

2.大学生权利行使的保障

大学生权利行使的保障是在大学生权利受到侵害时,确保权利得到正常行使或受损害的权利得到有效的救济。在问到“你认为哪些主体最有助于帮助保护大学生权利行使?”时,选择“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校”的为342人和212人,分别占33.0%和20.4%,位居前两位;紧随其后的是“媒体舆论”和“在校大学生社团”,为178人和128人,分别占17.1%和12.3%。在另一个问题中“如果你受到高校的处分,并且认为处分的理由不正当,你会选择哪种方式为自己争取权利?”,有397人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占38.3%;有640人选择“同高校协商自行解决”,占61.7%。根据以上统计,多数被调查者认为大学生权利的保障应当由教育系统内部消化解决,必要时辅助媒介舆论给予一定的关注和协助。

3.大学生与高校之间的博弈

大学生与高校之间客观上存在着博弈关系。大学生们正处于青春年少、张扬个性的成长阶段,他们渴望独立,但有些叛逆;他们渴望自己有所成就,但还没拥有足够丰满的羽翼;他们往往相信自己有独立的价值体系,但实际上可能并不足以周延价值体系的逻辑。这正是这一群体的内心困惑与矛盾。这些困惑和矛盾直接催生了大学生与高校之间的博弈。比如,当问到“你认为自己是否有理性规划的能力?”时,有504人给了肯定的回答,占48.6%;有323人给出了否定回答,占31.1%;余下的210人(20.3%)并不打算否认自己的理性规划能力,但是也没有足够的信心给出肯定答案。但是当问到“你是否认为高校对大学生理性规划能力有相当的信任感?”时,有279人(26.9%)回答“是”,另外758人(73.1%)回答“否”。

这一统计数据表明,大学生群体对自身能力的预期会比较高一些,因而会期望从学校索取到更大、更宽广的空间施展拳脚,而高校方面不仅要从学生权利角度考虑,通常也还会从谨慎的方面出发衡量利弊,从而限制了大学生们所渴望的空间扩张,有超过七成的大学生认为自己的理性规划能力得不到学校信任。

以下有两项统计可以继续对此提供印证。(1)“如果你所在高校出于善意(如人身安全、健康成长等原因)限制了大学生权利,你是否会赞同?”,选择“赞同”的为550人,占53.0%,选择“不赞同”的为487人,占47.0%。(2)“你认为高校对大学生权利干涉基于何种理由?”,有465人(44.8%)选择“上下级的行政关系”;有260人(25.1%)选择“对学生理性规划能力的不信任”;有257人(24.8%)选择“家长对子女看护义务的部分转嫁”;余下的人选择“其他”。第一个问题实际上透露出的是大学生对自己理性行使权利的信任程度。在“赞同”者的潜在意识中,对自己理性行使权利的信任程度并不十分有把握,有随波逐流之嫌,同时也反映出大学生在他们成长过程中所表现的尚未成熟和依靠性的特征,他们依旧需要外界的力量加以控制和引导。第二个问题反映出,有44.8%的被调查者实际上默认了高校对大学生的权利干涉,因为上下级的行政关系实际上即为管理者与被管理者、领导与下属之间的关系,而在上下级关系中是不存在权利干涉一说的,他们之间是命令与服从的关系。

三、大学生权利的正当行使

大学生在选择如何救济受到损害的权利时,一方面体现出大学生面对既有规则的主观态度和理性处理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也是大学生与学校关系冲突与调和的关键所在。(1)当问到“在决定采取行动维护大学生权利之前,你会认真思考行为的性质及可能带来的后果吗”,回答“会”的为550人,占53.0%;回答“不会”的为487人,占47.0%。(2)当问到“你是否认为大学生行使权利应在现有规定的框架内行使?”,回答“是”的为320人,占30.9%;回答“否”的为717人,占69.1%。(3)当问到“你如何看待大学生为维护自身权利的一些激进行为”时,选择“不同意,大学生应通过合法手段维护权利,通过破坏规则来维护权利,则无权利而言”的为287人,占22.7%;选择“赞同,大学生是弱势群体,必须引起社会的重视才能达到维护权利的目的”为227人,占21.9%;选择“其他,大学生愿意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但若是达不到预期效果则不得不另辟蹊径”的为527人,占50.8%。

从以上统计结果可以看出,大学生行使权利是否正当,是在大学生的理性与非理性双重因素共同作用下的结果。回述前文所提,有超过八成的被调查对象对权利行使现状及保障给出满意的答复,但在问题(2)中却显示有近七成的调查参与者不满足于囿于现有规定内行使权利,并有四成的大学生对采取暴力维权的方式表示认可。到底是什么导致这种表面上看似温和,实质上充满矛盾的结果呢?究其原因,我们可以从问题(3)中略窥些许,有相当数量的大学生是以理性方式看待维权行为的,比如说他们会采取协商、调解等制度内手段进行交涉,以期达到维权的目标。但是一旦这样的和平方式宣告破产,失望的结果会瞬间吞没他们的理性思维,从而激发他们想通过非理性手段来达到维权的目的,或者说非理性的行为纯粹是为了表示不满、报复的情绪。大学生们长久以来接受的教育、获得的信息及他们所处的文化层次,决定了他们遇到问题时惯于用理性思维、智慧及文明手段来解决问题,而不是粗鲁、野蛮、非理性的方式。但是,大学生们普遍所处的年龄阶段决定了这个群体的理性所维持的时间并不会很长久。在他们的精神理想中追求绝对的公正与真理,在通往公正的道路上若稍有差池,则会为捍卫真理而表现得嫉恶如仇,理性与非理性因素在不自觉地交替发挥着支配作用,一些不成熟的表现也会时而显露出来。

四、大学生权利及正当行使现象透析

大学生权利及正当行使是一个社会瞩目的问题,但社会的关注每每都来自于一些校园问题的爆发,比如马家爵事件等。这是暂时性的时效关注,对此问题的分析还应当还原为以大学生和高校双方主体为切入点。

1.双方存在彼此信任的基础

大学生是国家未来的栋梁之材,他们可以接触到最前沿的科学技术,接受知识的沐浴和洗礼,他们明事理、辨是非。而高校肩负着持之以恒地为国家培养可塑之才的重任,有着重要的社会责任和使命,这其中也包含了对大学生的关爱之情。从调查问卷中可知,当代大学生权利确实存在着被高校侵犯的现象,但同时也有相当数量的大学生实际上对大学生权利受到轻微侵犯是表示理解的。从本文第二部分的“大学生权利行使现状”的相关调查中可看出,大学生在权利受到侵犯时的态度表现出的是接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应当具备的理性和宽容,收敛了血气方刚的冲动和锱铢必较的狭隘,可以理解到学校对学生爱护的良苦用心,这说明大学生和高校双方之间存在着高度的信任和依存关系,这样,双方之间的利益与矛盾就具备了调和的基础。

2.双方矛盾可以调和

在大学生与高校的博弈中,大学生个人与高校之间是不存在私人恩怨的,如果说二者利益上存在冲突与矛盾,那么应当是由于两个利益群体对各自权利守护或者是因制度上不健全而产生的摩擦。大学生所处的年龄阶段一般为18~24岁,这是大学生的后中学时期和预谋脱胎换骨以及准备进入社会的前奏阶段,更是人生价值观、世界观继续发展和不断完善的阶段。在这个人生的转折区,一方面,大学生会盼望独立自主的新生活,他们挥洒青春、张扬个性、展现自我,甚至桀骜不驯、狂妄不羁;另一方面,大学生的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处在一个略带冒险的年龄阶段。客观上不成熟的心智和主观上自信张扬的会为大学生的自主决定埋下一定隐患,不成熟的心智和叛逆的年龄使他们容易视学校的管理和教育为束缚手脚。

大学生总体上处于尴尬的年龄阶段也使得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具有特殊性。应当说高校与学生之间不仅仅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合同关系,同时高校还承担了一部分服务、帮助和照管的责任。前者主要包括高校应当完成正常的教学计划,并为学生提供必要和适当的专业以及相关能力拓展;后者包括学校后勤服务、对在学生成长阶段给予心灵上的辅导和疏通、对学生人身安全的保障等,这其中高校必须承担起一部分超越教学范围的社会责任。

大学生群体基本上已具备了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但这仅仅是进行法律评价的标准和尺度。在实际情况中,大学生的独立行为能力可以从问卷中略见一斑,有超过半数的大学生不能对自己理性的规划能力给予肯定。这样的现实问题对高校提出了新的要求,也就是说高校一方面要培养、帮助、引导大学生建立起理性规划的能力,并保护他们避免受到来自外界不确定的侵犯;另一方面高校要为那些拥有足够理性、事实上具备独立责任能力的大学生提供宽阔的施展才华的空间,避免他们的手脚被束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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