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制:版权保护的新模式

2012-01-28 13:45菅成广
浙江经济 2012年1期
关键词:著作权人信托公司版权保护

□文/菅成广

信托制:版权保护的新模式

□文/菅成广

我国《著作权法》对于著作权的保护,有以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为主要内容的16项具体权利,可谓保护充分,却因公民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薄弱,以及相关部门未能尽责履行保护职责,导致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严重,各类盗版行为仍然猖獗。这是与我国传统的知识产权观念薄弱以及制度不足紧密相关的。而金融学上的信托制度则为著作权保护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机制,可以依托信托制度推动著作权集体保护制度,同时依托信托制度以融资手段提前实现作品价值。这对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且实现版权信托可以认为是信托行业的一个创新,也是金融创新。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是以信托制度为管理模式,将版权保护的内容纳入信托管理之下,以实现版权保护的一种法律制度。信托关系与委托关系的根本不同点在于,委托行为应当在著作权人的授权范围内按著作权人的指令以著作权人的名义实施(隐名代理的从法律规定);信托行为则是在著作权人的授权范围内,依据维护著作权人利益的目的以出版社的名义实施。因此,在信托情况下发生著作权侵权情况,出版社可以用自己的名义维护著作权权利。例如,中国音著协对音乐作品的管理就是一种信托行为。中国音著协在法庭上都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侵权人,从而达到维护著作权人权益的目的。信托制度不仅实现了所有权与利益的分离,还可以实现著作权的集体保护,专业保护的优势。

——依托信托制度推动版权制度的发展,具体而言,可以依托信托制度推动著作权集体保护制度。我国《著作权法》第八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与我国近年颁布的《信托法》相结合,“著作权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订立信托合同,就自己所拥有的某几项财产性著作权授予其管理。受托人接受委托后,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的利益在授权的范围内,忠诚勤勉地为权利人管理财产,包括与第三人(使用者)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并进行相关诉讼、仲裁等。”

——依托信托制度可以以融资手段提前实现作品价值。版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价值的实现可以通过前文所述的集体管理而得到充分的保障。但是,这种保障也是事后性的,即作者在完成自己的作品之后的一段时间才能获得相应的报酬,这是不利于作者的权益的实现的。因为现实中往往会遇到许多“怀才不遇”的著作权人,其需要资金去继续创作或者去推介自己的作品。

传统的民商事法律中虽然承认知识产权的价值,可以利用知识产权进行抵押或者质押,但是以前拥有自主版权的文化创意公司拿着版权等无形资产做抵押物去贷款时,很难获得贷款。因为银行很难认定文化企业的无形资产到底有多少价值。但当信托公司介入后,文化创意公司把作品版权信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再以这部分信托资产做抵押物,协助申请贷款。由于在资金出现问题时,信托公司对信托资产有全权处置权,降低了银行的风险。作品需要继续创作或者推介则需要资金的保障。以信托制度,给予著作权人一个融资与交易的平台,这必然能实现著作权价值实现和增殖的目的。

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资产也能成为融资担保方式的一种,对我国企业特别是资金不足的中小企业发展自主知识产权是个很好的动力;另一方面,版权信托能加强银信合作中信托公司的主导地位。通过这样版权信托,信托公司以借款企业的版权作为保障,设计产品,向社会融资。在信托运行的过程中,信托公司将对贷款项目进行全过程监控,随着该文化企业产值增加,投资者也可获得回报。版权信托可以认为是信托行业的一个创新,也是金融创新。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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