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译者责任”到“翻译伦理”——文学翻译标准再思考

2012-04-02 04:25陈连贵
常熟理工学院学报 2012年5期
关键词:梁实秋译者原文

陈连贵

(常熟理工学院 外国语学院,江苏 常熟 215500)

引 言

作为跨语言、跨文化交流的急先锋,文学翻译不断在实践中总结经验、从其他学科中汲取营养,积极寻求“规矩”,形成标准,以期为翻译实践和译作品读提供借鉴。虽然因历史、文化、语言自身等原因,文学翻译至今未能形成大一统的翻译标准,然而古今中外对翻译标准的深挖细掘却实实在在地推动了翻译实践的发展,“文化的翻译转向”呼之欲出。制定标准实为明确主体责任,翻译亦不例外。翻译者应该对原作负责,还是对读者负责,抑或对某社会阶层负责?

一、中国翻译史的“译者责任”

(一)佛经翻译中的译者责任

佛经翻译在中国历史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鸠摩罗什之前,因“诸出为秦言,便约不烦者,皆蒲陶酒之被水者也”。[1]261为了不让蒲陶(葡萄)酒被水,直译成为首选方法,有许多佛经文句从梵文原文逐字逐句译出,因梵汉两种语言有各自独特的语法结构,由此产生了许多诘屈聱牙的文体。到了鸠摩罗什,他“不严于务得本文,而在取原意”[1]262。僧祐《出三藏记集》卷一:“文过则伤艳,质甚则患野,野艳为弊,同失经体。故知名允之匠,难可世遇矣。”[1]265这说的便是鸠摩罗什在直译与文笔处理、避“野”让“艳”之间的权衡。到玄奘,可以说新的时代得以开辟,玄奘以其绝对虔诚的宗教信仰和对华言梵语的娴熟把握,创立前所未有的崭新译风。他设立规模宏大的佛经译场,讲究翻译的协作;他不赞同鸠摩罗什的删略梵文原文的做法,主张忠实翻译原文全文。此时的忠实应是随着对梵文把握程度、翻译水平以及翻译方法科学性的提高,佛经译者对翻译质量提出的更为自信和深入的要求。佛经翻译主体是虔诚的佛教信徒,他们的目的也很明确:引进佛经,弘扬佛法。因此,不管各时期的译经水平如何,提倡直译还是意译,译者责任基本固定在原作,译者必须对原作(佛经经典)负责,即使读者无法理解,也必须忠实译出,因为是“佛”的言语,对教义的尊重促使译者将其一一传达。当然,因各个时期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译者对佛经的理解角度和层次不同,加之赞助人(统治阶层等)的信仰体系施加于译经活动的干涉程度不同等,译经者责任在各个时代也出现不同程度的侧重。

(二)鲁迅与梁实秋翻译论战

严复在《天演论》译书的序言中提出翻译三标准“信、达、雅”之后,众翻译者曾一度为之倾倒,认为找到了一条翻译的普适性规律,该标准也因此纵横中国译界近一个世纪。当然,此过程中的论战也一直在进行,鲁迅与梁实秋、赵景深等人之间的论战尤为激烈。众所周知,鲁迅以其对文学翻译中“硬译”的矜持被梁实秋等人所不齿,梁实秋指责鲁迅的翻译为“死译”;鲁迅则批评梁实秋的徒弟赵景深坚持荒谬的精义——“与其信而不顺,不如顺而不信”。该批评是否合情合理自有人评说,但鲁迅将“信”与“达”对立起来的观点众人皆知。鲁迅主张直译,梁实秋重视译文可读性,这便是两者的主要分歧所在。但细看两者共同点,却会有新的发现。梁实秋曾在给叶公超的《论翻译的一封信》中开列“坏的翻译”的几个条件:一、与原文意思不符;二、未能表达出“原文的强悍的语气”;三、令人看不懂。“三条有其一,便不是好的翻译;若三者具备,便是最坏的翻译。误译,曲译,死译,硬译,都是半斤八两……”[2]36可以看出,梁实秋强调翻译的“忠实”,他所用的“原文的强悍的语气”一句也是鲁迅的原话,可见他既反对死译,又反对曲译。这样看来,梁实秋和鲁迅都追求“既不‘曲’,又不‘硬’或‘死’”[3]215的翻译,两者在翻译标准上并无绝对的不可调和的分歧。其实,他们之间旷日持久激烈的甚至是恶毒的论战源于他们各自的“阶级性”。鲁迅当时是“左翼作家联盟”成员,主张文学要为工农大众服务,文学具有强烈的阶级性和革命精神;而梁实秋则信奉新人文主义,认定文学活动是有纪律的、有标准的、有节制的,文学的内容是基本的普遍的人性,在基本的人性上,资本家和劳动者并没有什么分别。[4]80-94这样一来,文学理念不同,政治立场迥异,梁实秋与鲁迅及“左联”作家的冲突便注定要产生。这两者的论战带给译界更多的是“文学阶级性”的思考,也让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译者在翻译过程中的地位和责任。经过后殖民理论的洗礼,我们“早已不再简单地将翻译当作一个中立客观、无涉价值的过程,仅仅是从原作到译文之间的字句流通”[5]1。译者也不是真空中的游荡体,而是有血有肉的协同体,是特定时期、特定文化、特定阶层意志的产物和集成者。文学翻译者所承担的更多的是思想传播的责任,使原作精神受用于目标语受众,发挥甚至超出原作的功用。“功用”是一个具有极强主观性的概念,是译者在翻译过程中的指航标。译者只有遵循他所处时代、所处阶层的意识形态运行规则,才能发挥其文学翻译的既定“功用”。因此我们可以看出,特定时期的译者会对特定的阶层、特定的读者负责。

(三)傅斯年“译者责任论”

民国时期新派文人傅斯年对“译者责任”曾有颇具见地的言论。1919年,他在《新潮》杂志上发表《译书感言》一文,在该文中,他对译者不负责任的态度进行严厉指责,认为“但凡译书之人应有最起码的觉悟,也就是译者的责任心。译者的责任心大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作者负责,二是对读者负责”。[6]532他认为中国人学外国文已久,翻译的效果却极其稀薄,翻译出来的书发生好效力的极少,这是因为翻书无主义。他对严复等人的翻译大不以为然,认为他言行不一,没有做到对作者负责任,一心只对自己负责,对自己的声名地位负责,恣意删改原作内容,做了作者的“罪人”。且不论他的评说是否依傍了太多的个人偏见,单其对原作者的尊重也值得我们思量。傅斯年还认为译者对读者的责任心也不可或缺,“翻译时应该‘设身处地’为读者着想,不能只为自己便利。中国的翻译事业仍处于劣势,其中一个原因就是译者不照顾读者的趣味,随心所欲的成分太多……”[6]16他针对翻译选材问题提出了四条注意事项,要求在翻译一本书之前,先问书本身的价值,是否到了需要翻译的地步,译过之后大众是否看得懂,译书出版之后会对读者乃至社会产生什么效果。

傅斯年的“译者责任论”对当时乃至现今的中国译界不啻于当头一喝,让更多译者冷静反思自己的翻译行为。他在文字转换层面将原文逐句译出,在语言和文体风格上实现原文在目标语境中的同等转换的倾向,虽然为热衷于后殖民译论的众生不屑,但不管时代如何进步,理论如何发展,翻译是“欲为千秋谋福利”的活动,译作不能是“中文字的外文”,向原作靠拢是大多数翻译者的努力方向。翻译是以原文为本,以译者为中心,以“忠实”和“对等”的追求作为本质属性,竭尽全力使译文全方位靠近原文的跨语言、跨文化的交际行为。[7]117

中国翻译史为我们提供了审视译者责任向度的视角。“责任”是一个具体的、历史的概念,不能统一论之,亦不能避之而去。理论四起的西方译界对此研究也从未中断。

二、西方翻译研究中的“翻译伦理”

索绪尔改历时为共时,将语言学置于社会研究的历史性高度后,对语言系统自身及其社会性的研究不断得以深化,翻译研究在此过程中出现“语言学转向”,众理论家欲从语言规律中摸索出一条翻译方法的普适性指导原则。上个世纪80年代,文化学派异军突起,翻译的文化考量被引进翻译研究领域,翻译研究实现“文化转向”,文本和译者背后的各种文化操纵因素被置于翻译研究的中心位置。历经后现代理论的喧嚣之后,进入21世纪,译者责任再次被提上日程,翻译的伦理性研究成为一个炙手可热的话题,Anthony Pym在翻译权威杂志《译者》(The Translator)专刊《回归到伦理》(The Return to Ethics)的导言中明确指出,“翻译研究已经回归到了对各种伦理问题的讨论”,该研究领域应包括“再现的伦理”、“服务的伦理”、“交际的伦理”、“基于规范的伦理”、“承诺的伦理”等。[4]1翻译的“伦理转向”呼之欲出。

翻译伦理就是“翻译行为事实该如何规律以及翻译行为该如何规范,它既面向翻译行为也面向翻译行为的主体。翻译伦理研究不仅包括翻译的规范性研究,而且还包括对翻译规律或者翻译现象的描述性研究”。[8]63因此,翻译伦理实际可以理解为基于源语和目标语文化规范的综合性翻译标准。与以往语言学派对语言结构的科学性分析不同,亦与文化学派对文化操控的程度研究相异,翻译伦理研究将人类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关系和行为的秩序规范作为对象,对其在翻译策略抉择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进行分析,进而指出译者在多大程度上发挥主观能动性。Chesterman从词汇、上帝之言、逻各斯、语言科学、交际和认知方面分析提出翻译模因论(Translation Memes),随后便转向对“规范”(Norm)的研究。翻译模因的纵向等值或等效传播,从客观上对译者主体性发挥程度提出了限制性要求。Chesterman认为,作为翻译模因的“规范”概念包涵了“翻译的职业标准——正直和全面”,进而自然地将实践“翻译伦理”提上日程。[9]77

三、翻译伦理性和译者责任探讨

作为翻译研究中心任务之一的译者责任探究,贯穿翻译伦理性讨论的始终,并且逐渐形成越来越明晰的主线。译者责任引发的伦理主题可划分为两块——强调翻译作为社会现象的“翻译伦理”和强调翻译作为语言活动的“翻译的伦理”。

一是翻译伦理。文学文本是人类活动和情感的记录及升华,与伦理道德存在着深刻的内在联系,从而呈现出特定的伦理精神。任何民族的进步都伴随着伦理精神的扬弃和发展,没有伦理规范的社会必定会随着内部秩序的紊乱而土崩瓦解。因此,文学翻译作为社会进步过程中的文化现象和活动,必定要遵循特定的伦理规范,在必要的时候和可控范围内将原文在目标语境中以特定伦理可接受的方式体现,由此出现的对原文的操纵不可避免。翻译遵守特定伦理和道德规范合理进行,翻译是伦理符号在两种文化中不断穿梭的运动。

二是翻译的伦理。这一概念强调翻译作为语言转换现象本身亦应遵守一定的游戏规则——语言规律及其转换引发的“忠实度”(faithfulness)问题。虽然文化学派理论的盛行使众多翻译研究者重视对翻译背后文化因素的宏观观察和深度挖掘,但任何一个译者都不会否认众语言共享的一些普遍规律,语法层次的可转换性和表意的可解说性使两种语言的转换并为双方各自接受成为可能。但各语言的特殊性又常常将译者置于两难境地,如何尽最大可能进行第二语言表意成为译者必须直面的问题。语言转换过程中的语法结构、选词造句给原文结构及表意造成的损失如何处理,对原文忠实度进行多大程度维护便属于翻译的伦理的讨论范畴。在实际的翻译过程中,两个伦理并不是天然隔开、交替作用的,而是紧密交织、互补互助的,共同影响着译者的每一步决策。

结 论

林林总总的翻译理论和译界大大小小的翻译标准之论战,无非是对上述两条伦理规范的支持程度不同引发的争论,翻译研究出现的“语言学转向”和“文化转向”无非是翻译准绳在这两条伦理规范间的游走。忽视翻译伦理,偏爱翻译的伦理,便是走向传统译论的“科学”翻译方法,力求探索翻译的普遍性原则和语言的机械共性。传统语言学可以从词汇、符号、篇章、语言哲学等各个层面分析语言共性和个性,进而为翻译研究提供“科学方法”,寻求普适性翻译规律。忽视翻译的伦理,偏爱翻译伦理,便是走向语言个性分析的极端,强调各语言背后的文化、伦理等“他者”操控因素,以期使翻译文本为目标语境有效利用。目的论、多元系统论、操纵论、解构主义翻译论等便是强力支持翻译伦理的产物。当然,过多强调翻译伦理容易导致对语言普遍规律的漠视和淡化,甚至在翻译过程中将原文无条件归化,过分剥削对原文和原文化的“忠实度”,客观上显然不可取。若不刻意追问文学翻译者究竟是该对原作/原文化负责,还是对读者/目标语文化,抑或是对特定委托人负责,可以说,译者的责任就是在特定伦理规范中寻求翻译伦理和翻译的伦理的有机统一,实现译文的既定“功用”。

[1]罗根泽.中国文学批评史[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

[2]王宏志.重释信达雅——二十世纪中国翻译研究[M].北京:东方出版中心,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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