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012-04-24 07:13王莎
卷宗 2012年2期
关键词:招标人条文计价

王莎

为适应建筑业市场化、规范化和国际化的要求,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新规范”),经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公告第63号),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按照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总体目标,本着国家宏观调控、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原则制定的。08规范总结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03规范)实施以来的经验,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中普遍反映的,在工程实施阶段中有关工程价款调整、支付、结算等方面缺乏依据的问题,主要修订了原规范正文中不尽合理、可操作性不强的条款及表格格式,特别增加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如何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约定,以及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价款调整、索赔、竣工结算、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内容,并增加了条文说明。

一、新规范的基本内容

2003版《计价规范》正文条文共45条,附录5个。2008版《计价规范》正文条文共136条,附录6个。针对2003版《计价规范》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2008版《计价规范》的条款有针对性地进行说明和补充,明确了各阶段的计价方法和责任,主要修订了原规范正文中不尽合理、不够完善、可操作性不强的条款及表格形式,补充完善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编制工程量清单计价和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的约定,以及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价款调整、索赔、竣工结算、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内容,并新增加附录F矿山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等组成。条款涵盖了工程建设的整个过程,内容全面具体,使每个过程的计价活动都有规可依,有章可循。

二、新规范重大亮点

1. 扩大了清单计价的使用范围

条文1.0.3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产投资或国有资产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条文1.0.4规定: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与《03规范》相比不仅取消了对工程“大中型”的限制,也将“应执行”表述为“必须采用”,推荐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的业主采用2008版《计价规范》计价。

2. 增加措施项目组价方式

条文3.3.2规定:措施项目中可以精确进行计量的项目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不可精确进行计量的项目,以“项”为计量单位。本条文增加了措施项目组价的方式。是否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取决于后期是否会发生大的变更,如果判断工程变更的风险不大,就可以仍按项来计算,一口价包死,后期就不调整了;如果按照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由于规范中没有给出对应的清单项,所以应执行补充清单的相关规定。

3. 体现市场特性,符合我国国情

按照“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加强市场监督”的改革思路,在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下,对工程建设领域中施工阶段发、承包双方的计价,适宜采用市场定价的充分放开。由于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现阶段还需政府宏观调控和监管。因此,2008版《计价规范》在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等计取上,规定不允许竞价;在应对物价波动对工程造价的影响上,较为公平的提出了双方共担风险的规定。

4. 设定招标控制价

条文4.2.1规定: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拒绝。条文4.2.8规定: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同时将招标控制价的明细表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上述两条文说明招标控制价是公開的最高限价,体现了公开、公正的原则;招标控制价的公布由原来的提前三天公布改为随招标文件一起公布,对造价技术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5. 强调项目特征的重要性

08新规范在术语中新增了“2.0.3项目特征,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的重要条款,强调了项目特征描述在工程量清单报价、组价过程中的重要性。可以清楚地认识到,新规范定义该条术语是为了能够准确地规范清单中分部分项项目和措施项目的特征描述,便于准确编制各项目的综合单价。

6. 引进更多新的术语名称

招标控制价、投标价、合同价、竣工结算价、暂估价、暂列金额、计日工等等,反映了工程造价的计价具有动态性和阶段性(多次性)的特点。

三、不足之处

1. 招标控制价规定不够明确

08规范对招标控制价定义为:是在工程招标发包过程中,由招标人根据有关计价规定计算的工程造价,其作用是招标人对招标工程发包的最高限价,有的地方称拦标价、预算控制价。而宣贯教材中的定义则为:在工程招标发包过程中,由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计价规定,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工程造价,其作用是招标人对招标工程发包的最高限价。从宣贯教材中看,招标控制价应是以标底为蓝本基础的预算价,但从08规范中则可认为权利机关批复的设计概算或投资估算也可作为招标控制价在招标文件中公布,针对这一问题,没有在08规范中加以明确和补充。

2. 部分条款缺乏可操作性

08规范增加了造价管理机构管理职能的相关条款,如招标控制价的备案及投诉、竣工结算资料备案、发生争议的解释、合同纠纷的调解,但对具体的备案或调解程序并没有作出具体约定,还需要行政管理部门尽早出台具体的相关文件及操作规程,以便更具有实际可操作性。

08规范的部分条款是否与现行的法律、法规还存在矛盾和冲突,其可操作性也需要进一步探讨。例如,4.4工程合同条款的约定中的4.4.2条: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按目前国内通行的工程招标和评标办法,在工程评标过程中很难发现投标文件的某些不一致性是否对招标文件构成实质性影响,但这种不一致性有可能是对招标人合理利益的一种侵犯。4.8竣工结算的4.8.9条: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目前国内很多地方性法规要求对工程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结算进行审计,委托另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的情况是无法避免的。由此可见,有些条款在实际中不具备可操作性,甚至会引起合同双方的法律纠纷。

2008版《计价规范》的发布施行,将提高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的整体效力,更加有利于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全面推行,更加有利于规范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计价行为。对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推行和完善市场形成工程造价机制的建设发挥重要作用,进一步推动我国工程造价改革迈上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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