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百姓一起聊食品标签新标准

2012-06-27 08:12
大众标准化 2012年3期
关键词:食品标签灌装配料

发起人:本刊记者

参与人:超市、社区、街头消费者

特邀嘉宾:太原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所食品科副科长赵利军

聊天话题:帮百姓了解食品标签新标准,引导科学消费

开题的话:

如今的老百姓选购食品已经不再满足于好吃、好看,而更加注重其品质。食品标签就像一张名片,上面的信息越来越得到消费者的注重。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11)将于2012年4月20日正式实施。

这一与民生息息相关的标准受到了众多消费者的关注。本刊在超市、社区、街头收集到了消费者的不少疑惑问题,特邀太原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所食品科副科长赵利军举一些鲜活的实例予以说明,便于消费者日后在生活中能很好地运用。

本刊记者:作为一名一线的检测人员,起初看到这一新标准,有怎样的感觉?

赵利军:我想说,新标准很实用。其继承性很强,对旧标准大概80%的内容进行了科学、合理的继承。而且以前单纯只是一个强制性的国家标准,现在从标准名称可以看出,该标准已经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中了。

本刊记者:新标准既然是对旧标准的修订,那么您对修订内容怎么看?

赵利军:我认为新标准修订得很好。以前的各个食品法律、规范、标准会有一些交叉、歧义甚至是冲突的地方,而新标准最大的优点就是将这些全部都融合了进来,实用性很强。

比如《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对食品标签上的“产地”要求: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所有食品标签都要求表明产地)。而新标准中指出,只有“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和“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应当标示单位名称和地址及产地。再比如“贮存条件”,旧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只规定“如果食品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应标示食品的特定贮存条件。”比方说,酸奶在2℃~6℃下可贮藏21天。就是说,只有贮存条件与保质期有联系才要求标明,而新标准中对贮存条件的要求则非常详细、具体、科学。

贮存条件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常温(或冷冻,或冷藏,或避光,或阴凉干燥处)保存;××℃~××℃保存;请置于阴凉干燥处;常温保存,开封后需冷藏;温度:≤××℃,湿度:≤××%。)

本刊记者:下面我收集了消费者在平时购物时对食品标签的一些不解和困惑,请赵科长进行细致地讲解。

百姓困惑1:

家住太原市御龙庭小区的张阿姨:我很喜欢吃用杂粮制作的食品,尤其爱吃绿豆的味道,在购买杂粮食品时,该如何从标签上识别绿豆粉的含量呢?

赵利军:在购买杂粮粉时,要看清楚杂粮粉括号后面的各种原始配料的排列顺序。排序越靠前的,说明含量越高。比如“杂粮粉(绿豆粉、黄豆粉、玉米粉)”,其中绿豆粉肯定是含量最高的,黄豆粉次之,玉米粉含量最少。

这在新标准中我们能找到答案。“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照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

百姓困惑2:

某大型超市购物的吴女士:我的血糖一直有些偏高,所以平时挑选比如酸奶呀,口香糖时必须买“无糖”,或者“低糖”的。可一般只有比较醒目的位置可以看到这样的字眼,在外包装的配料栏里并看不到糖含量究竟是多少,是否真的是“无糖”或者“低糖”的,这叫我很不放心。

赵利军:这也是很多消费者的疑虑。新标准中对这个问题也很强调,规定“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所以今后消费者可以看到食品标签上“无糖”或“低糖”的具体含量值了。

另外,标准还规定“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比如“高钙”、“高蛋白”食品的标签今后也必须标明具体含量。

由此可见,今后商家叫嚣的什么成分高,什么含量低,必须与实际含量值相符,这样就从标准这个根源上扼制了虚假宣传。

百姓困惑3:

太原市阳光地带业主孙先生:我比较爱喝酒,所以比较关注酒瓶上的标签。我发现,一些进口的法国葡萄酒瓶上既表明了生产日期,又标注了灌装日期,这是怎么回事?

赵利军:这是因为该瓶葡萄酒的原浆是在法国产的,需要标明生产日期,然后在国内灌装,所以要加灌装日期。这一情况并不多见。因此新标准将旧标准中的“灌装日期”并入了生产日期的范畴,规定“生产日期是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所以今后在购买液体类食品时,消费者在标签上只需查看“生产日期”就可以了。

百姓困惑4:

太原市柏桐园小区住户曹大妈:记得前些年,经常能看见食品包装袋上既写着保存期,又写着保质期,这些年好像不多见了,两者有什么区别呢?

赵利军:这是一位非常细心的消费者。两者的确是有区别的。“保质期”是指最佳适用日期,是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食物品质的期限;“保存期”是指推荐的最后食用日期,在此日期之后,预包装食品不再具有消费者所期望的品质特性,不宜再食用。新标准中取消了“保存期”,只留下“保质期”是因为随着市场的极大丰富,人们不必再节衣缩食,食用不具备特有品质的食物了。所以现在几乎已经看不到食品标签上的“保存期”字样了。

百姓困惑5:

太原市亲贤街某公司白领苏小姐:我很喜欢喝饮料,尤其爱喝果汁。可有一次买果汁的经历至今仍心有余悸。那天,我买了瓶苹果汁,回家打开一喝,感觉口味不大对,觉得很稀,很淡。这才仔细拿起瓶子端详,原来在“苹果汁”的右下角很不显眼的地方写着“味饮料”几个字。我才恍然大悟,大呼上当。商家也太精明了吧。难道就没有相关条文对这种情况进行管理么?

赵利军:类似的情况的确有很多,新标准中也确有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像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像苏小姐说的那种情况就是商家使消费者对商品名称产生了误解,这也是我们平时检查食品标签的一个重要内容。

百姓困惑6:

太原市学府公园遛弯的陈大爷:我对鸡蛋过敏,所以买食品时很注意,但即使这样,也经常买到含鸡蛋粉的食物,吃后身上就会起红疙瘩。真不明白,为什么商家不能把食品中含有什么成分清楚地写在标签上呢?

赵利军:这一问题在新标准中可以得到解决。新标准增加了致敏物质的推荐标示要求,列举了大豆、乳及乳制品、坚果等8类可能导致过敏反应的食品及其制品,并规定如果这些食品及其制品用作原料,宜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识的名称,或在配料表邻近位置加以提示,比如“含有鸡蛋粉”。

话题结语:看来这部新的食品标签标准的确很实用,能够打消老百姓的许多疑虑。但是标准文本出得再好,也必须得到切实地执行才有意义。希望这部利好标准的出台能给食品安全这道“门”再加上一把有力的大“锁”,让老百姓买得更明白,吃得更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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