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税收激励政策研究

2012-07-04 08:52谭鸣凤张爱莉安添金
对外经贸 2012年12期
关键词:税收政策战略性新兴产业

谭鸣凤 张爱莉 安添金

(哈尔滨商业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28)

自黑龙江省实施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战略以来,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都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带动了全省和区域经济的发展。但还存在配套政策不完善,特别是税收激励政策不到位,没有充分发挥其激励作用等问题。

一、现行税收政策存在的不足

(一)税收政策对投入方激励不够

战略性新兴产业是一个科技依赖度高的产业,而税收政策可以通过加计扣除科研经费等手段影响企业的研发,从而达到鼓励企业加大对科研的投入的目的。但是,目前黑龙江省有关鼓励对战略性新兴产业投入的税收激励政策并不到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在引导资金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导向上不明确。突出表现在营业税上。税法规定对金融保险业统一征收5%的营业税,表明目前并没有专门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行统一的融资营业税率,不利于资本市场、银行资金流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因为在税收政策上并没有在融资方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倾斜。此外,由于目前只对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置费才免缴营业税,这样的规定也影响投资者投资新型环保产业的积极性,不利于资金的流入。

2.在基础设施建设上,企业承担的税负较重。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需要在基础设施上进行配套投入。如企业开展技术研发,需要建造专业性基础设施,而建造这些基础设施不仅需要承担建筑业3%的营业税,且在保有阶段还需缴纳一定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这些都没有在税收政策上给予战略性新兴产业一定的优惠,不利于刺激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投入。

3.在企业风险投资上缺少相应的税收激励政策。战略性新兴产业是高风险产业,因为其建设周期长、前期投资大、回报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而目前的税收政策并没有照顾到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这些特点,没有在政策上为投资者的技术研发损失提供保障,只是单纯地针对企业已经研发出来的产品所能带来的利润在税法上做出一些减免税收负担的规定。这样的税收优惠政策,不能鼓励企业增加对技术研发的投入,不利于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进一步发展。

(二)促进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不完善

2011年黑龙江省积极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落地专项行动”,高新技术产值由2010年的3941亿元增长到2011年的5000亿元,很好地带动了科技成果转化,但目前依然面临着科技成果转化率低和产业化低的“双低”局面,与此同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并不完善。

1.现行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多都是针对高新技术产业。虽然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有着很大的联系,但两者还是有质的区别的。目前有关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还不能完全覆盖战略性新兴产业。因此,现行的税收政策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形成产业化方面并没有形成系统化,其产业导向作用比较薄弱。

2.现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并未体现出税收减免。根据规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在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时,对其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这说明并不是真正的税收减免,而只是在纳税时间上给予了一定的延期,从而大大降低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激励力度。

3.现行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优惠政策有着一定的市场化局限。例如,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只有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在编正式职工才能享受转让科技成果的个人所得税优惠。这样就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全社会的创新积极性。而实际上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科技研究比较倾向学术领域,科研成果很少能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科技产品,而企业才是众多科技人才的主要吸收主体,拥有创新的强大实力,但现有税收政策却不利于企业的创新与成果转化(见表1)。

表1 2001—2010年黑龙江省按执行部门分组的R&D经费支出 单位:亿元、%

如表1所示,大部分的R&D经费支出都流入到企业,但碍于现行政策,企业个人的科技成果转化却享受不到优惠,可见,现行税收政策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存在一定的市场化局限。

(三)税收政策对示范推广阶段的扶持力度不够

新兴产品的推广存在一定风险。可以通过设置税种、差别税率等税收手段来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市场推广,然而,目前有关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广的税收激励政策的扶持力度不够。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流转税上的税收政策倾斜不够。众所周知,增值税采用从价计征,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税随价涨,增值额高,所承担的税负就重。战略性新兴产业却是高附加值的产业,所以其承担的税负就会高于低附加值产业,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推广。

2.在企业所得税上,有关对企业广告宣传费用扣除没有体现出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特别照顾。目前对企业广告宣传费用扣除标准,不分产业,不分地区,统一执行企业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以内部分可以当年度扣除,超过部分可以结转到以后纳税年度的规定。这样的政策规定,没有照顾到战略性新兴产业在推广阶段所承担的比一般产业高的风险,可见税收政策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广阶段扶持力度不强。

3.整体上对应用战略性新兴产品的税收优惠不多,并且还有很多产品没有纳入到税收优惠范畴。例如,对具有节能环保特征的混合动力汽车没有做出税收优惠的规定。可见,目前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市场推广的税收激励政策无论从范围上还是力度上都很不完善。

二、完善战略性新兴产业税收激励政策的对策建议

(一)在研发环节

1.允许企业计提技术开发准备金

为鼓励企业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研发投入,建议战略性新兴产业内各企业在税前按当年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3% ~5%)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并规定该技术开发准备金在3年内用于技术研究、引进设备、技术培训等方面。超出规定年限或改变用途的资金,同时将接受征收税款和加计利息的处罚。

2.加大研发费用扣除力度

目前税法有关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扣除标准对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来说偏低,建议可以适当提高研发费用的扣除比例。如对其研发费用增长部分,再给予50%的税前抵扣优惠。

(二)在促进成果转化环节

1.允许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由于折旧可以看作是企业的一项费用,在税前扣除,这样在折旧年限内会大大降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可以说加速折旧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一项有力措施。现行的税收政策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大多是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的,折旧年限较高,而且对少数需要采用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却有着严格的限制标准。为了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降低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成本,建议允许战略性新兴产业内各企业的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法。

2.税前列支一定比例的成果转化费用

为了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刺激企业成为研发活动的主体,降低科技成果的转化风险,可以允许企业在税前列支一定比例的科技成果转化费用。所谓税前列支成果转化费是指各战略性新兴企业可以将投入的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按一定比例甚至全部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作为费用扣除。这样的税收激励政策可以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研发的积极性,降低企业科技成果的转化风险,提高整个产业的科技成果转化率。

3.从事技术转让与咨询免征营业税

要顺利使研究出来的技术经过中间试验加工阶段转化为生产力,不是每个研发机构或企业所能完成的。技术成果的转化需要一定的物质基础和实力,不具备技术成果转化条件的企业可能就要转让其技术,让有条件的企业来促成成果的转化,或者有专门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发新技术,自己并不转化成果的机构。那么对于从事技术转让与咨询的机构及企业所涉及到的营业税可以免征,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三)在示范推广环节

1.提高广告宣传费用扣除标准

现行的税收政策规定的企业广告宣传费用标准采用一刀切的做法,看不出税收政策的产业导向性,统一执行企业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以内部分可以当年扣除,超过部分可以结转到以后纳税年度的规定。可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其发展的初始阶段需要国家的保驾护航。特别是产品研发出来推广到市场,市场能否接受存在很大风险。积极有效地利用广告营销是必要的手段,企业需要投入比一般产业更多的广告宣传费,却只能享受一样的税收优惠待遇,这不利于调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市场推广积极性。因此,建议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广告宣传费用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前据实扣除,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扶持力度,助其开拓市场,加快其成长。

2.给予增值税低税率优惠

战略性新兴产业作为高附加值产业,增值税税率随价涨的特征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其发展。如果给予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其相关产业增值税低税率优惠,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增值税给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带来的阻碍,吸引生产要素的流入,提高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回报收益率,增强战略性新兴产品的性价比,扩大其产品的市场需求,有助于市场推广。

3.符合条件的高新科技产品按一定比例减征

战略性新兴产业依靠充足的资金和强有力的科学技术,其生产出来的产品必然科技含量高,综合效益好。对于那些带动性强,符合人类未来发展需要的高新科技产品,允许其按销售收入15%的比例在税前减征。这样的规定能够减轻企业推广产品的税收负担和推广风险,提高战略性新兴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符合运用税收激励政策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市场推广的要求,利于高新技术产品抢占市场份额,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

[1]蒋震,梁军.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J].税务研究,2010(8):8-12.

[2]刘金科.新时期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财税思考[J].经济研究参考,2010(71):21-23.

[3]邓保生.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分析与优化[J].税务研究,2011(5):6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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