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FA的实施对两岸经贸发展的影响分析

2012-07-04 08:52钟昌元
对外经贸 2012年12期
关键词:关税大陆进口

赵 琛 钟昌元

(上海海关学院,上海 201204)

2010年6月,海峡两岸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简称ECFA),ECFA的内容基本涵盖了目前海峡两岸之间的主要经济活动,分为早期收获清单和后续协商两个部分。早期收获清单已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其规定,大陆对涉及农业、汽车制造、纺织、金属冶炼、食品医药等行业的539项原产于台湾的产品实施降税,台湾对主要包括化学能源、机器采掘、纺织等行业的267项原产于大陆的产品实施降税,列入该清单的800多项产品在3年之内逐步实施零关税。ECFA在回避高度敏感政治问题的同时,又最大程度地消除了贸易壁垒,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模式。随着ECFA早期收获内容的实施,对两岸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影响正逐渐显现。

一、ECFA实施对两岸贸易的影响

随着ECFA的签署,两岸贸易结构进一步升级,无论从商品结构、产品数量、价格以及相关产业的发展来看,均带动了两岸货物贸易蓬勃发展。

表1 2011年1—6月大陆进出口增量构成分析

如表1所示,虽然ECFA所覆盖的产品交易额总量占两岸贸易的比重不高,进口额占16.54%,出口额占11.61%,自台湾进口的同比增长幅度也不及大陆整体进口的增长幅度。但可以看出,大陆自台湾出口的同比增长率高于整体出口增长率10.2个百分点。早期收获清单中货物贸易的增长率明显高出清单以外的货物,且其增加额对总体贸易的增量贡献率明显高于其存量占比比例。因此,ECFA所带来的贸易量的增加是显而易见的。但相比对台出口的大幅增长,自台进口的贸易创造效应并不显著,甚至要低于大陆整体进口的增长速度,这与2011年大陆对新兴市场进口额井喷式增长因素有关,但是作为一海之隔的台湾,在运输费用以及通关成本上具有比较优势,今后自台进口贸易量将会有较大增长。

1.贸易强度指数分析

贸易强度指数(Trade Intensity Index,简称TII)首先由Brown(1949)提出,后经Kojima(1964)等人完善,其表达式如下:

TIIij=(Tij/Ti)/(Tj/Tw)

Tij/Ti:表示i国贸易总额中i国与j国贸易所占的比重;

Tj/Tw:表示j国在世界贸易中所占的比重;

进口贸易强度指数(MIIij)和出口贸易强度指数(XIIij)作为贸易强度指数的细化分类,有利于分别研究进口与出口的不同强度指数,其转换后的表达式如下:

MIIij=(Mij/Mi)/(Xj/Xw)

XIIij=(Xij/Xi)/(Mj/Mw)

MIIij表示i国与j国的进口贸易强度指数,Mij表示i国从j国的进口额,Mi代表i国的进口总额,Xj表示j国的出口额,Xw代表世界出口总额;XIIij表示i国与j国的出口贸易强度指数,Xij表示i国向j国的出口额,Xi代表i国的出口总额,Mj表示j国的进口额,Mw代表世界进口总额。数据整理而得

表2 大陆自台进口贸易强度指数 单位:亿美元

表3 大陆对台出口贸易强度指数表 单位:亿美元

从表2和表3可知,两岸的进出口贸易强度指数都大于1,大陆自台进口贸易强度指数尤其大,2009年高达5.21,2011年则下降为4.23。由此说明,两岸的贸易关系非常紧密,存在较大的贸易逆差。且大陆进口台湾产品方面存在贸易转移效应。另外大陆向台出口贸易强度指数由2009年的1.23先下降至2010年的1.15,进入2011年后又回升至1.22,表明在2010年签署ECFA后随即2011年实行早期收获清单的过程中,大陆对台湾的出口存在贸易扩大效应。

2.巴拉萨模型分析

巴拉萨模型通过区域贸易合作前后进口需求收入弹性的变化来说明区域贸易合作的贸易创造效应和贸易转移效应。其表达式为:

M=aYbV

其中M代表进口额,Y为GDP,a为常数,V为模型误差,b为进口需求收入弹性。方程取对数得到公式:LnM=a+bLnY+u。该方程可以进一步转化为以下3个方程:

进口总额方程:LnMT=at+btLnY+ut;

区域内进口额方程:LnMI=ai+biLnY+ui

区域外进口额方程:LnME=ae+beLnY+ue,

上式MT、MI、ME分别代表总进口额、区域内贸易进口额和区域外贸易进口额。由于ECFA实施时间不长,但为比较需要,本文通过考查2009年、2010年和2011年三年的进口需求收入弹性来分析其贸易创造效应和贸易转移效应。对以上各方程中的a、u常数忽略不计,则各方程可简化为:LnMT=btLnY;LnMI=biLnY;LnME=beLnY。当区域贸易合作后的bt和bi都大于合作前的水平,则存在着净贸易创造效应;当区域贸易合作后的bi大于合作前的水平,而be小于合作前的水平,则存在着净贸易转移效应。

通过对2009—2011年大陆与台湾的进口需求收入弹性进行考察,结果显示:对大陆来说,2011年区外进口需求收入弹性明显增大(2011年的0.86356>2009年的0.84355),不存在总贸易转移、净贸易转移效应,没有产生所谓产品由国际贸易进口转变为国内自行生产,同时,也不存在产品由区外国家进口转变为自台湾进口;由于总进口需求收入弹性增大(2011年的0.87019>2009年的0.85188)的同时,区内进口需求收入弹性却在减小(2011年的0.62535<2009年的0.63532),也没有形成净贸易创造效应,即不存在大陆放弃自行生产转变为自台湾进口。同时,通过对贸易流量的比较也可以看出,ECFA签署后的贸易创造效应并不显著。其原因主要有:(1)目前两岸贸易虽然连年增长,但是其贸易总量占中国大陆贸易总量的比重不到5%,关税减让所带来的贸易创造效应会相对较弱。(2)台湾的第三产业比重已经接近70%,其技术密集型产业具有一定的优势。而大陆三次产业结构的比例大致在1:5:4,第二产业仍然是大陆支柱产业。两岸不同的经济结构成为导致贸易创造效应不足的原因之一。(3)ECFA早期收获清单所覆盖的商品占两岸贸易商品的比重较低,所减免的关税有限,因此其贸易创造效应也有限。

二、ECFA实施对大陆海关税收的影响

我国海关税收包括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在各种计征方法中,按照货物的价格从价计算税收是海关征税的主要方式,从价计征的计算公式如下:

进口关税=完税价格×进口关税税率

进口消费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进口增值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消费税税额)×增值税税率

从上述公式可以看出,关税税率的下降不仅影响到关税的高低,还会间接影响到进口环节的消费税和增值税,因为消费税和增值税的计税价格中包含了关税税额。税率的降低可能会导致关税收入的下降,但由降低关税所带来的贸易创造效应则可能会间接增加进口消费税和增值税的税额。

根据ECFA规定,货物关税将逐步降低。在ECFA实施3年后,大陆方面实现了539项商品的零关税,台湾方面实现了267项商品的零关税。此外,从降税幅度来看,大陆方面要比台湾方面更积极,大陆主要降税税率分布在5% ~15%,而台湾方面则是2.5% ~5%,大陆降税的商品数量约为台湾方面的两倍。

据统计,2011年海关税收净入库16142.1亿元,同比增长29.0%;其中征收关税2559.1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531.27亿元,增长26.2%;进口环节税13560.3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069.6亿元,增长29.3%。而2011年大陆自台湾进口总额为1249.0亿美元,较2010年同期增长8%。大陆给予台湾早期收获清单内的货品进口额约为198.5亿美元,较2010年同期增长9.88%,其中约41.21亿美元的货物适用优惠关税,获减免关税约1226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7.726亿元。其减免关税额占大陆进口关税总额的0.3%。由于关税收入占海关税收的比重并不高,而且2011年1—6月ECFA早期收获清单中减免关税所涵盖的货物贸易额占两岸货物贸易额的比重不到20%,因此,早期收获清单大陆自台湾进口货物的减免关税对大陆海关税收的影响并不是很大,加上降低关税所带来的贸易量的扩大而增加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关税的损失。

三、ECFA实施对台商投资大陆的影响

台湾对外投资结构中,对大陆的投资占了很大的比重,多年来台对外投资中超过60%是对大陆投资,且投资额度变动幅度比其他地区的投资浮动要小。此外,从表4数据可以看出,2005—2011年两岸间投资合作项目呈现下降的趋势,从2005年的3905个下降至2011年的2639个。但台商直接投资金额相对稳定,多年处于20亿美元左右。但是,在投资规模方面,两岸的项目平均投资额却在不断地扩大,从2005年55.29万美元/个上升至2011年82.61万美元/个。可见,行业合作在不断加深。

台湾对大陆投资比重高的原因包括:台湾由于已经历了经济转型和产业结构升级,从以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转化为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劳动力成本也大幅上升,已制约企业的发展。而大陆劳动力资源丰富,劳动力成本虽有上升,但是相对于台湾来讲价格较低廉。因此,签订ECFA之后,大量台商来大陆投资不仅可以扩大市场,也是考虑劳动力成本问题。在大陆设厂后,台湾企业可以降低成本,提升产品的竞争力。

表4 2005—2011年台商投资大陆情况

四、ECFA实施对大陆产业结构调整的推动作用

台湾产业结构已经接近发达国家水平,其第三产业比例高达70%左右,而大陆则是典型的工业化产业结构,第二产业比重最大,但近几年,第三产业正在不断发展壮大(见表5)。

表5 海峡两岸产业结构比较 单位:%

产业结构调整是我国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当前全球经济结构加速调整,新的政治、经济格局正在形成。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十分重视科技创新,不断在新能源、新材料、新技术方面投入大量资金,旨在抢占未来经济发展的制高点,这也给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带来巨大压力。此外,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模式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一味地消耗自然资源以换取GDP的增长,这种粗放的发展模式带来了严重的环境问题;对外依存度居高不下,缺乏自主创新意识,在主要核心技术上受制于人;以代工为主要工业发展模式的沿海省份,近年因为劳动力成本和原材料价格的上涨,时常出现招工难等现象。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必须利用好实施ECFA这个契机,将大陆的发展模式从主要依靠规模扩张、过度消耗能源资源的粗放模式向注重效率、注重发展质量和效益的可持续发展方向转变。

2010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从国情和科技、产业基础出发,将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等产业作为重点培育和发展对象。另一方面,台湾也于2009年相继推出六大新兴产业,即绿色能源、生物科技、观光旅游、健康照护、精致农业及文化创意产业等,大陆的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台湾推动的六大新兴产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相似之处,都包括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等行业。ECFA实施给两岸的新兴产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通过消除关税壁垒,减少合作障碍来加快和拓展产业合作的深度和广度。

五、完善两岸经贸合作机制的建议

为更好地应对ECFA实施所带来的各种效应以及扩大相关成果,进一步完善两岸经贸合作机制,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

1.加强政策宣传与交流,引导企业提高参与度

从对贸易效应的分析可以看出,ECFA实施所带来的贸易创造效应没有想象的那么大,原因在于台湾企业的参与度要远远大于大陆。由于之前政策的限制和对台湾当局政治不确定性的担忧,台湾对于很多大陆企业而言还比较陌生。因此,大陆方面应该加强宣传力度,针对有能力且愿意赴台的企业,展开一系列宣传活动,使其更多地了解台湾的经济结构、投资法规、商业环境等,让企业能够深入了解台湾,知晓投资的风险和机遇。两岸的贸易促进机构、行业协会也应该加强合作对接,可以组织大陆相关企业赴台实地考察,通过与当地台商商洽和合作,深化两岸的经贸交流,共同完善两岸合作框架机制。

2.进一步降低关税壁垒,扩大早期收获清单覆盖率

ECFA早期收获清单中的商品占整个两岸进出口商品种类的比重十分低,进口占16.54%,出口占11.61%。且由于时间节点限制,在整个降税过程中,部分商品的降税幅度也十分有限。因此,在ECFA后续完善中,两岸应该对实行关税减让的商品制定更具体的时间表,逐步推行关税改革,减少或消除彼此间的关税与非关税贸易障碍。两岸应该按照约定,在三年内实现清单商品的零关税,同时,尽快协商并签订货物贸易协议,在协议中两岸可将商品分为立即零关税、分阶段零关税以及例外或其他产品三类,制定关税改革时间表及减让税率,严格按照时间表执行。另外,两岸在磋商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贸易救济措施等协议时,应充分考虑当前的实际情况。比如,当前不少台湾厂商弄虚作假,将产品原产地标注为“香港”,也有一部分大陆厂商将水果原产地非法标注为“台湾”,对这些行为两岸相关部门应该给予严肃处理。双方还应该对货物报关及海关稽查措施、贸易补贴及平衡措施等加以规范,保证两岸货物贸易正常有序地进行,实现两岸经贸互利双赢。

3.鼓励和加强科技合作,加快两岸产业对接

产业竞争力是区域经济硬实力的体现,因此要大力推进两岸开展联合研发,鼓励现有技术的引进与转化,促进人才培养与交流,建立两岸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促进两岸科技合作,提升科技竞争力。在新型产业合作方面,大陆要进一步在新能源、新材料、新技术等行业加强与台湾合作。因这些产业大多需要大投资和大市场,两岸应该充分发挥各自优势进行合作,强化和交流双方在新兴产业领域的基础研究。同时,还要加快两岸产业对接,整合两岸产业链,构建沟通机制与合作平台,积极建设产业园区和科技园,利用产业集群效应,提升合作水平。

4.发挥与香港和澳门的合作联动作用,促进粤港澳台经济一体化

作为已经和大陆签订CEPA协议的香港和澳门,可以在完善ECFA的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在已经签署的相关协议或安排的基础上,两岸四地可以进一步谋划打造粤港澳台特区,设立跨境高新技术工业园,允许两岸四地人、物、资金、技术等在区内自由流动,并给予企业一定的税收优惠,将台湾在计算机、通讯和医药等产业的高技术优势,加上香港完善的金融配套服务,配合广东、福建的人力资本和土地资源优势,实现产业集群和优势互补,促进粤港澳台经济一体化。

[1]张晨.两岸经贸合作发展的新高度: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J].理论月刊,2011(3).

[2]徐婧.CAFTA对中国和东盟贸易扩大效应的实证研究[J].世界经济研究,2008(10):63-68.

[3]张天桂.内地与香港CEPA经济效应的实证分析[J].国际贸易问题,2005(11):10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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